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
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
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
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海上风电项目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建设方案
海上风电项目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是利用海上的风能资源,通过建设风力发电设施来实现清洁能源的生产。
这种项目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础工程设计与建设方案是海上风电项目的关键步骤,它涉及到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考虑。
首先,基础工程设计应该重点考虑项目的可行性。
在海上风电项目的选择和设计过程中,需要对海域风能资源进行详细的测量和评估。
通过风向、风速、风场分布等数据的分析,确定最适合建设风电场的海域区域。
此外,还需对海域地质特征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海底地质条件适宜建设风力涡轮发电机的承载。
其次,基础工程设计应注重项目的安全性。
由于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在恶劣海洋环境中进行,考虑海浪、风暴、潮汐等因素对设施的影响至关重要。
设计方案应该充分考虑设施的抗风能力、抗浪能力、抗倾覆能力等。
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和建设材料的选择,确保风电设施在面临极端天气条件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此外,基础工程设计还需考虑项目的经济性。
风电项目的建设和运维成本是考虑项目可行性的重要因素。
基础工程的设计应该尽量降低材料成本、施工成本和运输成本,提高建设效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该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通过优化布局、增加装机容量等方式提高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
基于上述考虑,一个典型的海上风电基础工程设计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项目区域评估:对目标海域进行风能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定最适合建设风电场的区域。
同时,进行地质勘探和地质特征的分析,评估地底条件适宜性。
2. 设计方案:根据风能资源和地质评估结果,设计合理的基础工程方案。
考虑到海上环境的特殊性,结构设计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浪能力,同时确保施工和运维成本的合理性。
3. 施工模拟与优化:借助现代建模技术,对基础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模拟和分析,寻找最佳施工方法和流程。
通过优化方案,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4.可持续性发展考虑:考虑到海上风电项目的长期运营,设计方案应注重设备的可持续性和维护保养的简便性。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海上风电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清洁能源形式。
尤其是在中国,由于海岸线较长且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海上风电的开发建设具有巨大的潜力。
首先,为了确定适合的建设地点,需要进行详细的风资源评估和海洋环境调查。
这样可以找到风力资源充足且水深适宜的海域,在其周围进行发电场的规划和建设。
此外,还需要考虑对渔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
其次,对于建设规模的优化,应该采取合理的布局和技术手段来最大程度地利用风能资源。
可以考虑建设大型的海上风电集群,以集中建设和管理的方式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此外,还可以尝试使用新的发电装备和高效的运维技术,提高风电场的发电能力和稳定性。
最后,发电效率的提高是实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目标的重要方面。
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和工程优化来降低发电成本并提高装机利用率。
特别是在风力较小或风向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应该研发和应用适用的风力发电技术,以提高风电场的发电能力和稳定性。
为了实现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目标,需要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紧密合作。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金支持和加强监管力度。
企业可以进行投资和项目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和工程优化。
科研机构可以进行风能资源评估和技术研发,为海上风电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总之,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清洁能源的替代。
通过确定合适的地点、优化建设规模和提高发电效率,可以实现海上风电的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应该紧密合作,共同推进海上风电的开发建设。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国内风电政策一览(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
国内风电政策一览(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2013 年2 月16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3 年风电并网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要高度重视风电的消纳和利用,把提高风电利用率作为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标准;认真分析风电限电的原因,尽快消除弃风限电。
通知中还对全国风电开发较多的省区做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2013 年2 月26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其中风力发电项目涉及18918MW。
2013 年3 月11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列入第三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项目共491 个,总装机容量27970MW。
此外,安排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消纳示范项目4 个,总装机容量750MW。
2013 年3 月29 日,财政部《关于预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按照第一至第四批目录,预拨付风力发电补助资金93.14 亿元(含风力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等)。
2013 年3 月15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北方风能资源丰富地区消纳风电能力,减少化石能源低效燃烧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北方地区冬季大气环境质量,将在北方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应用风电清洁供暖技术。
2013 年在吉林和内蒙共建成了4 个清洁电力供暖示范项目,有效探索了供热、储热技术,及相关调度运行实践。
2013 年4 月,国家能源局对白城申报的《吉林省白城市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规划》予以正式批复。
同意白城市开展风电本地消纳试点工作。
白城市成为全国唯一的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
2013 年5 月8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服务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决定建立国家能源局服务企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牵头成立服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并负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2013 年5 月15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布。
国家能源局_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9号)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风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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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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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省份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万千瓦)
开发企业场址位置
天津中水电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港海上风电
项目一期工程
9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滨海新区南港工
业区南防波堤
小计9
河北唐山乐亭菩提岛海上风电场300兆瓦示范工程30 乐亭建投风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县国电唐山乐亭月坨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30 国电电力河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县河北建投唐山海上风电场二期工程20 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市海港区华电唐山曹妃甸海上风电场2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
唐山乐亭海域五场址Ⅱ号区域300兆瓦海上风电
项目
30
唐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国际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唐山市乐亭县小计130
辽宁辽宁省大连市庄河近海II号风电场30 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大连市庄河海域辽宁省大连市庄河近海III号风电场30 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大连市庄河海域小计60
省份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万千瓦)
开发企业场址位置
江苏江苏如东10万千瓦潮间带海上风电项目10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
中广核如东海上风电场项目15.2 中广核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
江苏响水近海风电场项目20 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响水县
龙源如东试验风电场扩建项目 4.92 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
江苏大丰200MW海上风电项目20 龙源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市
东台200MW海上风电项目20 江苏广恒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台市
江苏滨海300MW海上风电项目30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滨海县
响水C1# 1.25 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响水县
滨海北区H1# 10 中电投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滨海县
大丰H7# 20 龙源大丰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市
-4-
省份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万千瓦)
开发企业场址位置
东台H2# 30 国华(江苏)风电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台市蒋家沙H1# 30 江苏龙源海安海上风电项目筹建处省管区蒋家沙如东C4# 20 龙源黄海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如东C1# 7.6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如东县如东H12# 30 华能江苏风电分公司南通市如东县大丰H3# 30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市竹根沙H1# 20 国华(江苏)风电有限公司省管区
如东H3# 30 盛东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如东县小计348.97
浙江国电舟山普陀6#海上风电场2区工程25 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
国电象山1#海上风电项目15 国电电力浙江分公司宁波市象山县
琥珀台州2#海上风电项目15 琥珀能源有限公司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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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万千瓦)
开发企业场址位置
温岭1#海上风电项目15 浙江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台州市温岭市舟山金塘大桥2#海上风电项目20 浙江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舟山市金塘小计90
福建福建省莆田市南日岛一期400MW近海风电项目40 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福建省莆田市平海湾50MW近海风电项目 5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福建省莆田市平海湾二期250MW近海风电项目25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
福建省莆田市平海湾DE区600MW近海风电项
目
60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海坛海峡300MW近海/潮间带
风电项目
30 华电集团公司福州市福清市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大练300MW近海风电项
目
30 中广核集团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长江澳200MW近海风电
项目
20 大唐集团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
小计210
广东珠海桂山海上风电项目19.8 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万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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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万千瓦)
开发企业场址位置
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20 广东粤电徐闻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湛江市徐闻县
粤电阳江沙扒海上风电项目30 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阳江市阳西县
华能阳江沙扒海上风电项目60 华能明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阳江市沙扒镇
中广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40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阳江市东平镇
小计169.8
海南
海南省东方市感城近海风电项目35 国电海控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市感城镇
小计35
合计1052.77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