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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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0年人口普查公报

四川省2010年人口普查公报

四川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2011-05-06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基本情况2009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这是新世纪我国开展的第一次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

这次普查的登记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港澳台和外国人。

登记原则是按现有人口登记,即每个人都在其居住的普查区登记。

对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在其户口登记地也要收集相关信息。

普查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普查登记方法主要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与历次普查相比,此次普查情况极为复杂,困难程度空前,任务十分艰巨。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广大普查工作者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前期各项工作任务:组建了省、市、县、乡、村各级普查机构;制定了普查工作规划和进度图;层层开展了普查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落实了普查工作经费;制作了各级普查所需物资;开展了全省范围的宣传动员;选调了60多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并逐级开展了业务培训;完成了全省4.5万个普查小区名称和行政区划代码的核实、边界认定和地图绘制;开展了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完成了清查摸底和入户登记;组织了复查和事后质量抽查;对普查数据进行了快速汇总;完成了普查表编码、光电录入和审核汇总,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目前,全省人口普查工作即将转入普查数据的发布及解读、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阶段。

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整体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将人口普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为普查工作开展提供了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及时协调处理了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重大问题。

(二)思路清晰,重点突出。

省人口普查办公室通过广泛调研,及时形成了“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突出政府行为,狠抓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体现四川特色,注重成果运用”的总体思路。

2010年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0年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0年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在世界经济缓慢复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运行良好的大环境下,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长远目标,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战略,认真落实“扩大开放年”各项工作部署,奋力推进三次产业跨越发展,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

一、综合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551.3亿元,比上年增长15.0%。

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85.1亿元,增长4.1%;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2480.9亿元,增长19.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785.3亿元,增长11.8%。

一、二、三产业比例关系为5.1:44.7:50.2。

全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26.9亿元,增长36.0%;其中税收收入372.2亿元,增长31.5%。

年末全市从业人员为752.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3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为433.7万人,增加24.2万人。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5.6万人,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8.8万人,“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3.2万人。

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新增13.0万人。

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人数为221.0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5%。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3.0%(见图2)。

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6.4%,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7.9%,烟酒及用品上涨1.4%,衣着类下降5.5%,交通与通信上涨0.5%,居住类价格上涨5.1%,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下降1.3%,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上涨0.4%。

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上涨2.4%。

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3.7%。

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8.1%。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2.8%。

年末全市企业综合生产经营景气指数和企业家信心指数分别为142.6点和135.2点,分别较上年末提高10.6点和11.0点。

二、农业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470.2亿元,比上年增长4.4%,其中种植业237.1亿元,增长5.0%;牧业实现产值203.2亿元,增长3.2%。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6•【字号】•【施行日期】1992.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监督议案的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进行监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效能,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五、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六、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五)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四川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24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10-07 06:47:00来源: 四川日报(成都)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NO:SC09182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一)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4、行政征收、行政征用;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6、行政给付;7、行政裁决;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反映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和投诉提供便利。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工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推动“三个加快”再作新贡献——在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绵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毕天赤(2010年1月28日)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为及早谋划2010年工作,我们赶在春节前召开这次质量技术监督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邱明君常委、刘东副市长多次听取汇报,赵映坤副主任、姚光华副秘书长、王通明主任亲临会场,并将作重要讲话。

在此,我首先代表市局党组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领导长期以来给予质监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省质监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的工作。

一、全省质监工作会议精神1月11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质监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部署2010年工作,动员全省质监系统振奋精神,忠诚履职,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规范运行,提高效率,全力服务“巩固回升、加快发展”,全力服务“调结构、促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四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云夏作工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黄小祥在会上作“经济社会发展与质量管理”的专题讲座。

会上,表彰了首批优秀基层质监局长、资金统筹特别贡献单位、“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及个人,并对2008年度工业产品质量分析和2009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优秀报告给予了奖励。

省质监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21个市州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县级局长以及协(学)会负责人参加会议。

我们作为质监系统大会发言单位之一,作了《采济南质监创新之花结绵阳质监丰硕之果》的交流发言。

(一)会议总结全省质监系统2009年工作会议从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灾后重建及加强系统自身建设五个方面总结了2009年四川质监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解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解读

调查、责 令整改
21天
停止建设、查 10天 封、扣押
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
21天
当事人权 益维护
42天
强制执行
26天
结案
《决定》
《决定》的第8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没收实物、违法收 入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决定》第7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 2.未经批准、经批准没按照审定设计方案、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3.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5.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来源、 7天 立案
《决定》
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部门、媒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 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接到报告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要 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劝阻 、报告给城乡建设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决定》
案例二:
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案
本案要点: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若强
制拆除会对建筑结构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应当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违法收入 应当委托相应单位进行评估。
一、基本案情 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在批后监察中发现该市某大饭店有限公司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遂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1 年6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幢主体18层、裙楼7层的项目, 总建筑面积68889.3平方米。该公司实际建设主楼21层,东、西裙楼各7层,主 楼从4层开始向南北两侧扩建,裙楼向东、西扩建。该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为 84314.714平方米,超出批准建筑面积15425.414平方米。 二、办案过程 2012年4月23日,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发放《责令停止违法(章) 行为通知书》。该公司以项目为市三产服务业重点项目为由,一直扩建。同年 10月30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再次向该公司发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 为通知书》,该公司以相同理由继续施工。2013年1月19日,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支队对其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进行现场实 地勘察,对法定代表人汪某等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第一届 1954年9月~1959年4月刘少奇一次会议(1954年9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55年7月):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制定兵役法三次会议(1956年6月):通过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批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四次会议(1957年6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五次会议(1958年2月):通过1958年国家预算、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政策的讲话第二届 1959年4月~1965年1月朱德一次会议(1959年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60年3~4月):通过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1959年国家决算和1960年国家预算、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对外关系问题的讲话三次会议(1962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0年国家决算,确定发展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四次会议(1963年11~12月):通过1964年度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关于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第三届 1965年1月~1975年1月朱德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64年12月~1965年1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第四届 1975年1月~1978年3月朱德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5年1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第五届1978年3月~1983年6月叶剑英一次会议(1978年2~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79年6~7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1978年国家决算和1979年国家预算;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要决策三次会议(1980年8~9月):通过1979年国家决算和1980年国家预算;制定国籍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婚姻法;决定全面修改宪法并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四次会议(1981年11~12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制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原则批准民事诉讼法草案五次会议(1982年11~12月):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六五”计划、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修改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第六届 1983年6月~1988年4月彭真一次会议(1983年6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2年国家决算;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84年5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的兵役法;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三次会议(1985年3~4月):发展计划、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批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制定继承法四次会议(1986年3~4月):通过“七五”计划纲要,1985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86年计划决议,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了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五次会议(1987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6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87年计划决议,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决议;原则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七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决定第七届 1988年4月~1993年3月万里一次会议(1988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通过宪法修正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通过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定;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89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198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通过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决定三次会议(1990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9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接受邓小平辞去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通过香港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应的决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选举军委主席、副主席四次会议(1991年3~4月):通过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0的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决议,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五次会议(1992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1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计划决议,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的决定;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八届1993年3月~1998年3月乔石一次会议(1993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2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3年计划决议,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澳门基本法,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相关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二次会议(1994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3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计划决议,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预算法;授权厦门市人大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三次会议(1995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4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计划决议,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教育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四次会议(1996年3月):通过“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的报告;1995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计划决议,199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行政处罚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五次会议(1997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6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计划决议,199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刑法,国防法,九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九届人大代表的办法;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第九届 1998年3月~2003年3月李鹏一次会议(1998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1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确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0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面对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夺取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胜利。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解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解读

《决定》
案例一:
红光花园私搭乱建案
本案要点:私搭乱建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仅靠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查处难 度较大,应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4年间,红光花园滨河路一层13户业主未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乱建,擅自占用滨河路扩建房屋,建花台、水池,乱 搭雨棚等,违法建设行为至立案调查时均建成投入使用。该案件涉案面 874.62平方米,违法建设堵塞滨河路,情形严重、恶劣。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经调查核实,涉案业主均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决定》第8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没收实物、违 法收入、依法处置(该条更加明确了执行的部门) 。
《决定》
《决定》第8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4条释义
1.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定正在修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使违法建设处于停滞状态,避免违建者损失扩大,执法成本的增加和执法难 度的加大。
《决定》
《决定》的第7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责令限期拆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决定》第7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 2.未经批准、经批准没按照审定设计方案、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3.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5.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旗下各级领导背景简历从政府官网上整理下来的

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旗下各级领导背景简历从政府官网上整理下来的

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旗下各级领导背景简历从政府官网上整理下来的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旗下各级领导背景简历从政府官网上整理下来的四川省书记:杜青林副书记:张中伟陶武先蒋巨峰李崇禧甘道明常委:周光荣欧泽高(藏族)王少雄郭永祥魏宏李春城李登菊(女)晏永和秘书长:晏永和省长:蒋巨峰副省长:郭永祥柯尊平黄小祥王怀臣黄彦蓉张作哈(彝族) 刘晓峰秘书长:王东洲副秘书长:崔广义唐建军乔仁毅陈泓贵陈保明敖玉明喻克彬张晋川杨国安四川省省委书记。

1946年11月生,吉林磐石人。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196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4年7月参加工作。

1964年7月至1966年12月任吉林省吉林市委青干班学员,柳河县、永吉县、舒兰县社教工作队队员、副组长。

1967年1月至1968年1月任中共吉林省吉林市委组织部干事。

1968年2月至1974年10月任第一汽车制造厂分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

1974年11月至1978年8月任第一汽车制造厂分厂革委会副主任、副厂长、党委副书记。

1978年8月至1979年8月任共青团吉林市委书记。

1979年9月至1984年9月任共青团吉林省委副书记、书记,团中央委员。

1984年9月至1985年5月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1984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函授)毕业)。

1985年5月至1988年4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1988年5月至1992年2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副书记(期间: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函授学习)。

1992年3月起任中共海南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1993年2月当选为第一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3年7月当选为第二届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

1998年2月至2001年8月任中共海南省委书记。

1998年4月当选为海南省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1年8月任农业部部长。

是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2006年12月,任四川省委委员、常委、书记。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捷 叶 Hf: 刘 作 明 包
惠(女 ) 侯 晓 春 四川 省第 十 三届 人 民代表 大 会第 一次 会 议主 席 团 2018年 1月 3O日
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 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 — 2()18省 两会 特 别报 道
四川省人 民代表 大会公 告
(第 3号 )
四川 竹第 卜 人 代表 大会 ·次 会c义于 2018年 1川30日选 j}llJL 省人 民政 府 省 K、剐 竹 K.现予公 告 省 长 ” n 副省 长 I 宁 杨 朱鹤 新 畅洪 波 彭 rj 行
2018年 1月 30日
四川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公 告
(第 2号 )
四川 省第 f‘i 人 民代 表大 会 第一 次 会 议于 2018年 1月 30 H选 四 川省第 _卜■ 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主 任 、副 主 任 ,现 子公 告 、
主任 副主 任
正 东 叫 黄 新 卡JJ 陈 义华 刘
李 康(藏 族 ) 火斌 李 r 丈 拿发强 1J}十小
杨武云 杨叫洪IL 畅晓叫 肖 (女 )
吴 旭(女 ) 何 清(女 ) 余 仪
谷运 龙(羌族 ) 张燕 陆振 华 陈 义
陈 彬 陈 川(纳西 族 )陈陆 义 陈 贯林 膀 厅
赵德武 钟 剑麟 供志 ff』{ 肯 纯 什 健 袁险 峰
汗 洋 曹建明 札玉 波 丹 珠 昂奔(藏族 )拿家 洋
汗其 德 张 彤 张 为人 张 国芬(女 ) 陆 文俊
赵 宪 庚 吉 狄 屿加(彝 族 ) 徐延 豪 高红 张 平
阿 来(藏族 ) 陈 朗(女 ) 陈 琳 女 ) 陈 史华
贺 泓
陈吉 明 陈光 志 陈 张铭 陈新 有 苟兴 龙 范 波 池锐 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5年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5年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7•【字号】•【施行日期】1990.09.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和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监督,促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区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进行监督。

第三条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免。

第四条地区工作委员会讨论问题、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内的贯彻实施;(二)讨论本地区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听取和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听取、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汇报;(五)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行政措施以及本地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六)接受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七)对于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地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可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八)办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九)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十)联系本地区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应由本地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十一)联系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十二)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十三)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1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省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2月1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11•【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1995.02.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於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1995年2月1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组织,都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六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于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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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工作报告2010年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甘道明各位代表:我受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2009年的主要工作过去的一年,面对灾后恢复重建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压力,在中共四川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议要求,积极依法履职,共制定地方性法规9件,修改法规13件,废止1件,批准成都市地方性法规6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6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5个,开展了5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7人次,为有效服务“两个加快”,促进全省经济止滑回升、向好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坚持党的领导,协助省委成功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去年召开的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是在我省奋力推进“两个加快”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省委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了会议的圆满成功。

省人大常委会把协助筹备召开这次重要会议作为全年工作的一件大事,按照省委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级人大和代表的意见,积极提出建议,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这次会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全面总结并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我省人大工作,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省人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对人大工作提出了“四个坚持、四个着力”的总体要求。

二是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也可由其他合适人选担任;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纳入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三是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明确工作评议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是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优化代表结构,加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五是加强常委会和专委会组织建设,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配备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和改善工作条件。

这次会议主题鲜明,意义重大,为人大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必将鼓舞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奋发有为、促进加快发展,激励全省人大代表更加牢记使命、不负人民重托,鞭策全省人大工作者更加奋进破难、爬坡实干,引领全社会更加弘扬民主、崇尚法治,在推进我省“两个加快”和依法治省进程中迈出了开拓创新的步伐、走向了新的更高起点。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把学习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传达贯彻,领会精神,统一部署,狠抓落实,人大工作呈现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围绕中心,推进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省人大常委会把推动省委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中心工作,积极履职尽责。

(一)强化法制保障,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常委会在作出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一年后,听取和审议了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继续本着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知情选择、全程服务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震灾中有成员伤亡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给予再生育照顾,全力做好地震灾区再生育服务工作。

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以及以往工作中所取得的经验,结合四川实际,常委会制定了《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力促进我省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围绕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常委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进一步依法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参考和法制保障。

(二)履行监督职能,促进灾后恢复重建。

为确保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三年灾后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情况报告的决议,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大力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全力以赴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

听取和审议了灾后重建工作中贯彻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情况的报告,督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以旅游市场恢复为主体的灾后重建工作,重树四川灾后旅游新形象。

常委会召开了学习贯彻防震减灾法座谈会和防震救灾恢复重建立法调研会,对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力地促进了我省防震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还经常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和检查督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发挥代表作用,推动灾后恢复重建。

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了灾后恢复重建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广大代表积极参与,提出了关于灾后重建城乡建设实施规划完善及运行、灾区人口安置、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和监察检查、加强对中小学生防震减灾教育等建议45件,形成了灾后恢复重建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地震灾区宗教场所恢复重建等调研报告,受到高度重视,许多建议得到采纳。

常委会加大对代表提出的涉及灾后恢复重建方面建议、意见的督办力度,多次组织省人大代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进一步推动相关建议的办理和工作的落实。

组织在川全国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深入了解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全国人大提出了9件高质量的建议。

三、服务大局,推进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这一引领四川发展的根本战略,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

(一)积极推动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是围绕“止滑提速,加快发展”工作基调,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上半年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关于全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促进扩大投资,促进工业止滑回升,确保“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

二是围绕“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战略部署,重点就加快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铁路和高速公路,大力支持和促进四川交通建设跨越发展;制定《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依法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和经营秩序,加快内河航运发展。

三是围绕“一主三化三加强”工作思路,重点就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三农”投入情况的报告,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加大投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夯实“三农”发展基础。

常委会对统计法和省统计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逐条落实,推动了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服务省委重大决策、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是我省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生态四川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常委会制定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批准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等,初审了《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为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湿地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常委会把加强节能减排作为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又一个工作重点,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节能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深入实施节约能源法,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

常委会组成三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十个市,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了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预算审查监督。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财政决算报告、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处理结果的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财政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和预算的严肃性。

为实施好积极财政政策,及时审查批准了省政府关于200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支持发行18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涉及民生、扩大内需等项目的建设与配套。

继续改进预决算草案的预先审查工作,对省级86个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重点审查,对130个部门决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

建立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制度,探索实行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制度,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水平。

不断推动预决算信息公开,共有涉及粮食直补、扶贫开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等24个项目的148.71亿元专项资金分配,在《四川日报》上公布。

四、为民惠民,推进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积极开展工作。

(一)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制定《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促进基层民主管理,加强基层民主监督,推进新农村建设。

制定《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勤勉、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制定《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

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适应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实践需要。

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关注民生热点,推进社会建设。

修订《四川省中医条例》,更好地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

制定《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批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

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跟踪监督等,加大对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等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八项民生工程”,促进重要民生问题的解决。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推动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长效机制的建立。

组织开展了以“环境治理·生命健康”为主题的四川环保世纪行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支持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和谐。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全年邀请60名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认真听取和采纳人民群众意见。

深入开展促进农民增收、食品生产质量、城乡统筹中的人口问题等专题的重点调研和课题论证,使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更加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

继续加强信访工作,全年共处理来信6057件,接待来访4889人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信访案件,督促“一府两院”依法妥善处理,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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