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XX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
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四年,最长年限为六年。
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七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
XX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规定
XX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规定根据《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现对学分制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对当学年毕业班学生进入毕业教学环节的审查工作,学生未通过课程的学分超过20学分(不包括毕业教学环节学分),不得进入毕业教学环节。
第二条未能进入毕业教学环节或已进入毕业教学环节但在基本学制四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在教务处所发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继续留在学校就读。
第三条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以一学年为期,期满后仍无法达到毕业要求或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在教务处所发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再次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逾期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根据其所取得学分情况,按《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分别作结业、肄业处理。
第五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取得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无法达到毕业要求或学位授予要求者,根据其所取得学分情况,按《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分别作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当学年毕业班学生因未通过课程超过20学分(不包括毕业教学环节学分)需延长学制,不得进入毕业教学环节”审核工作,学校可以调整或取消该项审核,当学年毕业班学生全部进入毕业教学环节,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2020学年第2学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XX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规定》(沪海大教字[2017]2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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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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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
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XXXX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
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 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中国传
门评选、授予。具体评选办法详见《XXXX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XXXX大学本专科 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XX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管理办法》、《XXXX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XXXX大学本专科生校励志奖学金管理 办法(修订)》、
(修订)》。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XXXX大学大型
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 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
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
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
随着我校与国内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派出交流学习的交换生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的学籍管理,更好地做好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内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
第二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前,学生本人及其亲属要与学校签定《学习协议书》等。
第三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换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应对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所学的专业应与在校时所学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五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前,原则上要确认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并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经所在系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若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将责其修改所选课程或不予外派学习。
第六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至少修读不低于50%与在校时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所修课程的学分,需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定后方予以承认。
第七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学的课程未被我校认定为专业课程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并给予认定,不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限制。
第八条交换生未修满公共必修课程学分的,可通过自学,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未修满的专业课程学分,需通过重修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其派出学习结束后,寄回所在系。
第十条各系在收到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各科成绩后,进行成绩登记,并根据交换生所学课程的成绩,结合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给予确认,同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安徽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文件校政…2011‟25号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行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安徽大学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1—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和修业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
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设臵3至6年弹性修业年限,相关规定如下:1.学生一般应在4年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2.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少于3学年、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2—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4.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6年的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持安徽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对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入学与退学相关规定1. 学生入学条件学生申请入学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学术表现。
2. 入学考试所有申请入学的学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评估,以确保学生具备必要的学术能力。
3. 入学须知新生入学后需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迎新活动,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报到手续。
同时,学生还需了解学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籍管理制度,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和班级分配。
4. 退学规定学生因故需要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生学籍将被注销,不再享有学生的权益。
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为学生的重要证明文件,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学籍档案,并定期到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学籍档案的更新和维护。
2. 学籍信息变更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学校进行相应的学籍信息变更,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3. 学籍警示制度学生在学习中如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或多次不及格等情况,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期间,学生需认真检讨并改正错误,努力提升学业水平,否则将面临学籍处分。
4. 学籍恢复与复学学生因某种原因退学后,如希望恢复学籍并重新就读,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审核并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三、违纪与处分相关规定1. 学术不诚信行为学生在学术研究、论文写作、考试等过程中如发生抄袭、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2. 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在校园内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破坏校风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违反学院规定学生在学院内如发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勤制度、违规选课、恶意破坏实验设备等,学校将按照学院制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取得学籍时间为准。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
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第五条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等专业)。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每位本科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包括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
2. 学籍资料管理:学生入学后,学校会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籍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入学成绩、学习进度、奖惩情况等。
3.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状态随着学生的学习情况而变动,如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
学校对学生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学生需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 学籍审核:学校定期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符合相关规定。
如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5. 学籍成绩管理:学校按照规定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管理,包括考试成绩、实践表现、实验报告等。
学生需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缺考或作弊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
6. 毕业资格管理:学生毕业前需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并符合相关毕业资格条件。
学校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享受本科毕业。
7. 学籍保留:学校规定一定的学习年限,超过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资格。
以上是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能还会有一些补充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需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制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一)学生每学期按规定缴费后,在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二)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三)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四)申请贷款和其它形式资助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 1 -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招生办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药费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我校招生办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先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凡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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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1-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缴纳本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
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证明已注册且为本学期有效学生证。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八条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三章修业第十条学分制管理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修业。
凡在我校修业的本科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十一条修业年限(一)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生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学习年限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二)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3-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缴纳学费。
(三)对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不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学年缴纳学费,若在半学年(一学期)内毕业离校的,可退还该学年学费的50%。
(四)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8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计划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总学分各学院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学分为培养创新人才,鼓励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学分。
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自主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依据学生所在年级的本科生培养方案认定一定额度的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中。
第十四条自主修读学分允许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自主修读学-4-分。
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途径和考核办法。
允许学生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五条课程的自修和免修(一)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申请自修。
1.自第二学年开始,学生每学期可申请一门课程自修。
2.学生自修过程中根据该课程的考核要求,参与平时的教学活动(如阶段测验、作业或实验等)。
3.学生应当参加自修课程期末考试,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以总评得分记载。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4.学生申请自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经任课教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本院备案(审批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二)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一学期内可批准学生有一门课程免修)。
凡申请免修者,应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方可准其免修。
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院应将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免修课程考试和审定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进行。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和免修。
-5-第十六条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分为黄色学业预警、橙色学业预警和红色学业预警三个层次。
具体办法按《XXXX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辅修(含双学位)学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
学生如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再选择一个专业辅修。
在辅修过程中,学校提倡文理渗透,学科交叉。
具体修读办法依照相关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中辅修课程教学计划表执行。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学习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校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参考结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各学院可按30%-50%(平时)、70%-50%(结课)的范围确定平时和结课考试的成绩比例,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专业特点制定本专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6-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因生理缺陷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后报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核,批准后为其安排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绩点规定如下:五级记分制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优90-100分A 4.085-89.9分A- 3.782-84.9分B+ 3.3良78-81.9分B 3.075-77.9分B- 2.772-74.9分C+ 2.3中69-71.9分C 2.065-68.9分C- 1.761-64.9分D 1.3及格60-60.9分D- 1.0不及格<60分F0(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7-(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三)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
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四)课程考核成绩为合格的,以85分核计参与绩点运算;课程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以0分核计。
第二十四条重修、重选、缓考、自学重考(一)学生在学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自学重考或者课程重修,对通过自学重考、课程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具体修读办法及管理按《XXXX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实施细则》执行。
(二)必修课程不及格原则上必须重修或自学重考,重修次数不限,自学重考仅限一次。
学生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终止其修业,办理离校手续并依据所取得的学分作结业、肄业等处理。
(三)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选。
重选课程的考核成绩以总评得分记载。
(四)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当持相关证明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为其安排缓考。
第二十五条凡旷考或考场违纪、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
-8-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或自学重考机会。
考场违纪、考场作弊者,按照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按旷课对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交纳作业,累计交纳数量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见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应当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必须通过答辩且综合成绩评定合格,学生方可毕业。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采取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可予休学:(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继续学习者;(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需要请假将造成缺课累计超过该学-9-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三)女生怀孕生育者;(四)经学校批准创业者;(五)自费留学者;(六)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十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退役后二年内可申请复学。
应征参军年限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一)学生因故休学,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