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咱们的生活中,责任这个词儿常常被提起。
有时候,责任的判定并不是那么简单明了,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先给您说个事儿,前阵子我去菜市场买菜,就碰到了这么一件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点关系的事儿。
有个卖水果的摊主,他把一筐苹果整整齐齐地摆在摊位前。
这时候,一个小朋友跑过来,不小心撞到了这筐苹果,苹果滚了一地。
摊主呢,啥也没说,赶紧先把苹果捡起来。
小朋友的家长赶过来一个劲儿道歉,还说要赔偿。
摊主却说:“没事儿,孩子也不是故意的。
”您看,在这个小小的场景里,如果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摊主可能就得承担这筐苹果受损的责任,哪怕小朋友不是故意的。
为啥呢?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说的就是,不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得承担。
比如说,在一些高度危险作业的领域,像高空作业、高压输电。
哪怕相关单位已经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可一旦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他们也得负责赔偿。
这可不是说他们做错了啥,而是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就存在着很高的风险,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这么规定了。
再比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家邻居养了只大狗,平时都挺温顺的。
有一天,一个路人从他家门口经过,这狗不知道咋的突然发了狂,把路人给咬伤了。
邻居赶紧带着路人去医院,该打针打针,该赔偿赔偿。
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哪怕邻居觉得自己对狗一直管教有方,也得承担这个责任。
还有产品责任,要是您买了个有质量问题的东西,用的时候受了伤,厂家就算没过错,也得负责赔偿您的损失。
有人可能就说了,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是不太公平啊?其实啊,这恰恰是为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要是非得证明过错才能赔偿,那受害人可能就得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证据,还不一定能成功。
不过呢,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比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那行为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对他⼈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是有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影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那么,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1、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
2、⽆过错原则在适⽤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以保护受害⽅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利益的情况下产⽣的,都是为了更⽅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
⼆、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区别:1、适⽤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就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这⼀原则时,对⽅就⾃⼰⽆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就可免责。
⽽适⽤⽆过错,不考虑⾏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为⼈承担责任,⾏为⼈不得以⾃⼰⽆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违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如在⽆偿的民事⾏为中,⼀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及轻重没有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然不存在责任的⼤⼩及轻重。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
⽽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
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以确定⾏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古代社会奉⾏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受害⼈即可要求加害⼈赔偿,⽽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为⼈,⽆论其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单地说,有损害则有责任,⽆损害则⽆责任。
在适⽤⽆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当违法⾏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侵权责任即为构成。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就不能适⽤⽆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侵权责任。
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三个:即违法⾏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以下四种特殊侵权⾏为适⽤⽆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辞⼈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侵权责任,三是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的侵权责任,四是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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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使得在某些特定行为中,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方应该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无需证明造成损害的一方是有过错、故意或疏忽的,而是基于某些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和损害而对某些人或财产进行赔偿。
本文将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列举出三个案例来说明。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呢?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动物咬人一类的事件。
当我们养狗或者驯养高危动物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个原则。
无论我们是否在这个事件中疏忽了,只要我们的动物咬了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时,在危险地区进行建设时,都应该遵守无过错责任原则。
毕竟,我们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即使是我们在尽了全力保护之后。
接下来,我会列举三个案例,以便更好的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一: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这个案例发生于1928年,有一名铁路工人将一位正在搭乘长岛铁路的女乘客——Helen Palsgraf——推倒了。
在推倒时,工人手中拿着一根托运的包裹,里面装着炸药。
这个包裹因为压力过大,掉落在了铁轨上,发生爆炸的时候,震动影响到了站台上的Palsgraf。
她因此惊恐地失去了平衡,摔倒在了地上,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然而,在此时,Palsgraf试图要求铁路公司承担医药费用,并提起了诉讼,但是她并不知道炸药包的存在。
最后,法庭认定铁路公司与Palsgraf之间没有过错关系,因为铁路公司并不知道工人手中的包裹里面竟然放着炸药。
在这个案例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非常明显。
铁路公司并不在意包裹的内容,而是在关心坚实可靠地运输它;但是当包裹的内容涉及到了安全风险,铁路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Escola v. Coca-Cola Bottling Co. of Fresno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女招待在咖啡厅里打开一瓶可乐,结果整个瓶子爆炸了,刚好瓶口朝向她,她被爆炸的瓶子铲中,遭受了伤害。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当事人行为上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认为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者在法律适合上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关联和互动。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他人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对其过错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意识,并具备客观上的过错行为。
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要素:1. 过错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与他人的合同关系,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2. 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导致他人伤害的直接原因。
3. 伤害结果:他人必须因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遭受到实际伤害。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强调保护被伤害方的权益,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为了伤害,就应该予以补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合于以下情况:1. 经营危(wei)险责任:当事人从事危(wei)险活动或者拥有危(wei)险物品,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危(wei)险活动或者危(wei)险物品导致他人伤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产品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时,无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无法排除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但仍然无法彻底排除伤害的发生,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蒋南【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它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这是由其存在的价值和立法意图所决定的。
赋予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个明确、合理的概念界定,为我们更全面、准确的把握其法律特征以及与其他责任之比较奠定了基石。
与其它侵权归责原则不同,它调整着部分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又有着自己独特的适用规则。
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完全倾向保护受害人一方,加害人可以法定的阻却性违法事由而主张免责。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全面、正确的认识,有利于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它调整的范围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同,独立地调整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因此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立法目的。
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价值和立法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大工业发展的结果,正如杨文杰老师所述,“现代化工业大发展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本位理论的产生成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石”。
19世纪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危险业务大量增加,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足以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
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
这一归责原则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应运较多,影响深远。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预防性和惩罚性的作用。
在预防方面,可以责成责任的承担者更多的考虑对公众、社会的影响,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和风险,促使他们更加谨慎负责,不断地改进技术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惩罚方面,要求加害方承担出现法律规定情形的民事赔偿责任,惩罚作用明显。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1. 你看啊,就像饲养动物的人,如果他养的动物伤了人,就算他没过错,那他也得负责呀!比如说你养了只很温顺的小狗,结果它不小心把邻居咬了,你能说你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2. 产品生产者也一样啊,如果生产的东西有缺陷导致人受伤,即便他不知道这缺陷,难道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就好比一个玩具厂生产了个玩具,没想到里面有个小零件会脱落被小孩吞下,这时候厂家能推脱责任吗?
3. 想想那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哟,像搞高空作业的,万一出了事儿,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得负责呢!就像是在高楼上擦玻璃的工人,工具掉下去伤了人,能怪他不小心吗?可他还是得担责呀!
4. 环境侵权中也是这样的呢,要是企业污染了环境让周围居民遭了殃,难道还能说自己没过错就不管啦?好比一个工厂排污水,让附近的农田都毁了,工厂能不负责吗?
5.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就算司机没违规开车,但造成了行人伤亡,他也不能完全脱身呀!比如说在正常行驶的时候突然有行人冲出来,发生了事故,司机还是得负责呀!
6. 建筑施工要是威胁到了别人的安全,哪怕是不小心的,施工方也得负责吧!就像在路边施工,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路人经过时被砸到了,这能怪路人自己倒霉吗?
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这样,不管你有没有主观过错,在特定情况下就得承担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家的权益呀!。
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时,应当以过错为基础,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无过错行为,则可以
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出
发点是在确定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时,应该重视人的自由、和平和公正
原则。
因此,如果没有任何过错,侵权人应该可以获得一定的保护和
免责。
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支持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在中国,一些侵犯他
人生命、财产和安全的行为是被严禁的。
例如,如果一名医生在操作
过程中不小心伤害了患者,那么他无论是否存在无过错行为,都必须
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其适用范围。
最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实践中也具有指导意义。
对于侵
权行为的受害者来说,应该尽可能地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或故意。
同时,对于侵权人来说,要注意避免无过错行为的发生,以此减轻侵权责任。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尽可能地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
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具有重要的
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
在侵权行为的发生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当事
人的过错和无过错行为的影响,以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引言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范畴。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是具有意义。
①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②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不管⾏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是要承担⼀定的民事责任的。
⽽实践中很多⼈分不清楚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介绍⼀下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以后,不问加害⼈有⽆过失,只要加害⼈之⾏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均得承担责任的⼀种法定归责原则,其⽬的在于补偿受害⼈所受的损失。
⽆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不考虑加害⼈的过错。
它不问加害⼈有⽆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包括⾃⼰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绝不是以“⽆过失”作为归责原则。
第⼆,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
在过错责任适⽤的情况下,过错不仅是责任的要件,⽽且是决定责任的最终要件,即⾏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为⼈有⽆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为及损害对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受害⼈的故意⾏为通常作为免责事由。
第三,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规定,⽆过错责任仅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过错责任法定化的原因在于,此种责任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般的法律责任,在法⽆明⽂规定时,给加害⼈施加此种责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且会妨碍整个侵权规范的职能的发挥。
适⽤⽆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的所有⼈、驾驶⼈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快捷的同时,⾃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所带来的风险。
⼆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训练,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熟悉,因此,机动车的所有⼈、驾驶⼈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某个人或组织承担某种责任时,不需要证明其有过错行为,只需证明该责任事实存在即可。
这种责任通常涉及到某种危险活动或产品的使用,例如飞机、汽车、医疗设备等。
如果这些活动或产品造成了伤害或损失,使用者或生产者将承担无过错责任。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促进企业和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意识。
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促进了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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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论文摘要: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在民法学上被称之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四要件” :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被称之为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民事归责原则的一种,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本文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作了分析。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这一概念说明以下几层意思:1、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施加的责任;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害人被子损害的权利为目的;4、民事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民事制裁相联系;5、民事责任是一种国家的强制形式,这说明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认定和执行的或经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构成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在民法学上被称之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四要件” :既行为的违法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被称之为归责原则。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了十九世纪,又同时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所适用的原则与之并存。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民事归责原则的一种,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二、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一)、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
(二)、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多称为“公务侵权责任。
”④其特点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特别应注意的是,现行法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除民法通则第121条外,还有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在适用中所应遵循的原则是:优先考虑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若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时,再考虑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若行政诉讼第67条也不能适用,才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实施的致他人以损害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在各国民法上均被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⑤其特点在于: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所为的致人损害行为;侵权行为为客观上的不法行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纵如法定代理人能够证明并未疏懈其监护职责,或已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情形,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
为此,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还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3、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自身无法为具体行为。
它对外进行业务活动,需要通过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来完成,这主要表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⑥其特点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为;侵权行为须为不法行为。
法人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称之为“法人侵权责任”。
就责任承担而言,这种侵权责任也是一种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无论法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4、产品的侵权行为。
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后果的行为。
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通常简称为产品责任,⑦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于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侵权行为是因产品存在缺陷所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产品制造者或产品销售者。
对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在有不同观点。
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另外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对于担缺陷产品责任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这一免责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四个条件。
其一、产品本身虽未达到国家的有关质量标准,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其二、产品须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售;其三、须在产品及包装上显著标出“处理品”字样;其四、消费者明知是“处理品”而购买。
但是,“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⑧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即使经主管机关同意且标明“处理品”字样,在发生损害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作了概括性的列举,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⑨它的构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通常简称为高度作业的侵权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6、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与前述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同一种性质的特殊侵权行为。
它们教师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其致害因素均属于工工业灾害的范围,故也称为“公害的侵权行为”。
⑩具体而言,构成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侵权行为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侵权行为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污染环境行为人。
对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对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基本精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