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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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

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

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延吉市作为吉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的最低报酬,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增强其生活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通过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这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稳定性,为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再次,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激励劳动者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力度,切实关注劳动者的生存状况,积极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工作,为延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延吉市城乡低保新标准

延吉市城乡低保新标准

延吉市城乡低保新标准
以下是关于延吉市城乡低保新标准,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延吉市城乡低保再次提标城市居民43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12月20日,记者从延吉市民政局了解到,延吉市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这已经是延吉市第10次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新的救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前,延吉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9085户14241人,农村低保对象3049户4305人。

自今年10月1日起,延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3000元。

此次低保标准的调整,是继1998年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的第10次调整。

调整后,延吉市低保标准在全省城市中位列第三、农村位列第一,将有1.8万多低保对象受益,也将对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延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廉明姬介绍,2015年1月1日前,市民政局会将补发的城乡低保对象提高标准资金发放至低保户手中,切实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增加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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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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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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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和《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广安府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县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上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市辖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物价、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

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

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延吉市境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结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延吉市作为吉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作为吉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延吉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因此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实力,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至于给用人单位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

物价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因此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全面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当地的物价水平相匹配,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消费需求,使劳动者能够体面生活。

此外,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劳动生产率等因素。

劳动生产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

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劳动生产率,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当地的劳动生产率相适应,既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又能够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既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一、低保家庭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到街道社会事务办填写《低收入家庭确认书》,街道出具该户正在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后公示5天,公示无疑义的户每周统一向县民政局申报认定一次。

二、一般低收入家庭1、申请户持户口本、身份证向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

2、在确认申请户隶属街道管辖后,签署《诚信承诺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房产证、租房证明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统一使用街道制式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在校生须出具学校证明)家庭资产基本情况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户提交资料齐备后,街道指派审核小组在工商、税务、人社、交管、房管等部门配合下与申请户所属社区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由审核小组录入微机形成电子表格;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核小组注明理由后退回申请户。

4、审核小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申请户安排入户调查,入户时,租房、借住等情况需房主到场,并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租房证明一般须住6个月以上,如租期未到6个月者,须提交之前的租房证明。

方可通过入户踏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就申请人至少最近6个月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5、街道分社区每周召开一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民主评议大会,参加人为街道主管领导、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小组成员、社区领导及主管民政人员、社区居民代表3-5人。

经大会讨论同意的户,由街道和所属社区分别在显要位置公示5天。

对讨论有疑义的户进行重新核查。

6、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户,由街道、社区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履行手续,由审核小组负责组卷上报县民政局认定。

抚宁县住房保障申请表上的县房产处审核意见由建设局统一出具审核意见。

街道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城镇户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管理。

人户分离未满1年的,由户籍地所在政府委托实际居住地政府核查情况。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省长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及其以下(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或者核减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政府产权部分实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设立的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对所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的协调办事部门,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谢谢观看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于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名单 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由市房改办按照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一项政府颁布的文件。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十三条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市房改办负责我市廉租住房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廉租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市房 改办与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低保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经审核不符 合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和轮候资格。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改办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建设局申诉。
延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房改办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分配工作。市财政、民政、价格监督、税务、土地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我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 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 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延州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08〕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经州政府十三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制订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含建制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及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要对已经掌握的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到“十一五”期末,全州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棚户区改造阶段性工作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住房保障对象、保障面积、资金来源及房源(四)住房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体宿舍住房保障对象为进城务工的农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09]2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09]2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09〕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就业扩大,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幅度增加,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当前,我省正处在逐步克服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艰巨。

今年又适逢建国60周年大庆,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对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适当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月人均190元提高到214元;全省人均补助水平由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70元。

具体标准和补助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按照“控面提标”的原则落实。

增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月人均183元提高到257元。

各地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由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等情况,分档统一确定。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解读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解读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09.11.2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解读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2个厅、委、局、办联合提交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办法》的出台,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提供了制度保证。

认定遵循五条原则《办法》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要遵循五项原则,即:属地管理;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主要依据两项指标《办法》指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含长白山管委会)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它社会救助的关系。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

申请需要五种材料《办法》中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按个人申请、街道(乡、镇)初审、核查中心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四项程序进行。

审核、复核、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个人申请时,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5种书面材料。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相关待遇。

八种情况不予认定《办法》强调,申请人家庭有以下八种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是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是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三是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四是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五是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七是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八是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吉市政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发〔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围绕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结合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对2007年底前我市城区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覆盖到吉林地区所有县城;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函[2006]30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
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
一、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卫生许可证》: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和《城市困难居民证》(以下简称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二、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占道经营费:申请人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三、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减、免、缓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申请人持证到工商所认定并填申请表,到工商分局审批。

四、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税费: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减免。

怎么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怎么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怎么进⾏低收⼊家庭认定低收⼊家庭在我国是⽐较庞⼤的群体,特别是⼀些农村地区这样的家庭更是很常见。

国家也有很多的政策出台来帮助低收⼊家庭,但是享受相应的政策就要先进⾏低收⼊家庭的认定,那么具体是如何进⾏认定的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么进⾏低收⼊家庭认定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初审。

初审应当在15个⼯作⽇内对申请家庭进⾏⼊户调查核实,并张榜公⽰,接受群众监督,公⽰时间不少于5个⼯作⽇。

对群众⽆异议的家庭,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复核;3.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作⽇内对上报的材料进⾏⼊户复查、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社区张榜公⽰,时间不少于5个⼯作⽇。

街道办事处将复审结果和群众反映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审批;4.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作⽇内,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户抽查,并将审批结果在社区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作⽇。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低收⼊家庭认定材料1.低收⼊家庭认定申请书2.家庭成员收⼊证明(需加盖⼯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公章)3.《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异⼈员需提供材料)4.所有共同⽣活家庭成员以下复印件:⾝份证、户⼝本(原件和复印件)5.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证明看完本⽂之后⼤家就清楚了吧,这对于那些低收⼊家庭来说就是⽐较重要的事情。

经过依法认定之后就能享受到相关的政策优惠,有助于提⾼他们的⽣活⽔平,以及在经济收⼊上也能有明显的增加。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_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_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_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临时救助及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时,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核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系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偏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类。

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执行。

市辖六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四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向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动态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联动。

城市低收入家庭三类低收入标准的认定以最低收入为基础,偏低收入为最低收入的两倍,中等偏下收入为偏低收入的两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认定机关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核查认定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单位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有关资料。

街办(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初审、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受街办(乡镇)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延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延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延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乡患病群众医疗救助需求,根据《关于加强和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0】7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居民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医疗费用过重陷入困境的人群在就医方面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诊疗收费的优惠。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三)坚持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综合施救原则;(四)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五)坚持统筹协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体推进。

第二章救助围及对象第四条救助对象为本市辖区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四)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五)市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六)需提供医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本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城镇居民收入核对系统比对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予救助:(一)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整容、矫形、配镜、减肥、增高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五)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围的情形。

第三章救助种类与标准第六条符合以下医疗救助的对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住院救助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2000元以部分(含2000元),报销60%,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2.经定点医疗机构、市民政局同意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2000元以部分(含2000元),报销50%,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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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动态管理;(五)按需认定;(六)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成年但无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统计、物价、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第八条家庭收入指标,按照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结合家庭人员数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家庭财产指标,可对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金银饰品、房产等非生活必需财产进行折币计价,确定指标上限,具体指标金额根据实际确定。

普通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折币总和。

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延吉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2010年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拟定为每人480元/月各相关救助项目部门提出委托认定的,部门提出基本标准,经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我市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指标上限,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3倍确定。

第三章认定机关及各部门职责第九条延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延吉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实施,由市民政、财政、社保、人社、工商、税务、房产、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共同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相关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工作。

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委托街道、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作为参考数据。

财政、社保、人社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需要,向其无条件提供核定低收入家庭成员所需的工资复查明细、其他相关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并提出参考意见。

工商、税务、房产、交通、运管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需要,向其无条件提供核定低收入家庭所需的交费、交税,个人拥有车辆、房产等财产证明资料,并提出参考意见。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市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将创造条件配备低收入家庭核定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剂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市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

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身份证及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受权的书面凭证。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其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

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中心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市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市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取得《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在延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的证明,只有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才可开展认定工作。

经核实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民政部门可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不交给申请人本人。

第十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统计、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市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市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授权民政部门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对比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市民政部门予以追回,同时废止已出具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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