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综【2012】2号信宜市《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项基金还退 1、逾期未申请还退专项基金的;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 3、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而难于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4、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5、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6、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在办理返退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法律效力
取得审核意见后方可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申请材料
1、包含市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意见的《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在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蒋武有)(在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主要由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内容
一、申请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未超过30天;2、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抹灰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报建属地质监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并已完成现场验收;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不低于60%;4、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的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核验意见;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二、重要提示1、一次性备齐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购买发票及复印件; 2、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上应注明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尺寸规格、数量和所使用工程名称.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确认书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本次所缴单位工程项目名称
本次单位工程建筑面积(m2)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取费标准元
本次应缴专项基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以下由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审核
经审核应缴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人民币(大写)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经办人审核单位(章)
审核
复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
建设工程
项目名称
建设
性质
结构
层数
建筑
面积(m2)
建设项目
批准文号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合计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备注: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墙改办、交款单位各一份。
2、须连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报件登记表、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前所交专项基金收据(复印件),一并送墙改办交验留存,并交验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纸)。
单位工程汇总表
塘招标号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确认书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确认书
填报单位盖章:
缴款单位
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m2)
应缴专项
基金总额
佰
拾
万
千
佰拾Βιβλιοθήκη 元角分前所缴单位工程累计建筑面积(m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征收的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进行新型墙体材料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和程序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对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入、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应当具备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能力,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申请的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并及时向征收主体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征收主体应当制定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建立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征收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主体有权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专项基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5篇)
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5篇)第一篇: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事项: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使用单位缴纳新墙材专项基金的管理二、设定政府基金服务的法律依据(一)财综[2007]7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二)云财综[2003]84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六条;三、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国家政府基金服务条件 1.开工前征收;2.墙体部分完工且未抹灰前,需现场核查工地、填写新墙材专项基金退费现场核查表3.竣工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及返退。
五、申请材料 1.缴费通知单(原件); 2.现场核查表(原件);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工程结算(主体部分复印件、原件备查);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原件);6.退款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函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六、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程序1、征收程序:新墙材专项基金由昆明市规划局窗口代收,预缴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建筑物框架结构每平方米7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6元,难以确切计算建筑面积的,按每块 1 粘土实心砖0.03元计收;2、返退程序:工程竣工(四个月之内)——凭新墙材预缴专项基金单据(第二联),资料齐备——市建设局窗口办理;七、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受理机关昆明市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市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29。
八、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决定机关市建设局(新墙材办公室)为管理机构九、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十、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下载第二篇:新型墙材使用专项基金返退申请新型墙材使用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叶县建设局墙改办:由河南皓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皓兴-御龙湾三期35#、36#、37#、38#楼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基金。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缴纳墙改基金后,凭加盖墙改办墙改基金核定章的墙改专项基金交款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工程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五万平方米),一次缴清墙改专项基金;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缴纳,在最末期工程开工前应全部缴齐。
第八条除市内六区以外,按照市、区县两级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墙改办收缴的每项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60%上缴市财政,40%上缴区县财政。
各区县墙改办按照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年度管理费用的资金使用预算,报市墙改办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审批。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7〕45号)文件精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
为做好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工作,我办决定对2017年4月1日前报建的项目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清缴。
现就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事项通告如下:一、凡2017年4月1日前,阳朔县辖区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文件要求,已向阳朔县墙改办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已办理核退手续的外),请持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凭证原件及相关材料,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到我办登记办理相关核退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按规定结转上缴国库。
二、在此期间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开工或未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阳朔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否则按有关规定将作结转上缴国库处理。
三、办理核退需提供以下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
2.审计后的建筑工程预算书或投标书(砌筑部分)的复印件;3.购买新型墙材的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4.购买保温墙体材料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5.新型墙材企业的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图纸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征缴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核退专项基金:1.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一律不予核退墙改基金;2.框架(框剪)的结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含配砖)的,均不予核退墙改基金;3.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新型墙材企业产品的;4.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或墙体(或保温复合墙体)两面已抹灰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5.用户涂改或重复提交认定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认定检测机构开具的自保温墙材及其保温复合墙体检验报告的;6.用未认证企业新型墙材而要其他认证企业开具新型墙材销售发票和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
大理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大理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大理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确保我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和《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大理州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基金管理(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
(二)专项基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建设单位缴纳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六)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市金库的2‰比例,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二、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墙改办预缴专项基金。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应按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市墙改办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三)专项基金实行先预交后清退的办法。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粉刷前,向市墙改办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
在主体工程竣工4个月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预缴专项基金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市墙改办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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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财政局、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信财综〔20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东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进一步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95号令)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决定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局是我市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革新的推广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委托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
二、从2012年3月1日起,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建房户)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未按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征收,收入金额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缴费业务在市住建局报建窗口具体办理。
缴费人凭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开具的“信宜市税费征收大厅缴款通知书”将应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信宜市财政局设立的收费专户(户名:信宜市财政局,开户行: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80020000000876828 ),然后凭“信宜市税费征收大厅缴款通知书”(加盖银行办讫章)到市住建局报建大厅窗口领取《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缴款凭证。
四、建设单位(建房户)在工程的砌体建筑完工,抹灰(批荡)前五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是否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作出核实记录(包括墙体材料、建筑面积等)。
未告知核实或已抹砂浆覆盖墙体的,视为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建设单位(建房户)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天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六、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信宜市财政局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征收建材基金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办,市纪委办,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信宜市财政局2012年2月29日印发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