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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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者:赵雪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通过对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伦理制度的考究,结合域外法律对亲属作证的特殊规定,把握该制度折射的价值理念,探究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能够为完善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并立足于我国“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借鉴比较国外立法状况的情形下,结合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合理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关键词】亲属作证;特免权;亲亲相隐2012 年4 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较大的修正,其进步性与合理性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对亲属作证问题止步不前,导致理论界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争论一直演战不休,未能尘埃落定。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立法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并考察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的传统特征,探寻亲属作证特免权存在的社会背景、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功能,从而合理地、科学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制度。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内涵及主要特征亲属作证特免权,也有学者称之为作证豁免权、拒证权等,在德国称作“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婚姻证言特权”,在意大利称之为“近亲属的回避权”。

在证据法上则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者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主要适用于夫妻之间的作证特免,又称婚姻特免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不仅适用夫妻之间,而且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司法传统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以及我国传统的礼乐文化的熏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所指的亲属范围不仅包括配偶,还应包括其他的近亲属。

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须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权利法定。

凡规定有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国家都对该权利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该特权主体只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不能有所越线,否则会受到刑事追究。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免证权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免证权
保护制度的必要环节 。

受的一种分类 。 ( 4)以免证权 的性质 ,可分 为私人 免证权
和公 共 免 证 权 。
三 、赋予 证人 免证 权 的价值 考量
在现代法治 国家 ,证人拒 绝作 证制 度作 为一项 重要 的 法律制度 ,不断得 以完善 ,其对人 权 的保护 功能及 对社 会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冲突。在我国建立证人免证 权制度 ,应科学合理 地界定 免证权 的证 人范 围,作 证 内容 和必要 的限制 ;加强
对刑 事 诉 讼 参 与 人 权 利 的 充 分 保 护 ,已 成 为 完 善 我 国 证 据法 律 制 度 ,加 强 人 权 保 护 ,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化 进 程 的 重 要 举 措 之 一 ,具 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关 键 词 :刑 事 诉 讼 ;证 据 ;证 人 免 证 权 ;证 人
项制度不仅具有 法理上 的可行 性 ,而且具 有伦理 上 的合 理
二 、证 人免证 权 的分类
证人免证权 的种类 很 多 ,从学理 上 和判例 上 ,根据 不 同的标准 ,可 以进行 多种 分类 ,其 中常见 的分类 有 : ( ) 1 以证人免证权是 否 以宪法规 定为前 提 ,分 为宪 法性证人 免 证权和非宪法性证人 免证权 。 ( )根据免证权 的认定 程序 2 不 同,可 以将其划分 为分类免证权 和个案 免证权 。 ( )以 3 免证权保护 的具 体事项 作 为分类 为标准 ,把 证人 免证权 分 为职业免证权 、亲属 免证权 、公 务免 证权 、证 人不 自证 其 罪免证权等 四类 ,而 这种 分类 法也是 被我 国法学 界广 为接

证 人 免证权 的概 念
各种制度的平衡价 值拒绝作证权会在一 定程度 上 降低打 击犯罪 的效 率 ,甚至 在

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考
道 德
“ 亲相 隐 , 不 为证 ” 则 , 一 些 人 简单 地 亲 亲 原 被 指 责为 “ 建糟 粕 ” 其 实 “ 亲 相 隐 , 不 为 证 ” 封 , 亲 亲 原 则 是有 其深厚 的人性 和法理 基础 的 。从人 性 的角度
人作证特免权的问题还不是那 么紧迫 ; 但是一旦强 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 , 证人作证 特免权 问题就 会变得非常突 出和迫切… ” 。笔者认 为我 国刑事
诉讼 法应 改变 证人 作 证 义 务 的无 条 件 性 规定 , 收 吸 亲属 作证 特免权 制 度 的 本 土 资源 , 借 鉴 国外 的 先 并 进 做 法 , 定有 限制 的亲 属作证 特 免权制 度 , 规 以顺应
国际 立法 的潮 流 , 进一 步完 善我 国的刑事 证据 制度 。

二、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缺失的原 因 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亲属作证特免权 。相反 ,
我 国刑事诉 讼 法第 4 8条 还规 定 : 凡 是知 道 案 件 情 “ 况 的人 都 有作 证 的义 务 。生理 上 、 神上 有 缺 陷 或 精 者年 幼 、 能 辨别 是 非 、 能 正确 表 达 的人 , 能 作 不 不 不
的证人可以行使这项权利而拒绝作证 , 也可 以放弃
这 项权利 而 出庭作 证 。5 .亲 属作 证 特免 权 的例 外 。
任 何法律 制 度 的规 定 都 不 可 能 过 于 绝对 , 属作 证 亲 特 免权作 为证 人作 证 义 务 的例外 , 本 身应 有 权 利 其 的 例外 。
第 2 第 5期 7卷 2 1 年 5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Q U T A HE SC L E E O R A FS A G I E C R O L G

构建我国免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契机

构建我国免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契机
证 言 的 可靠 性 。 ( ) 立 法 律权 成 形 象的 需要 五 树
禁止亲属相互容隐及职业特权 , 这种做法背离人的本性, 背离人 情和常情, 公众必然不会 自愿遵从, 相反, 还会使他们产生厌恶的情 保护特殊社会关系, 维护社会公 利益。 需要建立免证特权制度 感, 抵触 执 行 这样 的法 律 规 定 。正 所 谓 法 不责 众 , 多 数人 都 不 能 遵 大 个 会的有效运转, £ 依赖 于各个行业 的存在与健康发展, 特别是与 守时 , 这一法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不仅如此 , 法律在公众心 目中的 公民个人权利和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律师 、 医生、 师等职业。这些 权威也会因此而 降低。 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法律规定的证人不依法 职业的存在 , 以从业者和其服务对象之问的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的 足 履行 作 证 义 务 , 已成 为 一个 _手 的 司法 难 题 , ~ 现 象 的 出现 与 不 合 棘 这 如果为 了查明一个具体的删事案什, 而要求这些行业的从业者去充当 理的立法规 定有很大关系。 指控 其 服 务对 象 犯罪 的 证 人 , 么 , 种 信任 和 合作 必然 会 荡然 无 存 , 那 这 ( ) 障 证 人权 利 的需要 六 保 这 些 行 业 的 存 在 和发 展 也 必 将 面临 着 诸 多 不 可克 服 的 困难 。尤 其 是 近 些年来, 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赫本权利, 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 要求 从 事特 定 职 业 的证 人 作证 将直 接 面 临着 义 务 的冲 突 , 要求 因职 未 有 的 重视 和 关 注 ,加 强 世 界 范 围 的人 权 保 护 己成 为 现 今 世 界 的共 如 业原 而负仃保密义务的人作证, 实际是迫使其履行作证义务时违背 识 。 事诉 讼 中 的 人 权保 护 作 为人 权 保 护 的 重要 内容 , 样 引起 广 泛 刑 同 保 密 义 务 。 显而 易见 , 各 种义 务 村1 在 互冲 突 的情 况 下 , 纯 以损 害一 的关注, 单 并且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许多内容己为联合国重要法律文 种利益 为代价而换取对另一干r 一叶 利益的保护, 并非现代法治的~ 种合理 件所肯定, 一 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普遍准则。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 内 选 择 如 世 界一 的 其 他 圉 家和 地 区 , 诸 1 2 其立 法 之 所 以规 定 免 证特 权 制 容极 为 广 泛 , 从主 体 上 讲 , 仅彳 犯 罪嫌 疑人 、 害 人 、 告人 的 人 权 不 『 被 被 度 , 是 因 为存 在 两 个 相互 对 立 的 公 』利 益 , 方 面 为发 现 事 实真 相 保护 , 就 一 同时还有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护。 证人作 为刑事诉 以实现 公正, 另一方面为具有特定身份或职业的人, 要遵守忠实和保 讼重要的参与人, 同样会面 临着权利被侵害、 被剥夺或者被 限制的情 密 义 务 , 此 情 况 下法 律 选 择 了牺 牲 前 者 而 保护 后 者 。 种牺 牲 探 求 形。 在 这 试想如果法律强迫具有特殊身份的证人提供证言, 自己的家属 使 事实真栩为代价而对特定社会关系所作的让步, 说明毕竟还存在者比 和亲人陷于锒铛入狱 的境地, 自己的感情和利益遭受无法 弥补的 使 证 明个 别 案 件 更为 重 要 的 社 会 价值 。 损 害 , 肯定 不 符 合联 合 园 人权 公约 规 定 的 人道 主 义 一 。 这 理 ( ) 证 人 出庭 难 问题 , 高诉讼 效率 的 需要 三 克服 提 二 、 国构 建 免证 特 权 制 度 的契 机 我 克服证人出庭难 『题, u 提商诉讼效率, j 需要建立免证特权制度 。 毫无疑问, 免证 特 权制 度 的 缺位 确 实对 我 围 的刑 事 诉讼 产 生 诸 多 在 刑 事案 件 审理 r , 人 出庭 率 是非 常低 的 , {证 有的 学 者指 出 , 于证 人 不 良的影响。免证特权的制度 的构建离不开证据规则、 对 诉讼 制度 、 司 出庭作证制度 ,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修 改前, 还是在修改后, 这一制度 法制度乃至很多社会制度的配合 , 我闻 目前的状况是否适合确立免证 都 执 行 得不 好 “ 至连 流于 形 式 部 做不 到 ” 证 人 与刑 事 被 告人 有 亲 特 权 制 度 昵 ? 甚 。 属 关 系或 者 其 他 职 业 关 系 , 证 人 出庭 难 的 原 因之 一 。 果 仅仅 考 虑 是 如 ( ) 一 和谐社会的理念 为构建免证特权制度提供了社会环境 诉讼 巾可以利用的证掘的数量 , 设立免证特权制度无疑会消弱案件事 我国的传统社会足一个非常注重亲情关系和信赖 关系的社会。 实的认定基础, 但由于这一制j= _下免于作证的足与其最密切社会关系 但是, ! { 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流动的频繁化, 我们所在 的社会已经变成 的亲 屈 , 以及 那 些基 于 职 业 关 系原 因而 知 晓私 密 信 息 , 而不 愿 意 披 露 个 陌 生人 的 社 会 。社 会 的陌 生 化 强烈 的冲 击 着 固有 的亲 情 关 系和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范治

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范治

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范治斌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摘要】免证特权制度是证据法中有关证人作证问题的一个环节。

免证特权制度在中国其实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国古代,为维护既有的家庭社会伦理,就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制度。

现代西方国家,尤其像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自己的诉讼法律制度中也制定有相应的“证人特权制度”。

免证特权制度的广泛适用说明这一特定的证据制度尤其自身的价值和作用。

【关键词】免证特权刑事诉讼作用所谓免证特权在证据法上又被称为拒绝作证权或保密特权,它是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的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

它实际上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当今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律所规定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目前,在外国的证据法中,这种免证特权一般包括配偶、近亲属特权,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和公务特权等。

基于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免证特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但是,作为证人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必须要看到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免证特权制度对维护社会伦理道德有着重要的作用道德是人们评价善恶、美丑、正邪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伦理则是涉及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的别称,伦理道德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也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它受作用并反作用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它是由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和意识发展而来。

虽然伦理道德具有阶级性,但人类社会中仍然存在客观的基本的道德衡量标准。

符合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方向的就合乎道德,反之,就是不道德。

在家庭关系中,道德褒扬亲人间的关爱态度和扶助行为,摒弃亲人间的仇视态度和排斤行为。

在于亲人有利的场合,道德肯定人的积极的作为,否定人的消极的不作为;在于亲人不利的场合,道德肯定人的消极的不作为,否定人的积极的作为。

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

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

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在法律体系中,证人证言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某些证人来说,他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在法庭上作证。

为了保护这些证人的权益,许多国家设立了证人特免权规则。

本文将围绕证人特免权规则展开,探讨其定义、历史发展及现状,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证人特免权规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法律规定证人不得被迫作证,否则将受到法律指控。

然而,这一规则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适用还是在英国普通法中确立了沉默权之后。

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也规定了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规则。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这一规则,保护证人权益。

证人特免权规则是指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必出庭作证,或者不必披露某些可能会使其陷入不利境地的信息。

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一些特定的关系人,如律师、宗教人士等。

在这一规则下,证人不必担心因作证而受到惩罚或者其它不利后果,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证人特免权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证人的权益,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这一规则可能导致一些关键证据被隐瞒,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这一规则可能被滥用,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最后,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一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国际司法协助出现问题。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证人特免权规则在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特免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滥用。

同时,对于违反特免权规则的证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增强法官和检察官对特免权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使他们能够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规则的运用。

3、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减轻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这可以包括提供安全的作证环境、对证人及其家人进行保护等措施。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职业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律师的生命在于法律赋予他更多的权利来独立存在,而在刑事方面,律师的保密特权制度尤为重要,只有这样他才能更为独立职业,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刑事方面看到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律师代表着私权一方,代表着他们的利益,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也在平衡着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双方,为建设法治国添砖加瓦。

因此希望通过对该论题的研究,促进我国法治的健全!关键词:定义;产生背景;中外比较;完善以及构建;启示一、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论题的产生背景及产生的理论依据(一)关于保密特权的具体内容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

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

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从而使得辩护律师之“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辩护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这必将有助于减小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种种顾虑,使其愿意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从而能够维系作为司法文明与民主重要标志的辩护制度的存续与正常发展.(二)律师保密特权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律师保密制度的产生和盛行首先有其自己的理想和理论背景,同时这些理论和学说一旦产生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部强化了律师保密特权的合理性根基。

例如:无罪推定原则又人说过“其是刑事程序民主概念的心脏,这一规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言自明的原则,它是刑事法律制度的以构建的理论基础,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控诉,裁判和辩护这三中诉讼职能的区分和相互制衡中进行的。

控辩平等是诉讼职能区分原理的基本要求之一诉讼时能区分的原理必然要求赋予被靠人更多的防御手段金额武器,以矫正上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确保被告人真正能够与控诉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实现诉讼职能区分的初衷,一个人即使被控告,被判刑,也享有隐私权,个人尊严的权利。

浅论刑诉法近亲属免证权

浅论刑诉法近亲属免证权

浅论我国刑诉法近亲属免证权蒋德顺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摘要】刑事诉讼中的亲属免证权又称亲属拒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公民,因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某种特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或者司法人员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提问的权利。

①本文笔者主要探讨我国历史上对近亲属免证权的规定以及存在的意义、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近亲属免证权的态度,深刻剖析近亲属免证权存在的利弊及存在的意义,提出在我国构建近亲属免证权的必要性以及构建设想。

【关键词】亲亲相隐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免证权引言如果你知道自己的家人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你愿意出庭指认他,做不利于他的证人证言吗?这个为问题我不用你回答,因为我知道此时的你正在纠结当中......。

其实早在2600多年前的大圣人孔子就替我们回答了,《论语·子路》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段对话讲的是,叶公告诉孔子,他们村里有个正直的人告发自己的父亲,其把别人家的羊赶进了自家的羊圈而没有及时归还。

孔子却对叶公说,在自己的乡亲中间,正直的人与此相反,他的做法应该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如果父亲偷了别人的羊,那么儿子应该做的不是告发而是隐瞒不张扬。

由此可知连孔圣人都不愿意指认他的亲属犯罪,何况于我辈凡夫俗子乎?孔子认为揭发、指证亲属犯罪是不正直的人,那么如果法律必须规定我们要揭发、指证亲属犯罪,那你将何去何从?拒不履行就是违法份子,作伪证就是犯罪份子,如果如实作证就是陷我辈于不仁不义,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度,三个字,难、难、难!一、近亲属免证权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的发展(一)先秦时期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方向,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不是在创设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我国法律起源于夏、商,但是夏商时期,主要是以“君权神授”为立法指导思想,①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207 页。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刘春梅【摘要】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文章认为, 《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近亲属之间、关于特定职业事项的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并应当说明其拒绝提供证言的理由.【期刊名称】《人民论坛》【年(卷),期】2016(000)011【总页数】3页(P105-107)【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义务;拒绝作证特权【作者】刘春梅【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思政部与法学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

承认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对完善一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改变证人作证难、出庭难、作假证的状况。

如果刑事诉讼中证人不享有拒绝作证特权,则证人极易陷入法律和道德的两难境地:选择作证面临着丧失亲情、违背职业道德等风险,而选择不作证则违背了法律关于作证义务的规定①。

实践之中,证人往往出于亲情或职业原因拒绝提供证言,或是即便提供证言,其所提供证言的真实性让人怀疑,这都使得证人证言这一重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因此,建立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确认特定身份的人享有拒绝作证特权,对于证人更好地履行作证义务,保证证言的证明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利于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现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天然处于弱者地位,即使是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辩方也无法同作为控方的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相抗衡。

赋予辩护律师拒绝作证特权,一方面有利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交流,全面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在为辩方武装上这一权利武器后,辩方的力量稍加强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②。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一、免证特权制度的概念所谓免证特权在证据法上又被称为拒绝作证权或保密特权,它是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的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

这一项权利在审判实务中具有涉己和涉他两方面的效力,即权利人自己有权拒绝作证,在一定条件下还有权阻止他人作证。

它实际上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当今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律所规定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免证特权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其意义和作用在于化解特定主体所持信息的保密性和其所负如实作证义务之间的矛盾,以保护较实现诉讼目的更有价值的特殊社会关系和利益。

免证特权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拒绝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该规则最早源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被告人说话”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律师的介入以及辩方证人的作证都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随着殖民地和英帝国之间冲突的加剧,殖民地的人民开始要求享有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等普通法权利,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写入美国独立前各州的宪法或人权宣言的。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主要是针对口头陈述而言,其宗旨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危险,即一个人所说的话可能被用作刑事起诉的证据。

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将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表述为沉默权、自由任意性规则。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也包括实物证据,即不得强迫提供可能陷自己于犯罪的文件和物件。

但美国的普通法认为,强制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样、指纹、照片、笔迹、声纹等身体构成方面的材料则不受该规则的限制。

(二)“亲亲相为隐”特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如果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亲属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则该证人享有免证特权。

该种情况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制法中称为“亲亲相为隐”或“同居相为隐”。

该原则为秦代以后历代刑律所援用,只是在相隐范围上有所变动。

直至民国时期,该原则的精神和特征还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中得到体现。

该原则在西方法制中也加以确立。

浅议证人拒证特权

浅议证人拒证特权

取 强制措施之 日起 , 以聘请律 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 、 可 代理
申诉 、 控告。” 此时 , 律师就可 以行使其职业 特权 。 律 师职业 特权的法定 内容 :1 ( )国家秘 密和商业秘密 。
借 鉴世界各国的拒证特权 内容 , 结合我 国的具体现状 , 笔者认 为可 以将拒证特权的内容规定 为以下几个方面 :
相关 信息 ; 其二 , 律师或 当事人 与第三人之 间的交流 , 这 在
英 国称 之为“ 公共利益豁免 ” 即在某一具体 案件中 , , 如
果证人 作证 时所提供的涉案证据被认为可能会损 害公共利
益, 则有关人员可以提请法官不得公开这项证据 。英国的公
共 利益 豁免既可以由诉讼 当事人提出 ,也可 以由被要求提
第 3卷 第 1 0期
21 年 1 01 0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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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秩 序 豁 免 一 公
《 律师法》第 3 8条规定了律师不得泄露在执业过程 中所获 悉 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不仅是律师的义务 , 同时也是 其请求拒绝作证 的依据。 2 个人隐私。 3 条也同样规定 () 第 8 了律师不得 泄露委托人 和其他人不愿 泄露 的情 况和信 息 : 其一 , 律师与 当事人之 间的交流 , 当事人有权拒绝公 开或者 阻止他人公 开二 者之间的交流信息 ,律师则必须拒绝公 开
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的刑事责任 ,但在普通刑事 案件中证人 拒绝作证却没有设立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因此很 多证人抱着

证人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证人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一、证人免证特权的概念 所谓免证特权(privilege of witness)在证据法上又被称为证人作证 特免权、证人免证权,它是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 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的拒绝回答或制止他人回答某类问题的诉 讼权利。 根据韦氏的归纳证人免证特权的基本原则有四:第一,其所拒绝 陈述之内容,必须基于互相信赖所得知之消息,而不愿其泄露者;第二, 此项信赖,必须为维持双方关系之重要因素;第三,此项关系,基于一 般公众意见,有审慎维持之必要;第四,因泄露之结果所加于双方关系 之损害,须大于因拒绝所加于司法方面之损失。① 二、我国建立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在有关学者起草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②中明确规定了证人 拒证权(即证人免证特权)。学者们建议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 讼法中的引入和确立,除了是由于免证特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和 价值所决定的以外,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也是由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所决定的: (一)建立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历史文化基础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认同和自觉的遵守与执 行。社会成员的认同和自觉的遵守、执行又能够保障该项法律制度发 挥出最大的价值。我国是文明古国,自古就有“亲爱之谓仁”,“老吾老 以及人之老”的传统道德和伦理观念。而先秦以来儒家的伦理道德一 直在中国的传统社会规范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并定格为“礼”这 种行为规范,在几千年来的传统社会中占据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 “并且,通过治统的推行、道统的流播,早已凝结成为民族的内在精神 特质,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主要内心认同。”“事实上,华夏文明能经历 几千年的风雨而安在,儒家伦理所阐释的天理、人情未必不是有力支 撑。”③这是在我国诉讼法律中确立免证特权制度所具备的历史文化背 景条件与道德基础。 (二)建立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法制基础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并明确提出了政治 生活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这些重大的改革和变化,说明党和国家的法 律观已经从一元化转变为多元化,强调和肯定了法的社会属性,亦即 “社会主义”,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刑事诉讼法在考虑国家利益的同

论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论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论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采取一定的诉讼程序,对涉嫌违反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审判和判处相应的刑罚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免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则是一种独特的证明方式。

一、免证事实的含义免证事实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某些不需要再通过举证来证明的事实,因其具备既定的法律效力而不再需要再行举证的证明。

也就是说,在该事实的认定和证明上,法院不需要通过证人证言、物证、鉴定、认证等方式进行证明。

尤其是当涉及到特定的罪名时,免证事实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免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如下几种: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如罪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后果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嫌违法的案件,律师举证的力量不仅仅是把案件交由警方或法院审理,而是需要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以便更好地为被告人辩护。

2、公认事实:公认事实是指公众一般都已经知道或者毫无争议的事实。

公认事实的判断标准是指对于基本的文化常识和科学常识,由法官或者判决机关掌握的历史事实和实质性事实。

3、犯罪嫌疑人自诉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自诉的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和侦查过程中,自述的相关事实。

如果事实具备法律事实的标准和权利要求的条件,则法院会作为免证事实加以认定。

二、免证事实的作用免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缩短审判时间,减轻工作量免证事实可以减少审判程序中需要证明的事实,从而使程序简化、时间缩短。

在某些犯罪案件中,有关免证事实已经非常明确,法官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断,而不必要进一步证费。

2、加强对公认事实、法定情节的重视公认事实、法定情节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的认定下,其事实效力已经得到认可,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明确做好法定情节和公认事实的认定基础上,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公正、正确。

论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我 国证人拒证权 制 度
— —
以刑事诉讼 法为视 角
刘 莉
( 湖 南警察 学院

湖南 ・ 长沙
4 l 0 1 3 8 )
要 新 刑 诉 法 为保 障 证 人 出庭 作 证 , 强 化 了证 人 作 证 的 义 务 , 明 确 了证 人 无 故 拒 不 出庭 作 证 的 法律 责 任 , 但对证
人没有正 当理 由不按人 民法 院通 知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 要 原 因之 一 在于 我 国立 法 上缺 乏 对证 人 拒绝 作证 的 制裁 措施 , 以强制其到庭 ,……证人 没有 正当理 由拒绝 出庭或者出庭后 从而使证 人忽视 了作证是种法律义务,因而在实践中拒绝作 拒绝作证的, 予 以训诫 , 情节严重的, 经院长批准, 处以十 日以 证, 所 以在新刑诉 法的修 改上 , 着重规 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 。 下的拘 留。 ” 1 . 2规定 了对证人 作证的保障制度
言对 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 响; ( 3 ) 人 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 反作证义务,应 当承 担法 律责任 。这些规定也有效反映 了立 出庭作证 的。并对警察 出庭作证作出了要求。其次 ,确立 了 法者试图以法来 治理证人作证率低问题的态度,规范证人作
证 人 强制 出庭 制 度 。新 刑 诉 法 第 一 百 八十 以看 出 ,立 法 者 认 为证 人 作 证率 低 的 主
证 人 拒 证 权 又 称 证 人 免 证 权 ,是 指有 证人 资格 的公 民在 的~ 大 进 步 和 亮 点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首 次 明确 规 定 证人 可 不 庭 法 定情 况 下 , 可 以就 自 己知 晓 的 案件 事 实 拒 绝 作 证 的权 利 。 这 作证的范围及拒不 出庭作证 的法律责任,使对证人 的强制出 种 权利 往 往 是 作 为 作 证 原 则 的 例 外 规 定 ,赋 予 证 人 免 证特 权 庭 及 处 罚 制 度 化 、 法律化、 规范化 , 又 具有 操 作性 。换 而 言之 , 是刑 事 诉 讼 人 权 保 障 理 念 的 重 要 组织 部分 。本 文 从 刑事 诉讼 证人出庭 作证在程序 的没置上 ,明确了程序保障和程序制裁 法 的角 度 探 析 我 国 证 人 拒 证 权 ,阐 明应 完 善 对 拒 证 权规 定 的 措 施 并 加 以落 实 。这 充 分 证 明 ,我 国刑 事 诉 讼立 法 己步 入逐 不足 , 保 障证 人 作 证 制 度 功 能 的充 分 发 挥 。 1 我 国新 刑 诉 法 关 于 证 人 出 庭作 证 及 证 人 拒 证 权 的规 定 证 人 出 庭 作证 是 现 代 审 判 制 度 的 必然 要 求 , 但 长 期 以来 ,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体现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体现
科技信 息
0科技 与法制 0
S IN E&T C N L G F R A I N CE C E H O O YI O M T O N
21 年 02
第1 期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
及其在 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中的体现
刘 洋 ( 郑州 大学 法学 院诉 讼法 学 专业 河 南
郑州
40 0 ) 5 0 0
【 要 】 是诉讼 活动 中重要 的参与者之一 , 是在特 殊情况下证人 可以免除作证 义务。免证特权 的意义和作 用在 于化 解特 定主体 所 摘 证人 但
持信 息的保密性与其所 负如 实作证 义务之 间的矛盾 , 保护较 实现诉讼 目的更有价值的特 殊社会 关 系和利益 , 文讨论 的就是 亲属 间作 证义务 本
的豁 免 。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 亲亲相隐 ; 亲属免证特权
在第六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人 . 无论是在程序还 是实体上都起着 传统道义规范的嫌疑 。所 以我国这 次刑 事诉 讼法修 改草案中 , 但是被告人 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除外 。 虽然只是寥 ” 重要的作用 . 原理上所有 知道案件 真相的人都应该 称之为证人 , 但是 十七条末尾提到了“ 却有些特殊的人群因为各种各样的原 因免于作证 的义务 。 这就是作证 寥 数语 , 可是却是含 义丰富, 值得推 敲。 ’ 豁免权 . 中最重 的一种就是近亲属间 的作证豁 免权。我 国是规定 亲 其 1 刑事诉讼草案中的规定是不是真 的是亲属阊的免证权 属免证特权 制度最早 的国家 , 中国古代 。 亲亲相 隐” 在 “ 既是一条重要 的道德 规范 . 也是 一项重要 的法 律准则 . 核心 内容 就是亲属 间不 得 其 这次 的刑 事诉讼修正案 可谓是厚积 薄发 , 酝酿 良久 , 综合 了学理 互相 指证 。 国以后 。 建 由于 意识 形态不 同 , 我国摈弃 了“ 亲相 隐 ” 亲 的 界和 司法实 践部门 的多方 意见 . 最终讨论 确立下来 的 , 关于亲属作 证 法律思想 . 随着社会发展 和各种思想学术 的交流我学术界也认识 到 豁免权的问题刚才也提到 了是在第六十八条中体现的 , 于修正 草案 但 关 规定 亲属间 的免 证无论是从 家庭 道德还是 社会法治都 具有很大 的积 的规定 目前大致分为 了这两种观点 : 一种是认为对于原本必须作 证的 极作用并且拥有深刻 的法律背景文化 。 因此 . 、 全证人 作证特 免 近亲属赋予 了其不用 当庭 作证作证 的义务就 已经是一 种极大 的进 步 建立 健 权制度具有重要 意义 . 国这次 的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中就提 到了关 了. 在我 如果再 细化规定不利 于实际具体 案件的侦破 , 是有 中国特 色的 算 于这项 理论的规 定 . 并且写入 了草案 . 文就刑事诉讼 法修正草案 中 近亲属免证制度 。另一种认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近亲 属免证制度 , 本 的规定 结合我 国古代诉讼 中的“ 亲亲得 相首匿” 的原 则谈谈亲属 免证 只是对此类 问题转 了个弯变换 了方式 . 在实践 中并不 能真正 的维护犯 责任的问题。 罪嫌疑人 自 身家庭 的和睦 以及其近亲属 的基本人权 , 实践 中的意义 在 21 年 8 3 0 1 月 0日 十一 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初 次 不大 . 聊胜于无 。 审议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 草案 ) ( 》 以下简称草案 ) 。 2 对 比国外 近亲属 免证权具体分 析我 国的近 亲属作 证豁免 并将 《 草案》 在网上公 布 , 向社会公 开征集意见。 众多草案 中, 有一条引 起了不少专家学 者和 司法界 认识 的注意 . 即第六 十八 . 作为第 一百八 权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之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之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之完善陈琴【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首次涉及了近亲属免证特权,此次规定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引发热议。

文章试从探析近亲属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结合域外考察来分析第188条的进步意义与存在的缺陷,同时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近亲属免证特权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The ne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rticle 188 first relates to the close relatives Testifying privilege, the provisions to improve the Witness System, sparked heated debate. The article tries from close relatives of the privilege system Testifying i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mbination of progressive extraterritorial study to analyze the defects and Article 188, and in order to improve our criminal proceedings close relatives Testifying privilege system make some suggestions.【期刊名称】《大众科技》【年(卷),期】2015(017)011【总页数】3页(P120-122)【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免证特权;近亲属免证特权【作者】陈琴【作者单位】中共南平市委党校,福建南平 35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次修正一经公布即引起了众多学者及社会公众的积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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