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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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海上风电安装施工管理规定含海上十不装

海上风电安装施工管理规定含海上十不装

海上风电安装施工管理规定含海上十不装一、总则为了规范海上风电安装施工,保证施工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施工准备1. 在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造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以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3.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施工进度、材料准备等内容。

三、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2.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

4.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5.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施工验收1.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需要进行详细的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管理和维护。

3.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完成后的设备进行功能测试和性能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海上十不装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下十种行为严禁在海上风电安装施工中进行:1. 丢弃垃圾和废弃物,包括装备的残片、等。

2. 滥用化学物质,对海洋生态造成污染。

3. 非法捕鱼或破坏海洋中的生物栖息地。

4. 乱堆放杂物或挖掘海床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

5. 违规排放废水或废气,对海洋生态造成污染。

6. 擅自拆毁或更改设备,造成安全隐患。

7. 违规开展爆破等施工作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8. 滥挖沙滩或破坏海岸线的行为。

9. 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海域进行施工。

10. 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疑义,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中国政府对对海上风电场的开发建设出台了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指出,潮间带的风场项目可能受到影响。

国家海洋局7 月13 日下发通知,联合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米的海域布局。

此次出台的细则还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海洋局刊登的中国海洋报报道称,该细则旨在引导中国的海上风电场向深水离岸布局。

上述细则对潮间带风电场的影响较大。

一位就职于国内某大型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人士针对上述细则表示。

潮间带是指位于高低潮水位线之间的海岸,中国的潮间带资源集中于长江口以北各省,主要在江苏、上海和山东沿海地区。

中国在2010 年启动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项目多设在近海和滩涂区域。

在江苏省内共进行四个项目的招标,总装机规模为100 万千瓦。

其中,位于滨海、射阳的为近海风电项目,东台和大丰为潮间带项目。

不过,海上风电项目开展并不顺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证实,上述四个项目中,位于东台和大丰的潮间带项目目前。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高海上风电建设质量,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核准第三条凡欲在我国境内海域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风电机组选型等内容,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的海上风电项目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前需要经过必要的环评程序。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领导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机制,确保风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定期进行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问题处理过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结语以上是《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海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评审与审批、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营与监测等程序。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国家能源规划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和环境支持。

第七条了解和掌握海上风能资源分布情况,编制海上风能资源调查报告。

根据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可行范围。

第八条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风电开发区域划定、风电设施布局规划、电网接入方案等。

第九条风电开发区域划定应当考虑到风能资源分布、生态环境保护、航道安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风电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到电网接入、运维、及时响应等因素,合理安排风电设施的位置和间距。

第十一条制定相应的电网接入方案,确保海上风电并网发电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成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评议组织,对风电项目的规划进行评审和评议。

第三章批准审批第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风电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交通运输方案、工程设计等,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批准单位应当及时对风电项目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批准单位对已批准的风电项目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第四章设计建设第十七条风电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八条风电设施的设计应当确保安全、可靠、高效,满足电网接入要求。

第十九条风电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风电项目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完成风电设施的建设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及维护工作内容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及维护工作内容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及维护工作内容一、海上风电项目1.1海上风电项目是指在海上建设的风力发电设施。

根据风电设置在海面上的位置可分为浅水区海上风电和深水区海上风电两种。

1.2海上风电原理与路上风电一致。

基本都是由三个大叶片和一个发电机组成。

区别只是一个固定在陆地上,一个固定在海上。

1.3海上风电设施通常有两种固定方式,即固定在海床上或者浮动安装即漂浮在海面上,见图1~2。

1.4因大海收潮汐及海浪、台风等影响,实施难度超过陆上风电。

维护难度较大。

海上风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需要高度专业化和经验丰富的人员才能完成。

1.5海上风电需通过海底电缆将电能输送到陆地上,成本较高。

1.6但是大海海域辽阔,不像陆地受场地影响,在海上可以实现大规模安装。

图1:固定式海上风电设施安装图2:浮动式海上风电设施二、海上风电项目工作内容海上风电海工工作内容根据阶段不同,主要分为项目安装实施阶段海工和运营维护海工两种。

2.1海上风电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2.1.1根据项目需求,参与海上风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前期排查和勘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风电场布置和风机选型设计。

2.1.2与供应商协商、洽谈、评估和选择风机、浮式平台或固定平台、电缆、变压器等关键设备,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和合同。

2.1.3组织并监督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工作,包括浮式平台或固定平台的安装、风机的安装、电缆的敷设和连接等,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

2.2海上项目运营维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制定海上风电场的运维计划,进行日常巡检、维护和故障排除,确保风机和电网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响应和处理紧急事件和故障。

具体工作如下:2.2.1、建立风机维护及项目档案;2.2.2风电机调试、故障处理,海上平台相关设施维护,保养;2.2.3根据经验积累更新维护记录表;2.2.4项目机组问题反馈;2.2.5项目技改/检修执行,检查并确保各电气设备及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2.2.6项目库房管理,负责项目平台电气的备品、配件和照明用具等相关工作;2.2.7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执行;2.2.8海上风电项目项目信息汇报及反馈。

《江苏省2021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细则》

《江苏省2021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细则》

《江苏省2021年度海上风电项⽬竞争性配置⼯作细则》4.施⼯⽅案合理性,3分;专家综合评分。

5.施⼯进度合理性,2分;按照企业承诺核准、开⼯、并⽹时间合理性综合评分。

明确提出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制氢、海⽔淡化、能源岛等创新融合发展⽅案,创新融合发展⽅案具备合理性与经济性,并承诺在风电项⽬全容量并⽹后⼀年内实施完成的,最5⾼得5分。

1.资本⾦内部收益率合理性,6分;按照收益率指标综合评分。

投资合理2.单位千⽡造价合理性,5分;按照单位千⽡投资指标综合评分。

3投资构成、经济效益测算合理可⾏性。

15性(15分)3.关键设备造价合理性,4分;按照风电机组、风电机组基础和海上升压站等相关设备造价指标综合评分。

承诺海上风电项⽬建设时,采购整机、塔筒、叶⽚、导管架、桩基础等海上风降低物流成本5电建设⼤部件陆路、海上运输直线距离均⼩于300公⾥的,得5分。

形成产业链协同降本⽅案,产业链各环节对推动海上风电平价发展做出合理价产业协同降本10格承诺的,根据协同降本⽅案的合理性、承诺价格及相应证明⽂件情况评分,降本措施4最⾼得10分。

(20分)1.申报企业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取得相关产业基⾦⽀持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的,并取得相关证明⽂件的,最多得3分。

其他降本措施52.其他合理降本措施,并出具相应证明⽂件的,根据合理性酌情给分,最多得2分。

调峰能⼒上⼀年度,申报企业省内控股机组调峰能⼒(包调峰能⼒在800万千⽡(含)以上,得7分,不满800万千⽡的,按与800万57(7分)括抽⽔蓄能、化学储能、⽓电、煤电)。

千⽡⽐例得分。

需电⽹公司出具证明⽂件,否则不得分。

—8—。

海上风电项目_陆上集控中心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土建及电气)

海上风电项目_陆上集控中心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土建及电气)

国家电投集团滨海北区H2#400MW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集控中心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创优实施细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十二月批准(分管领导)年月日技术审核(技术部门)年月日安全审核(安全部门)年月日编写(项目总工)年月日目录1.概述 (2)1.1编制目的 (2)1.2编制依据 (2)1.3工程概况及施工主要特点 (3)2.创优目标 (3)2.1创优组织机构 (3)2.2施工质量目标 (5)2.3施工安全目标 (6)2.4文明施工和环保 (7)2.5工期和投资目标 (7)2.6工程档案管理目标 (7)3.创优管理措施 (7)3.1制度保证措施 (7)3.2技术保证措施 (7)3.3物资保证措施 (8)3.4过程控制措施 (8)3.5工程进度管理 (8)3.6开展质量攻关活动 (8)3.7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9)3.8档案管理 (9)3.9创优自查及整改 (9)4.拟取得相关成果 (9)4.1QC小组成果申报 (10)4.2建筑业十项技术应用 (10)5.质量控制点及质量控制措施 (11)6.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亮点 (13)仍在继续增加中 (14)7.先进技术、材料应用计划 (14)7.1施工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技术 (14)7.2其他推荐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技术 (14)7.3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定位件安装方法 (15)8.亮点工程策划 (16)8.1工程亮点策划 (16)8.2亮点工程示例图片 (16)9.亮点项目施工保证措施 (21)9.1模板工程 (21)9.2钢筋绑扎工程 (22)9.3混凝土工程 (23)9.4抹灰工程 (25)9.5变压器安装工程 (26)9.6电气盘柜安装工程 (29)9.7电气电缆敷设工程 (31)9.8电气盘柜二次接线工程 (34)1.概述1.1 编制目的通过对本工程创优目标的分解、责任主体及重点措施的明确,指导本工程施工管理及施工人员开展工程创优活动,最终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方案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方案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方案
随着清洁能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海上风电项目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清洁能源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实现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海上风电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海上风电项目的选址是至关重要的。

在选址阶段,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风资源丰富度、水深、海洋生态环境、航运安全等因素。

通过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选择适宜的海域进行风电项目建设。

其次,海上风电项目的设备选择和布局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设备选择方面,需要选择高效、可靠的风力发电机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局,以最大程度地利用海上风能资源。

再次,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施工是实施方案的重要环节。

在施工阶段,需要充分考虑海上环境的特殊性,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施工安全、高效进行。

最后,海上风电项目的运维管理是项目实施方案的关键环节。

在项
目建成后,需要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包括设备维护、安全管理、数据监测等方面,以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总之,海上风电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选址、设备选择和布局、建设施工、运维管理等各个环节,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长期稳定运行。

希望本文对于海上风电
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有所帮助,推动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实现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12.08•【文号】国能新能〔2014〕530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

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

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

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与海洋、海事、军事等部门沟通协调,简化管理程序,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秩序,按风电项目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建设,做好监督管理。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方案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方案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方案一、前言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清洁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

海上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然而,海上风力发电工程的施工难度较大,需要面对复杂的海洋环境和气候条件,因此,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海上风力发电工程的特点,围绕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三个阶段,制定科学严谨的施工方案,以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项目选址在进行海上风力发电工程之前,首先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址。

选址应该根据海洋气象、水深、海底地质、风资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工程的持续稳定发电。

2. 测量勘探选址确定后,需要进行测量勘探工作,包括海底地形、水文气象、地质勘探等工作。

这些工作对后续的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设备选型选择适合海上风力发电工程的设备,包括风力发电机组、海上施工船舶、海床基础等,需要充分考虑风速、海洋环境、水深等因素,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4. 施工计划制定根据测量勘探和设备选型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

考虑海上工作的季节性和气候变化,合理安排施工任务和时间节点,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5. 安全管理海上风力发电工程的施工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在施工前,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安全设备配备、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以确保施工同时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 环保保护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制定合理的环保方案,严格控制废水排放、噪音污染等问题,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

三、施工中的工程实施1. 海床基础施工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需要通过海床基础来固定,因此海床基础的施工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海床地质勘探结果,选择合适的基础形式,并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基础的牢固稳定。

2. 海上设备安装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和相关设备需要借助海上施工船舶进行安装。

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方案

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方案

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方案一、项目概况海上风电工程是指在海洋中安装风力发电机组,利用海上风能发电。

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增加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海上风电成为了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来源。

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需要充分考虑风、海流、水深等因素以及施工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本方案针对一座新建的海上风电场进行施工,风电场位于距离海岸线20公里处,水深30米,总装机容量为300兆瓦。

二、施工前期准备1. 项目测量:首先进行海上风电场相关海洋测量和地形测量,包括水深测量、海床地质勘探、地形图测绘等。

2. 环境评估:对施工区域的风速、海流、气象条件等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海上环境因素和气象条件,确定施工方案。

3. 设备准备:准备施工所需的各种设备,包括挖掘机、起重机、钻机、船只等。

确保设备齐全、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修。

4. 施工人员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5. 施工方案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确保施工有条不紊。

6. 安全保障计划:制定安全保障计划,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施工工程实施1. 场地准备:在海上风电场建设区域进行场地平整和脱水处理,为后续施工提供基础条件。

2. 基础施工:进行海上风电场各个风力发电机组的基础施工,包括桩基设施安装、基础模板浇筑、钢筋加固等。

3. 设备架设:通过起重机等设备将风电机组主体设备吊装至基础平台,完成风力发电机组的设备架设。

4. 电缆敷设:进行电缆敷设工作,确保风力发电机组与陆地电网的连通和电力输送。

5. 测试调试:进行风电机组的测试调试工作,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6. 安全保障:严格执行安全保障计划,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施工后期验收和维护1. 竣工验收:完成海上风电场施工后,进行竣工验收,确保风电场的安全、合格。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风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海上风电国家政策

海上风电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鉴于我国海上风电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机制都还不完善,海上风电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凭借着“政策东风”,才能更快更好的发展。

而国家为了满足海上风电的发展需求,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海上风电的举措和配套法律法规。

2007年我国启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将能源作为重点领域,提出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大功率风电机组研制与示范”项目,研制2 MW至3 MW风电机组,组建近海试验风电场,形成海上风电技术。

2009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海上风电开发及沿海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研讨会,正式启动了中国沿海地区海上风电的规划工作。

负责汇总协调各地规划和前期工作的是中国水利水电规划院。

2010年1月7日,专责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国家能源局明确指出,“要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特别是海上风电要开展起来”。

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海洋局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2010年3月底,工信部发布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规定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 M W以上、年产量100万kW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推动了适合海上大功率风机的研发。

有了一系列规章的出台,2010年5月18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位于江苏省的4个风电项目招标公告。

【】2011年7月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和内容,力求解决用海管理部门间的不协调问题,避免用海矛盾。

该细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海上风电规划不统筹等问题。

2014年8月,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海上风电推进会,公布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涉及44个海上风电项目,共计1052.77万千瓦的装机容量。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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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
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
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
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
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在设立测风塔前,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
门的批复意见。

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海洋水文测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海图测量和地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海图测量和地勘工作方案,并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海图测量和地勘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递进进行,分别形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第十条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及海洋水文测量和初步评估、工程地质初步评价、工程规模与场址范围拟定、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等工作,初步研究风电场建设的可行性,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项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项目进行特许权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

中国风力发电网讯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对已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终未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开展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和海洋水文评估、工程地质评价、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电气与消防设计、土建工程设计、海域使用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环境保护设计、设计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工作,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核准的基础。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上风电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论证,编制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论证报告,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
安全预评价设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函。

电力接入系统专题设计取得国家级电网公司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其它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相关专题完成并取得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项目开发企业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方案、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接入系统、通航安全、安全预评价等专题及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开发企
业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
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施;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
设的衔接工作,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
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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