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新能[ 2011]28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现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能源风电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 ]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高海上风电建设质量,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核准第三条凡欲在我国境内海域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风电机组选型等内容,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的海上风电项目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前需要经过必要的环评程序。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领导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机制,确保风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定期进行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问题处理过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结语以上是《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海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评审与审批、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营与监测等程序。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国家能源规划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和环境支持。
第七条了解和掌握海上风能资源分布情况,编制海上风能资源调查报告。
根据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可行范围。
第八条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风电开发区域划定、风电设施布局规划、电网接入方案等。
第九条风电开发区域划定应当考虑到风能资源分布、生态环境保护、航道安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风电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到电网接入、运维、及时响应等因素,合理安排风电设施的位置和间距。
第十一条制定相应的电网接入方案,确保海上风电并网发电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成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评议组织,对风电项目的规划进行评审和评议。
第三章批准审批第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风电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交通运输方案、工程设计等,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批准单位应当及时对风电项目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批准单位对已批准的风电项目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第四章设计建设第十七条风电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八条风电设施的设计应当确保安全、可靠、高效,满足电网接入要求。
第十九条风电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风电项目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完成风电设施的建设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我国出台海上风电管理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
【0 陈剑平 、尚晓春 、卢 波、王 良奎 、李晓春 ,岩体 随 1] 机 不连 续面 优势组 数划 分 ,成都 理工 学 院学报 , 2 0 年第2 卷增刊 ,P 69 0 1 8 8 —2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水利部 ,工程岩体 分级标准 ,中华 4
参 考文献 :
【】 陈剑平,石丙飞,阙金声等 ,广州林语 山庄边坡岩 1 体结构与地质条件评价,研究报告,2 0 年2 05 月
[]孙 玉科 、古迅,赤平极射投影在岩体工程地质力学 7 中的应用,科学 出版社,北京 ,1 8年 7 9 0 月 [] 陈剑平 、石 丙飞、王清,工程岩体随机结构面优势 8 方 向的表示法初探,岩石力学与工 程学报 ,2 0 年 05 【] 陈剑 平 、卢波 、王 良奎 、李 晓春 ,复杂 不稳定 块 9 体 的 自动搜 索及 其 失稳方 式 的判 断 一基 于随机 不 连 续面 三 维 网络 模 型 ,岩 石 力 学 与 工 程 学 报 ,
版 社 ,北 京 , 19 95
[]水利水 电科学研究所等合编 ,水利 电力 出版 社,岩 5
石 力 学 参 数 手 册 , 19 年 5 9 1 月
[] 陈剑平 、 肖树 芳 ,王清 ,随机 不连 续面 三维 网络 6 计 算机模 拟 原理 ,东北 师范 大学 出版社 ,长 春 ,
1 95笠 9生.±凼r盍z1; 『:抽 £ 一 上 日. 4m 1 1 _ [ _酋 ; 刍 T靼“ E 币 … . _ 击 E h 至
! 圣 ! !
不再 发 生类 似 的结 构 体滑 塌 现象 。西 段边 坡 后 仰 放 坡 的 角度 宜采 取 4 。 ,即岩 质 边 坡 坡率 允 5 许 值 为 l:l 。东 段边 坡 后 仰 放坡 的角 度 宜采 取 4 。 ,即岩质边 坡坡 率允许 值为 1: .1 2 11 。
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运行管理
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运行管理第一章:引言近年来,能源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关注,各国都在加快推进非化石能源的发展。
海上风电场作为一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的代表,正快速发展。
海上风电场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全球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海上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分别从技术、环境、经济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第二章:海上风电场建设海上风电场的建设需要从选址、设备选型、工程施工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
2.1 选址选址是海上风电场建设的第一步。
在选址过程中,需要考虑风能资源、水深、海浪流动、海底地质、海洋生态环境等因素。
风能资源是海上风电场的最核心因素,一般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平均风速至少要大于 6.5m/s。
同时,水深也是影响选址的主要因素,建议在浅海岸线和近海岸线30公里以内建设风电场。
2.2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是海上风电场建设的关键环节,主要涉及风机、基础设施、输电系统和控制系统等方面。
海上风电场需要选择高效、稳定、适应性强的风机和基础设施,同时还需要格外关注设备的防腐、防锈、抗氧化等特殊要求,以适应恶劣海上环境。
2.3 工程施工海上风电场建设的工程施工较为复杂,主要分为基础设施建设、风机安装和电缆敷设三个阶段。
其中,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海底基础和陆地基础的建造,需要考虑海底地质、水深、海上风浪等因素。
风机安装需要进行海上吊装,需要垂直调整风机位置、事先熟悉吊装环节等预防措施。
电缆敷设是保障输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考虑电缆质量、电缆线路的可靠性和防护等相关问题。
第三章:海上风电场运行管理海上风电场的运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涉及风机运行、设备维护、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
3.1 风机运行风机运行是海上风电场的核心环节,需要关注风能资源的变化、风机的可靠性和维护保养等因素。
风机运行监测是保证风机效率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安装监测系统、保持高效运行等手段进行实施。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9号)来源:国家海洋局发布时间: 2010-08-18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太阳能》
【年(卷),期】2011(000)015
【摘要】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J],
2.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细则[J],
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J], 无;
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 [J],
5.《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开发使用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开发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7•【字号】通政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开发使用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科学开发海洋风电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实现我市海洋风电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综合效益最大化,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规划管控。
海上风电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南通市“十三五”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南通市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
风电场区域海上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划,减少对海域和岸线资源的占用,避免对海域和岸线的无序分割和浪费。
二、严格项目选址。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选址要求,科学进行项目选址。
三、坚持集约有序开发。
海上风电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原则,集中优化风电场布局,不得随意分块,注重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科学安排开发时序,分期实施,不得造成对海域空间资源过度占用。
海上风电区划功能清晰、规划明确的海域可先期开发;海域条件相对复杂、与周边功能可能存在相互影响的海域,可作为预留区暂缓开发,适时开展相关前期研究工作。
四、建立联审机制。
海上风电建设项目报批前,项目所在县(市)、区沿海办应当向市沿海办提出风电项目资源开发利用联审申请,市沿海办应当组织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海渔局、安监局、港口局、南通海事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围绕规划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风电项目的联审会办,确定是否同意项目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第七条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八条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综合考虑风能资源、能源需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负责对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第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风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海上风电工程管理制度范文
海上风电工程管理制度范文海上风电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海上风电工程管理,保证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海上风电工程,包括风电场建设、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全过程。
三、管理目标1. 提高海上风电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2. 提高海上风电工程的经济效益;3. 规范海上风电工程的管理流程和程序;4. 加强海上风电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四、管理职责1. 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等;2. 工程师担任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技术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3. 环保人员负责项目环保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4. 安全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项目从事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1)确定项目目标和范围;(2)制定项目计划,包括时间计划和资源计划等;(3)编制项目预算,确保资金充足;(4)招募项目团队成员,明确各自职责。
2. 设计阶段(1)编制风场布局和风机选型等技术方案;(2)确定风机的布置和间距;(3)设计平台和电缆布置方案;(4)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相关审批手续。
3. 施工阶段(1)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2)进行海上风电场的建设,包括平台、电缆等;(3)进行设备的试验和验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完成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4. 运营和维护阶段(1)对风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2)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3)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优化风场运行方式;(4)进行设备和电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预防设备故障的发生;(5)制定海上风电工程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巡检制度等。
六、管理要求1. 项目管理要求(1)确保项目的目标和范围明确;(2)项目计划和预算要合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3)项目管理过程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配合机制;(4)项目管理过程要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5)项目管理过程要注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不断优化工程管理。
海上风电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工程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海上风电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新能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三)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八)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九)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十一)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工程建设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海上风电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工程建设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除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还应符合《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海上风电项目所处的环境、海域、地质、水深、潮流、项目管理模式和项目工程建设标段划分,确定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八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确定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规范编制、审核、批准和论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可靠实施。
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流程的规章制度
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流程的规章制度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wind power, it is essential to hav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in place throughout the entire process. These regulations provide a framework for developers, investors, and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ensure that projects are implemented smoothly and efficiently. In this article, we will explore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offshore wind power development.为了推动海上风电的发展,有必要在整个过程中建立全面的法规和指导方针。
这些法规为开发商、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确保项目的顺利高效实施。
本文将探讨海上风电开发的法律规章制度。
Preparation Stage:Before any construction can begin, developers must go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preparation stage. This includes conducting feasibility studies to evaluate the site's potential for offshore wind development. The studies assess factors such as wind resources, seabed conditions,environmental impacts, and grid connection feasibility.准备阶段:在任何施工之前,开发商必须经历全面的准备阶段。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
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12.29
•【文号】国能新能[2016]394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海上风电场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海上风电场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在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海上风电场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正逐渐崭露头角。
其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大量的电力,还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海上风电场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并非易事,涉及到众多复杂的技术、经济和环境因素。
海上风电场的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
首先,选址至关重要。
需要综合考虑海洋环境、风能资源、水深、地质条件以及与电网的连接距离等因素。
合适的选址能够确保风电场获得充足且稳定的风能,同时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
在基础建设方面,海上风电场通常采用单桩、导管架、重力式等基础结构。
单桩基础适用于浅海和中等水深区域,施工相对简单;导管架基础则在较深水域表现出色,能够承受较大的风浪和海流作用;重力式基础常用于地质条件较好的海域。
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必须考虑海洋环境的腐蚀性、海床的稳定性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风机的安装也是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由于海上施工条件恶劣,需要借助专业的安装船舶和设备。
大型起重机将风机塔筒和叶片逐一吊起并安装到位,这一过程需要精准的操作和严格的安全控制,以避免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与此同时,海底电缆的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海底电缆负责将风机产生的电能输送到岸上的变电站,其质量和铺设质量直接影响电能的传输效率和稳定性。
在铺设过程中,需要避免电缆受到损伤,并考虑海洋生物的保护。
完成建设后,海上风电场的运营管理同样面临诸多挑战。
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是运营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由于海上环境恶劣,风机等设备容易受到腐蚀和损坏,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这就要求运营团队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为了确保风电场的稳定运行,智能化的监控系统必不可少。
通过传感器和数据分析,实时监测风机的运行状态、风速、功率等参数,一旦发现异常能够迅速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设备故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
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
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
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
、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
,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
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
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产业发展的实
际情况完善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
投标工作,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不得随意
增加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
,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海域海岛使用
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
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
海上
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
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
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
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
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
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六章 施工及运行
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
施工资质。
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
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传送风电场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
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海洋环境等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风电设计方案、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
,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海上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并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
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
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自动失效。
原文地址:/news/103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