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系统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地下与地表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体制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制。
第五条每个煤矿应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措施等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
第三章水害防治措施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水害防治措施的综合应用,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经验总结,提高水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煤矿应制定和实施水害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设施、防渗漏设施等,保证煤矿地下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第十条煤矿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预测和预报水害风险,提前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发布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水害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水害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责任、组织调度等内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害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矿井水害防治责任体系为了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岗位和管理职责,确保防治水工作有序开展,矿决定成立防治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应技术人员专职负责防治水具体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室按其分工不同对防治水管理负有相应的责任。
一、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矿防治水工作。
二、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水害防治技术方案,对矿井防治水定期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监督并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技术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防治水具体业务技术的工作。
(一)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二)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四)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检查落实及质量验收;(五)矿井生产所需各类地质图件及地质说明书的编制。
四、安全检查部负责监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作,主要包括“雨季三防”的检查治理工作。
五、设备管理部负责井下排水设施、探放水设备的管理,负责矿井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等工作。
六、通风灭火部监管矿井灌浆及脱水情况,并适时进行统计、分析.通风灭火队负责各项水文地质探查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工程质量,同时对井上下注浆操作规程进行编制、报批和贯彻执行。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节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防止我矿在生产过程中水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制度,加强矿井水患的科学管理,推动矿井安全有序发展,根据相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生产技术部要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搜集、整理好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建档保存,及时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发放给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履行签字程序并留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煤矿中的水问题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旨在预防和控制煤矿水灾、水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源管理:规定煤矿应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包括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监控等措施。
2. 排水管理:规定煤矿应建立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包括建设排水管网、监测排水水位、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等。
3. 防涌管理:规定煤矿应建立防涌管理制度,防止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
包括制定防涌措施、进行涌水预测和预警、加强防涌设备的维护等。
4. 防治水灾管理:规定煤矿应建立防治水灾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水灾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建设安全防洪设施、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水灾监测和预警等。
5. 治理矿区水环境:规定煤矿应建立矿区水环境治理制度,对矿区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包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开展水环境监测等。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在煤矿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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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2024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1、矿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分管技术的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以及矿井水灾的防治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矿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积水情况,并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
4、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站,定期进行矿井水动态观测,异常情况下要作出水害预报。
5、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有关台帐,做好详细记录。
图纸、资料、数据要妥善保存,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对外。
6、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矿要成立探水队伍,具备必要的探水设备。
7、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三防”领导小组,作出“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必须备有一定的防治水应急物资、设备、材料。
动用后要及时补充。
9、严禁采动矿井防水煤柱,如周边已无水患,必须采动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2024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二)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进步,矿山开采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
然而,由于矿井防治水管理不善,严重影响了矿山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2024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管,提高矿山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一、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管,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的法律框架,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并将其纳入相关法律体系中。
其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风险和惩罚力度。
二、建立矿井防治水工作机构为了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需要建立统一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权威、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矿山的防治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防治水领导小组(1)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决策。
(2)组织制定防治水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和培训。
2. 防治水办公室(1)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
(2)负责编制防治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防治水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3. 探水队(1)负责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监测。
(2)负责探放水作业,确保探放水工作安全、高效。
(3)负责编制探放水报告,为防治水决策提供依据。
三、防治水工作原则1. 预测预报: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调查、勘探和监测,准确预测预报矿井水害。
2. 有疑必探:对可疑区域进行探水,确保探放水工作不留盲区。
3. 先探后掘:在掘进前进行探水,确保掘进安全。
4. 先治后采:对水害进行治理,确保采煤安全。
5. 综合治理: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降低水害风险。
四、防治水工作制度1. 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制度(1)对新矿井、改扩建矿井和已开采矿井,定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工作。
(2)对可疑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勘探。
2. 探放水作业制度(1)严格执行探放水作业规程,确保探放水工作安全。
(2)探放水作业前,对探放水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3)探放水作业过程中,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探放水工作顺利进行。
3.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2)对重点水害隐患进行跟踪治理,确保治理效果。
4. 防治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定期对防治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确保防治水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
5. 防治水培训制度(1)对防治水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防治水安全教育,使其掌握防治水基本知识。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一、前言水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因素,合理的水源配置和科学的水管理对于保障矿井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煤矿水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文旨在通过详细介绍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措施,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措施1.保证矿井坑口清澈①加强矿井坑口的清淤工作,定期进行坑底清淤,清理淤泥和杂物,保持坑底的通畅。
②建立坑口巡视制度,定期派员巡视矿井坑口,并定期对坑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及时发现和处理坑底积水和泥浆。
2.做好矿井排水工作①合理利用矿井口水源,建设排水井、排水槽,对矿井内的积水进行及时、有效的排放。
②矿井排水管道应保持畅通,定期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查和维修。
3.加强矸石坝管理①定期对矸石坝及时清淤,保持矸石坝的正常运行。
②加强矸石坝的巡视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矸石坝出现渗漏和破裂的情况。
4.完善矿井防洪设施①加强对矿井防洪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清理树枝、杂草等。
②对于防洪堤坝和防洪栅栏,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无损。
5.加强矿井检修井管理①矿井检修井是矿井排水的重要设施,要经常检查和维修,保持其正常运行。
②定期清淤和除浮渣,保持检修井的畅通。
6.科学设计和合理利用回灌水①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可以通过回灌进一步利用,减少对外部水资源的消耗。
②要制定相应的回灌水的管理办法,保障回灌水的质量和安全。
7.加强煤矿排污管理①煤矿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要进行分类管理,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集中处理和排放。
②对于煤矸石坑、粉煤灰场等不规范的废水排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
8.加强对矿井涌水情况的监测和预警①矿井涌水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一种情况,要加强对矿井涌水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
②建立矿井涌水预警机制,对可能涌水的矿井进行监控,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9.定期组织煤矿防治水培训①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水平和能力。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机制,在本矿____年度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人员。
二、管理职责1. 矿长(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2)确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3)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4)组织开展矿井防治水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5)制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6)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防治水工程师(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2)编制矿井防治水工作方案,并确保方案的有效行动;(3)监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4)组织矿井防治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5)与矿长一同制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应急预案;(6)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评估和报告,提供相关的数据和建议。
3. 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1)遵守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参与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实施,积极配合工作;(3)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4)随时掌握矿井防治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异常;(5)参与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三、工作流程1. 识别风险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必须首先对矿井存在的水患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通过对矿井水文地质勘查和前期调查,确定矿井地下水情况和存在的水患隐患。
2. 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防治水工作方案,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时间计划和工作流程。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3. 施工实施按照工作方案和时间计划进行施工实施,包括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
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检测监测对矿井内的地下水位和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新)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2009年11月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2条煤业公司总经理、各矿矿长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总工程师具体实施和主抓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地测处或生产技术部(地测科或生产技术科)负责技术指导、计划落实、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3条煤业公司和矿井应分别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防治水组织机构和配套的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备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保证防治水资金的投入和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
第4条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防治水措施。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第5条坚持防治水工作“年报、月报制度”和“防治水月例会制度”,认真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其基本要求是:一、矿井根据每年采掘生产计划,逐头逐面进行水害因素综合分析,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矿井每月底前召开地质及水文地质综合分析例会,及时对当月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安排下月采掘区域水情水害预报和防治水工程计划,水情水害预报必须既有文字又有图纸,较准确地预报出水情水害的威胁程度,并做出处理意见,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当月防治水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煤业公司。
各煤业公司汇总分析后,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为了加强地质及防治水工作,促进各矿地质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地质条件的互相了解,在工作方法上做到取长补短、积累经验,共同分析和研究各矿当前地质及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矿井每月28日前定期召开一次矿井地质及防治水工作分析和研究例会,煤业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矿井地质及防治水工作分析和研究例会,研究防治水工作。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煤矿矿井开采的深入,矿井防治水工作日益突出。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是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二、制度目标1. 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2. 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4. 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制度内容及要求1.组织架构(1)公司成立矿井防治水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决策等工作。
(2)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3)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2.技术标准(1)制定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规程,明确施工要求和操作规范。
(2)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水平。
(3)建立矿井防治水技术档案,做好技术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3.设备设施(1)更新矿井防治水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稳定。
(2)建立设备设施的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4.安全管理(1)建立矿井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评估。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3)加强矿井防治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监督检查(1)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配备专职监督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3)建立防治水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激励业绩突出单位和个人。
四、机制保障1.经费保障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技术支持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进行合作,共同研发创新技术,提高矿井防治水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宣传教育加大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培训支持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培训考核试卷(带答案)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培训考核试卷单位姓名分数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计40分)1、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
()2、煤矿主要排水地点配电设备能力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保证工作和备用水泵能同时运转。
()3、底(顶)板含水层或其他水体影响采掘安全,需对底(顶)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加固或注浆改造的矿井应建立注浆系统,配备满足注浆工作需要的注浆专业队伍。
()4、煤炭企业应建立水质化验机构或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
()5、矿井必须坚持月度、年度水情水害预测报,遇水文地质异常情况还必须及时编制下发临时预报。
()6、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据工作面制定措施后方可作业。
()7、煤矿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问题,,并跟踪监督落实。
()8、矿井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9、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不得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设计。
()10、采据工作面设计应尽量优化,实现“V”字形巷道。
()11、煤矿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可能存在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兼并重组煤矿要做到“有掘必探”,消除水害威胁。
()12、采掘活动进入探水线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探放水作业。
()13、掘进和探放水可以平行作业。
()14、在探放水施工地点或附近安设电话,可与其他作业地点串号使用。
()15、工程量小的措施巷,联终巷,或其他巷道据进期间探查资料能够覆盖的巷道,可不进行超前循环探查,但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16、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门组织生产、机电、安监等专业人员现场验收。
()17、注浆终压不小于底板岩溶含水层静水压力的2倍。
()18、陷落柱应进行注浆加固处理,并确认注浆加固效果,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安全隔离。
()19、突水危险区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必须编制带压开采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省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中型矿井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多配备1-2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地测部门应独立,并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培训。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矿井应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中型矿井不少于3台,大型矿井不少于4台,水文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增加2-4台。
单台探放水钻机每班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新上岗的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探放水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煤矿也可自行购置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或与有相应物探技术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五条煤矿主要排水地点,以及不能实现自流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和采据生产地点,应当建立能力符合要求、可靠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要热备。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煤矿防治水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合理有效地管理煤矿防治水,对矿山的持续稳定运营具有关键性作用。
为了加强对煤矿防治水的管理,制定和实施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一、总则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治水工作。
凡涉及防治水的施工、维修和维护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组织领导1.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的防治水管理人员,并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2. 煤矿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种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责任,确保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建立煤矿防治水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煤矿防治水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防治水工作的划分1. 建立完善的煤矿防治水工作台账,对每个工作点进行明确划分,包括井下抽水、井下排水、井下润湿等各项具体工作。
2. 制定各项防治水工作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进行。
3. 加强对防治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水处理技术水平。
四、预防措施1. 加强对井下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监测和管理,减少有害气体的产生和泄漏。
2. 定期检查和维护井下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 定期清理井下积水,保持矿井底板干燥,防止积水渗入巷道和采煤工作面。
五、应急措施1. 建立完善的煤矿防治水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工作能力。
3.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防治水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检查1. 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建设公司、机关有关部室、研究院:《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3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有效杜绝矿井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向好发展,特制定《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矿井要坚持“主动防御、超前治理”的理念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不动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按照“预测预报、探查先行,排查会诊、系统完善,超前治理、综合防治,分类评价、消灾采掘”管理模式,扎实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及水害预测评价工作,深入推进防治水业务保安工作,稳固防治水安全零目标。
第三条为了确保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顺利开展,杜绝各类水害事故,保障矿井安全高效生产,集团公司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成员: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总经理以及技术管理部、安全监察局、经济运行部、规划发展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防治水管理机制,对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决策与部署,协调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监督与奖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由技术管理部、安全监察局、经济运行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物资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由技术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煤业公司防治水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核、负责防治水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煤业公司和矿井应分别设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矿井防治水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1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4]14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煤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2条总经理是本单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对水害防治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给予保证。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防治水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水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3条公司地测科是水害防治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查清本矿井田及周边范围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本矿井实际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和矿井水灾应急预案。
第4条公司要详细制订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岗位责任、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5条在公司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坚持"科学找疑",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配备探放水设备。
二、一般规定第6条公司必须规定井下水害避灾路线,设置明显路标并使全井下人员熟悉。
第7条公司地测可对本单位存在的水害隐患、水害防治计划的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上报鹤煤公司地测业务部门。
第8条探放水工程必须由地测科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鹤煤公司地测部门备案。
重大探放水工程必须报鹤煤公司审批。
三、水文地质调查第9条公司要查明本公司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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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省内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中型矿井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多配备1-2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地测部门应独立,并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培训。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矿井应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中型矿井不少于3台,大型矿井不少于4台,水文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增加2-4台。
单台探放水钻机每班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新上岗的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探放水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煤矿也可自行购置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或与有相应物探技术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五条煤矿主要排水地点,以及不能实现自流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和采据生产地点,应当建立能力符合要求、可靠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要热备。
配电设备能力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保证工作和备用水泵能同时运转。
第六条底(顶)板含水层或其他水体影响采安全,需对底(顶)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加固或注浆改造的矿井应建立注浆系统,配备满足注浆工作需要的注浆专业队伍。
第七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完善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中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含水层分别建立专用水文观测孔,井下主要流水大巷要建立涌水量观测站。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对矿井安全威胁较大的主要含水层的水文观测孔不应少于3个,单一受老空水因素评定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型矿井、受底板承压水影响的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型矿井至少具备1个主要含水层的水文观测孔,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邻煤矿,观测孔资料应当共用共享。
监测系统应定期检修、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资料数据连续可靠,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进行人工观测。
第八条煤炭企业应建立水质化验机构或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建立水质化验数据库,进行数据库比对确定水质类型。
第九条矿井必须坚持月度、年度水情水害预测报,遇水文地质异常情况还必须及时编制下发临时预报。
预报应有文字及图纸,内容齐全,要准确预报水害威胁,评价突水危险性,预测水情变化情况,提出水害防范措施或处理意见。
月度水情水害预报范围至少超前计划位置30m,可以和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一同编制,每月5日前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下发矿井生产、安、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据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十条煤炭企业至少每季度、煤矿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问题,并跟踪监督落实.煤矿每月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各系统全覆盖隐患排查,每旬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防治水专业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水文观测孔、封闭不良钻孔,穿过含水层(体)的瓦斯抽采孔、受开采影响可能发生套管剪断的钻孔等要在采掘工程接近前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并确认封闭效果,否则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变动防隔水煤(岩)柱时,应重新计算,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第十二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矿井或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存在水害威胁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必须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明区内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查明陷落柱的范围和分情况,查明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及与煤层的距离,查明区内老空积水情况等。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采据工作面设计应尽量优化,实现自流排水,避免“V”字形巷道,如不能避免,则应在最低点配备与预计最大水量相匹配的防排水设备,或根据实际条件施工能与下部巷道相透的泄水孔进行排水,水孔应全程下套营,并在孔口设过滤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煤矿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可能存在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兼并重组煤矿要做到“有掘必探”,消除水害威胁。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采空区普查,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矿井范围内及同边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面积、积水量、积水标高,斜给来源等,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戎线积线:印老空区、小窑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是根据调查、物探、话探等探查结果定的老空积永边界线探本线:根据积永区的位置,范围、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可靠程度、煤层软硬程度,采空区和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第十六条采据活动进入探水线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探放水作业,除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二)在探放水施工地点或附近20m范围内安设专用电话,专线专号,不得与其他作业地点串号使用。
(三)沿空掘进的下山巷道实行限压(<0.01MPa)循环放水时,应根据限压值确定放水位置,分阶段循环放水。
其他沿空进巷道不具备超前谈放条件时可参照执行。
(四)应对探放水效果进行验证,验证钻孔应施工至积水区最低标高处,无水源补给的,验证孔应无出水,有水源补给的,验证孔出水量应与补给水量一致并保持正常放水,揭露老空未见积水的钻孔应立即封堵。
(五)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门组织生产、机电、安监等专业人员现场验收,进行探放水效果评价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提交探放水工程总结及探放水效果评价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前后要及时下发停止掘进通知单和允(准)许掘进通知单,经煤矿总工师审批后发送至相关单位。
掘进施工单位根据允(准)许掘进通知单,在掘进工作面的钻探位置处设置现场管理牌板,每班填写当班进尺,累计掘进距离和剩余安全掘进距离等内容。
第十八条受水害威胁巷道掘进前,应采取物探和钻探等方法超前循环探查含水层富水性、构造发育情况、含(导)水性、水位(压)等情况,底板探测深度按《煤防治细则》(附5-1)合理确定,钻孔超前距和帮距参考(附6-3)确定,且钻孔探测深度应不小于70m,超前距、帮距应根据煤岩层厚度、强度、水头值高低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超前一般不小于25~30m帮,距不小于20m)。
工程量小的措施巷,联终巷,或其他巷道据进期间探查资料能够覆盖的巷道,可不进行超前循环探查,但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井巷工程接近含水层,含(导)水性质不明的断层、陪落柱时,应对其性质、发育范围、含(导)水、水位(压)、水质等情况进行探查,对含水层、断层、落柱的探查除遵从《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外,还需遵照以下规定:(一)探查孔有出水的必须测定水压,必要时取水样进行水质化验,确定充水水源。
(二)进入强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内的钻孔必须注浆封堵,封堵钻孔终压原则上不得低于静水压力的1.5倍。
(三)探查发现会水层富水性较弱且与其他强含水层无水力联系的,可以进行疏水降压,如果是强合水层则应采取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的方法实现安全隔离,发现断层与强含水层沟通时,应当按导水断层留设防隔水煤(若)柱或者进行注浆改造隔断与强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
陷落柱应进行注浆加固处理,并确认注浆加固效果,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安全隔离。
(四)沿断层、陷落柱防隔水煤(岩)柱布置的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当每隔一定距离布置一组探查钻孔,控制断层摆动和陷落柱发育范围,并核实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五)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注浆加固改造效果验证,验证孔的数量依据注浆范围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且验证孔应穿过整个注浆段,单孔出水量小于10m/h。
第二十条受底灰岩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应分析评估矿井受承压水威胁程度,评价突水危险性,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突水危险区。
(1)非突水危险区:处在灰岩合水层水位以上的区域,不存在底板灰岩水的突水危险性(2)突水咸胁区:处在灰岩含水层水位以下,突水系数T<0.06mpa/m,存在有突水威胁的区域。
(3)突水危险区:处在灰岩会水层水位以下,突系数T≥0.06Mpa/m,有突水危险的区城,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亦应属突水危险区。
未进行突水危险性评价分区的或承压水治理工程不能满定安全开采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突水威胁区可以进行带压开来,但必须编制带压开采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突水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循环超前探查,根据含水层的补给情况不同,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注浆改造、帷幕注浆等措施,消除突水危险。
第二十一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下要求:(一)先进行放水试验(二)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必须疏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三)对可能突木的断层带、破碎带进行注浆加固。
第二十二条采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注浆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条件的必须进行联合放水试验,查清各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和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二)注浆加固、注浆改造范围必须超过开采边界外侧30米。
(三)注浆孔终孔孔径不小于75mm,注浆终压不小于底板岩溶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孔口管耐压试验压力不小于注浆终压,高压闸阀强度要大于静水压力的1.5~2倍。
(四)注浆结束标准:达到设计终压,浆液流量不大于35L/min,并持续30min以上。
(五)注浆加固、注浆改造工程要在巷道掘进期间超前实施,走向长度大于300m的回采工作面,待加固改造块段要超前工作面回采位置不小于300m,否则工作面不得回采;长度小于300m的回采工作面,只有当底板注浆加固改造工程结束,经验证达到预期效果后方可组织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