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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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七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条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规定》提出申请。

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应予退学。

第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一条因故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复旦大学学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规定

复旦大学学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规定
1、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到教务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取《结业后重修、补考审批表》,填写后先到所在院系办理手续。
2、经所在院系教务员核实情况、系主任同意,并安排好重修、论文补作时间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3、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或开学初二周内)受理申请下学期重修、论文补作手续。
第三条 重修或补作论文安排及要求
1、重修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重修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确定,交教务处审核。
2、重修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听课确有困难者,经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业。
第四条 收费标准:按当年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 结业后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在当年毕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
复旦大学学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制订 二〇〇七年九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一条 受理对象及条件
1、在校期间因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学分,但已获得结业证书,结业三年内的本校结业生。
2、离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条 受理申请审批手续
3、体育课、实验课不得免听。确因工作需要,难以跟班听课者,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在不降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前提下,作出适当安排。
4、学生重修(或补论文)由院系向教务处提交该生的有关成绩证明。
5、学生经重修(或补作论文)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位证书。

复旦大学日常管理制度

复旦大学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复旦大学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复旦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职工、外籍教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治校与依法治校相结合,以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为目标。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第七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随意损坏、浪费学校设施。

第八条学生应当保持宿舍整洁,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等。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传播、下载、复制、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有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助学金。

第十二条学生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十三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成长,积极参与学生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应当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维护学校环境。

第十七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保证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教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教职工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复旦大学学生手册

复旦大学学生手册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守则(试行)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3、自觉培育和发扬“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4、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强健体魄,健全人格,保持心理健康。

7、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

乐观进取,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8、爱护网络教学设施、设备,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需要的高质量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 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以及《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复旦大学(网络教育)自主招生系列,由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实施。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入学资格。

新生须持“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教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报到手续。

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两周。

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复旦大学生管理制度

复旦大学生管理制度

复旦大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培养学生成才,促进学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学生实行全面管理。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习和科研活动,争做合格的学生党员和优秀的共产主义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在学校内遵守学校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锤炼品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

第四条学生应当热爱学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与科研训练,培养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品质。

第二章学生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有权利接受学校的教育和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

第六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第七条学生有权进行自主创新、科研实践与社会实践。

第八条学生有权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学生组织要遵守学校规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学生有义务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的荣誉。

第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发展自己的特长,同时要求学生要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培养良好的学风和人品。

第三章学生组织第十一条学生组织指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志愿者服务队、学生科研团队等,在学校内进行自我管理,有关活动要得到学校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二条学生组织要遵守学校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学生组织有义务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有权获得学校的相关支持。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学生要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积极响应。

第十五条学生管理包括日常生活、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要遵守学校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的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保护学生的心理健康。

第五章学生奖励与处分第十九条学校对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奖励与处分制度,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
(二〇一七年八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本科生的补考和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补考
1.对于考核后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向开课院系申请补考。

2.补考以一次为限,不收取任何费用。

3.补考一般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后的下一学期第零周至第二周进行。

4.学生补考合格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D-(课程如以P、NP方式记载成绩的,补考合格成绩记为P)。

5.学生如缺席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其相应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

其中,无故缺考的学生,不准予补考;因故缺考的学生,如未曾严重缺课、且能严肃反省检讨本人缺考的过失,经开课院系批准,可准予参加补考。

6.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遇有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补考,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批准,由开课院系安排提前补考。

7.学生因考试违纪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导
致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补考。

8.武警国防生在毕业学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包括因缺考导致成绩不合格),不准予参加补考。

二、重修
1.学生对于考核后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以及自认为需要加深学习的课程,可以重修相应课程。

2.重修课程的各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重修课程成绩不覆盖原修读课程的成绩,按统一的成绩记载方式参与平均绩点计算。

3.重修课程应按学分缴纳学费。

重修课程的收费标准为:自费留学生300元/学分,其他学生130元/学分。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二)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35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二〇〇五年九月制订二〇〇九年八月修订)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对本科生修读成绩和学分的转换,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申请转换成绩的手续1、申请转换成绩的学生,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成绩单原件。

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员统一交教务处办理。

2、学生申请转换和认定成绩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第二条插班生、转学生、公派赴他校(含境外)学习学生和交换生的成绩转换1、他校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一门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少于我校该课程的学分,经批准可直接转换成我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他校学制为每学年三学期及以上的,按他校本科生总学分与我校本科生总学分之比,及我校每学年两学期的设置确定学分转换关系。

3、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转入我校总成绩时,只计入成绩和学分,不计入平均绩点,且成绩等级前均加注“*”号。

4、凡公派赴他校(含境外)学习的学生,在赴他校学习前,须由院系审核学生在他校的修读计划,并交教务处备案。

5、学生因赴他校学习而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延长修业期;逾期未提出延长修业期申请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条校内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1、主修专业学分转入第二学位、第二专业(1)学生在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前,其主修专业课程中有与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名称及学分相同,且已取得成绩的,可以向开设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主修专业成绩单原件一份。

经审核同意后,其成绩和学分转入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成绩单。

申请时间在开始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一年以后办理。

如修读二专以前的一专课程名称、学分与二专业目标课程相同,可以在URP教务系统“成绩转换”栏中直接申请。

(2)可以转换的学分总量最多为8学分。

(3)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不能转换为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复旦大学教务处

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复旦大学教务处

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二〇一七年八月修订)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制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

本科生凡进入第三学年(含)以上的、已经转过专业的、从其他学校转入复旦大学的、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均不能申请转专业。

学校在招生时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及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四条每年度各院系须按学校要求、并根据所辖各专业一年级在读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上报接受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

第五条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及院系公布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院系的考核规则以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计划数。

第六条院系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的考核规则,并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院系应安排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接待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咨询。

第八条学生应仔细了解教务处网站上公布的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及各院系的考核规则,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同时在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逾期教务处不再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转专业报名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的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按照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公布的考核时间、地点和规则参加考核。

转专业考核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和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条在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经审核公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各接受院系。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报告相应院系并获得批准。

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学籍,建设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业管理、学籍变动、学籍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学籍以高校举办的学位授予教育为准,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

第四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权益,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第七条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录取学生,学生应按规定报到。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材料,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学籍注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颁发学生学籍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凭证,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籍证书。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选课、参加学习,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及时提供学术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二十一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和其他学籍调整等。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2020-12-12【关键字】方案、情况、条件、成绩、会议、计划、有效、继续、健康、执行、发展、制定、提出、发现、研究、突出、思想、基础、需要、方式、办法、标准、秩序、关系、武装、管理、维护、服务、指导、教育、创新、实现、实施(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复旦大学学生手册

复旦大学学生手册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守则(试行)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3、自觉培育和发扬“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4、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强健体魄,健全人格,保持心理健康。

7、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

乐观进取,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8、爱护网络教学设施、设备,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需要的高质量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 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以及《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复旦大学(网络教育)自主招生系列,由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实施。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入学资格。

新生须持“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教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报到手续。

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两周。

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二〇〇五年九月制订二〇〇九年八月修订)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作如下规定:一、选课第一条学生在选课前,务必认真阅读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和导师的指导进行选课。

第二条学生每学期注册后其选课方为有效,凡未选课者无权修读相关课程且不能获得成绩。

第三条选课时间为每学期最后两周至下学期开学后两周之间。

第四条学生进入本科生选课系统后,应注意“复旦大学教务系统选课说明”的提示。

第五条学生同一学期中不得重复选修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

对已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教学活动。

第六条学生修读本院系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计学分和成绩。

第七条因故未选上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可以在开学后两周内在选课系统内提交选课事务处理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量不得超过32学分。

第一至第四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应不少于20学分。

上述学分不包括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

第九条学生选课必须由本人完成,任何委托他人选课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学生在选课时未经授权和许可非法获取他人选课数据,或对他人的选课数据进行修改、添加、删除等操作行为,二、退课第十一条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经过试听可对所选课程进行调整。

开学两周后,如果学生确因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修读,可以在期中根据教务处网站上的通知在选课系统内提交退课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时间,注册考务中心不受理退课事宜。

第十二条注册考务中心不接受学生对下列课程的退课申请:1、重修课程;2、有明确说明不允许退课的课程。

第十三条期中退课按每学分学费标准缴费。

三、免听课程第十四条学生对所选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经任课教师和院系考核合格并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在选课系统选入该课程,才能登录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不接受学生关于通识教育课程课程的初选免听申请。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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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

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注册。

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休学;(二)保留学籍;(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四)学习年限届满的。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期或者一学年,最多延长二学年;(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最多延长一学年;(三)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申请延长一学年,但延长后,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学年,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九学年。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当在学习年限届满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

第十四条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学习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五学分以上的,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补缴超出部分的学分学费。

重修课程或者在学期中退课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研究生入学后还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按照教学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选择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人数超过课程限制的,学校可以决定入选学生名单。

学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校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参加课程学习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退课,但学校规定不得在学期中退课的课程除外。

学校同意学生退课的,不记录学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未经批准,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视为考核不合格;连续二周不参加课程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非全日制本科生未经批准,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平时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学生基本掌握课程教学内容,符合教学要求的,选课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免听课程,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教学培养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免听课程的,不予减免学费。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按照学校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确定。

全日制本专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七十;非全日制本科生期末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八十五,平时考核成绩在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百分之十五。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浮动计分制,合格的成绩分为A、A-、B+、B、B-、C+、C、C-、D和D-,不合格的成绩为F。

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为P,不合格的成绩为F或者NP。

非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课程考查合格的成绩为通过,不合格的成绩为不通过。

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向学生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为A和A-的学生人数应当不超过该门课程学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条学生因学校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重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

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补考或者重修,但课程不能补考或者重修的情形除外。

补考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记为D-、P或者及格;重修课程的各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

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取得的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换算的绩点和学分数乘积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总数,是其取得的平均绩点。

社会实践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换算关系见下表: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校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四条全日制本专科生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参加学程课程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学习,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程证书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中断学业,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注销学籍以后,在二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考核,考核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学习年限届满的一学年以前,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总数超过十学分、平均绩点不满2.0的,学校予以警示;累计二次受到警示的,转为试读生;累计三次受到警示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二)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三)全日制本科生、非全日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二年的;(四)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三年的;(五)非全日制本科生入学后不满一年的;(六)已经转过专业的;(七)从其他学校转入复旦大学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者更换导师:(一)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的;(二)导师工作调动,不再继续担任导师的;(三)导师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但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或者在入学三个月后有新发现的生理缺陷、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所学专业,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所在院系证明,认为可以学习其他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全日制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入任何专业,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复旦大学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复旦大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二)赴其他单位交流学习的;(三)参与创业实践的;(四)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期,但学习年限内休学累计均不得超过二学年。

非全日制本科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年,但休学后,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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