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封存与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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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
一、设备封存的定义: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设备停用半年以
上后应进行密封,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按类分清技术状况并登记
造册,封存设备要有明显的标志。

二、在密封设备之前,应进行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
防潮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三、所有封存或其他原因闲置2多年未使用的设备企业应积极应对,如有需要可报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械动力设备和仪器可以申请报废和更新:
(1)经多次大修,修复后的技术性能不能满足使用或工艺要求,无法
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未严重损坏,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太低,经济效果差的;
(3)虽然大修后技术性能可以恢复,但大修费用超过原值60%;
(4)耗能超过原机标准60%,严重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设备已使用超过其使用寿命,零部件磨损严重、原出厂厂家设
备已改型,无配件可配设备,可申请报废。

(6)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废设备。

五、各单位的报废设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到指定地点,上交
设备应保持完整无缺。

六、因生产需要长时间停机或技改更换的设备,不符合报废条件的,申请设备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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