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英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
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
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
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20110715_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 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在设立测风塔前,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一条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施;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工作,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新能[ 2011]28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现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能源风电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 ]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我国出台海上风电管理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
项 目实 施管 理 , 并在 海上 风 电规划 编制 、 目核 准 、 工 等 阶段做好 管 理衔接 。 项 施
办 法规 定 , 海上 风 电建设 应 当坚持 先 编制 发展 规划 , 以规 划 为指 引 , 开展 具体 项 目建设 的 再 原 则 海上 风 电发展 规 划分 为全 国和沿 海 各省 ( 、 ) 区 市 海上 风 电发展 规划 两个 层级 。 国和沿海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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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海上风 电管理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
国家 能源 局 、 国家 海 洋局 日前 联 合下 发 《 上 风 电开 发建 设 管理 暂 行 办法 》 规范 海 上风 电 海 , 建 设, 以促 进海 域空 间资 源合 理利 用 , 强化 海洋 生 态环境 保 护 , 导海 上风 电健 康 、 续 发展 。 引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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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中国政府对对海上风电场的开发建设出台了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指出,潮间带的风场项目可能受到影响。
国家海洋局7 月13 日下发通知,联合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米的海域布局。
此次出台的细则还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海洋局刊登的中国海洋报报道称,该细则旨在引导中国的海上风电场向深水离岸布局。
上述细则对潮间带风电场的影响较大。
一位就职于国内某大型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人士针对上述细则表示。
潮间带是指位于高低潮水位线之间的海岸,中国的潮间带资源集中于长江口以北各省,主要在江苏、上海和山东沿海地区。
中国在2010 年启动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项目多设在近海和滩涂区域。
在江苏省内共进行四个项目的招标,总装机规模为100 万千瓦。
其中,位于滨海、射阳的为近海风电项目,东台和大丰为潮间带项目。
不过,海上风电项目开展并不顺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证实,上述四个项目中,位于东台和大丰的潮间带项目目前。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高海上风电建设质量,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核准第三条凡欲在我国境内海域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风电机组选型等内容,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的海上风电项目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前需要经过必要的环评程序。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领导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机制,确保风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定期进行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问题处理过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结语以上是《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海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节约与环保》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 日前,国家能源局与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文见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该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
【总页数】1页(P2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能源局:加强风电开发规划和建设管理
5.《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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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海上风电管理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
【0 陈剑平 、尚晓春 、卢 波、王 良奎 、李晓春 ,岩体 随 1] 机 不连 续面 优势组 数划 分 ,成都 理工 学 院学报 , 2 0 年第2 卷增刊 ,P 69 0 1 8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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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IEC61400-1-2005风电机组设计要求标准英汉对照
需要什么文档直接在我的文档里搜索比直接在网站大海捞针要容易的多也准确省时的多
INTERNATIONAL STANrbines – Part 1:
Design requirements
Publication numbering As from 1 January 1997 all IEC publications are issued with a designation in the 60000 series. For example, IEC 34-1 is now referred to as IEC 6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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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海上风电 政策
英国海上风电政策英国海上风电政策是英国政府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随着致力于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和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英国政府将海上风电视为未来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英国海上风电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英国政府制定了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者和开发商参与海上风电项目。
其中最主要的政策措施是风险共担机制和长期购电协议。
风险共担机制允许项目开发商与政府分享项目风险,降低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长期购电协议则确保开发商在一定年限内以固定的价格出售电力,从而保证他们的投资回报。
英国政府还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以提高海上风电项目的效率和可靠性。
政府为研究机构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以促进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英国政府认识到,只有不断推动技术进步,海上风电才能更好地满足能源需求。
英国政府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鼓励在适宜的海域建设更多的风力发电项目。
政府制定了相关规定和指导方针,确保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和运营符合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项目的监管和审批程序,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靠性。
英国政府设立了海上风电发展目标,旨在逐步增加海上风电的装机容量,以实现清洁能源的替代。
根据目标,到2030年,英国预计将海上风电发电容量增至40GW以上。
这将为英国提供大量清洁能源,同时创造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
总结而言,英国海上风电政策为推动清洁能源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吸引投资、促进技术创新、加强合作和设立目标,英国政府致力于建设更可持续和环保的能源体系。
这些政策措施将促进海上风电的规模化发展,为英国的能源转型和减排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风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第七条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八条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综合考虑风能资源、能源需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负责对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第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流程的规章制度
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流程的规章制度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it is essential to hav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in place throughout the entire process. These regulations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developers, investors, and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ensure that projects are implemented smoothly and efficiently. In this article, we will explore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为了推动海上风电的发展,有必要在整个过程中建立全面的法规和指导方针。
这些法规为开发商、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高效实施。
本文将探讨海上风电开发的法律规章制度。
Preparation Stage:Before any construction can begin, developers must go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preparation stage. This includes conducting feasibility studies to evaluate the site's potential for offshore wind development. The studies assess factors such as wind resources, seabed conditions,environmental impacts, and grid connection feasibility.准备阶段:在任何施工之前,开发商必须经历全面的准备阶段。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9号)来源:国家海洋局发布时间: 2010-08-18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家海洋局,2016年10月31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家海
洋局,2016年10月31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3页(P322-3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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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Measure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UNOFFICIAL TRANSLATION](国能新能[2010]29号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2010年1月22日发布)Issued by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and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on Jan. 22, 2010. ------------------Table of Contents第一章 Chapter 1总则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Chapter 2规划Planning第三章Chapter 3项目授予Project Grants第四章Chapter 4项目核准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第五章Chapter 5建设用海Construction Sea-Use第六章Chapter 6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第七章Chapter 7施工竣工验收Construc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During and After Construction Completion第八章Chapter 8运行信息Operations Information第九章Chapter 9其他Miscellaneous Provisions第十章Chapter 10附则Supplemental Provisions------------------Text第一章Chapter 1 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 Art. 1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 projects,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and standardize constru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w, Sea-Use Management Law, and Interim Measure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Enterprise Investment Projects, this Measure is hereby established.第二条 Art. 2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The term “off-shore wind power project”in this Measure refers to wind power projects in sea-areas below the multi-year average for the coastal high-tide line, and include wind power projects on uninhabited islands within corresponding sea-area development.第三条 Art. 3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The management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 includes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 planning, project grants,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ea-use and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struc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during and after construction completion, management of operating information, and other segments of organize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quality management.第四条 Art. 4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State energy authorities are responsible for nationwide manage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Energy authorities of coastal province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State energy authorities, are responsible for local management in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 Responsibility for manage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is entrusted to th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work unit for national wind power technology.第五条 Art. 5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State marine administration authoritie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sea-us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第二章Chapter 2 规划 Planning第六条 Art. 6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Off-shore wind power planning includes national off-shore wind power plans and off-shore wind power plans by coastal province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National off-shore wind power plans and off-shore wind power plans by coastal province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shall be coordinated with respective 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plans, national and coastal province (regions, municipalities) marine-function zoning, and marine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s. Off-shore wind power plans by coastal province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shall conform to national off-shore wind power plans.第七条 Art. 7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State energy authorities uniformly organize prepa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national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 planning, and together with State marine administration authorities, review and set off-shore wind power plans by coastal province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Energy authorities of coastal province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based on the State energy authorities’ unified plan, are responsible for organizing prepa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 plans in their administrative areas.第八条 Art. 8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