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
In life, if someone gives help, it is lucky, and if no one gives help, it is destin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导读: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
法律责任的一种。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
法律责任的一种。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
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
对于借⼑杀⼈这个成语⼤家都应该了解,通俗来讲就是通过帮助和推动他⼈的犯罪⾏为来避免⾃⼰承担责任达到⾃⼰的⽬的。
⽽现实⽣活中还有另外⼀种情况那就是造成的损失却⽆⼈能够进⾏明确的负责,⽽这需要有⼈承担⽆过错责任,那么⽆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情况
1、⽆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为⼈造成他⼈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特别加重其责任,让⾏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过错责任可适⽤于两类情况,⼀类是指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分担民事责任。
第⼆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员⽆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到⽆过错责任的适⽤情况往往有两种,⽽不管是哪种情况实际上当事⼈都没有直接责任,但是所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果所需承担责任⽐较严重的请联系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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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案例:雇员装模板摔伤雇主无过错赔偿雇主曾某家建房子,雇佣木工李某安装模板。
施工前,曾某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
但李某不听,在曾某离开后,为图省事仍然站在模板上施工,模板因承载过重而垮塌,李某当场从二楼摔下致腰椎骨折。
经鉴定,李某为四级伤残,致残70%.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曾某在支付了4486元的治疗费用后不再出钱,争议由此发生。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赔偿其人身损失共计92795.8元。
曾某辨称,其在施工前即已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但李某不听安排才酿成安全事故,因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被告曾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而受伤,被告曾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李某作为多年的木工,应知违章作业的危险性,仍然不听被告曾某的嘱咐及安排,擅自站在模板上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本人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损失。
同时认定原告经济损失78145.96元。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 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 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引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它们在确定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表现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如下:1.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行为,如故意侵权、过失行为等。
2. 相对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发生必须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3. 需要证明: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损害的发生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赔偿方式: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如下:1. 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使用,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2. 绝对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只需证明损害与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关系。
3. 赔偿方式: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相互补充,有着以下关系:1.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使用。
2. 赔偿方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3. 证明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损害的发生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只需证明损害与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品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它们在确定责任的时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详细介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过错: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错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2. 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3. 损害:过错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处罚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雇佣关系等。
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法律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产品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等。
2. 损害: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实际的损害。
3. 产品缺陷或劳动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劳动关系中的事故等情况。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即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的时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适用范围,但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1.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法律关系。
2. 证明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仅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使得在某些特定行为中,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方应该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造成损害的一方是有过错、故意或疏忽的,而是基于某些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和损害而对某些人或财产进行赔偿。
本文将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列举出三个案例来说明。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呢?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动物咬人一类的事件。
当我们养狗或者驯养高危动物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个原则。
无论我们是否在这个事件中疏忽了,只要我们的动物咬了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时,在危险地区进行建设时,都应该遵守无过错责任原则。
毕竟,我们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即使是我们在尽了全力保护之后。
接下来,我会列举三个案例,以便更好的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一: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这个案例发生于1928年,有一名铁路工人将一位正在搭乘长岛铁路的女乘客——Helen Palsgraf——推倒了。
在推倒时,工人手中拿着一根托运的包裹,里面装着炸药。
这个包裹因为压力过大,掉落在了铁轨上,发生爆炸的时候,震动影响到了站台上的Palsgraf。
她因此惊恐地失去了平衡,摔倒在了地上,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然而,在此时,Palsgraf试图要求铁路公司承担医药费用,并提起了诉讼,但是她并不知道炸药包的存在。
最后,法庭认定铁路公司与Palsgraf之间没有过错关系,因为铁路公司并不知道工人手中的包裹里面竟然放着炸药。
在这个案例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非常明显。
铁路公司并不在意包裹的内容,而是在关心坚实可靠地运输它;但是当包裹的内容涉及到了安全风险,铁路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Escola v. Coca-Cola Bottling Co. of Fresno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女招待在咖啡厅里打开一瓶可乐,结果整个瓶子爆炸了,刚好瓶口朝向她,她被爆炸的瓶子铲中,遭受了伤害。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种不同的责任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当一方因过错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依据在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
在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责任规则,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纠纷案件。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方的过错行为、另一方的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存在时,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是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等。
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依据在于一方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得以适用,例如法定责任、举证责任等。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方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效果是要求无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没有过错行为。
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三、3.1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则,主要在于责任的基础和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过错行为而产生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在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法律概念,它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为事故发生并非由施行人
的过错所致,施行人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有八种情况被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它们分别是:
1. 客观不可抗拒因素
客观不可抗拒因素是指一些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是由于
施行人的过错所造成的。
举个例子,一场自然灾害导致建筑物崩塌,施行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2. 他人行为
如果事故是由于他人行为所引起的,而施行人没有任何责任,那么施行人就不应该承
担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一名司机驾车时被撞,那么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3. 自愿受害
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因外部原因导致施行人无法履行法律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政府因
战争、经济危机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那么政府就可以主张无过错责任。
5. 法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施行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法律规定银行在某些情
况下不承担某些客户的损失。
6. 警告或告知
如果施行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被保护人给予了明确警告或告知,并且被保护人仍然
决定执行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损失,那么施行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一个
旅游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游客不要离队,游客还是离队并出现了损失,那么旅游公司不应该
承担赔偿责任。
7. 合理期望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护人们可能有合理期望,但是施行人不需要满足这些期望。
例如,一家银行向顾客提供理财服务,但是不能保证所有投资都能盈利。
8. 不当行为
总结。
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其承担法律责任。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3. 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法律明确规定。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后果1. 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如丧失的收入、医疗费等。
(3)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如精神创伤、心理阴影等。
2. 民事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行为人排除对受害人权益的妨碍。
(3)消除危险:行为人消除可能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危险。
(4)赔偿损失:行为人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诉讼时效的起算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同。
受害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4. 免责事由尽管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3)第三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1. 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什么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不管⾏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是要承担⼀定的民事责任的。
⽽实践中很多⼈分不清楚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介绍⼀下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以后,不问加害⼈有⽆过失,只要加害⼈之⾏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均得承担责任的⼀种法定归责原则,其⽬的在于补偿受害⼈所受的损失。
⽆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不考虑加害⼈的过错。
它不问加害⼈有⽆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包括⾃⼰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绝不是以“⽆过失”作为归责原则。
第⼆,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
在过错责任适⽤的情况下,过错不仅是责任的要件,⽽且是决定责任的最终要件,即⾏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为⼈有⽆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为及损害对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受害⼈的故意⾏为通常作为免责事由。
第三,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规定,⽆过错责任仅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过错责任法定化的原因在于,此种责任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般的法律责任,在法⽆明⽂规定时,给加害⼈施加此种责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且会妨碍整个侵权规范的职能的发挥。
适⽤⽆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的所有⼈、驾驶⼈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快捷的同时,⾃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所带来的风险。
⼆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训练,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熟悉,因此,机动车的所有⼈、驾驶⼈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类型是什么?
Instead of waiting for others to love you, it is better to love yourself and treat yourself better, because your life is not long, and be better to the people around you, because you may not be able to meet you in the next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无过错责任原则类型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称为客观责任原则。
通俗的来讲,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因为一些人而造成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针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来说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类型是什么?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
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
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什么
⽆过错责任是什么
对于⽆过错责任是什么,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错责任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即不论当事⼈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过错责任适⽤于损害后果的发⽣为不可归责于双⽅当事⼈所导致的场合;
第⼆,⽆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
第三,⽆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第四、⽆过错责任限制了⼀般免责事由的适⽤,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为过错责任的⼀般免责事由,但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都受到限制;
第五,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过错,⽽在⽆责任情况下,⾏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过错⽽取决于他的⾏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在合同领域只要⾏为(作为或不作为)最终导致合同的不能履⾏,且不论该⾏为的发⽣原因如何,⾏为⼈都要对⾃⼰的⾏为承担责任,即法律已认定当事⼈的⾏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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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
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4条未规定免责事由。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十分明确地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5条也没有规定免责事由。
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笔者以为,上述法定的免责事由虽不均衡,但受害人的故意和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应当作为所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通用的必然免责事由。
二、正确区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熟重熟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有二:①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②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宪法第 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侵犯”【1】的含义:①非法干涉别人,损害其权利;②侵入别国领域。
基于立法措词的严谨性,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侵犯”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就是对行为合法性的否定评价,因此实施侵犯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依据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而实践中,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相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煤气泄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
煤气公司的煤气管网泄漏本身具有隐秘性和潜在性,受害人李某夫妇居所附近发生几起煤气泄漏中毒事件,至今煤气公司仍未查到泄漏点,很显然不能以未查到泄漏点而否认泄漏事实存在。
何况煤气公司曾以切断气源、免费送罐赠气、私下赔偿等一系列做法默认了煤气泄漏这一事实。
只是强调李家夫妇中毒当日煤气管网无泄漏。
公安机关出具的李家‘炉灰燃烧完好,煤烟中毒的可能性极小’。
事发当日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虽挖开一处管道,却仓促告停,不进行全面、彻底勘查,不能排除煤气泄漏致人死亡的最大可能性,联系、客观地审查案件的全部事实及证据,李某死亡、妻子一氧化碳中毒系煤气泄漏所致确存高度盖然性,煤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且因煤气公司曾通知搬迁,李家未搬,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煤气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处赔偿 41563.96元。
【2】”笔者以为,此例就是典型的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相混淆的实例。
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和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故意。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此处的受害人故意应当是指:①受害人的自杀、自伤行为;②受害人盗窃煤气,盗窃、破坏煤气设施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③受害人在煤气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此例中既不存在不可抗力,受害人也未从事上述三种行为,只是煤气公司曾通知其搬迁而未搬。
此未搬迁之行为只是一种过失而非故意,因此此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其结论很明显: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煤气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再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推定过错是指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那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由此而承担过错责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四)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依此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则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由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
类似的还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
而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均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推定过错十分相近似,尤其是都是特殊侵权行为引起,当二者的法条混在一起时(都在民法通则121-127条之间)更容易混淆。
因此,在适用时必须对各法条规定之用词深入剖析推敲,方能正确理解立法意图,把二者区分开来。
三、正确区分与公平责任原则的界限公平责任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它是指法条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施中由法官根据立法精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将民事责任分摊给各方当事人,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公正裁决的归责原则。
如民法通则第109条、第132条以及意见(修改稿)177条、178条、179条规定的情形,都是对公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之构成要件: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
②不符合法定的无过错责任之要件。
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受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就毫无因果关系。
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是加害人的行为。
④法条中有原则性规定。
从二者的构成要件足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归责原则。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且后者隐含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如果弄反了就将严重影响裁判结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是要么加害人承担全责,要么免责;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结果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分担多少由法官决定。
因此,实践中应当慎用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方可在法律有原则性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