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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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定的
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 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 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一般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 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 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般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解)
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 确认和规范政府 干预经济之法 普遍性
第一,对经济立法有指导或规制的作用。 第二,对经济守法具有指导和规制作用。 第三,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执法和经济 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法律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 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
三、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或经济专制的 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充分 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1978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我想 着重讲讲发扬经济民主的问题。现在我国的 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 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 企业和劳动者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 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讨论
讨论案例2:1994年12月21日,某市第二工业局与某市蔬菜公司签订一 份带鱼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蔬菜公司供应第二工业局混等鲜带鱼50吨。 单价1,500元,总金额75,000元。交货时间:1995年1月上旬。质量要求: 国家标准。交货地点:徐州市火车站。验收期限:供方交货后十天内验 收。 1995年1月3日,蔬菜公司分两批将50吨鲜带鱼运至徐州市火车站,交付 第二工业局。第二工业局收货后未按时验收,20天后向蔬菜公司提出带 鱼数量短少,质量不好,要求降价,并拒付部分货款。因此,双方发生 争议,第二工业局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有关部门对库存带鱼抽样化验.化验结果, 质量确与合同要求不符。但第二工业局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和提 出书面异议,应视为供方所交带鱼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因此, 法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第二工业局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价格 汇足来付的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197.44元。
《汉谟拉比法典》(续) 汉谟拉比法典》
如果他把这些奴隶窝藏他的房子里,而他们被人抓获,他将 被处以死刑。 如果那些被他抓获的奴隶从他那里逃跑了,而他能够向奴隶 所有者发誓属实,他就能够摆脱所有责备。 如果打破房子利用裂缝强行进入住宅偷窃,他必须在那个洞 前处以死刑和埋葬。 如果任何人成了抢劫者并且被人抓住,则他将被处以死刑。 如果他的儿子仍然年轻,无法拥有任何物品,他的母亲可以 得到田地和花园的三分之一,而且她并须将他扶养成人。 根据皇家关税,如果他没有钱偿还,则他必须利用玉米或者 芝麻来代替从商人那里得到的作租金的钱。 .如果他不能偿还这些玉米,就将他和他的财产都分发给遭受 水灾之苦的其他农民。
经济法怎样实现经济民主这个核心问 题?
政企分开,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 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开,适企业真正 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 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企业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管理; 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的统一机制; 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经济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 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 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 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 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 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国家本位、 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 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 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 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 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 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 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 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 “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第三章
本讲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适当干预原则 二、社会本位原则 三、经济民主原则 四、经济公平 五、经济效益原则(了解) 六、经济安全原则(了解)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了解)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第二、 第二、分配公平
问题:社会生产的总过程是什么? 问题:社会生产的总过程是什么?
社会分配过程
分配不公平是我国的重大社会问题
第三、 第三、正当的差别待遇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
任何一个人窃取寺庙或者皇宫的财产,他将被处以死刑,而 从他那里获得到赃物的人也一并处以死刑。 任何一个人购买别人的儿子或者是奴隶,却没有见证人或者 合约,白银或者黄金,男性或者女性的奴隶,公牛或者羊, 如果他做出了这些举动,他将被当作扒手看待并处以死刑。 任何一个去偷牛、绵羊、猪、山羊的人,如果它属于神或者 属于皇宫,这个扒手将为此付赔上三十倍的代价;如果他们属 ; 于国王的自由民,他只需付十倍的代价;如果这个扒手没有任 何东西可以付款,他将被处以死刑。 任何一个偷走另一人儿子的人,他将被处以死刑。 如果任何一个人将(皇宫里的)男性或女性奴隶带出皇宫外, 或者将自由民男性或者女性的奴隶带到城门外,他将被处以 死刑。 如果这个奴隶说不出主人的名字,发现者必须把他带到宫殿; 并做进一步的调查,并且这个奴隶将被遣返给他的主人。
二、社会本位原则
1、什么是法律的本位? 、什么是法律的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 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 指“中心”、“出发点”或者“立场”,当 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 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 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 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 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
我国的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制定本法。” (个人本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 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 (社会本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 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社会本位法)
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三要素 法律规则举例。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可实施性强。而法律原则是 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的、指导性的原理或准则
里格斯 v. 帕尔默案 (RIGGS V. PALMER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1889)
不同本位下的法律重心有什么不同? 不同本位下的法律重心有什么不同?
国家本位 :“义务”; 个人本位 :“权利”; 社会本位: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 即“权 责”。
不再允许“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放任”和“极端国家主 义的全面管制”; 在充分承认个人、社会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同时,也 必须对之实施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任何滥用权利(力) 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禁止甚至惩罚。 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 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 适当干预,是指政府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 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 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1、政府干预经济的表现形式 、
一是“过多干预” 一是“过多干预”; 二是“过少干预” 二是“过少干预”; 三是“适度干预” 三是“适度干预”。
2、适度干预的内涵:正当干预&谨慎干预 、适度干预的内涵:正当干预 谨慎干预
善治政府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论
案例1: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于1990年2月27日作出决定,增加80亿 元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 资金急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各级银行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经委(计经委)等有关 部门,共同安排落实好这项贷款。人民银行 安排的资金要同专业银行筹集的资金统筹安 排,以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急需,缓 解当前的资金困难。
1、经济公平的概念 、 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 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条件下,而追 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上的公平 民法上的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是机会公平
2、经济公平的内涵 、
第一、合理竞争
有序竞争 有效竞争
案例1:啤酒公司回收啤酒瓶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7年12月30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买瓶盖的方式推销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 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 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 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 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 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 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 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 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3:丰田金融案 丰田金融案
2010年9月20 日,由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发出的 一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这则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中,杭州市工商部门认定:开展个人汽车消费 信贷业务的丰田金融涉嫌向4S店进行商业贿赂,向 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并向4S店返利。 丰田金融是由丰田在中国独资成立的一家金融服务 企业。据杭州市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从2008年8 月开始,杭州金丰丰田4S店、浙江广丰通田4S店及 杭州东昌汽车4S店等丰田品牌汽车经销商,在客户 有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需求时,优先向客户推荐 丰田金融的贷款业务,而丰田金融则向上述经销商 以“手续费”或“服务费”等名义给付财物。
案例2:物业管理公司贿赂导游、司 机案
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 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 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 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 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 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 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 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 处以罚款3万元。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 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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