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教字〔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4月3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六年制、七年制、八年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本科生院认定。
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08]5号学生的学习成绩是教学过程中评价教学效果和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和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学生成绩能真实地反映教学效果,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的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结合成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管理原则成绩管理以确保成绩记载的正确性、原始性为原则。
二、成绩记载(一)成绩记载格式按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成绩录入1.成绩录入实行“任课教师网上录入负责制”。
成绩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录入,如有特殊原因可由任课教师委托教务员代为录入,但不得允许他人代为录入。
2.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7日内评定出成绩并完成网上录入(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其成绩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网上录入),任课教师确认录入成绩无误后将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
成绩一经提交,即不能在网上进行修改。
3.因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选错课、上错课、上错班等情况导致成绩无法录入的,其考试成绩不予记载。
4.未经学校批准的课程考试,其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学生的成绩处理1.因国内交流、出国交流、出国、休学、退学、转学等原因,学生选课后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相关学院应在成绩录入开始前填写《因交流(出国、休学、退学、转学)不参加期末考试学生信息统计表》,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处理。
2.期末成绩录入开始后将不再接受此类申请。
(四)转专业学生成绩记载1.转入学生已修读的基础课,可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2.转入学生已修读的其他课程,按任选课予以记载。
(五)交流学生成绩记载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按在交流学校实际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及时录入。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摘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山东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正常教学有益补充六条学校实行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专业二学生权利与义七条学生校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二)参加社会、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历证和学位证;(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八条学生校期应履行下列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二)遵守学生行规养成良思想品德和行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相应义;(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规定其他义三入学与册九条被山东学录取新生应持《山东学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般不超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动放弃入学格十条新生入学学校三月按照国相关规定进行格审核合格者予以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格凡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十条罹患疾病新生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格年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格期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确认合格者随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格十二条校生必须每学期开学规定到校办理册手续不能按期册者应办理暂缓册手续按学校要按期册超两周视动放弃学籍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合册条件学生不予册册者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四修课与学分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主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高不超35学分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可获得该课程对应学分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开课两周申请办理修手续申请修学生应按要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修十七条课程和学分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课程其他学校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审核予以承认学、专业和国外校际交流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要进行须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生可由人申请校医院签署见报学校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核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学重修等方式五考核与成绩记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计算按照山东学学分制管理制执行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二十二条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二十三条除申请学重修课程外学生必须按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以上学者取消考试格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提交相关证明材向所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按旷考处理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课程进行重修应办理相关手续对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低70分课程进行重修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二十七条校生英成绩单由成绩助打印机打印显示高成绩离校生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六学与专业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我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学学须由人申请双方学校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跨省学者应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入山东学学习()入学满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二)非教育部所属重高校;(三)招生确定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四)受所学校纪律处分;(五)无正当理由三十条、二年级学生达到学校规定专业成绩要或通学校组织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可入新专业学习七学籍处理三十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三十二条对平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规定不足5学分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5学分须降入下年级修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学院和学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长不得超年;申请休学多不得超两次(二)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年(三)学生休学期不享受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四)休学期满学生应学期开学前向所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退学()学校规定年限完成学业;(二)休学期满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不合格;(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校学习;(四)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五)超学校规定期限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六)人申请退学三十六条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定并送交人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七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八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三十八条学生学校规定修业年限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获得规定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三十九条合毕业条件且平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无重学术违纪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学士学位证四十条完成专业学习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要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其二学位四十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容但学分达到毕业要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长修业年限学校审核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四十二条学满学年以上但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而退学学校审核颁发肄业证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可人申请学校档案馆审核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具有等效力四十四条对违反国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学术违规行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和学位证权利对已发放学历证和学位证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无效九附则四十五条规定从03 级学生开始实行0 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四十六条规定释权归山东学科生院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大学字〔2015〕26号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5年5月12日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重修(考)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重修(考)管理规定山东大学药学院© 2007-12-07 14:12:01(讨论稿)重修(考)是学校部分学生完成修业计划的必要环节,为了规范重修(考)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重修(考)类别1、标准学年制内重修(考)在标准学年制内,学生重修(考)修业计划以内的课程,除正常的学年费外,不另外交学费。
2、在校延期重修(考)所缺学分20学分以上学生,必须办理在校延期修读手续。
在校延期的学生,按留级处理,并按留级后的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年费用。
3、离校延期重修(考)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所缺学分,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考试。
学费收费标准按100元/学分收取。
所缺学分在10至20学分间的学生,可由学生自己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
其学费标准按其选择的类型缴纳。
二、重修(考)要求1、学校推行学生重修(考)自主选课制度,学生每学期重修门数一般不准超过3门。
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网上自主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办理免听手续后,方可由其所在学院教务干事在重修(考)现场办理下进行处理。
2、办理了重修(考)手续,必须参加考试;无故旷考者,考试成绩以“0”分记。
2004级以前的学生,其毕业成绩和出国成绩按其中的最高成绩记载;2005级及以后的学生,其毕业成绩和出国成绩按其中的最后成绩记载。
所有学生的成绩,在平时各类评优、推免研究生等工作中,均按第一次成绩进行考核。
3、2004级以前的学生,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学生选课后未取得学分时,必须重修(考),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全校任选课未取得学分时,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外选修其它课程,但毕业前必须修满8个学分。
2005级以后的学生,无论何类课程,学生自主选课后,未取得学分时必须重修,任选课程毕业时不低于8个学分。
4、插班重修(考)的学生,其考试安排在期末进行,单独组班和重考的重修课程,于期末前单独组织考试。
命题难度与平时考试相当。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探索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多元化、复合型人才,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学校决定在部分院系本科生中试行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制度。
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与专业设置(一)培养模式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达到第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学校核准,颁发第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主辅修专业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达到辅修本科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设置由院系提出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设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设置。
设置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院系(以下简称“主办院系”),必须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管理模式、成绩管理和学生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执行;设置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专业至少要有两届毕业生;必须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毕业生的社会需求量大。
二、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申请条件、程序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学生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并且学有余力。
2.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4.符合主办院系的接收条件。
(二)申请程序开设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接收计划、培养方案及有关要求,报学校批准。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批准后,以院系为单位统一向主办院系报名。
(三)审批主办院系负责修读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生的报名、审核和录取工作。
根据录取需要,主办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提出接收要求;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 2011〕 1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 培养具有健全人格、 适 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激发学生奋发向上、 刻苦学习的积极性, 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 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1.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 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 出众的学业 成绩和科研水平、 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获得 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 30名,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人。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 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 8000 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资助在德、 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 5000 元/人。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 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 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 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 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 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社会各界、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 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 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1. 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3.01.20•【文号】[83]教学字001号•【施行日期】1983.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83]教学字001号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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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被山东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
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修课与学分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
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课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
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
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
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
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重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
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成绩。
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学籍处理第三十一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一)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
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
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从201级学生开始实行,201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2007〕68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大学本科生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文章:1.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3.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5.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6.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