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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青政[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3〕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要清醒的看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食品安全事件还时有发生,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方面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问题仍较突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更加完备,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通过不懈努力,使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加强领导,健全体制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青市监食生〔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的通知青市监食生〔2020〕77号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已经2020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秦荣,韩兆宜联系电话:0971—6161701,6161713附件:1.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2.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3.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笔录4.××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5.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7.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8.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9.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10.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11.送达回执青海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抽样第四章检验第五章复检第六章核查处置第七章附则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行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抽检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的行政行为。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青食药监餐[2015]4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3.24【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食药监餐〔2015〕4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青海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24日青海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1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下、75座以上(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快餐店等;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许可管理。

2024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专项整治,使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从业环境、加工条件、卫生设施等方面得到明显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二、整治重点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重点检查小作坊的证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原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等情况。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违法违规“黑作坊”、“黑工厂”。

督促食品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整治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严格监督执法。

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同时,建立食品安全违法“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作用,共同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提高产品品质和安全性。

同时,加大对食品检测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2016〕4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2016〕4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2016〕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全省各族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一)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的要求,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责任部门: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二)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前预防、事中和事后监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加大对重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抽检监测,做好大案要案查处等工作、市、州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把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药品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监督和教育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食品药品安全自查制度、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和过期食品下架召回制度等、积极推动在食品企业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HACCP),实施良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加大从业人员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二、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四)深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合理安排编制,理顺监管职能,优化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厘清各级监管部门事权,建立健全政令畅通、运转高效、统一权威、协调有序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机构和职责组建市场监管部门实行综合监管的地区,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监管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从事食品药品监管的内设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责任部门: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五)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各地要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县级监管机构要在乡镇或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重点落实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执法车辆、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设备的配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农牧区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试点推进政府购买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岗位工作,加强对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各地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定格、定岗、定员、定责”,充分发挥网格作用,摸清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风险隐患,准确掌握动态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责任部门: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编办)(六)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制定完善工作规则,细化职责分工,理顺事权关系,厘清责任边界,堵塞监管漏洞、要加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调整充实综合协调力量,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规划、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综合协调等职能,促进部门和区域间在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分析、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事故处置、宣传教育、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责任部门: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依法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七)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和兽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减少农药、兽药使用量、严格落实农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控制禁限用农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指导与服务,促进农业投入品科学安全使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比重、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加强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建立人畜不能食用不合格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和处置、(责任部门: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八)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全面建立和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准入许可制度和良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管理、加大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乳制品、酒类、食用植物油、肉及肉制品、食品添加剂和生物制品(疫苗)、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加强蜂产品、枸杞、民族与地方特色食品、中藏药制剂、中药饮片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依法查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监管、强化对食品药品运输、冷链、仓储环节的监管、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餐饮具消毒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宗委、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九)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整顿、针对群众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行业共性隐患和“潜规则”,开展一系列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集中力量抓好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摊贩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组织经常性检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作坊和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消除风险隐患,切实净化食品药品市场和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切实解决药品流通中的“挂靠”、“走票”等问题、强化重大会议、重要节庆、重要活动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农牧区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局,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十)改进创新监督检查手段和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解决措施清单,实施清单式监管和靶向治理,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推进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用好抽检监测手段,加大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等重点问题以及肉禽蛋奶、蔬菜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随机抽检、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力度,加大高风险产品抽检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严格处置,严密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用好信息公开手段,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公开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网站平台建设,完善信息检索查询功能,推广政务微信,依法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许可、抽检监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十一)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主动查找违法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健全完善监督抽检、稽查执法、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机制,建立证据互认、证据转换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和案情分析通报会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强大执法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和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四、加强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十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食品药品监管与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与考核评价机制,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建设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开展岗位练兵,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着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提高一线监管执法与检验检测人员的履职能力、(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十三)完善地方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体系、根据监管需要,及时制定修订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地方中藏药材标准提高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四)健全监测与抽检体系、各地要加强食品风险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核实与通报工作机制,将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药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规范抽检监测数据报送、分析通报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等工作程序,提高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科学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建立健全市、州、县级基层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机制、(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检验与技术审评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利用,确保到2020年,建立以省级为龙头、市(州)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乡镇快检和第三方检验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在全省大型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设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站、加强食品药品技术审评机制建设,组建全省专业化、职业化的食品药品检查员和审评员队伍,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审批、审评和认证核查能力、(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十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购买服务、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智慧食药监”工程,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行政办案、检验检测、数据分析、风险监测、数据上报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建设省级食品药品安全数据中心,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横向信息共享,纵向上下贯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执法个人终端互联互通,满足省、市(州)、县、乡(镇)各级业务应用需求,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十七)深入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机制、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围绕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督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全过程的追溯体系、(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十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完善省、市(州)、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跟踪、督查、处理、报告、回访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信息直报系统和应急信息平台,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适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检验检测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舆情事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五、全面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十九)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家牧户宣传活动和“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藏汉双文(双语)科普宣传力度,扩大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联络员、志愿者队伍和科普宣传站,联合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监管措施和成效等正能量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增强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二十)构筑群防群治体系、建立群众性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与机制,落实好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支持新闻媒体开展严肃理性、具有建设性的舆论监督、稳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新格局、(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广电局、青海保监局,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一)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药品信用信息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守法诚信企业“红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加快建立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加强餐饮单位量化分级动态管理和公示,全面推进和巩固餐饮服务单位“阳光厨房”创建活动、(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六、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二十二)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深入贯彻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地方立法,贯彻实施《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健全完善配套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形成有效衔接的地方食品药品安全法规与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依法推进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等重点改革任务落实,完善促进食品药品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提高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大力发展现代化食品药品物流配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三)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农业、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发改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食品药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确保各项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二十四)强化科技支撑、整合和充分有效利用高等院校、科研与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建设中藏药安全性评估中心、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藏药质量标准提升、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积极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安全科研成果,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五)加大督导考评和问责力度、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机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奖惩机制,对实绩突出的进行褒奖,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问责、对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考核办、省综治办,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7日——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青政办[2003]13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青政办[2003]1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食品药品市场经过多次专项整治和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现象屡有发生,少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和管理水平下滑,特别是一些不法商贩冒用藏药产品以及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名义,大量从事违法制售假冒藏药产品的活动,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我省食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产品、中藏药材标准化建设,发展现代流通体系,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的消费安全。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市场准入两个环节,全面整治无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整治,有效遏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的安全状况得到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三小”行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三小”行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三小”行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三小”行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海西州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和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省食安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三小”行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安办[2011]19号),现将贯彻落实省食安委19号文件要求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省食安委19号文件要求从整治目标、阶段安排及任务、职责分工、具体要求四个方面认真组织实施。

并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食[2011]13号),认真做好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并将好的整规经验及时报省局。

二、各地要全面摸清小餐饮(包括小食堂、小农家乐)的实际户数、区域分布、经营现状,以及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治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整顿规范的具体措施。

三、落实小餐饮的备案登记,建立小餐饮经营户台账,做到不漏一乡一村,不漏一门一户,对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餐饮如符合准入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各地根据小餐饮的实际状况,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第四章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小餐饮许可标准。

五、各地于分别9月10日和10月底前将小餐饮的调查数据、集中整治具体措施、许可标准和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刘惠君王政联系电话:************,8865616邮箱:**************.cn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青政办[2004]194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9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政府的形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经济发展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章和标准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青食药监办[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1〕71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意识和水平,展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关注饮食用药安全、关注身体健康,营造食品药品监管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座谈会精神和国家局政策法规司要求,结合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一中心任务,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宣传活动,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大宣传格局,努力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社会形象。

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食品药品安全知识、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及监管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以及政风行风建设成果,营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宣传格局,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一)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国家局将每年的9月份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集中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在形成活动声势和影响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安全用药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树立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贴近公众、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青市监办〔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市监办〔2019〕48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营造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环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通道(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进一步优化流程设计,完善程序功能,全面推行涵盖全类型、全业务、全流程的网上登记服务,为民营企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

继续简化准入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强化信息共享,压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间,2019年年底前,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全面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个体工商户1天内登记发照。

(二)简化企业登记流程。

全面清理并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查询选择适宜的名称提供便利。

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现企业名称与设立登记“同时申请、一并审核”,切实减少群众跑腿的次数和提交材料的份数。

积极推行“一窗受理”,前移帮办指导服务,加强与快递企业合作,逐步实现所有企业登记注册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积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允许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

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有明确行业表述的经营范围,可以使用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用语表达其经营范围。

(四)允许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

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作出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等承诺后,允许以自主申报的场所信息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作为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州卫生局:为贯彻落实2月28日马顺清副省长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提出的“省经委、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监管职责,于3月底完成省内所有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诚信承诺书签订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打造特色的“诚信餐饮”品牌,建立褒奖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全面提高我省餐饮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诚实可信”的职业道德,将“安全诚信”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为基础,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顿,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开展信用活动,不断发展和完善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二、诚信建设工作内容(一)强化《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落实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餐饮企业通过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提升责任意识,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将餐饮企业所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公示栏方式在店堂的明显处公示,公开向消费者作出承诺,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鼓励并督促其遵守“诚实可信”的职业道德,将“安全诚信”作为餐饮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

(二)强化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培训和指导,强化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兑现承诺内容。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为强化我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要求,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青海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请于2020年5月26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字样。

2.信函寄至: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31号,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邮编:8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6日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法、有效主体资质的食品销售者。

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西宁市、海东行署、海南、海北、果洛州计委,海西州粮食局,黄南、玉树州经贸委,西宁、陶家寨粮食储备库,省军供站、省粮油检测防治所、省丁香粮油集团、西宁副食厂: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粮协〔2003〕056号)精神,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食品,提高“放心粮油”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让人民群众买的称心、吃的放心,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元旦、春节粮食销售旺季期间,在我省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办和协办单位由省粮食局、省粮食行业协会主办,并邀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西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参加。

省粮油检测防治所协助搞好此项工作。

二、参加单位西宁地区以省丁香粮油集团、市国粮连锁经营公司、西宁副食厂、省西宁、陶家寨粮食储备库、省军粮供应站、南关粮库等单位为主开展活动,同时发动全省粮油生产企业、销售门店积极参加宣传月活动。

各州、地、市以所在地为主,开展宣传活动。

三、活动时间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1月20日。

西宁地区定于12月20日为集中宣传日,其它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安排。

四、主要内容(一)宣传。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悬挂横幅、出黑板报、印制宣传品、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向消费者广泛宣传“放心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劣质粮油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提高消费者鉴别优劣粮油及其制品的基本知识和食品科学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及其制品的品牌影响力、知名度和消费者的信任程度。

关于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生产经营条件简陋、卫生状况参差不齐、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监管难度大,已成为我省食品安全链条上最脆弱的一环,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要求:“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因此,为落实法律规定,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根据省政府2016立法工作计划和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我局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学习、借鉴省外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广泛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法制委和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社法委,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立法工作联系单位的意见。

经反复研究修改,召开由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法制委和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部分成员、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生产经营者代表参加的论证会。

根据论证意见建议我们再次研究修改,形成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16年4月14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概念界定对于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均无明确定义。

因此,在参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2010年2月1日)关于食品小作坊的界定,并参考省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草案紧扣规模小、人员少、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条件等关键因素,将食品小作坊概念界定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达不到法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生产流通秩序,消除食品消费安全隐患,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开展以“安全饮食、放心消费”为主题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保障安全、服务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区域监管责任为基础,以培育、推广一批示范型的食品经营企业为载体,坚持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坚决治理无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

二、工作内容(一)消毒餐饮具和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次性筷子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四区三县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治内容:以中、小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为整治重点,对全市餐饮具消毒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方法、消毒流程、消毒设施、消毒效果及消毒后存放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一次性筷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开展监督性抽验。

青海省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增强食物安全管理,规范全省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能取得食物生产经营许可,但从事食物生产经营活动的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和对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体概念】本条例所称食物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达不到食物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条件,销售简易包装或散装食物的食物生产加工经营者。

(包括现场制售类食物小作坊和制售分离类食物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物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之外,摆摊设点销售食物、现场制售食物和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物经营许可证》的食物经营者。

(包括流通类食物摊贩和餐饮类食物摊贩)。

第四条【大体原则】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经营者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食物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食物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程控制、卫生环境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物卫生、无毒、无害。

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物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委员会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的食物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和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物的食物安全地方标准。

第七条【食药部门职责】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物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的食物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城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划定的区域和时段之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开场合的违法经营食物的流动食物摊贩进行取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青政办[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民委二00七年十一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维护我省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

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在我省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穆斯林人口近百万的省份,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 23号)文件精神,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力度,依法尊重和保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教育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了解各民族风俗习惯及产生的原因,杜绝歪曲、丑化、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进一步增强民族间的相互了解与尊重,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了解、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省内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企业: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秩序,省局决定从2012年2月下旬至6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

一、总体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犯罪活动,使其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生产领域1.保健食品重点检查内容1.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1.2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1.3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1.4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1.5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1.6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加强铅、砷、汞指标的检验;1.7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1.8保健食品委托加工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加工相关规定。

1.9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加强生产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1.10严查违法添加行为。

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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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宣传活动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通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7日在花儿步行街西广场开展了以“尚德守法、食品安全共治共享”为主题的《条例》宣传活动。

活动中发放《条例》手册、《食品安全法》手册及食药局宣传用抽纸等,共发放宣传册400余份,设置展板13个、横幅14条,共有30人参加了宣传活动。

通过广场中央显示屏循环滚动《条例》,配套《条例》音频循环播放的形式,向广大消费者传播了《条例》具体内容。

此外,新华百货超市、华联超市、唯卡蛋糕店、金麦香玫瑰烧饼铺等12家食品加工单位参加了此次宣传活动。

各监管所也在辖区内开展了《条例》的宣传。

通过此次活动,普及了《条例》和食品安全知识,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打下了基础。

同时近期各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已陆续组织“两小”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条例》的培训,并从元月1日起开始规范监管“两小”行业,做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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