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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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
医疗纠纷代理意见。
包括原告和代理人基本信息。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对原告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被告过错致使原告残疾,应当负担的各项赔偿费用及依据,望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代理人签字,日期。
因为现在很多的百姓都是每天忙于工作的,在已经生病的情况下还和医院的医生或者护士发生了矛盾纠纷,确实让人感觉很头疼的,但是为了不想耽误自己上班又想尽快的处理完这个医疗纠纷,现在就为大家提供一份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
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石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根据我们前期调查取证及刚才的庭审活动,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对原告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一)强行拉拢原告进行手术治疗
本次医疗纠纷的起因或者首发地是---市某某医院,年3月31日,原告在---市某某医院诊疗时,遇到被告某某中心医院某某大夫坐诊,当得知原告有腰椎管狭窄的症状时,某某大夫信誓旦旦的说这种病他能手到病除,在某某大夫的欺骗、引诱并强制下,把原告强行拉到某某中心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二)诊断不准确(鉴定意见书第四页最后一句话)
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诊断”(第四页)明确指出:太原市某某中心医院为被鉴定人所做主要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L4-5椎间盘突出“,将“腰椎管狭窄症”作为次要诊断,诊断不准确。
(三)手术治疗中的过错,采用了不当治疗措施
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该明知对高龄老年患者选择经皮穿刺微创单纯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根本不能解决椎管狭窄症,并容易导致患者术后症状较术前加重。
但受利益驱使,为了收取医疗费用,故意未对患者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实际上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和职责。
也就是说原告如果知道这种手术不会解决自己的病症时,是坚决不会同意做这个手术的。
由于被告医疗措施采取不当,医方的手术未能解除原告“椎管狭窄”问题,纯属无效的手术治疗。
(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页“关于损害后果的分析”)
(四)被告在手术后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一直病痛至今并且只能卧床休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原告因为手术并发症问题,多次找某某大夫想问个究竟,但某某大夫一直推脱不予解释,更没有采取善后措施,以至于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越来越重,至今每天卧床休息。
二、因被告过错致使原告残疾,应当负担的各项赔偿费用及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7条到第25条的规定,被告应负担的赔偿费用有:
(一)医疗费16927.7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
原告在被告处的医疗费为8927.71元,为减轻手术并发症的后期治疗费至少8000元。
(二)误工费2575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20条之规定,原告手术后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年4月23日出院至年9月24日定残共误工515天。
误工收入按每月1500元计算(家政人员、清洁工、最低工资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500元/月÷30天×515天=25750元
(三)护理费1860元
根据山西省护工标准每天62元计算30天。
根据原告病例记载原告住院17天,再加上出院卧床养伤期间,都需要专人护理,保守计算30天。
(四)交通费100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2条,依据常理,原告手术住院期间及后期诊疗过程中,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1000元,也是很保守的索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3条及年《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原告主张17天的伙食补助费合理合法。
(六)营养费150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4条的规定。
原告因被告的不当医疗侵权行为造成八级伤残,加强营养进行体力恢复是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主张30天的营养费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