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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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21
•【字号】石政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
小微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石景山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
〔2O11〕45号),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石景山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工商注册、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服务于本区企业的法人单位。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O11〕300号)执行。
第三条设立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并逐步扩大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
采取补助、贴息、匹配、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完善中小微企业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支持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服务于重点发展行业,较好地发挥桥梁作用,给予启动资金支持,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支持有服务企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为中小微企业举办政策解读、申报项目、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公益性培训,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10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六条支持有服务企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企业家俱乐部、沙龙等公益性活动,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一定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
第七条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举办国际、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包括推动行业技术创新的行业交流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市场交易活动、推广行业技术和创新成果的展览展示活动等。
根据服务对象、内容、成效以及是否纳入计划安排等因素,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100%的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产业促进、融资、交易、人才、信息等领域为重点,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100%给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实验室,进行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活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支持专业化产业基地或主题楼宇建设,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相同产业或产业链企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且聚集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的产业基地或主题楼宇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支持创业基地提高孵化成功率,对于具有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能够提供人才、融资、政策、信息等创业辅导服务的创业基地,本年度孵化小微企业升级为中型企业的,每成功孵化一家给予3万元奖励;培育中型企业升级为大型企业的,每成功培育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加强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给予中小微企业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创新融资产品贴息。
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集合信托、集合票据融资,三年内给予集合信托、集合票据融资额2%的贴息,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的担保公司担保,三年内给予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实际费率给予全额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上的,按2.5%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参考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规模及带动作用,每年担保费用补贴不超过25万元。
第四章培育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先进技术及优势资源、创新能力强劲、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大力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
经认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获得风险投资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经认定按照风险投资额的1%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促进中型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八条支持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为重点,按照建设期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参考经济规模和带动作用,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产业水平,对于采用技术先进、节能减排明显、经济效益提升的项目,按照建设期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参考经济规模和带动作用,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现代金融、商务服务等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发展特色化经营项目,对于投资建设效益良好的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参考经济规模和带动作用,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经济效益好、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助额度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费用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以下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保费(折合人民币)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提升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管理,开展网站宣传、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开展信息化
建设,且运行良好,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1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推进市场化改制进程,根据企业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对改制前期资产评估、专业性机构服务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为中小微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申报各级政策资金支持提供指导。
获得国家、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区政府给予10%的配套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与本区其它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