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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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用于管理汽车贷款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规范等,旨在规范汽车贷款市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借款人申请车贷的条件、材料和程序,以及贷款机构的审批流程和要求。

2. 贷款利率和费用:规定贷款利率、手续费、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上限,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3. 还款方式和期限:规定贷款的还款方式(如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和还款期限,确保借款人能按时还款。

4. 贷款额度和抵押要求:规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以及需要提供的抵押物或担保方式。

5. 贷款合同和债权转让:规定贷款合同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贷款机构进行债权转让的程序和规范。

6. 不良贷款管理:规定贷款机构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包括催收措施和可能采取的法律手段。

7. 监管机构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贷款机构的监管部门和职责,以及对借款人和贷款机构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贷款管理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市场环境而异,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在办理车贷时需遵循当地的相
关规定。

在选择汽车贷款时,借款人应仔细研究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和贷款机构,以保障自身权益。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信息共享
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 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09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 之汽车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材料和流程
申请材料
申请汽车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收入证明、购 车合同等。
申请流程
申请汽车贷款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等待审批等环 节。
审批标准和程序
审批标准
汽车贷款审批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购车用途、车辆类型 和价值等多个方面。
规范汽车贷款市场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 管,规范汽车贷款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 者权益。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金融市 场体系,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最高贷款金额。
02
汽车贷款机构和业务范围
汽车贷款机构类型
商业银行
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服务,根据借 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和抵押物 价值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 利率。
汽车金融公司
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主要服务于合作品牌的汽车 购买者,一般以较低的利率和较 灵活的贷款方案吸引消费者。
信息系统故障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汽车贷款业务数据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07
汽车贷款催收和法律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等5件规章(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61件规章(见附件2)继续有效。

行长周小川2018年2月8日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共5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五、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61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六、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八、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九、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十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十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十四、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五、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六、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十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十八、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十九、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二十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二十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二十四、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五、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二十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二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二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三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三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三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三十五、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三十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三十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四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四十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四十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四十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四十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四十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四十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四十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四十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四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五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五十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五十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五十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发布)五十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五十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五十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五十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五十九、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六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六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银行、金融机构和车商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重要法规。

下文将从贷款要求、贷款审批、贷款利率、借款人权利等多方面进行阐述。

一、贷款要求1.借款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驾驶资格。

2.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且征信记录良好,没有负面记录。

4.借款人需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拥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还款能力。

5.车辆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管理规定,并具有规范合法的车辆购置手续。

6.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且不得将车辆出售、转让、出租。

二、贷款审批1.借款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征信记录、收入证明、车辆购置手续等。

2.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收入来源和车辆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审慎进行贷款审批。

3.车商可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向贷款机构推荐客户,但贷款机构应对客户进行独立审批。

三、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在国家法定范围内,并应公开透明,不得任意提高。

2.贷款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利率浮动。

3.借款人应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并确保自身还款压力可承受。

四、借款人权利1.借款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要求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2.借款人有权知晓贷款利率、还款计划、未还本金和利息等相关信息。

3.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但需遵守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规定。

4.借款人有权对贷款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投诉,有合法投诉渠道和方式。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贷款机构应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贷款服务。

贷款管理办法——考试题

贷款管理办法——考试题

贷款管理办法——考试题1. 单项选择题个人汽车贷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单选题] *A.自然人;(正确答案)B.法人;C.非法人组织;D.公民。

2. 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应符合()。

[单选题] *A.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正确答案)B.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C.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D.18周岁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3. 关于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下列选项中符合农村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合作条件的是()。

[单选题] *A.有营业执照但网络无法查询到;B.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正确答案)C.法人代表征信有不良记录;D.汽车市场销售网络存在不畅。

4. 借款人所购新车为自用车,个人汽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

[单选题] *A.50%;C.70%;D.80%。

(正确答案)5. 借款人所购新车为商用车,个人汽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

[单选题] *A.50%;B.60%;C.70%;(正确答案)D.80%。

6.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个人汽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

[单选题] *A.50%;(正确答案)B.60%;C.70%;D.80%。

7. 个人汽车贷款在合规办理汽车抵押登记之前,由汽车经销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承担()责任。

[单选题] *A.一般;B.部分;C.连带;(正确答案)D.全部。

8. 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新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

[单选题] *A.1年;C.3年;D.5年。

(正确答案)9. 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且不超过汽车报废年限。

[单选题] *A.1年;B.2年;C.3年;(正确答案)D.5年。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汽车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借款。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汽车贷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提高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

2. 贷款申请2.1 申请材料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信息:联系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车辆信息:车型、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其他:保险单、担保人信息等。

2.2 申请审批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

其中,需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购车目的等。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细节。

3. 还款管理3.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但利息逐月减少。

3.2 还款逾期如果借款人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发送提醒通知:金融机构将通过方式、短信或邮件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加收滞纳金:金融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滞纳金;催收措施:若逾期情况严重,金融机构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4. 贷后管理4.1 贷后监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体系,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

4.2 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

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提前还款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利息差额。

5. 争议解决在汽车贷款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国家机构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所有汽车贷款业务。

以上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旨在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0.1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017年10月13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2024年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贷款业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汽车销售商和消费者。

第三条汽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汽车贷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借贷双方权益平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汽车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审查、贷中监管、贷后管理的职责和流程。

第二章贷前审查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前,应当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审查。

第七条贷前审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还款能力的评估;(二)贷款申请人购车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三)贷款申请人过往信用记录的查询和分析;(四)其他与汽车贷款相关的审查事项。

第八条贷前审查结果应当向贷款申请人及时通知,并且有明确的理由说明。

第三章贷中监管第九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应当加强贷中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购车目的。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中监管制度,明确资金使用限制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贷中监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核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约定;(二)监视还款情况,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三)对还款困难的借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四)监督贷款申请人遵守合同约定。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正常还款。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健全还款提醒、催收等流程,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满意,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未履行贷中监管和贷后管理职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年-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离校后()开始还款。

A.次年B.次月C.本月D.次日【答案】 B2、关于个人汽车贷款展期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不限展期次数,但是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B.只可以展期一次且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C.可以不限展期次数且展期可以长于一年D.只可以展期一次但展期可以长于一年【答案】 B3、下列关于"直客式"个人贷款营销模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网点和理财中心作为销售和服务的主渠道,直接营销客户,受理客户贷款需求B.全面了解客户需求,做熟悉的客户,从而有效防止”假个贷“C.大堂经理和客户经理可以直接回答客户的问题,但不得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D.个人住房贷款的特点在于买房时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各类费用减免优惠,不受地理区域限制【答案】 B4、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中的个人职业信息,不包括()A.就业情况B.工作经历C.职业D.居住状况【答案】 D5、在商用房贷款的受理环节,银行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不包括()。

A.贷款人不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B.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真实C.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不足额D.贷款人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造成合同损毁【答案】 D6、下列主体中,不能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是()。

A.未成年人B.未成年人的监护人C.外籍自然人D.未婚的成年人【答案】 A7、以下关于银行自身实力分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银行的业务能力是指银行对金融业务的处理能力、快速应变能力,对资源的获取能力以及技术的改变和调整能力B.银行的市场声誉是有形资产C.银行的市场地位主要通过市场占有率来反映D.银行领导人的能力强,可能赢得良好的对外形象和同业中应有的地位【答案】 B8、最先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是()。

A.中国银行B.中国农业银行C.中国建设银行D.中国工商银行【答案】 C9、2002年,开办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即以学生家长作为借款人,向其发放用于就学的贷款资金的银行是()。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16•【文号】银发〔2017〕23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落实国务院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释放多元化消费潜力,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经济发展,提升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供给质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92号),现将汽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其中,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各金融机构可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执行。

二、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不断完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保证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能充分覆盖相应本金利息;不断加强残值经验数据积累,落实抵押品、质押品价值审慎评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贷款分类制度,加强不良贷款监控,足额计提相应拨备。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有效应对潜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本公告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囚)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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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
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0.13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7〕第2号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郭树清
2017年10月13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一
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

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信用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

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存货,以及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信用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

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

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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