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建设人才公寓实施方案
建设人才公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流动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而人才公寓作为一种集居住、生活、工作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寓,已经成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因此,制定并实施人才公寓建设方案,对于促进城市人才流动和提高人才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目标。
1. 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2. 优化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才生活质量;3. 打造具有创新意识和活力的人才社区。
三、建设内容。
1. 地理位置选择,选择距离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的地段,方便人才的工作和生活。
2. 设施配套,完善的公共设施和便利的生活配套,如健身房、图书馆、超市等,满足人才的日常需求。
3. 房屋类型,根据不同人才群体的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住房,如单身公寓、家庭公寓等。
4. 管理服务,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提供24小时安保、物业维护等服务,确保人才的生活安全和舒适度。
四、建设步骤。
1. 立项规划,成立专门的项目组,负责人才公寓的立项规划工作,确定建设目标和内容。
2. 地址选定,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进行人才公寓的建设。
3. 设施建设,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公共设施和住房建设,确保质量和效果。
4. 管理团队组建,招聘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培训和管理体系的建设。
5. 运营推广,完成人才公寓的建设后,进行运营推广工作,吸引人才入住。
五、建设保障。
1. 资金保障,确保人才公寓建设资金的充足和合理使用。
2. 政策支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政策倾斜,提高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的便利度。
3. 安全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和稳定。
六、建设效果。
1. 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
2. 提高人才生活质量,优化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才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 促进城市发展,打造创新意识和活力的人才社区,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长府办明电〔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吸引人才和农民来长春落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人才购房补贴政策1.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7〕50号)规定,给予重点高校本科生3万元和硕士生5万元、博士生8万元安家费,对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政策。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2.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暖流计划”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1〕11号)规定,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发放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3.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留(来)长人才、进城农民购房补贴和发放消费券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25号)规定,对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执业技能等级人员等留(来)长人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将购房条件由商品住房放宽至二手住房,即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唯一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但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的,可享受补贴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府发[1999]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府发〔199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
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换。
人才住房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人才住房物业管理方案范本人才住房是指专门为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而建设的住房,通常由政府或企业提供租金优惠或其他福利。
人才住房不仅可以帮助人才解决住房问题,还可以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来到该地区。
然而,人才住房的管理不仅仅是提供住房,还需要一个合理且高效的物业管理方案来确保住房的良好使用状态和居住环境。
一、人才住房物业管理的特点1. 专业化管理:人才住房的管理需要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来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
2. 服务导向:物业管理团队需要以服务为导向,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和需求,提供优质的住房服务。
3. 社区共建:人才住房不仅是一个住房的集合,更是一个社区的建设,需要倡导住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共同发展。
4. 利益平衡:需要平衡企业、住户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人才住房的可持续发展。
二、人才住房物业管理的内容1. 日常维护:定期对住房进行维修和保养,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
2. 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环境整治:美化人才住房周边环境,提升住户的居住感受。
4. 公共设施管理:对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5. 社区活动组织:定期组织社区活动,增强住户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6. 投诉处理: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改善物业管理服务。
三、人才住房物业管理方案1. 物业管理团队的建设:招聘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物业管理人员,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2. 服务标准的建立:制定详细的服务标准和流程,明确物业管理团队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保障住户的权益。
3. 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人才住房的安全。
4. 社区建设的推动: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倡导住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和自治管理。
5. 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加强人才住房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增加绿化设施和休闲娱乐设施,提升居住环境。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1. 引言人才公寓是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立的住房支持制度,提供给特定人群(包括但不限于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创业者等)的住房解决方案。
为了保证人才公寓的顺利运营和良好管理,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宗旨和目的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确保人才公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住户的满意度和居住质量,构建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其目的是明确人才公寓的管理职责、住户权益和管理流程,保障住户的普遍福利。
3. 政策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才公寓的管理单位、住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4. 管理单位职责4.1 维护人才公寓的运营秩序,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对住户的入住申请进行审核。
4.2 确保人才公寓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的正常运行。
4.3组织住户的入住和退房手续办理,保证住户的合法权益。
4.4 监督和管理住户的日常行为,对住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4.5 组织开展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5. 住户权益和义务5.1 住户享有合法使用人才公寓的权利。
5.2 住户有责任保护人才公寓的环境和设备设施,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5.3 住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和相关费用。
5.4 住户不得私自转租或转让人才公寓,不得搞乱公寓内的公共秩序。
5.5 住户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参与公寓管理的活动。
6. 公寓设施和服务6.1 人才公寓应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网络等。
6.2 人才公寓应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如娱乐室、健身房、会议室等。
6.3 人才公寓应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
6.4 公寓设施和服务的具体内容由管理单位制定明确的规定。
7. 入住和退房手续7.1 住户在入住时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办理入住手续。
7.2 住户在退房时需要提前通知管理单位,并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7.3 住户在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时应缴纳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交纳押金。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为保证我院人才公寓区正常管理,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一、住宿管理(一)入住流程1.申请人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园区青年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交到人事处审核信息,再将表格提交到综合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经综合处及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由公寓管理人员统筹安排房间,并签订《青年人才公寓入住协议》。
2.签订协议后到公寓管理人员拿取钥匙,开通电卡及充值。
(二)入住安排:每人1间房,每层楼由两房一厅开始安排入住,该楼层两房一厅住满后再按排入住四房一厅房间。
(三)房间配套:房间配备床一张、空调一台、书桌一张、衣柜一套,及自习区洗浴设施。
(四)房间调换:入住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换公寓时,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研究院对公寓房间统一进行调整时,入住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五)退宿管理:1.退宿流程:申请人员提前一周提交《退宿申请表》至后勤服务中心,完成家电家具核查、交清水费和赔尝费用(如有)后,需在租期结束当天搬离宿舍。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5天。
2.退宿情况:(1)入住人员计划退宿时,需提前一周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退宿手续;(2)院内因故需对公寓进行统一或局部调整时,将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涉及人员应服从安排;(3)入住人员因故连续两个月未入住公寓,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六)租金收取:本院职工每月租金由人事处在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租金,联合人员自行缴费给公寓管理人员。
详见《园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安全保卫(一)公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公寓管理员需备有所有房间的钥匙。
(二)公寓管理员定期查房,发现违规行为将通知个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将强制人员退宿。
(三)严禁出租床位和留宿他人。
(四)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如门锁损坏,须及时报修。
(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并做好防盗、防火工作:1.公寓内人员全部外出时应锁好门窗,不要将钥匙交给他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才公寓的运营和管理。
### 第二章运营管理主体第三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主体为:1. 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2. 各区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做好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4.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公寓运营管理中涉及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工作。
5. 税务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公寓涉税事项的办理工作。
### 第三章房源分配与调整第四条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人才类别、工作性质、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
第五条人才公寓房源分配程序:1. 申请人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运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分配人才公寓。
第六条人才公寓房源调整程序:1. 申请人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2. 运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调整人才公寓。
### 第四章租金管理第七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金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明码标价。
2. 严格按照租金标准收取。
3. 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维护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舒适和整洁。
第十条人才公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2. 为入住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3. 维护人才公寓的公共秩序。
###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一条人才公寓入住者在以下情况下,应退出人才公寓:1. 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本地区。
2. 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的。
3. 违反租赁合同的。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入住者退出程序:1. 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 (2)
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1. 简介人才公寓是一种为企业员工、职场新人等提供住宿的特殊住房类型。
为了满足住宿需求,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应综合考虑人才公寓的设施管理、住户服务、运营策略等方面,以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并有效管理和运营人才公寓。
2. 设施管理在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中,设施管理是关键环节之一。
合理的设施管理可以提高人才公寓的满意度,并增加运营效率。
以下是设施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2.1 房间设施每个房间应配有基本的家具、电器和生活设施,如床、衣柜、桌椅、电视、冰箱等。
这些设施均应保持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维修。
2.2 公共设施人才公寓应提供公共设施,如厨房、洗衣房、健身房、休闲区等。
这些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用品。
2.3 安全设备人才公寓应安装火警报警器、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安全设备,确保住户的个人和财产安全。
3. 住户服务良好的住户服务是提高人才公寓满意度的关键因素。
住户服务应从入住前到退房后全程跟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入住指引提供详细的入住指引,包括交通指南、公寓规章制度、设施使用说明等,帮助住户顺利入住。
3.2 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房间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解决住户的报修问题,保证住户的生活质量。
3.3 社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如聚餐、运动比赛、文化沙龙等,营造积极向上的居住氛围,增加住户的居住满意度。
3.4 投诉处理建立快速响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解决问题,确保住户的权益。
4. 运营策略人才公寓的运营策略直接影响到其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制定运营策略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4.1 定位和目标人群明确人才公寓的定位和目标人群,比如职场新人、企业员工、实习生等。
根据不同的目标人群,制定差异化的运营策略。
4.2 价格策略根据人才公寓的设施和服务水平,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在满足住户需求的同时,确保盈利能力。
4.3 营销推广进行有效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人才公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人才公寓运营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运营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才流动性的增加,人才公寓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形式,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
人才公寓不仅能够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还能够为年轻人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因此在城市中备受欢迎。
然而,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对于提升居住体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运营目标。
1. 提升居住体验,通过优质的服务和舒适的环境,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增加居住黏性。
2. 提高运营效率,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 塑造品牌形象,打造独特的品牌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入驻。
三、运营实施方案。
1. 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健全的居住服务流程,包括入住流程、报修流程、投诉处理流程等,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服务。
2. 完善设施设备,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3. 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寓的安全管理,包括安防设施的完善、安全意识的培训等,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提升社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包括文化沙龙、运动会、志愿者活动等,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5. 加强品牌宣传,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加强对人才公寓品牌的宣传推广,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运营计划,明确运营目标,制定具体的运营计划和时间表。
2. 落实责任人,明确各项运营工作的责任人,建立健全的管理团队。
3. 完善培训体系,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4.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运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运营效果评估。
1. 居民满意度调查,定期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建议。
2. 运营数据分析,通过对运营数据的分析,评估运营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运营策略。
3. 品牌影响力评估,通过市场调研和品牌影响力评估,了解人才公寓在目标人群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长府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32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1日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2017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长发〔2017〕7号)任务要求,助力我市“人才强市”战略落地实施, 做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安居保障服务,现就推进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新国有资产经营模式,实施筑巢引凤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智慧管理”的运作模式,成立长春市人才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为在我市创业就业人才提供价低质优的周转用房,填补我市高素质人才公寓租赁市场空白。
不断拓宽服务范围,搭建融就业指导与创业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促进完善我市人才服务软环境,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供优良的保障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移交项目资产落实市政府2016年第9次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储备项目回迁小区剩余房屋移交有关问题》精神,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迁小区剩余房屋资产及后续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润德集团。
组织做好移交房屋资产成本审核、实地核查和资产交接工作。
清查接收的房屋资产,对可用于人才公寓项目的房屋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润德集团。
(二)制定管理办法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广泛调研人才公寓租赁市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模式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对租住人员资格条件、租住规定、费用标准、入住流程及退出解约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为人才公寓实现规范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长春市人才公寓入住须知
长春市人才公寓入住须知
长春市人才公寓入住须知
尊敬的租户:
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请遵守人才公寓的有关入住须知:
一、租赁期限内,不得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一经发现,作退租处理。
二、必须保证是本人居住。
如若夫妻双方同住,需提供结婚证明。
入住验房时请仔细查验房间各物品,有问题及时书面登记在房屋验收单上。
钥匙和智能卡丢失,将按照10元一把和30元一张补办或赔付,在日常使用中,有问题未及时报修而造成的损失由租户自行承担;退房时因房屋内有任何物品损坏或遗失而产生费用的(入住房屋验收单上无书面登记),由租户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赔偿。
四、严禁在该房屋和公寓楼内乱写、乱画、乱张贴,该房屋内严禁张贴、挂装饰品、照片、字画等,维修费用按市场价格赔偿。
五、租户及来访人员不得在公共区域或通道上堆放杂物、垃圾、自行车或其他物件以妨碍通行及整洁,否则公司有权将该物件移走并要求租户承担相关费用支出,并视为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六、进入公寓楼时,请不要把密码随意告诉他人,以防盗窃。
七、租户自行预存水、电、燃气费,退租前不可欠费,如出现欠费现象,从保证金中扣除。
八、终止租赁合同时,需以网络在线申请形式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一经申请不得取消。
九、严禁任何人将宠物带入公寓。
租户签字:。
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4.10.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三章人才流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章人才引进管理第五章人才招聘管理第六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人才市场运行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供求见面、双向选择、优才优惠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才市场、人才流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审批,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的审批管理。
(四)依法查处人才交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人才市场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应当进入人才市场。
各类人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均可以进入人才市场求职、应聘。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七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也可以由非政府人事部门设立。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向人才流动机构申报,经审查合格颁发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公寓的管理,优化人才居住环境,保障人才合法权益,促进人才队伍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才公寓,包括新入住人才、续租人才及临时居住人才。
第三条人才公寓是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人才而设立的特殊住房保障措施,旨在为人才提供舒适、便捷、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四条入住资格:1. 具有公司正式聘用合同,且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2. 符合公司住房补贴政策的相关条件;3. 未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租住住房。
第五条入住申请:1. 符合入住资格的员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入住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通知员工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入住手续:1. 员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住手续;2. 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人才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巡逻,确保居住安全。
第八条人才公寓内禁止以下行为:1. 从事违法活动;2. 损坏公寓设施设备;3. 私自改变房屋结构;4. 噪音扰民;5. 私自转租、转借公寓。
第九条人才公寓内设施设备:1. 室内设施设备包括床、桌椅、衣柜、空调、热水器等;2. 公共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楼梯、走廊、健身房、洗衣房等。
第十条人才公寓维修:1. 员工发现房屋设施设备损坏,可向物业服务中心报修;2. 物业服务中心接到报修后,应及时安排维修。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公司需要和员工意愿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度缴纳。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讨相关损失:1. 逾期未缴纳租金;2.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3. 损坏公寓设施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人才公寓居住环境的良好和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人才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所有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入住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是指负责人才公寓管理事务的单位或组织。
第二章入住规定第五条入住人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入住表格,经过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审核确认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入住人员需签署人才公寓住宿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第七条入住人员需遵守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尊重他人,保持公共秩序,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入住人员应做好个人及家庭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定期组织住户集会,宣传人才公寓管理政策,交流住户意见,解决住户实际困难。
第十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建立住户档案,做好住户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确保住户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巡查住户生活环境和公共区域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保障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提供居住环境的改善方案和建议,并积极参与改善工作。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制定相关管理维护预案和紧急处理预案,提前做好管理准备工作。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住户之间或住户与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协调处理,保障住户合法权益。
第六章退出规定第十八条住户需提前向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提出退房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住户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按规定维护房屋设施,交还干净整洁的房屋。
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6月29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2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效能,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引进、培养、留住、用好、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本级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第五条本市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统筹协调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组织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发展政策;(三)部署年度人才发展工作;(四)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五)督促检查人才发展重点工作;(六)决定有关人才发展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人事管理【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04.07.28【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7.28【实施日期】2004.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7月27日经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23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促进人才流动,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秩序,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人才市场活动和管理。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
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才中介许可证》,并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取得《人才中介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长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案
长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案1. 引言长春人才公寓是为吸引优秀人才,提供住宿和配套服务的特殊公寓。
为了保证人才公寓的良好运营,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以确保住户的居住体验和公寓的可持续发展。
2. 运营目标我们的运营目标是提供优质的住宿和生活环境,吸引各类高素质人才入住,并为其提供便捷的公寓管理和服务,提高租户满意度,在提供稳定收入的同时,提升公寓的价值。
3. 运营策略3.1 租户招募•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推荐适合的人才入住公寓。
•利用社交媒体和招聘网站广泛宣传公寓的优势和便利性,吸引潜在租户。
•提供住户推荐奖励计划,鼓励现有住户推荐其他人才入住。
3.2 公寓配套设施•提供高品质的住宿设施,包括舒适的床铺、家具、厨房等。
•设置免费的公共休息区、健身房和娱乐设施,促进社区氛围的建立。
•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连接和24小时安全监控。
3.3 公寓服务•设立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负责公寓的维护和管理。
•提供定期的房屋清洁和维修服务,确保公寓设施的正常运行。
•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方便住户提出问题和需求。
3.4 社区活动和培训•定期组织社区活动,如座谈会、培训和文体活动,增进住户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邀请专业人士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升住户的综合素质。
4. 运营管理4.1 租金管理•制定合理的租金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寓质量确定租金水平。
•设立住户押金制度,对住户进行信用评估,保证公寓的租金收入。
4.2 设备设施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制定设施使用规则,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和长久使用。
4.3 住户管理•设立住户入住和退出的规定流程,保证合法权益的保障。
•建立住户信息档案,统计住户数量和租期,便于管理和统计。
•定期进行住户满意度调查,改进运营管理的不足。
4.4 安全管理•建立24小时安全巡逻制度,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及时预警和处理安全事件。
5. 经济效益预期通过以上运营管理方案的实施,我们预期可以达到以下经济效益: * 提高住户满意度,增加租户续租率,稳定租金收入。
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方案大全
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方案大全一、综合管理1. 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人才公寓物业管理的基础。
可以根据人才公寓的规模和特点,设立管理层、运营层、服务层等不同的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同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全面执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 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是现代物业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可以通过引入物业管理软件,实现对人才公寓的各项信息和数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包括房屋租赁情况、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服务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为管理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3. 财务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好财务管理,对人才公寓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分析,确保经营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要合理控制经营成本,做到收支平衡,降低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益,为人才公寓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4. 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提升人才公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人才公寓的品牌形象。
可以借助线上线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才关注和选择人才公寓,实现项目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设施设备管理1. 健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制度,明确设施设备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长久使用。
同时,要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等信息,为设备管理和更新提供依据。
2. 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根据人才公寓的实际需求和市场需求,及时更新和改造设施设备,提升公寓的品质和舒适度。
可以通过定期技术改造,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公寓的科技含量和便利性,增加居住体验和吸引力。
3. 提供完善的公共设施提供丰富多样的公共设施,满足住户的日常生活和娱乐需求。
可以设置健身房、娱乐室、阅读室、瑜伽室等多样化的公共设施,增加住户的社交和交流机会,增添人才公寓的生活氛围。
4. 环保节能设施管理注重环保与节能,建立环保节能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碳排放。
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
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1. 简介人才公寓是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供居住条件的一种住房形式。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公益性住房项目,人才公寓的管理运营至关重要。
本文档将介绍人才公寓管理运营的方案,包括管理组织架构、招聘和培训人员、租赁政策、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2. 管理组织架构人才公寓的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管理层和运营人员。
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执行人才公寓的战略规划,制定政策和流程,监督整个运营过程。
运营人员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租户管理、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等。
3. 招聘和培训人员为确保人才公寓管理运营的高效和优质,应选聘经验丰富的员工,并进行培训。
招聘时需要注重考察员工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
同时,为新员工提供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使其熟悉人才公寓的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4. 租赁政策人才公寓的租赁政策应明确租户的资格要求、租金费用、租赁期限等内容。
租户一般应是具备一定技能和知识背景的人才,租金费用应根据市场水平和租户的收入水平进行合理定价。
同时,租赁期限应与租户的工作合同期限相一致。
5. 设备设施管理人才公寓的设备设施管理是管理运营中的重要环节。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道、消防设备等。
对于房间内设备设施的损坏和维修也应及时处理,确保租户的居住环境无障碍。
6.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人才公寓管理运营中最重要的部分。
应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负责公寓的安全监控和防范工作。
此外,应加强出入管理,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只有合法租户和访客可以进入公寓。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
7. 社区服务人才公寓应提供丰富的社区服务,为租户提供便利和舒适的居住体验。
可以设立健身房、图书馆、娱乐室等设施,组织社区活动,增加租户间的交流和互动。
8. 宣传和推广为吸引更多的人才入住,人才公寓应进行宣传和推广。
可以通过宣传页面、社交媒体、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公寓的信息和优势,并提供在线申请和预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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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政府为各类人才特别是引进人才在长春就业创业期间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只租不售,最长租期3年。
第三条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涉及的税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人才公寓建设
第四条人才公寓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
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根据人才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提出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多元化投入,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盘活国有资产。
利用国有房屋存量资产,挑选合适地段,进行合理改造。
(二)政府适度提供。
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单独建
设适合人才居住的公共租赁房,或在新推出的普通商品住房地块上配建人才保障住房,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数量,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安居需求。
(三)提倡社会参与。
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保障住房项目,实现人才公寓建设投资多元化。
第六条人才公寓应遵循“简单、实用”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成一室(两室或三室)、一厅、一卫为主结构,以满足不同租赁需求。
床、衣柜、写字台、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电视等生活必需的设施应齐全;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应具备接入条件。
第七条人才公寓分为高端人才公寓和普通人才公寓两类,高端人才公寓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独立租赁;普通人才公寓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可多人合租。
第三章租赁对象
第八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长春市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我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
级领军人才。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相关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包括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不满3年(含3年)且在长春市市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
(四)引进人才除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外,至少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
第四章租金及租赁标准
第九条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市场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满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租金的70%租赁人才公寓,其余30%租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长春工作期间可租赁面积为130平方米以上的高端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长工作期间可租赁的人才公寓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租赁面积为110—13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租赁面积为90—11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租赁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长工作期间可租赁的人才公寓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租赁面积为90—11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租赁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引进的外国专家经认定后可参照高层次人才或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租赁标准执行。
第五章租赁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住房情况相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
(三)引进人才为专业人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
提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
(四)高层次人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长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个人经用人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部各类人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对人才公寓的实际需求,核实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集体申请。
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准租证》。
第十七条申请人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后登记入住。
单位集体申请的,由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入住人员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租住申请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
第六章人才公寓管理
第十九条人才公寓管理经费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合同期满后,租住人应按限期腾退住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人才公寓只能本单位人才租赁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租赁条件,严格把关,并认真接受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如发现挪作他用、长期闲置或降低租用标准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并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条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市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市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其他违反租住协议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人才公寓及
配套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同时做好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场所的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在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智慧管理”的运作模式,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对人才公寓的项目建设、使用、运营管理、综合服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人才公寓项目的推动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企业做好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开展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情况、运营管理和综合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督导。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承担的人才公寓租金的落实。
市地税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税收政策的落实。
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含外国专家)、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审核批准;政府承担的人才公
寓租金的审核认定。
市房地局负责:申请人在长春市区内住房情况的确认。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人才公寓维修维护和日常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