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风场建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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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英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英文】

Interim Measure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Off-Shore Wind Power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UNOFFICIAL TRANSLATION](国能新能[2010]29号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2010年1月22日发布)Issued by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and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on Jan. 22, 2010. ------------------Table of Contents第一章 Chapter 1总则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Chapter 2规划Planning第三章Chapter 3项目授予Project Grants第四章Chapter 4项目核准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第五章Chapter 5建设用海Construction Sea-Use第六章Chapter 6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第七章Chapter 7施工竣工验收Construc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During and After Construction Completion第八章Chapter 8运行信息Operations Information第九章Chapter 9其他Miscellaneous Provisions第十章Chapter 10附则Supplemental Provisions------------------Text第一章Chapter 1 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 Art. 1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解读

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解读

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解读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清洁能源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作为一种环保、可再生的能源形式,风能正成为许多国家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选择之一。

而海上风电项目由于其更稳定、更大规模的风能资源,逐渐成为风电开发的焦点。

本文将对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进行解读,以期为从业者和相关投资者提供参考。

首先,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国际、国家和地方三个层面的法律框架。

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巴黎协定为各国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指导。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海上风能系统及其设备规则(A.1005(25))为海上风电项目提供了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根据自身的能源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政策。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海上风电发展“十四五”规划》对未来五年的海上风电发展进行了规划,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地方层面上,各个地方政府也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以推动本地区海上风电的发展。

其次,海上风电项目的行业标准主要涉及到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

在项目规划方面,应考虑海域选址、风能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因素。

在设计和建设方面,需要遵循国际和国家的电力工程标准,确保风电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海上风力涡电效应、风电场间距等技术要求。

在运营和维护方面,应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此外,为了促进海上风电项目的发展,各国政府也提供了一系列的经济和财政支持政策。

例如,中国政府通过减免土地使用费、税收优惠和贷款支持等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海上风电项目。

在欧洲,一些国家通过设置可再生能源证书、购电协议和补贴措施等方式鼓励海上风电的发展。

然而,海上风电项目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新能[ 2011]28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现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能源风电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 ]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中国政府对对海上风电场的开发建设出台了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指出,潮间带的风场项目可能受到影响。

国家海洋局7 月13 日下发通知,联合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米的海域布局。

此次出台的细则还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海洋局刊登的中国海洋报报道称,该细则旨在引导中国的海上风电场向深水离岸布局。

上述细则对潮间带风电场的影响较大。

一位就职于国内某大型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人士针对上述细则表示。

潮间带是指位于高低潮水位线之间的海岸,中国的潮间带资源集中于长江口以北各省,主要在江苏、上海和山东沿海地区。

中国在2010 年启动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项目多设在近海和滩涂区域。

在江苏省内共进行四个项目的招标,总装机规模为100 万千瓦。

其中,位于滨海、射阳的为近海风电项目,东台和大丰为潮间带项目。

不过,海上风电项目开展并不顺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证实,上述四个项目中,位于东台和大丰的潮间带项目目前。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高海上风电建设质量,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核准第三条凡欲在我国境内海域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风电机组选型等内容,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的海上风电项目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前需要经过必要的环评程序。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领导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机制,确保风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定期进行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问题处理过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结语以上是《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海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节约与环保》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 日前,国家能源局与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文见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该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
【总页数】1页(P2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能源局:加强风电开发规划和建设管理
5.《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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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海上风电开发管理办法

我国出台海上风电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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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首次发布L D E T程施工标准
近 日, 由上海 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与上海市计 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牵头起草的上海市地方标准 采用L 技 ED 术 的照明工程 施工与 验收规范 第 1 分 : 部 施工规 范 ( 和( 采用 L 技术 的照 明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第 2 ED 部分 : 验收规范》 经 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 以发布。 予 标准 自2 1年 00 5 日起实施。 l f1 采用L D技术 的照明工程施工与验 收规范 E 是上海第一 部指导L 工程施工 的规范性文件 。 ED 上海半导体 照明工程技

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与市场前景解析

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与市场前景解析

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与市场前景解析随着对可再生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海上风电项目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能源的重要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海上风电项目的政策法规与市场前景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海上风电项目的发展情况。

政策法规海上风电项目在各国都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环境保护。

以下是海上风电项目的主要政策法规:一、政府补贴政策:为了推动海上风电项目的发展,政府通常会提供补贴和奖励措施,包括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减少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项目的可行性。

二、环境保护要求:海上风电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遵守相关的环境法规。

政府要求项目运营商采取措施减少对海洋生态的影响,并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三、电力市场政策:政府会推出一系列政策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的占比。

其中包括出台优惠的电价政策、建立绿色证书制度以及购买可再生能源的义务等。

四、技术支持政策:政府会鼓励研发和应用更先进的海上风电技术,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培训以及研发资金。

海上风电市场前景海上风电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巨大的潜力:海洋面积广阔,风能资源丰富,尤其是在沿海地区。

根据国际能源署的预测,到2030年,全球海上风能装机容量有望达到1,400吉瓦,占全球风能装机容量的18%。

二、持续增长的需求:随着能源转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

海上风电作为一种清洁、可持续的发电方式,将成为未来能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海上风电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使得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下降。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的装机容量也在不断扩大,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单位发电成本。

四、政策支持的强力推动: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支持海上风电项目发展的政策措施,为项目提供了政策环境的稳定和可预期性。

这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和企业参与海上风电市场,推动市场的快速发展。

五、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将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风机制造、维修及运输等。

海上风电政策解读

海上风电政策解读

海上风电政策解读海上风电政策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海上风电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以下是对海上风电政策的解读:1.政策背景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各国能源战略的重点。

海上风电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风能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

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出台海上风电政策,推动海上风电的开发和利用。

2.政策目标海上风电政策的目标是促进海上风电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具体而言,政策目标包括:(1)加快海上风电的开发和建设;(2)提高海上风电的利用率;(3)推动海上风电技术的创新和进步;(4)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发展;(5)降低海上风电的成本和风险。

3.政策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政策措施,包括:(1)制定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区域;(2)加大对海上风电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3)推动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4)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和安全监管;(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海上风电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4.发展趋势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未来海上风电政策将呈现以下趋势:(1)政策支持力度将持续加大,海上风电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2)技术研发和创新将成为政策重点,提高技术水平和降低成本将成为关键;(3)国际合作与交流将进一步加强,共同推进海上风电技术的发展和应用;(4)政府将更加注重项目的环保和安全监管,确保可持续发展。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太阳能》
【年(卷),期】2011(000)015
【摘要】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J],
2.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并出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细则[J],
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J], 无;
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 [J],
5.《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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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国家海上风电政策

国家海上风电政策

国家海上风电政策一、补贴政策国家为鼓励海上风电的发展,实施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成本,提高其经济性,从而推动产业的快速发展。

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电价补贴: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实行固定电价补贴,确保项目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稳定的收益。

2.投资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提供一定的投资补贴,以降低项目的初始投资成本。

3.贷款优惠: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海上风电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或贷款担保,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

二、规划与审批为了确保海上风电的健康发展,国家对海上风电项目实行了严格的规划与审批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布局:国家根据海域资源、风能资源、海洋环境等因素,对海上风电进行统一规划布局,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审批流程:海上风电项目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包括海洋部门、环保部门、能源部门等。

项目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3.监测与监管:国家对已建成投产的海上风电项目进行监测与监管,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税收优惠为鼓励海上风电发展,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风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或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措施。

2.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风电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减免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等。

3.进口关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风电设备进口关税给予减免等税收优惠措施。

四、并网运行为了保障海上风电的并网运行安全和稳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1.并网标准: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海上风电并网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风电场与电网的兼容性和稳定性。

2.调度管理:国家对海上风电进行调度管理,确保风电场的有序运行和电力系统的稳定性。

调度机构与风电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风场建设政策。

来源:中国风电产业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海上风电发展现状分析

海上风电发展现状分析

海上风电开展现状分析一、世界海上风电开展现状1、世界海上风电开展迅猛[慧聪机械工业网] 2021年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继续增长。

截至2021年底,全球共有12个国家建立了海上风电场,其中10个位于欧洲,中国和日本有小规模的安装。

截至2021年底,世界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2110MW,较2021年增长48.5%,占到全球风电总装机容量的1.2%。

2021年世界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达689MW,同比增幅超过100%,新增装机容量最大的前五个国家分别为英国、丹麦、中国、德国和瑞典。

2、欧洲海上风电开展令世人瞩目欧洲是海上风电开展最快的地区。

根据欧洲风能协会〔EWEA〕的最新统计,2021年欧洲水域的八个海上风电场总计安装199台海上风力涡轮机并实现了并网,总容量为577MW,较2021年增幅超过50%。

其中,最小装机容量为2.3MW〔挪威的Hywind〕,最大装机容量为209MW(Horns Rev 2)。

另外,欧盟15个成员国和其他欧洲国家,有超过100GW的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正在规划中。

在2 0 0 9年装机并网的1 9 9台风机中,西门子风机〔2.3MW 和3.6MW两种机型〕146台,维斯塔斯风机〔3MW〕37台,WinWind 风机〔3MW〕10台,Multibrid风机〔5MW〕6台。

除此之外,Repower风机〔5MW〕6台,但尚未并网。

3、海上风电机组技术特点目前,海上风电机组根本上是根据海上风况和运行工况,对陆地机型进展改造,其构造也是由叶片、机舱、塔架和根底组成。

海上风电机组的设计强调可靠性,注重提高风机的利用率、降低维修率。

当今,海上风电机组呈现大型化的趋势,国外主要风机制造商生产的海上风电机组主要集中在2~5MW,风叶直径在72~126m。

海上和陆上风电机组的主要差异在于根底。

为了承受海上的强风载荷、海水腐蚀和波浪冲击等,海上风电机组的根底远比陆上的构造复杂、技术难度高、建立本钱高。

【精选】最全的海上风电知识(上)

【精选】最全的海上风电知识(上)

2010年5月 各沿海省市海上风电规划工作进展
省、市
上海 江苏
进展情况
通过审查 完成审查,修改完善阶段
浙江
山东 福建
报审稿完成,待审
初稿完成,进一步完善阶段 初稿完成,进一步完善阶段
河北、辽宁、广东、广西、 海南
规划报告编制中
上海市 • 2015年 70万千瓦 • 2020年 155万千瓦
上海海上风电规划示意图
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
2009年4月国家能源局的国能新能[2009]130号文 件要求沿海各省(区、市) 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 发展规划,并提出近期拟开展前期工作的海上风 电开发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审核。
文件附上“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大纲”作为 编制依据。 对工作范围、原则、内容、方法、要求、组织管 理、职责、成果及验收都作了具体规定。
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之
工作内容
1. 海上风电规划:分析风能资源、建设条件和制约 因素,初拟风电场场址,范围及装机规模,估算 相应海域装机容量;合理安排2010年、2015年和 2020年开发的风电场。 2. 海上风电输电规划:分析相应地区电网现状和规 划,进行电力电量销纳研究。对海上风电进行输 电网架规划设计,体出接入电力系统方案。 3.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 优化选定若干个具备装机 1000MW以上的海上风电场址,提出分期建设方案, 开展风能资源和海洋水文的观测,海底地质勘查 和地形图测量等。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介绍
区域划分: • 海上风电——潮 间带 • 海上风电——近 海海域 • 海上风电——中、 深水海域
海上风电的范围
1. 潮间带和潮下带滩涂风电场:多年平均大潮高 潮线以下至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m水深内的海域。 2. 近海风电场: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m~ 50m水深 内的海域,含无人岛屿及海礁。 3. 深海风电场: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0m水深的海 域,含无人岛屿及海礁。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风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流程中的政策法规遵从

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流程中的政策法规遵从

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流程中的政策法规遵从海上风电项目在中国的发展蓬勃,成为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然而,海上风电项目的前期开发流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合规操作并保护环境资源。

本文将介绍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流程中涉及的政策法规,并探讨其作用和重要性。

首先,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阶段需要遵守的重要政策法规是《中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海域使用的程序和要求,海上风电项目必须获得海域使用权才能开展相关的建设和运营活动。

《海洋环境保护法》强调了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开发者在进行项目开发过程中,采取措施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对环境损害进行补偿和修复。

其次,海上风电项目在前期开发过程中还需要遵从国家能源局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风电开发的政策,包括《关于鼓励和引导风电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调整风电发展目标和政策的通知》等。

这些政策文件对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中的产业规划、技术标准、电价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指导,确保了风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流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划法规是《海洋功能区划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等。

《海洋功能区划规划》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开发者必须在规划允许的区域内开展相应的项目。

《海洋生态红线》则规定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禁止在生态红线区域进行任何破坏性开发活动。

开发者在进行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时,需要密切关注和遵守这些规划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还有一些与海上风电项目安全和质量相关的政策法规需要遵从。

《风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规范》和《风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等文件,对海上风电项目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发者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与运维,确保项目运行的安全可靠和质量稳定。

在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流程中,政策法规的遵从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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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风场建设政策(1)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沿海各省(区、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用海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审查工作。

第三章项目授予第十一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

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提出海上风电工程项目的开发方案,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发申请报告。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论证工程建设条件后,确定是否同意开发,中国风力发电网提供。

第十三条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风资源测量与评价、海洋水文观测与评价、风电场海图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及工程建设条件;(二)项目开发任务、工程规模、工程方案和电网接入方案;(三)建设用海初步审查,海洋环境影响初步评价;(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评价。

已有海上风电项目的扩建,原项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得扩建项目的开发权。

第十四条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合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

第十五条海上风电项目招标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

对开展了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而最终没有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向承担了前期工作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章项目核准第十六条招标选择的项目投资企业或确认扩建项目开发企业,按海上风电工程前期工作的要求落实工程方案和建设条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与招标单位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并与当地省级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和购售电协议。

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一)项目列入全国或地方规划的依据文件;(二)项目开发授权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四)项目用海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五)海上风电场工程接入电网的承诺文件;(六)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融资等承诺文件;(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建设用海第十九条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用海选址情况、拟用海的规模及用海类型;(二)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五份);(三)资信证明材料;(四)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用海申请材料后组织初审。

初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无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按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征用。

其中,非封闭管理的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 宽为界计算;其它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

各宗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核准前需取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无报告书核准意见或未通过核准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七章施工竣工验收第三十条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海底电缆的铺设施工应当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中.国.风.力.发.电.网.提供。

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订安全应急方案。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在完成土建施工、安装风电机组和其他辅助设施后,向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在配套电网接入设施建成后,对海上风电项目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在电网企业配合下进行机组并网调试,全部机组完成并网调试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运行信息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实时传送风电场的运行数据。

未经批准,项目运行实时数据不得向境外传送。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每半年向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一次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建立或保留已有测风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以及空气温度、湿度、海浪等气象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当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五条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三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参与后续海上风电项目开发的依据。

第九章其他第三十六条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核准申请手续。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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