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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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新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9)《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办信息〔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办信息〔2019〕5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积极践行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补信息化短板,着力支撑强监管,做好2019年水利网信重点工作,我部制定了《2019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3月20日2019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实用、安全”水利网信发展总要求,通过深化水利业务需求分析、落实水利网络安全任务细化实化方案、推进智慧水利、实施水利网信水平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着力补信息化短板;通过整合共享信息资源、完善基础数据库和水利一张图、强化遥感应用,着力支撑强监管。

全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水利业务深度融合,加快提升水利网信水平,为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强力驱动和有力支撑。

一、加强水利网信顶层设计1.出台水利业务需求分析报告。

编制完成《水利业务需求分析报告》,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有关业务需求分析工作,为推进水利业务应用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切实提升水利网信水平奠定基础。

2.全面推进智慧水利工作。

编制完成《智慧水利总体方案》,印发《关于推进智慧水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开展流域区域智慧水利试点和水利业务智能应用成果案例推广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水利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办水保〔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有效支撑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等任务,亟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第一手观测数据质量,提升水土保持监测水平,为客观精准反映水土流失状况与生态系统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目前,水土保持监测中的设备计量管理工作还很薄弱,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计量技术机构支撑能力仍有不足,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形成,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工作是提升新发展阶段水土保持监测支撑能力的必然要求,对于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基础作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尽快补齐监测设备计量管理短板。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3.03•【文号】水建管[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7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按基建程序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今后,所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利用世界银行等外资水土保持项目,都应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把监理工作作为提高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管好用好建设投资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变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发挥监理的作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要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择优选定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要保证监理单位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附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三年三月三日附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监测依据

监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第一部分监测依据第二部分监测目的与分类第三部分监测范围与时段第四部分监测点位布设第五部分监测内容与方法第六部分监测工作量第七部分监测成果要求第一部分监测依据一、监测依据二、监测工作基本要求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松辽水保2010]19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审批的规定》(内水保[2005]29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保[2006]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土流失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 1 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 于 10 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
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
第六条 其它变化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弃渣场以外区域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
1一此页无正文一2一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保〔2016〕 65 号
3 一
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 20% 以上的 。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 20 .% 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整累计长度 20 公里以上的。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
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报水利部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 30.% 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 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
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 第五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歼石、尾矿、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办水保〔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4〕54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现将《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8日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在健全水土保持体制机制,构建“大水保”工作格局上下功夫,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强化预防保护和人为水土流失监管1.划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及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12月底前完成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落地并按要求将划定成果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10•【文号】办水保〔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1〕143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治水事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项目落实还存在对水土保持重视程度不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偏于“宽松软”等“灯下黑”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项目法人要带头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带头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带头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到工程选址选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论证,强化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及时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弃土弃渣和植被损坏,做好表土保护和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控制和防治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水利建设项目对保护改善生态的重要作用,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水利部门要对项目法人加大水土保持政策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其水土保持职责,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和防止“灯下黑”问题,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水利部印发_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规划_

水利部印发_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规划_

Information行业动态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进色资源与大市场无缝对接的步伐,打造呼伦贝尔农牧业产业化“航空母舰”。

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则可以通过品类网的聚合与影响快速掌握优势资源,快速抢占20个单品在全国的网上领先地位,并将企业网上销售和采购全面结合起来,形成真正的供应链管理。

2013年1月,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绛县政府签订了绿色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合作协议,挑选当地的10个至20个优势蔬菜品种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共同打造新绛县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该基地将与建设中的晋南农产品物流园区合作,形成该县农产品虚拟市场与实体市场“并驾”销售的格局,3年内实现年网上交易额70亿元的目标。

李司长认真听取了中国网库的工作汇报后表示,农村电子商务是提升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十二五”规划已经将农业信息化发展提升到战略发展高度,中国网库在此领域作出的尝试和探索值得推广。

电子商务必然要走细分化、专业化道路,中国网库的单品电商模式,对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出了典范,也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借鉴。

据悉,今年农业部信息化建设工作之一是,在全国构建15个大型产业批发市场网络平台建设。

农业部希望吸引像中国网库这样优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共同合作开发农业电商基地,通过优选全国农业实体企业构建单品平台,参与到农业信息化建设中来。

(来源:中国网)水利部印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规划》为推进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按照《全国水利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发展纲要》,水利部编制完成并正式印发了《全国水土保持信息化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总体思路:按照国家和水利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水土保持发展目标,以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分级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水土保持信息化水平,加速实现水土保持现代化,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28•【文号】办水保〔2020〕161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更好地发挥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定位作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任务要求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文件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文件

⽔利部⽔⼟保持监测中⼼⽂件开发建设项⽬⽔⼟保持⽅案技术审查要点⽔利部⽔⼟保持监测中⼼⽂件⽔保监[2008]8号签发:郭索彦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保持⽅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各位⽔⼟保持⽅案评审专家:为更好地贯彻执⾏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开发建设项⽬⽔⼟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提⾼⽔⼟保持⽅案技术审查⽔平,我中⼼根据新标准要求,结合近两年⽅案编制和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起草了开发建设项⽬⽔⼟保持⽅案技术审查要点,并于2007年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开发建设项⽬⽔⼟保持⽅案评审专家⾼级研讨会。

会议学习了新标准,对⽅案技术审查要点进⾏了深⼊、细致地研讨。

经部分编制单位试⽤后进⼀步讨论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开发建设项⽬⽔⼟保持⽅案技术审查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于2008年7⽉1⽇起执⾏。

附件:《开发建设项⽬⽔⼟保持⽅案技术审查要点》(此页⽆正⽂)⼆OO⼋年三⽉⼗⼆⽇主题词:建设项⽬⽔⼟保持⽅案审查要点通知抄送:⽔利部⽔⼟保持司、各⽅案编制甲级证书持证单位。

⽔利部⽔⼟保持监测中⼼咨询评估处2008年3⽉14⽇印发附件:开发建设项⽬⽔⼟保持⽅案技术审查要点为规范开发建设项⽬⽔⼟保持⽅案技术审查⼯作,统⼀技术审查尺度,促进⽔⼟保持⽅案编制质量的提⾼,根据《开发建设项⽬⽔⼟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开发建设项⽬⽔⼟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的要求,就⽅案审查中经常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如下审查要点,供⽅案审查时参考。

⼀、技术审查的总体要求1、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利部关于⽅案审查的有关要求。

2、严格执⾏《开发建设项⽬⽔⼟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业国家现⾏技术标准。

3、查阅⼯程设计⽂件及其审查意见,重视现场考察,核查⽅案是否与⼯程实际相符,核查⽅案的设计深度。

4、注重主体⼯程设计的⽔⼟保持评价,注重⽔⼟流失防治指施布设和典型设计,注重防治措施的可实施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办信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的通知办信息〔2020〕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安全、实用”水利网信发展总要求,深入贯彻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补水利网信短板,全力支撑强监管,水利部制定了《2020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2月14日2020年水利网信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贯彻“十六字”治水思路,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安全、实用”水利网信发展总要求,深入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大力推进智慧水利”一条主线,突出“补水利网信短板、全力推进强监管”两个重点,强化“先行先试、项目前期、标准规范、人才队伍、宣传培训”五项措施,守住水利网络安全底线,加快提升水利网信水平,为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力驱动和有力支撑。

一、补水利网信短板(一)补水利网络安全短板1.实施网络安全能力提升工程。

建成基于大数据的水利部机关网络安全威胁感知和决策指挥平台,提升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推进实施七个流域管理机构网络安全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地方开展水利网络安全威胁感知能力建设。

完成水利政务外网身份认证体系改造。

持续推进水利蓝信应用。

2.推进商用密码应用。

组织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开展水利行业密码应用专题调研,出台推进商用密码应用具体措施。

落实《水利部密码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2年)》,持续推进三峡水利枢纽、南水北调工程等重要水利基础设施和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密码应用。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3]168号(水务)号)二OO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

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设区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八条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12件,淤地坝单坝初步设计审批文件;34第十三条西部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采取措施,统筹协调,发挥生态建设的整体效益。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责任主体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工程中的骨干坝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六条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

工程实施前,要把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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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04.07.16
•【文号】办水保[2004]99号
•【施行日期】2004.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水保[2004]9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的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协助项目法人负责承办项目及所辖监测分站项目的建设管理。

监测分站配合总站做好本站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将所承办项目建设的联系人名单上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章建设实施
第九条本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本工程所需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签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合同约定负责所承担工作的质量,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自检自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设备供货单位应具备设备供货资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和材料,对所供应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合同严格控制工期,确保项目建设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工程涉及的设备、材料和软件等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对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到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及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本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文档目录。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本工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建设资金从中央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

各级监测机构要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建立基建帐户,做到专门设帐,独立核算,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并落实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及时拨入项目法人单位专用基建账户。

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后,才能开始相应项目的建设;逾期不能落实的,项目法人有权缓建相应项目。

第二十三条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本单位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规定,完成各类报表的填报和报送。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批准的概算实施。

不得随意调整概算、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用、拆借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检查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本工程验收分为单项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单项验收和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水利部组织。

单项验收是指针对单个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后进行的验收。

单项验收成果必须具备可独立运行的条件。

初步验收是指对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或监测分站建设工程的验收。

初步验收成果必须具备可进行网络系统集成和进行水土流失试验观测的条件。

竣工验收是指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部建设完成,网络集成调试完毕,具备了投入生产运行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九条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建单位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全部内容。

2、项目承建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了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3、被验收单位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设备、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4、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有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报告。

6、有各承建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有项目分析测试报告和系统试运行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做好项目资产移交。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固定资产部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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