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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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培训机构是学生课余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于学生的学业提升和个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培训机构行业发展迅猛,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培训机构为了赢得竞争优势,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行业,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教育部决定开展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1)促进培训机构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教育服务质量。

(2)保护学生权益,构建公平竞争的教育市场环境。

2. 任务:(1)开展培训机构行业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行业规范和标准。

(3)加强监管和评估,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经营意识。

三、治理措施1. 建立培训机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进行公开曝光。

2. 严格审批新设培训机构的资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办学行为合规。

3. 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培训机构需及时公开招生计划、师资情况、教学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家长和学生能够全面了解培训机构的情况。

4. 加强对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的管理,要求培训机构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5. 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6. 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收费标准,禁止强制消费和不明码标价等不规范行为。

7. 加强对培训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机构可以实时掌握培训机构的运营情况。

四、总结通过实施上述治理措施,可以有效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机构的教育服务质量,构建公平竞争的教育市场环境。

教育部将加大力度进行监管和巡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依法严惩,以警示其他培训机构。

同时,鼓励行业自律,加强与培训机构协会的合作,共同推动培训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汉区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7日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汉中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非学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统一命名格式为:汉台区xxx培训学校。

(三)有依法设立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办学定位(一)树立正确办学思想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规律,守正守法守信办学。

反对和纠正过度逐利、违背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要写入学校章程。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参与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东教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当地教育发展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致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相应的办学条件,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附件1)。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2)。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4)。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相关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教育机构:近期,教育部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数据动态更新不及时、备案和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举报机制不健全、平台信息录入进度慢等问题进行了通报。

部署了全国26个省份交叉核对整改情况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赴河北、山西、江西、山东、四川、贵州等6省份实地走访,详实了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以“双随机”(从名单中随机抽取、通过暗访随机抽取)抽查方式核对各省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数据。

河北省教育厅也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假期培训机构的治理和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更充分的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决定立即在全市组织开展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活动安排第一阶段(1月10日—2月28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及早谋划部署寒假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抓紧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大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重点查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办学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吉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2日附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治理和纠正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教育“三乱”)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 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为重点,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净化育人环境,积极构建教育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直学校)和在职教师。

三、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教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规定,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规范办学、规范收费、规范从教。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河东政办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8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文件精神,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监管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卫健、政务服务、网信、街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一)依法审批登记。

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

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进行招生。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晋教成[20__]2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民办培训机构:近年来我省民办培训教育发展较快培训规模、培训范围不断扩大受到社会及家长的广泛关注。

但个别民办培训机构在办学中存在不规范办学的行为影响到民办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严格审批制度。

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同时要指导、督促已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完善办学手续。

二、依法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建立完善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招生宣传、教师聘用、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及学校安全等工作的检查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同时要开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各类专项检查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民办培训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依法规范办学。

要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民办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并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确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不准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

要科学合理制定所设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进度及内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类培训。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学校章程(办学章程)、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公开结果。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职业类、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其中,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城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审批,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县(市)、双阳区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中、初等非学历文化教育、学前教育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民办学历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九)《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8号)(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十一)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X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5号)(十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十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xx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xx〕5号)(十四)《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十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xx〕13号)(十六)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十七)《X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十八)X林省教育厅X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通知》(X教联字〔X〕15号)(十九)xx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长教民字〔X〕4号)(二十)《食品安全法》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教育局、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食药监分局、英俊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础教育科、德体卫艺科、安全科、督导室、人事科及纪检办公室负责人、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教政法〔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教政法〔2014〕5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5月19日,郑州市管城区民办搏强新观念生活培训学校,发生两名女生戒网瘾受训期间一死一伤事件,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该校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教以及在训练学生过程中不当行为等进行了报道。

事件发生后,学校所在辖区的郑州市十八里河公安分局立即出警,将包括副校长在内的4名涉案人员进行控制并刑事拘留。

6月17日,死亡学生的尸检鉴定已出:死者头部与质地较硬的物体(如地面)接触(如摔磕)致颅脑损伤而死。

另一名受伤的学生已经治疗康复后出院。

该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相关嫌疑人已被批捕。

郑州市管城区教育体育局已对搏强新观念生活培训学校做出收回办学许可证、勒令其立即停止办学的处理。

搏强新观念生活培训学校已按照相关处理意见,停止办学行为,对所有学员进行退费分流,由家长接回,对学校教师通过解聘分流等途径合理安置。

为从此次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严防这类事情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一、分清职责,把好源头。

严禁乱审批、乱发办学许可证。

对包括民办在内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审批,要分清职责:1、对经营性、营利性类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让其到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

2、对属于其他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

3、对非经营性、非营利性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其场地、师资、设备等符合办学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

二、加强检查、严格管理。

对已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学行为、安全隐患、教师资格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办学。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场所面积方面,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师资条件方面,应有符合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与培训机构的规模、培训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管理条件方面,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校外培训专项整治方案

校外培训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育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整治目标1.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杜绝无证办学、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3.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4. 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内容1. 严格审查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

对无证办学、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监管。

对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3.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

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资质、教学能力进行审查,确保教师具备相应教学水平。

4.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合理。

5.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安全管理。

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进行检查,确保教学安全。

6.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

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不良的机构依法予以惩戒。

四、整治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整治方案,提高全社会对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的认识。

2. 自查自纠阶段(2个月)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检查验收阶段(1个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联合开展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

4. 长期监管阶段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一、出台背景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2月9日,(国发〔2016〕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81号),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上文件对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政策依据和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教育发展,突出重点规范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1.属地管理。

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十堰城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十办文(2020)20号)精神,城区各民办学校各学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政府管理。

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民办学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规范重点。

一是加强民办教育党建工作。

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坚持应建尽建,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

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和党员队伍建设。

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

二是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计划、范围、时间、办法,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禁止提前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各民办中小学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

三是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工作。

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学费(含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原则告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后执行。

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是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推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中心校、各民办教育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杨陵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制度不健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太薄弱;有些办学机构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没有账本;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综合素质难于提高;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有超范围办学现象;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进一步发展。

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区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档案管理,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局教育股和各中心校要按照每校一档,专柜存放,及时补充的原则,完善民办机构档案管理。

档案中应包括:1、审批文件:包括机构申请文件,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3、所聘校长(园长)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举办者个人或合伙入股投资者在当地银行的资金情况(银行证明或存单复印件,一般要求2-10万元)。

5、租用场地的协议书复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举办者自己的办学场地需房产使用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复印件。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各校外培训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现向各校外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一、严禁无证办学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活动。

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开设分校,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3.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二、严格规范办学4.不得擅自分立、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

5.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6.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7.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或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I。

8.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9.严禁使用不当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惩戒,严禁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0.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11.严禁培训教材违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3)6号)中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规范收费12.校外培训机构须与学生家长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

13.通过预收费监管账户收取学费并开具票据,不得账外收费,也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

14.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累计60个课时的费用。

15.须在培训场所公示栏中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四、严格广告宣传16.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培训结果宣称或暗示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宣传活动。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各校外培训机构:近年来,校外培训行业蓬勃发展,在满足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拓展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扩张,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规范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教育行业的良好生态。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对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提醒告诫。

一、依法依规办学各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

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举办校外培训。

二、规范招生宣传1、招生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学生和家长。

2、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包过”“提分XX分”等。

3、不得在招生宣传中贬低其他培训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调节机制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学生及家长缴纳超期费用。

3、收费应开具正规发票,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四、保障教学质量1、按照培训内容和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

2、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加强教师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

3、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五、确保学生安全1、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学生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各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咸政办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工商、物价、民政、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配合,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和范围时间: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二、检查重点1、依法依规检查办学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坚决取缔无证办学。

2、依法依规检查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办学机构牌匾、标识是否规范,户外广告是否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3、依法依规检查办学机构收费是否按规定设置公示栏(项目、标准、依据),收费票据是否规范,办学机构是否按要求在议定银行开设账户(基本账户和风险保障金账户),并将学校各项收入存入学校账户。

4、依法依规检查办学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有无擅自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和超范围办学情况以及违规替代“名校”组织招生考试等情况。

5、依规检查办学机构是否按期执行风险保障金制度和佩牌上岗制度。

6、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假民办学校暗箱操作,高收费、乱收费,严重扰乱民办教育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萍府办字[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萍府办字〔2008〕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多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市青少年素质培养和技能培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与此同时,全市也出现了少数无证非法办学行为,扰乱了我市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严重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利益。

为保护合法办学者的权益,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无证办学行为开展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艺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者。

(二)已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机构者。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成立全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行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三、清理整顿时间与步骤1.宣传发动(11月10日前)(1)召开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行为工作协调小组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让全市人民了解国家的政策规定,引导市民把子女送到合法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读。

2.调查摸底(11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召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并对辖区内所有无证办学单位、个人及场所出租者进行梳理,将梳理情况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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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
(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
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
(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

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

2、材料审查。

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

3、实地评估。

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

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凡是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
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予以取缔;凡是未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将注销办学许可证。

(三)坚持示范引领原则。

县教育局依据年审和评估结果设置“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表彰在提升环境创设、校务管理、培训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附件: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2、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年审目录
3、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
4、申请办学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南漳县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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