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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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3篇)

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化工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对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案例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销售。

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受到影响。

2018年,当地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认定其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并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

随后,受害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

因此,该企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受害居民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化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与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居民身体健康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表现在:(1)污染物排放时间与生态环境破坏、居民身体健康受损时间基本一致;(2)受害居民居住在污染源附近,长期暴露在污染物环境中;(3)受害居民身体健康受损症状与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相符合。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该化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与环境污染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三)恢复原状;(四)赔偿损失。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1)恢复原状:该化工企业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环境原状;(2)赔偿损失:该化工企业应赔偿受害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可使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

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需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环境侵权责任为视角

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环境侵权责任为视角

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也进行了规范 ,即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将不承担 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大致概括,可以包括 以下几种:首先是不可抗力 . 其次是受害人过错 ,还包括第三人责任等 ,在这三种情形还包括了正当防卫 与紧急避险 晴形。笔者认为,对于此三种情形 ,应当进行详细的阐释 。 首先 ,不可抗力 。根据现行环保法律,它 主要是指地震 、海啸等极 端自 然灾害和战争。笔者在 此需要 强调 的问题 是 ,如果 出现 了不可抗 力 ,那么企业的责任就完全免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环境污染损

( 一 ) 环 境 侵 权 中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的 适 用 在环 境 侵 权 中 的适 用 无过 错 责任 原 则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对 于 环 境侵 权 责 任 认 定 时 ,其相 关 的必 要 条 件 法 律 做 出 了 一 定 的规 范 ,于 此 同 时 ,我 国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主要指 《 侵 权责任 法》 的相关


任将会不再承担 ;最后是第三人过错。所谓第三人造成 的过错 ,是 指第 三人 的过错给环境造成 了一定 的消极损害 ,那 么此时受害人可 以向污染 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 偿。如果污染一方 被请求赔偿 后 , 其将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 三 ) 明 确 环境 侵 权 损 害的 赔 偿 方 式和 赔 偿 范 围
二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法 律 适 用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 ) 环 境侵 权 的构 成 要 件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问题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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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 境 侵 权 责 任 为视 角
叶 星
摘 要 :环境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从我 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出发,寻找到环境侵权 责任法律适用的思路。厘清 《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而建立起 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原则,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中,一是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 义,而只具有回 复权利的性质。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表现为原告 ( 受害人 )举证责任的减轻 ,被告 ( 加害人)举证责任的加重。' 3然 ,在研究环境侵权责任法 - 律适用问题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抗辨事由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等几个问题。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作者:————————————————————————————————日期: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法律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童光法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

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

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

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采纳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1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二元归责说和一元归责说。

曹明德、罗丽等教授主张采取无过错归责即一元归责说,〔2 〕而另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归责与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说。

〔3 〕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民法过去采取了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4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环境法学界对于何谓污染环境侵权及其与环境侵权有何不同,何谓环境侵害,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否一致等基本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就采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等不同概念存在分歧。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生态破坏责任。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环境就包含生态环境,只不过由于字面上没有显示出来,而被多数人解释为不包含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确定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本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条款。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124条就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本条坚持这个立场,故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须具备过错要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

其中,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环境通常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生态和环境原本是分开的,因而使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立起来。

本条把生态和环境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概念,凡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都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要件。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环境被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对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北京市朱家湾村委会诉首发集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案情:首发集团建设京承高速公路时,高架桥的附属排水设施处于未完工状态,桥上流水流到桥下朱家湾,使其水泥路面呈现不同程度破损。

朱家湾村委会诉请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朱家湾村委会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首发集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朱家湾村委会的损失与高架桥排水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故其应进行合理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问题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问题
定相 矛盾 。
专门法律, 这属于公共领域的法律规定, 由于不当定位, 提供相反
对于 环境侵 权 归责原 则来说 , 立法 的二元 必然造 成司 法 的二 的解释 为: “ 违 反 国家规 定 , 排放标 准 , 甚至会 造成 人身财 产损 害, 。换句 话说 , 只 有在 生 产活 动排 放污 染 元。 环境 破坏 由于 缺 乏无过 错 责任 原则 的规定 , 一 般适 用过 错责 但 也接 受 民事赔偿 责任 ” 任原 则; 而 对于 环 境污 染来说 , 由于立法 的不统一 , 法 官根据 对法 物 违反 了 国家规 定 的排 放 标准 的 , 这 样 才要 承担 责任 。 这 在一 定
另外在赔偿范围上我国缺乏对环境侵权所造成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就造成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违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损害赔偿环境权益的损害赔偿等相关背经济发展规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而另一方面规定亦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更是难以有效遏制在逐利动机驱使当环境侵权事件发生时如果所有的责任都由整个企业来承担下的恶性环境侵害行为
因为违 反 了规 定 , 这 些法 律 , 法规 , 规章 , 错责任原则, 环境被 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 以“ 违法性” 作 为 违反行政 法 上的规 定 ,
为归 责 的前提 , 具 有 很强 的 “ 中国特色 ” 。因此 , 该 条规 定 与传 统 其 中大部 分是行 政法律 规 范范畴 , 这 实际上 是混淆 之间 的界 限私 无过 错 责任理 论不 符 。 同时 , 这 也与 作为 特别 法 的环境 立法 的规 法和 公法 , 而不 是地方 法规 的私人 法系 和大 陆法系 侵权法 领域 的
条 的理 解和 具体 案情 的需要 而选择 适用 不 同的归责 原则 , 造 成实 意义上的责任 , 为肇事者逃逸提供了一个借 口。 。 际执法 过 程 中, 有 的案件 适用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 而 有 的案件 则适 用 过错 责任 原 则 。 虽然 造成 了一定 的混乱 , 但 是这种 情 况反 而给 ( 三) 免 责事 由过 于狭 隘 因 为环 境侵 权 的适用 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是 相对 的 ,不 是绝对 在 合法 的情 况下 , 肇事 者可 以减 少法 律 责任 或免 除责 任 。综 法 官 灵活 适用 两 种归 责 原则 创造 了条 件 。这种 法条 虚 置 的情 形 的, 也充分 说 明我 国环 境侵 权归 责原则 立法 的不科 学性 , 非常 态的二 上所述 , 中国的 环境保 护法 , 环境 的污 染损 害免责 声 明条件 下 , 以 不 可抗 力造 成 的损 害 的受害 人 自己的行为 , 以及 因 元 立法 需要 根据 现 实 的需求 予 以调 整 。 对 现实 司法 现状 的反 思 , 下三 种类 型 : 可 以明确两 种归 责原 则适用 的领域 , 了解 两种 归责原 则在环 境侵 第 三者 故意 或 因疏忽而 造 成伤 害 。 我相 信 , 在环 境侵 权责 任免 责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由于很多⼈没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污染环境不仅给⼈们⾝体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的⾏为,那么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对其有过错的⾏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过失即⽆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推定加害⼈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过错责任原则,⼜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后,法律规定不以⾏为⼈(侵权领域⾥的致害⼈和合同领域⾥的债务⼈统称为⾏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为⼈有⽆过错⽽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为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的情节不能适⽤⽆过错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当事⼈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各⾃分担损失的⼀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段“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式。

这⼀⽅式本⾝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开始就是⼀个补充的⼿段,⽽不是⼀个⼀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

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由裁量权。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产⽣;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得以保障和发展。

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特别是工业造成的污染,如果没有做好相关措施和排放标准,将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自身健康,对此造成损害的也就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就此作出分析,对于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特别是工业造成的污染,如果没有做好相关措施和排放标准,将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自身健康,对此造成损害的也就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就此作出分析,对于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

▲一、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

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

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

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二是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三是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

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关系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救济的问题。

在我国,侵权关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本文将从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关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前提是侵权人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

(3)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关系中,如果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受害人的损失又不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补偿,则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2. 法律适用原则(1)优先适用特别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如果存在特别法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上位法的规定优于下位法的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侵权关系中,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的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首先要求侵权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4.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违反了法定义务,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2、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损害的客观 性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的通例。

3、主张二元归责体系。分两类处理:一种是破坏环境的污染,以过错
责任原则归责;另一种是非故意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以结果的违法性直接断定行为违法的做法,有悖于法的客观理性。


2、英美法系立法
自1970年以来,美国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
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
(或称1980超级基金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 等,均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六、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
•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损害事

2、由于环境案件十分复杂,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提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就必然 使受害人陷入不利的境地,在举证成本与获胜机会作价值权衡时,如果受害 人另有退路-如获得社会救助可供选择的话,往往会选择后者而使侵权行为 人免责。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都是非常不利的,同
的生命或健康时,与该排放有关的企业者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
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伴随企业的活动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
废水或废液,或者向地下渗透而危害了人的生命和身体时,与该排放或向地
下渗透有关的企业者,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 《矿业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为了采掘矿物而挖掘土地,由于排放 坑水或废水、堆积废石或排放矿烟,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损害发生时的该矿 区的矿业权者,或者损害发生时矿业权业已消灭,矿业权消灭时该矿区的矿 业权人,负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

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

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作者:张兆武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摘要:针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更是值得关注,对三人的界定,第三人所致的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的规定都需要去探讨。

我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

关键词:第三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我国的法律针对第三人环境侵权问题,在《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所体现。

一、第三人的界定1.第三人的含义环境侵权中的第三人是指在环境侵权事件中,除了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以外的人。

他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首先,他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被侵权人。

其次,他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再次,他与侵权人没有意思联络,否则可能造成共同侵权而成为侵权人。

因此在这里的第三人过错就是指在环境侵权事件中,除了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以外的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事实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所致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存在。

第三人在实际的环境侵权事件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这种行为不要求其必须违法,即不论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要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即可。

(2)危害事实的存在。

危害事实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方面,是已经造成危害,并且发生了实际的环境损害结果。

第二方面,损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但是对环境又危害的影响,足以造成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

新修改的《侵权责任法》将原来的“损害事实”改为“危害事实”,这实际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降低了法律的门槛,并且使原来的法律规定更为严谨。

(3)因果关系的存在。

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危害事实发生因果关系。

针对因果关系的存在,学界主要存在四种学说,即流行病因果关系说、优势证据说、盖然性说、因果关系推定说。

二、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我国现阶段针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部法律。

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很多⼈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定的了解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也是⽐较⼴的,其中也包括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希望⼩编整理的知识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环境污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的⾏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过错责任。

2、并不以⾏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的权益⽽设⽴⽆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举证,实⾏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适⽤⽆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规定的特殊侵权⾏为才可适⽤⽆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适⽤中的局限性(1)⽆过错责任原则在⽴法设计中的缺陷。

如我国《民法通则》与其他部门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不统⼀。

(2)在司法实践中有局限性。

如⽆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为⼈的过错,对确实⽆过错的⾏为⼈不公平,使得⾏为⼈不情愿承担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国家或政府在环境污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4)⽆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可能使⼀些⽆过错致害的企业陷⼊经济困境甚⾄破产,⽽且,即使企业破产,也不能使众多环境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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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1. 你看啊,就像饲养动物的人,如果他养的动物伤了人,就算他没过错,那他也得负责呀!比如说你养了只很温顺的小狗,结果它不小心把邻居咬了,你能说你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2. 产品生产者也一样啊,如果生产的东西有缺陷导致人受伤,即便他不知道这缺陷,难道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就好比一个玩具厂生产了个玩具,没想到里面有个小零件会脱落被小孩吞下,这时候厂家能推脱责任吗?
3. 想想那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哟,像搞高空作业的,万一出了事儿,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得负责呢!就像是在高楼上擦玻璃的工人,工具掉下去伤了人,能怪他不小心吗?可他还是得担责呀!
4. 环境侵权中也是这样的呢,要是企业污染了环境让周围居民遭了殃,难道还能说自己没过错就不管啦?好比一个工厂排污水,让附近的农田都毁了,工厂能不负责吗?
5.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就算司机没违规开车,但造成了行人伤亡,他也不能完全脱身呀!比如说在正常行驶的时候突然有行人冲出来,发生了事故,司机还是得负责呀!
6. 建筑施工要是威胁到了别人的安全,哪怕是不小心的,施工方也得负责吧!就像在路边施工,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路人经过时被砸到了,这能怪路人自己倒霉吗?
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这样,不管你有没有主观过错,在特定情况下就得承担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家的权益呀!。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特别是工业造成的污染,如果没有做好相关措施和排放标准,将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自身健康,对此造成损害的也就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就此作出分析,对于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

一、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

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

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

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65.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67.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8.用人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69.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研究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研究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研究黄镝【摘要】《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与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单行法共同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单一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局限性,应当予以完善,建议通过加入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归责方式进行调整.【期刊名称】《兰州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2)002【总页数】3页(P132-133,170)【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作者】黄镝【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一)环境侵权概念的梳理“环境侵权”较少出现在我国环境侵权相关立法中,且含义模糊,更多地是作为学术概念为学者讨论研究。

学者对环境侵权概念界定的最大分歧在于环境侵权的客体是否包含环境权,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如曹明德先生[ 1]。

吕忠梅教授也认为环境侵权有公益和私益二重性[ 2]。

但是,有些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客体不应当包括环境权,如徐祥民先生的观点[ 3],邹雄先生也有类似观点[ 4]。

民法领域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财产和人身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 5]笔者认为,将环境侵权行为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由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在侵权行为概念基础上研究环境侵权行为。

首先,环境侵权的客体应为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尚未形成权利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均是通过自然环境这一媒介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对他人私权利的侵害,甚至包括环境生态的破坏,因而兼具公害和私害双重性。

但应当区别损害结果和环境侵权客体,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性质上为私权保障法,将环境侵权行为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对其规制应当倾向私权利保护;而环境权理论尚未成熟,且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环境权为环境侵权的客体,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制度保护环境权,因此环境侵权的客体不应当包括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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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一)
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补偿问题,但是,它的适用破解了环境侵权归责难题,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其价值和在侵权行为法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一、无过错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确立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因违约引起的民事责任很少见,更多的是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受损而引起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民事责任又可分为过错和无过错两类。

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般归责原则,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普遍归责原则。

但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故频繁发生,使得在环境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被引入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害方多为国家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它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

也就是说,企业即使没有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受害人个人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会使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秩序遭受破坏,甚至会放纵现代科学技术给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生存带来某些危害因素。

这种情况下,过错推定成为程序法上常用的加强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然而,过错推定的效果只不过是使过错举证责任发生移转,但由于环境案件十分复杂,且加害方无论从财力、人力、拥有资讯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完全可能凭借其优势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则并无相应实力和时间完成反证,因而往往导致救济落空。

所以,在环境侵权领域,无过失责任的适用成为必然。

第二,在环境损害救济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也是民法中“公平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排污者大多是经营性的获利企业,它们从事危险活动,制造了危险,并且因此危险活动获得了较大利益,既然由此而获利,就应当为其获利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由其承担责任合情合理,与此同时,他还可借助于价值机制、保险措施等将损害赔偿社会化,使法律责任的利益价值和补偿功能得以实现。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应用,是对现代工业和科技发展产生的对人的巨大危险的一种法律和道德的回应,对环境侵害提供了更充分、更有效的救济,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在此领域的不足。

现代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大都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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