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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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及现场处置措施

电梯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及现场处置措施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逾期补办安装告知手续,完成整改。
4、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理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第八十六条: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联合技术机构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核实。
2、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3、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四条电梯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电梯的设计、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第六条电梯的日常运行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电梯运行正常。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严禁私自维修。

第八条电梯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专业维修单位处理。

第九条电梯的日常巡检,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

第十条电梯的安全标志和运行状况,必须清晰明了,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使用电梯的人员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规定,禁止超载、嬉戏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电梯的乘客必须按规定站立,严禁趴在扶手上或者乱摇动。

第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按钮,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严禁滥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应急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占用或者存放杂物。

第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梯使用记录,并定期备案。

第四章电梯的配套管理第十六条电梯的周边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全门、轿厢门、门锁等配件,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电梯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电梯运行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的维修记录和维修保养计划,必须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电梯的紧急救援第二十一条电梯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救援。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全逃生通道和相关逃生设备,必须畅通,方便乘客紧急撤离。

第二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救援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电梯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电梯的监督检查,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对电梯进行定期抽查。

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梯的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楼宇管理公司、企业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是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本制度要严格执行,不得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方案,不断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和楼宇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实行专人专岗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和楼宇管理单位要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和楼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电梯。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电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操作电梯的安全性。

第十条电梯维保单位要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提高电梯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要按照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生产和安装,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第三章电梯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和楼宇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梯管理细则,明确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和楼宇管理单位要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和楼宇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要对电梯使用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确保其了解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四章电梯安全监督第十七条有关政府部门要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有关政府部门要建立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设备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有关政府部门要建立电梯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发布电梯事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控制,维护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辖区内的各类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所属电梯进行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

第五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档案,做好电梯日常运行记录和定期检测报告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电梯维修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八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对电梯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第二章电梯日常维护第九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维护计划,保障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内容和维修人员的信息。

第十二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电梯内部环境的卫生。

第十三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电梯的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四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

第三章电梯安全监督第十五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电梯安全检查,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电梯事故和安全隐患,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电梯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设备的质量监督,确保电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电梯安全专项检查,深入排查电梯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电梯安全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的管理,防范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梯的使用和管理,所有使用和管理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梯,是指依托电动机和盥洗一体构造提升移动物品或乘客的垂直交通设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有权使用电梯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电梯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的单位。

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

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本制度由电梯管理单位制定,报备相关部门备案,并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管理单位进行培训和检查。

第八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电梯日常维护和检查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电梯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电梯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电梯管理单位所有。

第二章电梯日常使用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和维护指南》的要求,合理使用电梯,不得超载或乱按按钮。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内部的装饰和设备完好,不得私自改动电梯的结构或设备。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的操作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报告机制,一旦发生电梯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的安全演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确保电梯内部的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的安全门和感应装置进行检查,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保障乘客和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和寿命,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是电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电梯维护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电梯维护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电梯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电梯安全使用规定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梯故障。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电梯管理员,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电梯的使用人数,按照载重限制合理分配乘客,禁止超载使用。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经常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和应急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乘客的安全撤离。

第十二条在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及时报警并接受救援。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处置程序,提高电梯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电梯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电梯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经常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档案,记录电梯的维护情况和维护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故障原因。

第十六条电梯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

电梯 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 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使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加强电梯安全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六条本单位设立电梯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电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程。

第七条电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资格,熟悉电梯使用和维修技术,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设立电梯维修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电梯管理委员会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每年应当组织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十二条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安全。

第十三条电梯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记录和检验鉴定,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电梯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电梯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修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电梯设备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地疏散人员。

第十八条电梯设备应当配备安全报警装置,确保在发生故障、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报警,通知相关人员。

电梯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及现场处置措施

电梯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及现场处置措施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整改单位逾期向特检院报检,完成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完成整改。
4、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特种设备检联系方式
4
合格标志、警示标记和安全注意事项未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同时进入执法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联系电话:
特种设备稽查执法部门联系电话:
5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畅通;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防夹装置是否可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检验、保养、改造和拆除等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电梯日常管理第六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每年进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清洁、润滑、检查各部件是否运转正常。

第九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章电梯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器部件、导轨、缓冲器、门系统、紧急救援系统等。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检查应当由资质齐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电梯设备进行抽查检查,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

第四章电梯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能够迅速进行处置,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电梯故障时,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户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警系统,确保电梯事故的及时报警和处置。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提高电梯运行服务质量,各级政府、电梯生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要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 电梯生产企业的职责1.1 电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保其生产的电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在电梯内固定显著位置,设置有关电梯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等信息。

1.2 电梯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生产的电梯安装有完整的安全装置和保险装置,严格遵守机械与电气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

1.3 电梯生产企业应当为出厂检验合格的电梯提供完整的质量档案,便于维修保养和追溯。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电梯使用保养档案,并将其按照规定备案报送有关主管部门,保留最近3年的保养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2.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消除故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安排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电梯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加强电梯内部干燥、通风、除湿等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3.1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听取业主意见和反映,并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3.2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定期组织电梯用户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业主、服务人员和其他使用者的应急处理能力,增强电梯的安全性。

4. 有关部门的职责4.1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电梯生产企业和维保单位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安装和维修保养等业务活动。

4.2 各地政府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政府、市、区、街道层层监督,实现全域覆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5. 总结电梯是现代社会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法定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电梯的安全和节能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电梯安全、节能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重庆251电梯监督检验规则

重庆251电梯监督检验规则

重庆251电梯监督检验规则院领导: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电梯使用超过15年,每年不再按正常进行年检,需要进行电梯运行安全评估,我院5#楼旧梯为98年启用,至今运行已经超过15年,今年电梯年检时,省技术监督局特检院就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审查程序。

现在电梯运行故障时有发生,由于电梯陈旧,电梯配件难寻,安全运行有隐患。

因此申请对5#楼旧梯进行更换。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电梯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采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议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采用的;(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电梯检验机构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应明确提出稳步采用、修理或者除役的意见。

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可以稳步采用的,电梯采用单位应在办理采用备案证书更改后方可以稳步采用,并实行强化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保证采用安全。

后勤管理科x/07/08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注2: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由检验单位随检验报告存档。

附件②:提出申请电梯定期检验设备信息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日期:备注:电梯定期检验设备信息务必据实核对并盖章公章,其中*号部分信息为m6内容,例如核对不全系列将予以立案。

电梯*号部分信息核对可以参考下列表明。

1.注册代码:设备注册登记的编号代码。

2.备案机关:对电梯采用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对电梯使用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的单位。

如果电梯“所有权者”(业主单位等)自行管理电梯,其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如果电梯“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则被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产权关系不清无法确定承担首负责任单位的,由当地基层政府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

4.采用单位设备编号:采用管理单位自行对电梯展开的'编号,用来区别本单位采用的多台电梯。

河南省电梯年检新规2022年新规定

河南省电梯年检新规2022年新规定

河南省电梯年检新规2022年新规定电梯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使用单位须按上一年检验合格证签发日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到特种设备检验所报验,确定具体检验日期。

使用单位应备如下资料及事宜: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前一年定期检验报告(包括整改意见书)。

3、电梯计术资料。

4、与维位签发的保单维保合同。

5、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管理制度。

6、交纳定期检验费。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发布)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适用区域】河南省【发布时间】2014-01-23【生效时间】2014-03-01【关键词】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法定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电梯的安全和节能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电梯安全、节能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6•【字号】豫政[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01〕36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为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理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根据各级政府本次机构改革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变化情况,现就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设在经贸委,下同)承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机构或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当地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同级卫生部门承担;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在当地的办事处承担。

各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事业单位及相应编制、人员、经费及国有资产,一并划转同级相应部门。

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专项安全监察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锅容管特作业人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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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法定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电梯的安全和节能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电梯安全、节能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经营第十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第十一条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

电梯召回按照国家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施工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四)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负责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依法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购具有节能措施的电梯,并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

第十五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进口电梯,应当履行向进口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四)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委托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单位;(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等规定的标识;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三)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四)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改造、修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登记部门。

重新启用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电梯检验机构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或者报废的意见。

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并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四)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七)发现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八)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电梯维护保养、一般修理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四)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二十七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资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一)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二)电梯使用单位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三)依法应当报废的,或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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