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1、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尊重个体的主观意愿和自由行动。
2、平等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赋予所有参与者在受法律保护和支持下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行为也要依据平等原则而行事。
3、公正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对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关系要实行公正的对待,确保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得到合理的衡平处理,不得受任何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影响。
4、开放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相互合作和贸易,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
5、合理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的行为对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护,同时又不损害有效的经济运行。
1、在经济活动中,尊重公平原则,在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平衡和分配,不可超出其合法范围得到非法牟利和利益。
2、要尊重自由经济原则,明确参与者的主观意志,不能收缩个人自由行动,不可干涉商业行为。
3、尊重开放原则,允许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由进行和交流,以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
4、尊重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在受法律保护下拥有平等自由和义务,在市场交易中不受歧视和歧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
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
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
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
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国际经济法学(第三章)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 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迄今 为止,它仍然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斗争的焦点 这一。 【教材P23】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国家在世界性经贸大政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既是国家经 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保证。 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 制的矛盾斗争从未止息。其实质,显然是侵害东道国经济 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
(二)为什么说公平互利原则的主旨在于树立 和贯彻新的平等观?【简答题】 (1)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国际公法传统意 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 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既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允许存在 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享有任 何特权。
“3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在于保证美国产品能够 长驱直入和充分占领其他国家的国内市场。
什么是美国“301条款”?
“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 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 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换言之,前者是用以攻入他国市场的坦克和大炮, 后者则是用以保障美国本国市场的坚壁和高垒。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法律探源 根据1974年12月12日联大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 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 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不仅 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 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 ——突出强调了各国在经济制度总体上的独立自主权 利,即经济主权。
(2)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 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 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来 说,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 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 为此目的,就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经济上 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 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通过给予 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 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 等,达到真正的公平。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选择题:下列哪项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A. 意思自治原则B. 公平竞争原则(正确答案)C. 契约自由原则D.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经济法体系中,下列哪部法律通常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律?A. 《民法典》B. 《公司法》C. 《反垄断法》(正确答案,尽管《公司法》也很重要,但《反垄断法》更直接体现经济法干预市场的特点)D. 《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 市场管理关系B.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C. 社会保障关系D. 纯粹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正确答案)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 混淆行为B. 虚假宣传C. 商业贿赂D. 合法商业促销(正确答案)下列哪项是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主要区别?A. 经济法更注重自愿原则,民法更注重强制原则B. 经济法更多采用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而民法更多采用任意性调整方法(正确答案)C. 经济法和民法都主要采用任意性调整方法D. 经济法和民法都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A. 国家机关B. 社会团体C. 自然人(正确答案中的“不属于”指的是在经济法主体特定分类语境下,自然人通常不被单独作为一类,而是可能包含在其他类别中,如消费者、经营者等)D. 企业下列哪项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形式?A. 刑事责任B. 民事责任C. 行政责任D. 惩戒性责任(正确答案,指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如吊销营业执照等)在经济法中,下列哪项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主动干预?A. 平等原则B. 意思自治原则C.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正确答案)D. 诚实信用原则下列哪项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内容D. 法律依据(正确答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通常不包括“法律依据”,而是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是:
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支配着产业调节、固定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保护等之间的关系,表明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身的调节原则,一切都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法要求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同时要求效率,任何公正、自由、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现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栖息地和发展的思考,表达了现代人的发展理念,也体现了现代人发达的意识和紧迫感,以及现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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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政原则
二、经济宪政原则
国家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危险性,关键在于要 将国家的行动通过宪政限定在一定的界面。国家权力与私 人权利在经济领域中的活跃关系只有宪政才能做出合适的 安排,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市场、政府与私人、公共与个 体、自由与干预、民主与集中、中央与地方如此密不可分 的关系只有宪政才能进行统领。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尤 其是国家参与的经济行动必须来自宪政上的安排,不能是 国家的“自由”行动。经济宪政的核心在于设定政府经济 行为的正当程序,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权力侵犯市场机制与 私人权利。而经济法则担负着对国家经济行为正当性进行 法律监护之职责,如果将政府视为国家行动的主导载体, 也就是政府经济行为必须正当,政府经济行为必须符合经 济宪政的要求。
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中,涉及到国家、市场、社会、 企业等多维层面与多个主体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突破了传统社会经济 关系的固有框架,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结构,而呈现出动态 性与不定性等特点。反映在法律上,由法律给定一个非常具体而明确 的行为框架体系还存在着很多技术上的困难。首先,经济法要保护市 场机制发挥作用,就不能对其核心机制——竞争机制与企业机制构成 损害,这就需要借助基本原则来界定经济法的干预边际。边际与界域 的确定一方面要以行为主义法定,另一方面也要以原则主义法定。其 次,国家在经济法中取得了某种“合法性”身份,但这种合法性需要 严格界定,既需要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又需要确立对政府行为的管 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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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诉理机制与裁判机制中的规则缺失,需要 原则予以补充
经济法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带有非常强烈的经济秩序公 益属性,如竞争法所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主要不是竞争 者,中央银行法所保护的是货币秩序,而主要不是商业银 行。秩序公益不象私人利益具有可计算性,因此以私益为 保护核心的民事诉讼机制延伸至秩序公益领域存在着诸多 局限。秩序公益的代表人、秩序公益的诉权授予、与秩序 公益产生冲突的利益纠纷的裁判、秩序公益的修复等等问 题,在经济法及相关法的制度中都未能予以有效解决。而 放弃对秩序公益的诉讼保护,则无疑会使社会大众的共享 性利益受到损害,秩序性经济安全不能实现。因此,针对 经济法诉理机制与裁判机制中的规则缺失,需要原则予以 补充。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执法中的应用
执法依据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执法的重要依据,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 执法标准和规范。
执法行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遵循程序正义、比例 原则等,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执法监督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还应关注民生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经济法在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应注重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私权滥 用。
同时,经济法还应关注环境保护、资 源利用等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
具体而言,经济法应通过规范企业行 为、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等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
03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实践应用
经济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中的应用
立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确保经济法的制定 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立法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立法的具体内容中,如市场规制法、企业 组织法等,确保经济法的制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立法程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的程序中,确保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科 学性,提高经济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原则
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原则是指经济 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应注 重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和优胜劣
汰。
具体而言,经济法应通过规范市 场主体行为、加强反垄断执法、 保障公平竞争等手段,促进市场
的有效竞争和良性发展。
同时,经济法还应关注中小企业 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创新和技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 作为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分支之一,虽然经济法 也应具有一般法的诸如上述价值体系中所应有的价值 种类。但经济法作为法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无疑也 具有自己的本质属性、特征等特有的品格,诸如经济 法是社会本位法、它具有社会性、经济性等等。经济 法的这些特有的品格与特殊性,就决定了,一方面, 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的种类应当具有与泛泛而论一般法 的价值种类稍有差异更为具体的自己的特色;另一方 面,经济法的主旨价值追求也应当有别于民商法、行 政法等其他的法律部门,而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经济法理念的涵义
• 根据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内涵的广狭与构成内容 的宽窄,大致可分为狭义、广义等二种理论观 点。
• 第一,狭义的经济法理念理论,或者把经济法 理念抽象、浓缩为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后可以实 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值得崇 奉的内心信念,或者主张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 的价值同义。
• 我国有经济法学者认为,所谓理念含有理想与 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 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 待和追求;而经济法理念则是人们关于借助于 经济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 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 念;具体而言,人们相信它可以克服或缓和由 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 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 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
• 经济法的价值属于法的价值的理论体系 的一个具体问题。从学术术语的角度来 考察,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并非中国传 统法律文化所固有的概念,而是从西方 法哲学中移植而来的。法的价值属于法 理学上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西方法理 学上常谈常新的一个传统学术话题。
• 在法学研究中,在不同的语境下,学者们往往在目的 价值、评价标准、形式价值的三种不同涵义上来使用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 而法的价值首要的、最基本 的涵义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 和增加哪些价值,诸如人身财产安全、公民自由、社 会公共福利、经济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护、环 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等等,都是人类视为美好的、值得 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也 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 这些价值就构成了人类的法律所努力追求的理想和目 的,故而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经济法基本原则
(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
(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
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
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为(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
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
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
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
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经济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它是把社会经济活动与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具有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它是按照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为目标,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联系为主线,以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国家所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和资源供给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按照市场的规律,以改善人民生活为目标,以提高生产力和生产力结构为主要内容,以激发市场活力为主要手段,以建设和谐社会为最终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秩序,它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落实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为目标,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发展市场秩序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基础的法治,它是按照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定,以实施社会主义法律为目标,以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治。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应该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
二、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途径选择
行政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困境
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行政法价值、法域的归属、 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行政法价值、法域的归属、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司法救济等
民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困境
民法的个体本位、救济的优先、静态的市场保障方式 民法的个体本位、救济的优先、
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国家规定的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含义:
可以用于干预经济神话的各种方法。 可以用于干预经济神话的各种方法。
具体调整方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命令、禁止、撤销、免除 指令性调整方法:刚性调整—命令、禁止、撤销、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柔性调整—行政指导、计划指导、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柔性调整—行政指导、计划指导、 介入的调整方法 国债制度、 如:国债制度、国家投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节 经济法的功能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分析
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最佳法律方式
市场失灵的表现: 市场失灵的表现: 市场不完全: 1.市场不完全:易形成垄断 市场不普遍: 2.市场不普遍:价格机制缺位 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3.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外部性问题: 4.外部性问题:主体不能获利或不需承担责任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5.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基础设施、供水供电、公共安全、服务 存在经济周期: 6.存在经济周期:扩张、紧缩
未达成共识
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部门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规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
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 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 质要求 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经济法基本原则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 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 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 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 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 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一、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 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 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 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 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 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 的立法特性。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表述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还很“年 轻”,且其调整的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经 济关系,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经 济法典。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成文 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理上 亦存在广泛的争论。
(1)“一元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 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 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2)“二元论”,以杨紫煊教授为代表,认为经 济法基本原则有二: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另外邱本教授也持二元论,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由 市场竟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构成
(3)“三元论”,依该说,史际春、邓峰认为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 竞争原则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6)“七元论”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 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 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 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 展原则
以上学说都有其可取之处,当然也存在着些 许不足,有一定程度的缺失,主要反映在:
①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 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 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 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 严格来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 法范畴,似有不妥。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论述题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体系之所以有多个法的部门组成,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的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2、试述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在实践中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两项原则,作为判断垄断及其垄断性行为违法与否的原则,成为“重要的或者基本性的竞争政策分析工具”;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当某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类型,无须对其经济和经济后果进行进一步调查,便可认定其非法;本身违法原则最大的优势是避免了旷日持久的司法调查,简化了反垄断法的适用程序,从而节省诉讼成本;同时,这一原则的适用,为反垄断法带来了极大的确定性,使企业可预期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合理原则,是指在衡量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根据合理原则,是否对竞争秩序构成危害是特定的垄断状态或者垄断行为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直接尺度;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全面衡量当事人行为对市场影响的基础上,确定该行为是否违法;合理原则的弹性使得它的适用范围可宽可窄,适用标准可严可松;受其规制的对象既可以是极为抽象的“不合理的”、“对公众有害的”、“压制或毁灭竞争的”行为,也可以是较为具体的“结果导致垄断或意图形成垄断的行为”,还可以是把握不准的“反竞争效果大于竞争利益的行为”;在增加法官和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争议解决中的非连续性和不可预见性,这既是该原则最大的优点,也是它的致命缺陷;另外,它的弹性也产生了新的司法成本,减少了特定行为合法性的确定性,增加了诉讼争议的发生率;合理原则采取个案评价方式,体现了该原则的灵活性;合理原则的应用与一国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息息相关,这正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所以,合理原则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的判断标准都是不同的;3、试述我国央行法规定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依法按存款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自我保留的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有两个:第一,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以备客户提取现金的需要,从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及金融机构本身的安全;第二,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节信用规模货币供应量;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整个利率体系包括法定利率、基准利率、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和加息利率等多种利率,基准利率是在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化决定着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合理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办理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原因在于:第一,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第二,再贴现率可以影响市场利率;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中最透明的措施,具有灵敏的信息传递功能,可以起到及时将货币政策的意图传递给社会,引导人们的信用行为的作用;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即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中央银行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答、选择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B.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社会保障关系 C.涉外经济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联系:1、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2、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3、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4、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总之,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四、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五、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习惯法三判例法四法定解释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六、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称各种,处于同一环节、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配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立的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七、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了解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种类认定:一般了解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种类:重点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即垄断高价;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定价;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搭售;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九、不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2)不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违反竞争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十、我国法律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十一、商业贿赂的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处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了金正对手以占竞争优势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饰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十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十三、解的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十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十五、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十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十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超过5000元十九、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1)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权利;2)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3)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4)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补充: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和受到教育的权利二十、消费者的具体权利1)保障安全权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接受教育权 8获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二十一、经营者的具体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二十二、消协的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协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社团,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二十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四、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一)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事,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三)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四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五、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二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三违反有约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章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课件.ppt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政府适度干预原 则;加强经济责任 制,提高经济效益 原则;平衡协调原 则;维护公平竞争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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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 事的原则;坚持和 发展社会主义公有 制,保护非公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原 则;国家宏观调控 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原则;实行责权利 相结合和国家、集
•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经 济民主原则;经济 公平原则;经济效 益原则;可持续发 展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 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 统一原则
• 经济民主原,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原则,可 持续发展原则和经济公
正原则
• 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 机制相结合原则,权、 责、利统一原则和维
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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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学说概括
“五原则说” “六原则说” “七原则说” “八原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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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一)市场机制及其失灵:确立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 础 (二)国家调制与公权力的体系革新:实现经济法宗 旨的工具依赖 (三)公正及其观念变迁:经济法宗旨的价值基础 (四)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经济法宗旨的最终定位 (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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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原则说” “三原则说” “四原则说”
• 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原则和兼顾各方经济利 益原则
• 社会本位原则与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原则
•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 化原则
• 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 控原则
•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 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 定的原则
因此,经济法的宗旨起着维系和保障经济法制的统一、协 调与稳定的作用。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内容
1. 法律平等原则: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法律平等原则要求国家不歧视任何市场主体,保护各类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义。
2. 市场自由原则:市场自由原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法律的约束下享有自由的经济活动权利。
这一原则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倡导自由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法律应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减少对市场过度干预,保护市场的自律性和自由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3. 公正合理原则:公正合理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公正权益。
确保市场主体公正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济犯罪活动,促进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
这三大基本原则共同构建了经济法整体框架,为经济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把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基本的要求。
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个根本性改变,这种转变又集中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要取决于资源配置的状态。
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调节机制的核心是资源配置机制。
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大体上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种是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行政权力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它的典型形式,是通过国家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其主要出发点是企图通过国家的计划干预,解决经济短缺等问题;另一种是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其典型形式是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的发展,主要出发点是试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解决供需矛盾。
我们认为,历史证明了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优于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
而我国现在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
这就是说,我们在强调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通过能够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四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解决资源浪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外部性问题。
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中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要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中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发挥,比如通过制定财税法、金融法等,保证国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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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适当干预原则 二、社会本位原则 三、经济民主原则 四、经济公平 五、经济效益原则(了解) 六、经济安全原则(了解)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怎样实现经济民主这个核心问 题?
政企分开,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 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开,适企业真正 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 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企业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管理; 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的统一机制; 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经济公平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 适当干预,是指政府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 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 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1、政府干预经济的表现形式 、
一是“过多干预” 一是“过多干预”; 二是“过少干预” 二是“过少干预”; 三是“适度干预” 三是“适度干预”。
国家本位、 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 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 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 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 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 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 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 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 “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案例3:丰田金融案 丰田金融案
2010年9月20 日,由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发出的 一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这则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中,杭州市工商部门认定:开展个人汽车消费 信贷业务的丰田金融涉嫌向4S店进行商业贿赂,向 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并向4S店返利。 丰田金融是由丰田在中国独资成立的一家金融服务 企业。据杭州市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从2008年8 月开始,杭州金丰丰田4S店、浙江广丰通田4S店及 杭州东昌汽车4S店等丰田品牌汽车经销商,在客户 有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需求时,优先向客户推荐 丰田金融的贷款业务,而丰田金融则向上述经销商 以“手续费”或“服务费”等名义给付财物。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
任何一个人窃取寺庙或者皇宫的财产,他将被处以死刑,而 从他那里获得到赃物的人也一并处以死刑。 任何一个人购买别人的儿子或者是奴隶,却没有见证人或者 合约,白银或者黄金,男性或者女性的奴隶,公牛或者羊, 如果他做出了这些举动,他将被当作扒手看待并处以死刑。 任何一个去偷牛、绵羊、猪、山羊的人,如果它属于神或者 属于皇宫,这个扒手将为此付赔上三十倍的代价;如果他们属 ; 于国王的自由民,他只需付十倍的代价;如果这个扒手没有任 何东西可以付款,他将被处以死刑。 任何一个偷走另一人儿子的人,他将被处以死刑。 如果任何一个人将(皇宫里的)男性或女性奴隶带出皇宫外, 或者将自由民男性或者女性的奴隶带到城门外,他将被处以 死刑。 如果这个奴隶说不出主人的名字,发现者必须把他带到宫殿; 并做进一步的调查,并且这个奴隶将被遣返给他的主人。
我国的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制定本法。” (个人本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 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 (社会本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 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社会本位法)
2、适度干预的内涵:正当干预&谨慎干预 、适度干预的内涵:正当干预 谨慎干预
善治政府
讨论
案例1: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于1990年2月27日作出决定,增加80亿 元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 资金急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各级银行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经委(计经委)等有关 部门,共同安排落实好这项贷款。人民银行 安排的资金要同专业银行筹集的资金统筹安 排,以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急需,缓 解当前的资金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 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 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 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 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 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定的
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 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 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一般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 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 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般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解)
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 确认和规范政府 干预经济之法 普遍性
第一,对经济立法有指导或规制的作用。 第二,对经济守法具有指导和规制作用。 第三,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执法和经济 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法律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 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
案例2:物业管理公司贿赂导游、司 机案
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 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 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 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 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 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 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 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 处以罚款3万元。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 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书。
1、经济公平的概念 、 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 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条件下,而追 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上的公平 民法上的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是机会公平
2、经济公平的内涵 、
第一、合理竞争
有序竞争 有效竞争
案例1:啤酒公司回收啤酒瓶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7年12月30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买瓶盖的方式推销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 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 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 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 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 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 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 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 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汉谟拉比法典》(续) 汉谟拉比法典》
如果他把这些奴隶窝藏他的房子里,而他们被人抓获,他将 被处以死刑。 如果那些被他抓获的奴隶从他那里逃跑了,而他能够向奴隶 所有者发誓属实,他就能够摆脱所有责备。 如果打破房子利用裂缝强行进入住宅偷窃,他必须在那个洞 前处以死刑和埋葬。 如果任何人成了抢劫者并且被人抓住,则他将被处以死刑。 如果他的儿子仍然年轻,无法拥有任何物品,他的母亲可以 得到田地和花园的三分之一,而且她并须将他扶养成人。 根据皇家关税,如果他没有钱偿还,则他必须利用玉米或者 芝麻来代替从商人那里得到的作租金的钱。 .如果他不能偿还这些玉米,就将他和他的财产都分发给遭受 水灾之苦的其他农民。
三、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或经济专制的 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充分 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1978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我想 着重讲讲发扬经济民主的问题。现在我国的 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 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 企业和劳动者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 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三要素 法律规则举例。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可实施性强。而法律原则是 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的、指导性的原理或准则
里格斯 v. 帕尔默案 (RIGGS V. PALMER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1889)
第二、 第二、分配公平
问题:社会生产的总过程是什么? 问题:社会生产的总过程是什么?
社会分配过程
分配不公平是我国的重大社会问题
第三、 第三、正当的差别待遇
不同本位下的法律重心有什么不同? 不同本位下的法律重心有什么不同?
国家本位 :“义务”; 个人本位 :“权利”; 社会本位: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 即“权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