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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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
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19
•【字号】豫政[2008]58号
•【施行日期】2008.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8〕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尾矿库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对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治,实施尾矿库的闭库工作。

(三)尾矿库生产运行或整治过程中,其隐患可能危及下游居民和其他设施时,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确保下游群众及设施的安全。

(四)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县级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闭库的尾矿库资源的再利用管理,依法查处库区乱采滥挖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尾矿库汛前防洪检查、汛期防洪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防洪安全问题的尾矿库。

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建设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尾矿库。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察,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尾矿库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设计、评价、施
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作出的结果负责。

二、严格整治尾矿库,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七)分级实施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

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其他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尾矿库安全监管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对非法建设库、违规运行库和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进行专项整治,限期解决尾矿库存在的历史遗留隐患。

(八)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1.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砂回采利用)尾矿库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施工的;
2.生产运行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手续的,或者存在排水、排渗、泄洪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违规在尾矿库内采砂、二次回选、回水利用等的;
3.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

(九)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整治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库、生产运行尾矿库存在的问题,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对危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病库,责令限期消除险情。

对长期停产停用的无主尾矿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单位实施闭库。

尾矿库整治期间,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库区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当地政府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有效的避险措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整治的尾矿库,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三、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十)建立尾矿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按照采矿量或者尾矿量每吨8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矿山采矿及尾矿库的隐患治理。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前1年进行闭库设计,并依据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施工,闭库施工完成后申请闭库验收。

(十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停产,无力实施闭库的,由当地政府对其资产依法进行处置,用于闭库的处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财政承担。

(十五)尾矿库下游居民必须搬迁的,先有库后有居民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先有居民后有库的,由企业负责。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搬迁安置问题。

(十六)对规划建成的尾矿库,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库区下游设置控制区,在控制区内不得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在生产运行尾矿库库区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探矿、采矿权。

(十七)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将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十八)尾矿库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监测尾矿库运行参数,建立坝体安全预警系统。

四、严格责任,严肃尾矿库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十九)严格监管执法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对尾矿库监督
管理职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严格企业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或者未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严格中介机构责任。

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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