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之例外情况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责任的例外例外情况:少数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意: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所有”违约行为。
①赠予合同《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1条—第1款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⑤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行为形态《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与生活(侵权法)期末单元测试与答案一
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产品责任B.高度危险责任C.用人单位责任D.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正确答案:D解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该原则的法定情形有:(1)监护人责任;(2)用人单位责任;(3)产品责任;(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环境污染侵权;(6)高度危险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致害是过错推定);(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9)医疗产品致人损害;(10)因帮工致人损害;(11)因帮工遭受损害;(12)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情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适用过错推定。
故该选项不属于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当选。
2、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损害结果只包括财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B.加害行为一定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C.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若是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则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A、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故该选项错误。
B、加害行为不一定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也可以是重大过失,还可以是无过错的行为。
故该选项错误。
C、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故该选项正确。
D、若是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则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该选项错误。
3、甲到超市购物,保安表示必须存包后才能进入超市,甲因为赶时间只好存包。
过后甲越想越觉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认为保安此举就是觉得自己是小偷,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超市侵犯了甲的荣誉权B.该超市没有侵权C.该超市侵犯了甲的人格尊严权D.该超市侵犯了甲的名誉权正确答案:B解析:首先,普通利益不同于权利,其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因人而异,缺乏客观标准。
无过错责任原则及适用
第4 卷
第3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n n Jdca l eVo ain lC le e o r a fHe a u iilPoi c to a olg c
20 0 6年 9月
S pe e . 0 6 e t mb r 2 0
中图分 类 号 : F 2 D 52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2—26 (0 6 0 —05 0 17 6 3 20 )3 0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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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 对于民事责任体 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英 美法 系的严格责任原则属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范畴 , 基本上等 同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工业灾难 日
益严重的社会现 实迫使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侵权领域 , 自由经济的发展 又促使 该原则在合 同领 域中确立起 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在 大陆法系和英关法 系国家还有 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 法律特征 ; 归责原则
人 在主观中并不 存 在故 意或 者 过失 , 是 适用 该 责 任 的前 这 提, 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 方当事人 的事 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 第二 , 无过错责任是 与过错 责 任相 并列 的责 任形 式 , 当
论工伤保险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6 ・ 12 (下)
套独立系统。所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并不矛 盾, 而是可以独立存在且共同执行的。 在工伤赔偿中不追究员工 过错, 适度偏向保护受害者员工, 填补受害员工的劳动力和经济 方面的损失, 维护劳动者的一般性生活, 对社会稳定以及企业发 展等方面都是好处良多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人道主义原则: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职工本身并不愿意受伤, 即便劳动者存 在违章过失的行为, 从正常人所拥有的理性角度来说, 区分劳动 者是属于 “自认为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而违章, 还是 “蓄意” 违章是 很重要的。显然,让过失违章的职工承担所有损失是不合常理 的, 在这种情况下, 该劳动者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同时也应对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义务。无过错赔偿责任主要 是为了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保障其基本生活质量, 根 据优者负担理论, 用人单位不该把工伤事故的损失推给处于弱势 地位的劳动者。 若因外部工作环境、 工作性质或者工作设备的问 题引发的事故, 则用人单位理所当然的应该承担损失以及处理赔 偿善后等问题; 若因为员工违反内部规章引发事故, 不管该员工 是否主观有过错, 用人单位都有管理上的失职, 这与工伤保险中 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是一致的。 在该原则之下, 受害方的举 证义务则被大大缩小乃至于被免除, 这是对受害劳动者及其家属 的权利保障, 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散用工风险, 避免因资金 问题陷入经营困境。 所以, 用人单位一方缴纳保险费用来分散责 任, 对双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 这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二) 工伤保险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1.工伤保险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 而是相对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情况下, 侵权人可以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责任的事由。 法律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 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不同侵权类型规定了不同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 得认定为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 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 劳动者的过 错或者故意导致其丧失索取工伤赔偿的资格。虽说这看似是对 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相应的范围限制, 但条文实际上是将原来 的 “违法” 改为 “违反治安管理” 的表述, 所以是远远缩小了被限制 的范围, 仍然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精神。 2.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设有最高赔偿限额: 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 工伤保险中, 由于赔偿义务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 此, 责任容易认定。 加之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非常巨大且 受害人众多, 为了避免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负担, 影响用人 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壮大, 危及社会保险机构的支付能力, 工 伤保险条例设置了最高赔偿额度, 以缓解赔偿义务人的压力。 其 次, 工伤保险条例对最高限额的规定, 也能够使得用人单位可以 预见并预算其所负担的危险责任, 从而依据其经济实力, 评估生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 论行 为人有 无过错 , 法律规 定应 当承担侵 权责任 的, 依 照其规 险责任 , 葡萄牙 法律称 为风 险责任 。
定。 ” 人们 将此 规定称 为无 过错责任 原则 。
我 国法律对无过 错责任 原则的表述方 式 , 学术 界一直存 在着
《 侵权 责任法 》 规定适用 无过错 责任的情 形主要有 : 监护人责 争议 。 任、 产 品缺 陷责 任、 环 境污染 责任 、 高度 危险 责任 、 饲 养 动物损 害
行 为人 的利 益关 系, 维护 社会正 常运行 秩序 。 三、 无过错 责任原 则表述方 式的选 择 无过 错责任 原则 , 英 美法上 称为严 格责任 , 德国法律 称 为危
( 一) 无过错 责任原 则 的法律规 定
我 国《 侵权责 任法》 第7 条 规定 : “ 行 为人损害 他人 民事权益 ,
严重 的社会 问题 , l 9世纪末 2 O 世 纪初 , 大 陆法 系和英 美法 系国 任 。
家通 过立法 逐渐 确立 了无过错 责任 原则 。 所 以, 无过错 责任 原则 的产 生是 社会发 展 的必然结 果。
2 . 由法 律 明确规定 免责 的情 形
在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情况 下, 行为人可 以直接 根据法 定免责
是找 出种种免 责理 由进行 抗辩 , 最 终的结果 是很多受 害人得 不到 空 中发生爆 炸 , 伤亡 乘客 ( 家属) 要求 赔偿损 失 , 不 用举证 证 明经 赔偿 , 激 化 了社会矛 盾 , 影响 到了社 会的 正常运 行。 为解决 这个 营者 是否有过错 , 经营者如 果要否 定受害人主 张则要 承担举证 责
◆ 法学 研 究
2 0 1 3・1 0 ( 中)
论《 侵权责任法》 中的无过错责任 藤则
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前,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所谓工伤赔偿的无过错原则, 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 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二、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依据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有利于保护经济与谈判地位相对弱小的雇员, 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
该原则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撑理论和理由, 主要如下:1. 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 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 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2. 劳动者的危险来自于用人单位, 即凡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对其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3. 劳动者受到伤害都是非自愿的, 即便劳动者受到伤害有时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但也并非出于自愿。
工业社会的法律推定劳动者不会伤害自己。
4.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权益。
雇员与雇主相比, 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谈判力量上, 均是相对弱小的一方, 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 雇员的处境更加不利,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可以使劳动者受到伤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5.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表面上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 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伤的认定我国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 而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列举的方法, 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 进行界定, 具体如下: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使得在某些特定行为中,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方应该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造成损害的一方是有过错、故意或疏忽的,而是基于某些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和损害而对某些人或财产进行赔偿。
本文将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列举出三个案例来说明。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呢?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动物咬人一类的事件。
当我们养狗或者驯养高危动物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个原则。
无论我们是否在这个事件中疏忽了,只要我们的动物咬了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时,在危险地区进行建设时,都应该遵守无过错责任原则。
毕竟,我们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即使是我们在尽了全力保护之后。
接下来,我会列举三个案例,以便更好的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一: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这个案例发生于1928年,有一名铁路工人将一位正在搭乘长岛铁路的女乘客——Helen Palsgraf——推倒了。
在推倒时,工人手中拿着一根托运的包裹,里面装着炸药。
这个包裹因为压力过大,掉落在了铁轨上,发生爆炸的时候,震动影响到了站台上的Palsgraf。
她因此惊恐地失去了平衡,摔倒在了地上,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然而,在此时,Palsgraf试图要求铁路公司承担医药费用,并提起了诉讼,但是她并不知道炸药包的存在。
最后,法庭认定铁路公司与Palsgraf之间没有过错关系,因为铁路公司并不知道工人手中的包裹里面竟然放着炸药。
在这个案例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非常明显。
铁路公司并不在意包裹的内容,而是在关心坚实可靠地运输它;但是当包裹的内容涉及到了安全风险,铁路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Escola v. Coca-Cola Bottling Co. of Fresno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女招待在咖啡厅里打开一瓶可乐,结果整个瓶子爆炸了,刚好瓶口朝向她,她被爆炸的瓶子铲中,遭受了伤害。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作者:佚名法规来源:不详点击数:2207 更新时间:2007-9-1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归责原则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受害人对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行为人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一、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的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损害,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即学校承担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以其已尽到选任、监督和教育职责为由而免责。
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教师追偿。
二、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20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综合法律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5)
2020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综合法律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5)1、根据下列材料回答{TSE}题。
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买卖合同,由卖方出售小麦1000公吨给买方。
装船时,卖方将出售给买方的小麦与卖给他人的小麦混装,共3000公吨。
卖方准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舶公司分拨1000公吨给买方。
但运输船在海上遇高温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公吨得以安全到港。
卖方告知买方:其购买的1000公吨小麦变质,损失自负。
买方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卖方继续对10(30公吨小麦履约,并赔偿损失。
中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小麦的买卖合同没有明确合同的适用法但是约定了“Incoterm⑩2010CIF天津”。
法院处理小麦的买卖合同中风险是否转移的适用法是()。
(单选题)A. 中国合刚法B. 美国合同法C.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试题答案:D2、下列侵权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
(多选题)A. 产品责任B. 高度危险责任C. 医疗损害责任D. 环境污染责任试题答案:A,B,D3、以下法律解释中属于无权解释的是()。
(单选题)A. 立法解释B. 行政解释C. 司法解释D. 学理解释试题答案:D4、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单独适用时,执行机关是()。
(单选题)A. 人民检察院B. 监狱C. 公安机关D. 人民法院试题答案:C5、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
[2002年真题](多选题)A. 社会保险B. 养老保险C. 财产保险D. 失业保险试题答案:C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这一规定属于()规范。
[2013年真题](多选题)A. 准用性B. 确定性C. 情况性D. 事实性试题答案:A,B7、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一、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
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
因此,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责任,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凡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免责条件。
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应当举证:(1)法定免责条件之存在;(2)免责条件适用于该案。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上述三个免责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免责条件,包括:(1)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直接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65.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67.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8.用人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69.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什么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什么导读: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什么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有什么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一般适用于大陆法系中,那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两者都是属于归责原则之中,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在于,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它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多用于合同法之中。
具体如下所述: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
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
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
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
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
二、严格侵权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2、过错推定原则情形;3、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4、公平责任原则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健。
在医疗保健领域中,无过错原则通常应用于医疗事故的处理。
即使医生没有犯错,但如果病人的结果出现了问题,医生仍然可能面临责任。
这是因为医疗保健提供者有一定的义务,要确保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符合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确保患者获得良好的疗效。
因此,如果医生没有采取适当的步骤来确保他们的患者得到必要的检查、诊断或治疗,它们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二、工业和建筑。
在工业和建筑领域中,无过错原则通常也会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可能被要求采取合理的步骤,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保证有关场所的安全。
如果事故发生并导致伤害或损失,工人可能面临责任。
这可以是因为他们没有采取足够的步骤来确保安全或因为他们没有遵循标准安全程序。
三、财务。
在财务领域,无过错原则通常应用于财务会计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财务会计有责任确保会计准则得到遵循,并确保公司的财务计划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会计没有遵循规范并导致公司出现了财务问题,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总之,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医疗保健、工业和建筑以及财务等各个领域。
在每个领域中,人们都有责任确保他们按照标准流程执行自己的任务,并采取适当的步骤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当地的法律和法规。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避免无过错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