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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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

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按照复查内容逐人逐项进行复查,复查后将复查结果情况报本科生院备案。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日起2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本科生院批准。2周内因学生自身原因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2周内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个月。逾期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上课时,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设计、实习等环节的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记录,由学院统计并进行教育或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的,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其中,采用开、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2学时计算,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一)学生请病假时间1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1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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