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用 已得 到 了 世 界 普 遍 的 承认 。 我 国 ( 标 法 》 9条 规 定 : 商 第 “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 当有 显 著 特 征 , 于 识 别 。 不 得 与 应 便 并
同 时 , 合 考 虑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 合 法 注 综 使
1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是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的 一 项 法 律 规 则 ,所 以应 当 是 解 决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基 本 规 则 。其 基 本 涵 义 是 指 在 后 权 利 的设 立 与 行 使 不 得 侵 犯 或 妨 碍 他 人 在先 已 经 存 在 并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权 利 。 保护在先权 利原则在 法、 、 德 日等 国 的 知识 产 权 法 典 中都 予 以规 定 , ( R P 在 T IS协定 》 也 做 了相 应 规 定 , 适 中 其
商 号 是 否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 因 为 在 商 标 或 商 号还 没 有 产 生 良好 商 业 信 誉 时 ,二 者 发 生 偶 然 冲 突 引致 纠 纷 的 情 况
较 少 。在 先 使 用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标 或 商 号 是 否 具 有 知 名 度 可 以从 连 续 使 用 的 时 间 、 用 的程 度 、 用 的 地 域 和 范 围 以 及 使 用 使 使 该 商 标 或 商 号 的商 品或 服务 在 使 用 的 地 域 内所 占 的 市 场
南 昌高专学 报 2 1 年第 1 总第 9 期 ) 2 1 年 2月出版 01 期( 2 01 Junlo a ca gC lg NoJ m 2 F b2 1 o ra fN n h n ol e e . u 9) e.0 1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文 艺 理 论
学 术 沙
龙
论 商 号 权 与 商标 权 的冲 突及 解 决 办 法
崔 杰
( 山西大学 法 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对 日趋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 少数 投 机 取 巧 的经 营者 追逐 不 法利 益 , 致 了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权 面 有 导 利 冲 突 , 害 了在 先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乱 了正 常 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侵 扰 因此 研 究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及
其次 ,立法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 规定存在 不 足。《 商标法 》 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 名称是商标 注册 的禁止条件 ,更 未对 商标 与商 号权利 的冲突作 出明确规 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也没有对使用 与注册在先商标
相 同或者相似的商号予明确禁止。 3 巨大 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面前 ,大多数企业都认识 到商标与商 号对本企业 占领 市场 、 扩大影 响 、 获得 更大利润 的重要作用 。
性, 又具有精神财产 权属性 。 世界各国法例都确认 了商号权的 册成 自己的商标 ,用来 生产相 同或类 似产 品使 消费者产生混 谋取不法利益 , 由此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排他性和专用性 。 商号权包括以下 内容 : 使用权 、 禁止权 、 转让 淆 ,
权 、 可使用权。 许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 权的简称 ,是 指商标所有人对其 注册 取得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 专用
解决具有重要 的意义 。 本文从 商号权与商标 权的关系出发 , 探讨 商号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表现形式及 原因,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
2 11 O1 . 0
上 具 有 一 定 的 共 同性 即 以 文 字 为 主 。 我
由于 知 识 产 权 本 身 的特 点 以及 相 关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决 定 了商标权 和商 号权 之 间存在 一块 模糊 的 区域或 者 中间 地带 ,激 烈 的利益 之争 导致 的权 利 冲突
字 号所 使用 的文 字相 同或 相近 似 。 比如 的利 益平 衡器 作用 ,通 过个 案处 理 的方
“ 大”与 江苏 南通 正大 有 限公 司注册 期 尽 量 减 少 商标 与 商 号 之 问 的 权 利 冲 通 在 知识产 权权利 冲 突解决 原则 中 ,
何 谓 商 标 与 商 号 的 权 利 冲 突 ? 如 南 通 通 大 饲 料 有 限公 司 企 业 名 城 中 的 式 ,引 导商标 和商 号 的规范 化使 用 ,以
标 或 商 号 ,从 而 把 责 任 都 归 咎 于 正 当经 商 品 特 定 来 源 和 一 定 质 量 的 作 用 ,是 企 由此 可 见 ,商 标 和 商 号 在 表 现 形
2 1 0} 01 1 宁波经济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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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法
法救 济 为主 ,积极 受理 该类 纠纷 ,正 确
适 用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在 维 护 法 律 公 正 性
不 断 的发 生 冲突 。
的前 提下 ,坚 固权 利人 之 间以及 权利 人
商 标 与 商 号权 利 冲 突 的含 义 与 构 成 要 件
与社 会公 众之 间 的利益 ,充 分发 挥法 律
主要源 于消 费者 对其商 标 的认知 程度 ,
主 义市 场经 济秩序 ,不 利于 形成公 平 的 以专有使用 权 。 商 号 即厂 商 字 号 ,或 企 业 名 称 。 在一 些 生产厂 家 中 ,某种 文字 、图形 、 既 是 商 号 ,又 用 来作 为 商 标 。一 般 耳 言 ,商标 必须 与其 所依 附的特 定商 品求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析吴新华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认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争议商标:第1929467号“良田”(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申请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实现工业总产值近六亿元,产品曾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等多个奖项,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声誉。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良田”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好,其字号“良田”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良田水泥”。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相距不足980米,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1991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1998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1996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书复印件,1998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1997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2000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1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0年纳税大户(过500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询资料。
试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商号和 来 从
一
定 知名 度 的商标注 册为 自己企 业名称 中 的商号 , 以期通 过他 人
的知 名商标 来提 高 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是 商号权 和商 标权冲 突 中的
主要 情形 。 如广 州市雅 诗兰 黛化 妆 品有 限公 司名称 侵权 案 中, 例 该公 司 利用 已经 在 我 国合法 登记 注册 的 国 际知名 品牌 “ 雅诗 兰 黛” 商标作 为 自己企业 的商 号来使 用 , 生产 相 同或 相似 的产 品。 并 ( 商号 的商标化 使 用 二) 这 是指 将其 他商 事 主体 享有 一定 声誉 的商号 作 为 自己企 业 的商 标 来进 行注 册和 使 用而 产生 的权 利 冲突 。一 部分 的企业将
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探析
商标 与企 业名称 中的商 号均 由文字组成 ,
作 为一种 资源 既要叫得响亮让人 印象深刻
多个商事主体 中,至 少有两方对此相 同或 近 似的文字各 自拥有 不同的商号权和 商标 权 ,这是权利冲 突产 生的前提 。二是在相 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所产 生的商标权与 商号
内 容 摘 要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现 象频 频 发 生 。 目前 ,我 国处 理 此 类纠 纷 的 法 律 法 规 却 仍 然 处 于 相 对 不 完 善 的 境 况 。 本 文 尝 试 就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产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探 析 , 以 期 解 决 两
一 陈一健
南昌
五 年 的规 定 对 于 相 关商 事 主体 来说 不 公平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原 因
( ) 识 产权 自身 的 原 因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知识 产 权 的 无 形 性 。 权 利 特 征 来 看 , 从 商标 权 和 商号 权 均 属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权 而 最 典 型 的特 征 是 无 形 性 和 地 域 性 , 们 都不 它 具 有 物 质 形 态 ,权 利 主 体 对 它 们 的 占 有 不 同 于 物 权 主 体 对 物 的实 际 占 有 ,而 只是 表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来 说 ,市 场 经 济 就 是 法 治 经 济 。 在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经 济 发 展 要 求的是严 格依 法办事 的法律原 则和制度 ,
权 的冲 突。
排他 性权利 ,但如果商号和 商标一旦混淆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之社会原因分析
管理机关分布看, 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 是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 上至 国家局, 下至省、 县工商局, 市、 各级机关均 有权在其区域范围内核准
竞争 中胜 出, 为市场 某一领域 的佼佼者 , 成 从而可 以获取 比同类产品
技术领先的先驱者利润只是暂时的, 它会因其他企业的模仿或进一步 的创新而受到挑战一样 , 代表企业商业信誉 的商标、 商号等工商业标 记也会受到其他企业仿 冒的威胁 , 使得这些商业标记的所有人利润下
降 , 仿 冒者 分 享 。 是 导致 在 商业 标 记 上 进 行 各 种 仿 冒的 利 益 驱 动 被 这
的缺陷而趁“ ” 利 。 乱 攫
诚信成 本过高, 而不 诚信成 本太低 。 如, 例 一方当事人 违反诚信 原则 ,
恶意将他 人享有较高 声誉 的商标登记 为 自己的商号 ,从 事相同的经
营。 如果其收益超过 了其在正常交 易情况下可得 的利益 , 超过部 分即 属 于不诚信 的收益 。 而其法律风险 , 即可 能因此而遭受 的惩罚就 是一 种成本 。从收益一成本分析 中, 只要收益大于成本 , 行为人 自然 就会 千方 百计 去实施这种行为 。 而在 当前 , 由于法律规 定以及行政执法等
其次, 治结构的变迁 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职能从全能政府向有 政 限政府的转变原来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许多领域应交 由市 场解决, 政府的职能应集中在那些无法或 不适 合由市场解 决的领域。 但是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问题, 比如在企业名称 的管理上 , 现有 的管
最后, 在文化意识结构上, 伴随着 社会 经济、 政治的转型, 人们原 有的意识也必然发生பைடு நூலகம்化 , 当前争论热烈的“ 信用危机” 问题即为其典 型之一 同样,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也可 以从社会转 型时期 出现的信用 部分是 由于一方当事人 的恶意所为, 而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多依
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思考
1 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
在某种特 定关 系 , 消费 者 对 商 品或 服务 的来 源 产生 了混 使
政 治 的 本 质 。美 国 政 治 学 家 拉 斯 维 尔 认 为 “ 治 学 是 一 门 政
国一 向都 是 国 家 为 本 位 的 思 想 深 入 人 心 , 人 服 从 于 集 个 经 验 的 科 学 , 究 权 力 的 形 成 和 分 享 ” 而 “ 治 行 为 则 是 觊 体 , 体 服 从 于 国 家 但 是 意 识 的 改 变 永 远 是 个 实 践 先 行 研 , 政 集 觎 权 力 而 采 取 的 行 为 ” 笔 者 也 认 为 , 义 上 讲 , 治 就 是 的 动 态 发 展 过 程 。 因 此 , 们 理 应 鼓 励 各 种 积 极 的 尝 试 和 。 狭 政 我
企业 的商标 来进 行注册和 使用 而产 生 的权利 冲突 。例如上
管 保 政 治 从 道 德 范 畴 中脱 离 出 来 , 为 一 种 明 确 的 政 治 理 论 , 作 在 素 质 的 培 养 , 理 制 度 , 障 制 度 以 及 很 多 具 体 实 务 操 作 近 代 是 从 马基 雅 维 里 开 始 的 , 基 雅 维 里 从 权 力 、 势 和 道 中 的 制 度 等 很 多 方 面 都 应 该 考 虑 到 , 应 该 是 一 个 巨 大 的 马 权 这
人 们 为 获 得 和 保 持 公 共 权 力 而 展 开 的 活 动 和 斗 争 , 义 上 广 讲 , 治 就 是 公 共 权 力 作 用 于 社 会 的 目 的 , 式 和 后 果 。 总 政 方 实 践 。“ 抱 之 木 , 于 毫 末 ” 社 会 的 变 革 就 是 从 一 件 件 合 生 ,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张文卿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本丈试通过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
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
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协调
维 标志 和颜 色组 合, 以及 上 述要 素 的组 合, 可 以作 为 均 商 标 申请注 册 。 由此 可见 , 两个 以上 文 字作 为 商标 也
以文字 为 表达 形态 的商 号与 商标 遭 商 号权 是 各 类 经 营主 体 对其 商 号 依 法 所 享有 的 是可 以 的。 因此 ,
名称 的显 著特 征 。 此 , 者赞 同狭 义说 的观点 。 对 笔 因为 几个 原 因 : 、 号 与商 标 的 表 现形 式 出现 重合 的几 一 商
《 第 款 商号 的作 用在 于识 别企 业及 其 商业 活 动 , 其 与其 他 率很 大 。 企 业名 称登 记管 理实 施办 法 》 8条第 1 将
6 0
镇 江社 会科 学 2 1 0 2年 第 2期
司法解 释 的调 整 。 于商 号权 的保 护则 规定 零 星分散 以知 识 产权相 关 法律保 护 商号权 的 规定 。 关
在《 民法 通 则》 《 不正 当竞 争 法 》《 业 名 称登 记管 、反 、企
理 规 定 》 《 业 名 称 登记 管 理 实 施 办法 》 等规 定 中。 、企
商号 上 的权 利 , 商标 权是 商标 所有 人 对其 注 册 的商标 遇重合 的机 遇就 很 大 。二 、 从立 法体 制 上看 , 国采取 我
所享 有 的专有 权利 。所 谓商 号权 和 商标 权 的 冲突 , 是 的是 分散 的单 行立 法体 制 , 商号权 和商标 权 分 别立 对
部分 , 商标 则 与产 品或服 务相 联 系 。 而 同时 , 号 和商 区别 开 的可视性 标 志 , 括 文 字 、 商 包 图形 、 字母 、 字 、 数 三 标 都具 有标 志 和宣传 的 功能 , 承载着 巨大商业 利 润 。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在 当代竞争 日益激 烈的 市场经济 中,商标 与企业 名称 中 的字 号都是 企业重 要的无 形资产 ,在企业 实现经 营战 略 目标
方面 具有 巨大的价 值 。由于利益 的追求 与驱动 ,在获得 、使
: 商标 商 权利冲突的构成标准 .
在市场 竞争 中, 由于 双方使用 相 同或 近似 的商标 、商号 而使消 费者误 认 ,产 生混淆 ,影响 到一方 的竞争 利益 ,这是
提 供 了可 能性 ;另外 ,受商业 利益 的驱动 ,一些 商家将其 他 企 业有一 定影响 的企业 名称或 商标作 为 自己的商标 或企业 名 称使 用 ,故意制造 商标 与企业 名称 的冲 突 ,实施不 正当竞 争
行为和 侵权 行为 ,导致市场 混淆 ,侵 占或 损害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誉 ,从
而产生 商标权 与企业名称权 之间 的权 利冲突 。
对 是否 造成 混淆应 考 虑但 不限 于下 列 因素 : ( )销 售 1 商 品或 者提供 服 务 的渠 道 与方 式 ; ( )双 方所经 营 的商 品 2 或 者服 务的类 似程 度 以及 消费 者购 买时 的注 意程序 ; ( ) 3 是 否 有 证 据 证 明 已经 造 成 了 实 际 混 淆 或 有 混 淆 可 能性 ; ( )侵权人是 否具有利 用或者损 害他人 商誉的 故意等 。 4 在 涉及 商 标专 用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的 侵权 案 件 中 ,应将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商标 与商号 权利冲 突构成 标准 是:
审查程序 ,大大 降低 了全 国范围 内同类 商 品或 服务上 的注册
商 标发生相 同或近似 的机率 。 企 业 名称 权 是指 经 核准 登记 的企 业对 其 企 业 名称 在核
商号商标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非常严重,不断涌现出”撞车”、”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形.其根源是法律为冲突开了”绿灯”。
本文提出有关商号与商标冲突解决的一些措施,希望对商事主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帮助,以及希望对我国法律在解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上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商号商标在先权一、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一)商号与商标冲突的表现第一,在先登记注册的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号,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
第二,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标,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号中的特取部分而登记注册。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1、商号与商标功能上的相似性根据商号使用情况的不同,商号划分为两类:第一种是作为人的标识的商号,商号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用于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以商号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有的商号都具有这一功能。
第二种是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在实践中,有些商事主体其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往往靠商号来表彰。
如冠生园集团,其注册商标为”生”字,但在消费者心中,”冠生园”三个字的名气显比”生”字大的多。
此种商号不仅具有表彰商事主体的功能,还获得了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该企业的良好商业形象、商业信誉已经相对固定的凝聚到了这种商号上,此时商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而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
所以二者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经营者将他人已著名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或是将他人已著名的商标注册为商号,从而借用其它经营者的声誉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得利益。
2、我国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分别管理的体制在我国商标由《商标法》调整,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授予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是否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问题背景在商业运营中,企业商号权和商标专用权是两个重要的权益,然而它们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
当企业商号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时,会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解决建议针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权利冲突,以下是一些建议:1.合理选择企业商号:–在注册企业商号前,充分了解已有商标情况,避免与现有商标相似度高的商号。
–协助企业创作独特、个性化的商号,增加与现有商标的区分度。
2.进行商标权咨询:–请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进行商标权咨询,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和风险评估。
–将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纳入企业商号注册流程,以避免冲突。
3.积极进行商标注册:–在企业商号筛选结束后,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确保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性。
–遵循商标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充分的商标注册材料。
4.避免商标侵权:–在商业运营过程中,谨慎使用商标相关的标识、广告、产品包装等,避免侵权行为。
–定期对已注册商标和企业商号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他人利用类似商标行为损害企业权益。
5.寻求专业法律保护:–当发生企业商号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保护和意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遵循法律程序,通过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异议申请等方式维护企业损害的权益。
6.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及公众对商标专用权的认识和尊重。
–通过企业内部培训、互联网宣传等途径,普及商标知识和合法使用规范。
7.建立权益争议调解机制:–探索建立权益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寻求政府和权益保护机构的支持,促进权利冲突的公正、公平解决。
8.开展跨领域合作:–加强商标专用权与其他领域知识产权的沟通与合作,促进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平衡发展。
–建立跨机构、跨行业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
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到最后商品或服务又会指向企业,也当然会和商号联系起来。
从企业形象上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企业的识别标志。
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目前来看,两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以及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一)擅自将他人商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
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而言,企业名称(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
因此这种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远远小于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二)擅自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登记使用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自2001年起,在我国陆续出现了所谓“影子公司”,以假洋名牌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某些不良经营者在香港等地成立的公司将外国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商号)登记,然后再许可大陆地区厂商进行产品制造、宣传和销售。
(三)交叉冲突当某企业的商标与文字相分离,即其商号与其商标中的文字并不一致时,其商标被他人用作商号而其商号被他人同时注册为商标。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原因,又有外在的因素。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企业为谋求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要创立自己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使自己的商号成为知名商号。
只有商标、商号的市场知名度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才有潜力,才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
为达到该目的,企业往往要投人大量人力物力。
而其他企业如果能以他人的知名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可以节省大量成本,轻易地分享他人已经开拓能市场。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有些经营者在商标和商号注册登记时钻法律的空子,将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注册登记,或者将知名商号作为商标注册的现象,这是造成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外在原因1.现行立法对商号缺乏统一的定义由于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商号进行统一的界定,导致了理论界对商号的含义、性质认识不一,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商号、字号、企业名称、企业品牌等名词使用混乱,互相替代。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无形资产禁忌系列案例之五
标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引起 的各 类 纠纷 增 多 , 社会 经 济 生活 中引 在 起 了广 泛 关注 , 其成 为 知识 产 权 审判 中 的难点 和 热点 。 这不 使
仅 直接 侵 害 了相 关 权 利 人 的利 益 , 且 扰 乱 了 市场 秩 序 , 社 而 给
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建设 带 来 了 极大 的危 害 。 基于 这 一 问题 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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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应 当包 涵善 意 的权利 冲 突与 恶意 的权利 ; , 中突 判断 的 关键 要 素在 于利 益 冲 突 中的权 利取 得 形式 是 否合 法 , 而不 论 主观 上是 善意 还 是恶 意 。也就 是 说 , 只要 利 益冲 突状 态 中 的商标 与商 号 形式 上均 处 于合 法 状态 并 具备 其他 构 成要 件 , 无论 主 观上 有 意 无意 , 构成 商 标 与商 号权 利冲 突 。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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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作者:张倩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27期【摘要】作为无形资产,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之间的冲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文章通过案例分析,针对引起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从提高意识、遵循的原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二者冲突的相关对策。
这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适应国际市场发展、提升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商标;商号;权利冲突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企业的无形财产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无形资产的商标和商号,在企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因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引起的各类纠纷增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
这不仅直接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基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迫切性,必须将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相关基本理论予以厘清,即明晰商标和商号权利的概念,并且要结合案例,剖析二者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探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对策,以便保护无形资产,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观点(一)商标和商号的含义1.商标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一种标志,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作为一种经营标记性权利,商标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
2.商号商号是经营者主体特定化的标志之一,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名称,是生产经营者的表征或者标识,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一般不使用“商号”一词,而主要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
基于商号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称为商号权。
商号不仅与企业的人格相联系,也与企业的财产收益相关。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定义条款将知识产权范围定义为“包括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商号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企业商号更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二)二者权利冲突的界定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号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二者都属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都处于合法状态,而在实际上造成和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冲突的现象。
此种权利冲突应当包涵善意的权利冲突与恶意的权利冲突,判断的关键要素在于利益冲突中的权利取得形式是否合法,而不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
也就是说,只要利益冲突状态中的商标与商号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并具备其他构成要件,无论主观上有意无意,都构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二、案例及分析近年来,因商标与商号权冲突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增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类案件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导致其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也导致了企业无形资产保护不利。
(一)案例1997年4月21日,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华光”及“Huaguang”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锁具。
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5日,在温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在其生产的锁具包装盒上,印有“华光锁具”四个字,并标有注册商标英文字母“G”,在注册商标下方标有“HUAGUANG DESIGN”,且突出使用了“HUAGUANG”,在其产品所附的质量承诺书中声称:“华光牌各系列锁具、底板、锁头、钥匙、锁体面板、扣板均系铜质板料……”在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的宣传材料的封面上,除使用其注册商标英文字母“G”之外,还有“华光锁具”和“HUAGUANG”等文字,在宣传资料的公司简介中称“公司生产的‘华光’牌豪华型执收门锁、通道锁……质量上乘”。
此外,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企业简介栏目中,称其生产的各种锁具及五金产品为“华光”牌①。
(二)分析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建立,但学者对商号的概念仍存在分歧,商号权仍未上升为法律概念。
目前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商号的外延上。
例如,有些学者认为,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是经营者(商号)所经营的企业的名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名称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均为商号。
另一些学者认为,商号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
它既是商事主体用于对外交往的标志,也是不同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表现形式,商号只是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如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只有“大众”属于商号。
上述案例,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对“华光”及“HUAGUANG”文字组合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在使用上述文字的同时也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因此其使用文字“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号或者商品名称使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早于潍坊造锁集团公司上述商标注册的时间,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对“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有权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即商号,因此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不构成对潍坊造锁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但是,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称其产品为“华光”牌,显然是将“华光”二字作为其商标使用,而不是作为商号使用,该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华光”是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的商标,因此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在其网页、宣传材料及质量承诺书中称其产品为“华光”牌的行为侵犯了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华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宣传材料、质量承诺书以及网页上使用“华光牌”字样,收回并销毁印有“华光牌”字样的宣传材料、质量承诺书,删除网站中带有“华光牌”字样的网页,并赔偿潍坊造锁集团公司经济损失。
三、商标和商号冲突的原因及解决对策(一)商标和商号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1.产生冲突的原因商标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而且很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
事实上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权利核准的机关不同。
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核准的唯一机关。
对于商号权,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商号权从属于名称权,法律对名称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号权。
其次,权利核准的程序不同。
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包括: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局初步审查,公告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商号核准的程序相比而言,要简单的多,由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拟使用的名称,检索本行政区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若没有雷同,企业便取得名称专用权,其商号权也就同时产生。
正是因为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在目前双方资源不共享的情况下,这就为使用相同文字的商标与商号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2.表现形式实践中,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即商号)登记使用,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0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害其在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等,2002年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是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即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例如2001年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龙茂”商标一案,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店商标侵权案等。
(二)解决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的对策1.企业应该强化无形资产意识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商标和商号在任何企业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任何企业要取得长远的发展必须拥有商标和商号权,而且只有提高了无形资产的意识才能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商标和商号权之间的冲突。
2.遵循必要的法律原则解决商标和商号权冲突必须要遵循五个重要的法律原则:(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根据权利获得的时间先后,分为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当发生冲突时,后权利的成立与行使不得侵犯他人以前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的原则。
(2)权利平等和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行为合法的原则。
(4)禁止混淆原则。
混淆是指是在后权利的标识与在先权利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以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在后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权利主体,或与之有某种的关联性。
(5)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涉及权利冲突时,如果经行政授权的知识产权需要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要通过正当的程序由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法院不得直接认定经行政程序获取的知识产权无效或撤销该知识产权。
3.加强立法,完善现行管理体制加强立法层面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必须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其更为体系化,可以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统一保护商号。
同时要完善现行的管理体制,利用电子网络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商标和商号的登记查询系统,实现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
先由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对本省的商标和商号进行公布、备案,可定期出版商号名录。
然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对各省的数据库进行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以后进行登记时,先由所受理的工商行政机关将其输入电脑进行检索,若发现与本省相同或相近行业的某一商号相同或相似,或与其他省某一知名商号相同或相似,则不予核准注册。
4.建立商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的协调机制建立协调机制就需要从制度上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态,商标注册机关和商号登记机关创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行商号与商标注册的联机检索制度,从确权环节就尽量避免混淆。
特别要建立驰名商标及知名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避免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过程中对知名商号和驰名商标的互相盗用,以避免冲突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加强主管机关的权利冲突解决职能主管机关在解决冲突的过程当中起重要的作用,除了民事诉讼程序之外,行政程序也必须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