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284-2014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年
一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
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消防
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距离不应大于 80m。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罐桶设施,应设置能保
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
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 0.5m 及以上。位于地
6
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个储罐区的储罐 计算总容量不应大于 600000m3。特级石油库中,
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
储罐区内。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
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7
2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 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
序 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
检查依据
4 库址选择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
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
1
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 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
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
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
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13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 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4 1 甲、乙、丙 A 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
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 丙 B 内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
检查依据 5.1.5 条
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石油化工厂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控制,最大程度地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关于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1. 建筑物防火设计要求:石油化工厂的建筑物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建造,建筑物内部应按照防火分区的要求进行划分,保证火灾发生时可以准确地划定火灾范围,防止火势蔓延。
建筑物中应设置必要的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检修。
2. 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石油化工厂应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池或消防水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双主管道设计,以确保在一条主管道发生故障时另一条主管道可以继续供水。
消防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3. 防火间距和防火墙:石油化工厂中各个重要设施和建筑物之间应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重要设施之间还应设置防火墙,以提供更加坚固和可靠的防火屏障。
防火墙应选择防火性能好的材料进行建造,且必须具备一定的耐火时间。
4. 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石油化工厂中的危险品应按照规定的存储要求进行分类和分区,并设置专门的存放场所。
存放场所应设置足够的防火间距和防火设施,以确保危险品发生泄漏或火灾时可以及时控制和处置。
同时,危险品的运输和操作也要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5. 火灾预防和应急预案:石油化工厂应建立健全的火灾预防和应急预案,明确各个部门和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职责和行动方案。
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火灾自救能力。
并设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
总之,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是确保石油化工厂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和控制的重要指南,通过建筑物设计、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防火间距和防火墙、危险品存放和处理、火灾预防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对人员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并保障石油化工厂的正常生产和运营。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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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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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危险性越大。
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
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
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1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三、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中,或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中,或在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
3—危险化学品—【实施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5.1总平面布置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
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2024年石油化工品防火、防爆安全知识(2篇)
2024年石油化工品防火、防爆安全知识1、控制可燃物①杜绝储油容器溢油。
对在装卸油品操作中发生的跑、冒、滴、漏、溢油,应及时清除处理。
②严禁将油污、油泥、废油等倒入下水道排放,应收集放于指定的地点,妥善处理。
③油罐、库房、泵房、发油间以及油品调和车间等建筑物附近,要清除一切易燃物,如树叶、干草和杂物等。
④用过的沾油棉纱、油抹布、油手套、油纸等物,应置于工作间外有盖的铁桶内,并及时清除。
2、断绝火源①、不准携带过火柴、打火机或其他火种进入油库和油品储存区、油品收发作业区。
严格控制火源流动和明火作业。
②、油库内严禁烟火,修理作业必须使用明火时,一定要申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③、汽车、拖拉机入库前,必须在排气管口加戴防火罩,停车后立即熄灭发动机,并严禁在库内检修车辆,也不准在作业过程中启动发动机。
④、铁路机车入库时,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和在非作业区停留。
⑤、油轮停靠码头说,严禁使用明火。
禁止携带火源登船。
3、防止电火化引起燃烧和爆炸①油库及一切作业场所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都必须是防爆型的,安装要合乎安全要求,电线不可有破皮、露线及发生短路的现象。
②油库上空,严禁高压电线跨越。
储油区和桶装轻质油库房与电线的距离,必须大于电杆长度的1.5倍以上。
③通入油库的铁轨,必须在入库口前安装绝缘隔板,以防止外部电源由铁轨流入油库内发生电火花。
4、防止金属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燃烧和爆炸①严格执行出入库和作业区的有关规定。
禁止穿钉子鞋或掌铁的鞋进入油库,更不能攀登油罐、油轮、油槽车、油罐汽车和踏上油桶,并禁止骡马和铁轮进入库区。
②不准用铁质工具去敲打出容器的盖,开启大桶盖和槽车盖时,应使用铜扳手或碰撞时不会发生火花的合金扳手。
③在库房内应避免金属容器相互碰撞。
更不能在水泥地面上滚动无垫圈的油桶。
④油品在接卸作业中,要避免接卸鹤管在插入和拔出槽车口或油轮舱口时碰撞。
凡是有油气存在的地方,都不能碰击铁质金属。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ICS13.220.01 C 80备案号: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 T1972—2012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12 - 04 - 02发布2012 - 05 - 0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符号 (2)5、基本规定 (2)6、场所设置 (2)7、油罐设置 (2)8、消防设施 (3)9、防流淌火设施 (3)10、泵房设置 (4)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4)12、其他设置 (5)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张兴权、李苗、苗国典、徐佳华、王余胜、金秀芬、苗迦熙、王忠刚、王强、王雅杰、邓春景、栾军。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适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100000m3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精细化工企业仓储设施的防火间距设计标准
精细化工企业的仓储设施防火间距设计标准目录精细化工企业的仓储设施防火间距设计标准 (1)1 一般规定 (1)2 可燃液体储罐 (1)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4)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5 厂内仓库 (7)1 一般规定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储罐的选型、基础、罐体外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91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1.2 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或隔堤的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规定。
2 可燃液体储罐2.1 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绝压)的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压储罐。
2.2 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3的甲B、乙A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顶罐。
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并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2.3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同一储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可同组布置;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3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4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5 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它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2.4 除润滑油储罐外,储罐组内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4排。
2.5 工厂储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5000m3,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0m3;2 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5000m3,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0m3;3 当不同类别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时,其总容积可按1m3甲B、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分类;类液体;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类液体。
A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规定。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一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四条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
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第五条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第六条可燃液体调合(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
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静置时间表(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制定中,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用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制定。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制定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依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用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二篇)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易燃、可燃液体在许多行业中被广泛使用, 如石油、化工、涂装等。
然而, 易燃、可燃液体不仅具有较高的火灾爆炸风险, 还容易产生静电现象, 进一步增加了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 促进工业发展, 制定一系列针对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安全规定势在必行。
二、防静电安全规定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原则:预防为主,综合防护,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三、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及防静电规定1.分类标准: 根据易燃液体闪点和自燃温度的不同, 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极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
2.储存: 易燃、可燃液体应存放在专用的储罐或容器内, 严禁堆放在通风不良、火灾隐患较大的地方。
3.液体管道: 使用耐静电材料制作液体管道, 并确保管道良好接地, 减少静电的积聚。
4.贮存库房: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存库房应设计合理, 通风良好, 并安装静电导电设备, 及时排除静电积聚。
5.静电接地: 贮存库房、液体管道等与易燃、可燃液体有关的设备应做好静电接地, 确保设备可靠地接地。
6.防爆设备: 贮存库房、液体管道等易燃、可燃液体相关设备应安装防爆设备, 如防爆开关、防爆灯具等。
7.静电消除: 在易燃、可燃液体周边区域使用静电消除器, 消除静电的积聚。
8.防静电操作: 在易燃、可燃液体槽、罐、容器附近进行作业时, 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 并使用防静电工具。
9.作业管理:对易燃、可燃液体的操作进行严格管理, 限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操作。
10.安全培训:定期对涉及易燃、可燃液体操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11.安全检查: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贮存设备和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四、监管和惩戒1.监管机构: 设立专门的涉及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的监管机构, 加强对企业和工地的监管。
2024年油品储存安全技术规程(二篇)
2024年油品储存安全技术规程一、罐区泵房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管线流程和各阀门的用途及油品性质,明确安全防火要求。
二、罐区、泵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物品,禁止穿带钉子鞋的人员进入,不准用铁制器具敲打。
在罐区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筒。
三、罐区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
四、罐区泵房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流向标识,所有阀门必须保持灵活好用。
五、油罐及其附件(阀门、检尺孔、呼吸阀、泡沫发生器、防雷防静电设施、人孔、油罐的加热盘管)必须保持完好,符合要求。
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七、各类油罐都要按规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面,不得超高收油。
八、油罐上的检尺孔、采样口、上人孔应包好铅皮,并盖好。
附近上空打雷时禁止人员上罐。
罐顶不得同时上三人以上。
九、油罐进出油前后,必须详细检查阀门开关、管线流程是否正确,防止跑串。
切换油罐时要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不得造成装置憋压。
十、油品计量要及时准确,油罐贮油量要班班盘点。
十一、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柴油管线。
另外,夏季不扫线管线应采取措施,防止管线受热升压。
十二、油罐、油管线检修动火必须办理用火手续,抽净存油进行彻底吹扫、蒸罐、清洗。
与油罐、油管线,相连管线加好盲板,封好下水井、脱水口、经化验合格,并经全面检查后,方可动火。
十三、进入罐内作业,经化验分析氧含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并要打开人孔,保持罐内通风良好,并在罐外设有专人监护。
十四、未经批准和采取安全措施,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区。
十五、清洗后的油罐或新投用的油罐,进油前必须全面检查,人孔、排污孔是否渗漏,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新油罐投产前还必须作充水试验,查其牢固性及基础下沉情况。
十六、油品泄露处置程序与措施(一)现场询情责任人员到场后,要详细询问泄漏容器的储量、泄漏部位、泄漏量、扩散范围;有无人员伤亡;是否采取堵漏措施以及可能采取的堵漏方法等。
(二)侦察检测掌握泄漏扩散区域及周围有无火源;利用检测仪器检测事故现场油品蒸气浓度;测定现场及周围区域的风力和风向;搜寻遇险和被困人员,并迅速组织营救和疏散。
2024年石油化工设计中安全标准、规范使用的要点(二篇)
2024年石油化工设计中安全标准、规范使用的要点引言(1)每项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安全标准规范。
设计院编制设计文件,生产企业、地方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部门审查设计文件,都要以国家、行业的安全标准规范为依据。
一方面,石化厂安全内容涉及面广、标准条款繁多;另一方面,如果设计时就没有充分考虑项目的安全性,工艺方案、大型设备、装置布局等重大事宜一旦确立之后,再发现问题往往很难整改,将会埋下重大隐患。
所以,在设计文件中,如何系统、科学、正确地使用安全标准规范,是石化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和政府安全消防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繁多的、纷杂的标准条款进行归纳分类,提出化工项目使用安全标准规范的8大技术要点。
正确选用标准规范(2)标准有修订周期,所以初步设计文件中要采用最新版本的标准,同时,选用标准目录要齐全。
对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讲,主要的安全标准有: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____年版)、SH3047-9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___年版)、SH3063-____《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另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还应选用GB12158-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SH3093-____《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等。
谨慎选择厂址和布置(3)石油化工厂厂址选择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如果厂址选择不对,一定要坚决更改厂址,否则后患无穷。
在地震断层和基本烈度九度以上的地震区、松土地段、山区或丘陵的窝风地带、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应避免建厂。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详]
word完美格式ICS 13.220.01C 80备案号: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 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12 - 04 - 02发布2012 - 05 - 02实施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符号 (2)5、基本规定 (2)6、场所设置 (2)7、油罐设置 (2)8、消防设施 (3)9、防流淌火设施 (3)10、泵房设置 (4)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4)12、其他设置 (5)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张兴权、李苗、苗国典、徐佳华、王余胜、金秀芬、苗迦熙、王忠刚、王强、王雅杰、邓春景、栾军。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适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100000m3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 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第五条贮(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 (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4.3 厂内道路...........................................................4.4 厂内铁路...........................................................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5.1 一般规定...........................................................5.2 装置内布置.........................................................5.3 泵和压缩机.........................................................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5.6 钢结构耐火保护.....................................................5.7 其他要求........................................................... 第6章储运设施..........................................................6.1 一般规定 (44)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3)6.5 灌装站.............................................................6.6 厂内仓库........................................................... 第7章管道布置..........................................................7.1 厂内管线综合.......................................................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8章消防..............................................................8.1 一般规定...........................................................8.2 消防站.............................................................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错误!未指定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