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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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和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制作并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165699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b8.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的适用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拟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新规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
《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1996年5月实施2000年9月第一次修订2007年9月第二次修订2009年11月第三次修订2015年5月第四次修订2018年12月第五次修订2022年4月第六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七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88f89e33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15.png)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公司债券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其发行与交易流程相对较为复杂。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参与相关市场活动。
一、发行准备阶段在公司债券发行之前,发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债券发行计划:发行方需要确定债券的类型、金额和发行时间等重要信息,并制定详细的计划。
2.选择主承销商和律师团队:发行方需要选择一家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主承销商,以及一支能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的律师团队。
3.编制招股说明书:发行方委托律师团队编制招股说明书,该说明书包括债券的基本信息、风险因素、发行方的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
4.申请发行批文:发行方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发行批文和其他必要的许可文件。
二、发行阶段1.公告发行信息:发行方需通过指定的媒体渠道,发布公司债券的发行信息,包括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日期、申购方式等。
2.开展路演活动:发行方会与主承销商合作,开展路演活动,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债券的特点和投资机会,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认购。
3.确定认购对象和额度: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发行方与主承销商一起确定认购对象和额度,并签署认购协议。
4.核准发行结果:发行方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发行结果,并通知认购对象缴款。
5.发行债券:认购对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发行方支付认购款项,发行方根据实际认购情况,发行债券。
三、交易阶段1.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发行方需要与交易所进行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上市手续,以确保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2.交易风险管理:在债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并进行风险管理,以保障自身权益。
3.债券赎回和支付利息:发行方按照债券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对债券进行赎回,并及时支付利息。
4.其他交易活动:在债券上市交易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债券转让、债券回购等其他交易活动,投资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参与。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e85d1e6e804d2b160b4ec0a2.png)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日期:2016-2-4(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6年2月3日制定)为推动公司债券业务开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所结合市场共性问题与政策动向,制定如下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答》”):第一部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如何提示发行对象和上市风险?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中就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提示如下:“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
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其认购或买入”。
同时,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中就公司债券拟上市场所、上市风险及上市前回售安排提示如下:“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以下简称“单边挂牌”)的上市条件。
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单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单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
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83ae01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f4.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1〕146号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厦安居﹝2021﹞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亿元,所筹资金1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官浔公寓项目,0.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仁和公寓项目,0.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雍厝公寓项目,0.08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湖边公寓项目,1.67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浯家公寓项目,0.0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林边公寓项目,1.8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龙秋公寓项目,3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洪茂居住区一期工程项目,3.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龙泉公寓项目,8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0f78ec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be.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发改财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1f2d24e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ba.png)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等参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交易第五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债券的交易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127b3c75cc175527072208f1.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发行申请的公司债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按照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执行。
在上述期间未申请上市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申请上市。
二、按照原规则上市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新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交易方式维持不变。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
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债券,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
五、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6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55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号)、《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7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d98687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6b.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7f962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c5.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出具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函等审核程序,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有关主承销商的相关安排开展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a3247a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63.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上证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号各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现就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上交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二)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三)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五)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则关于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三、银行在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书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https://img.taocdn.com/s3/m/5035740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c0.png)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430bec240c844769eaee63.png)
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函〔2015〕2062号
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业务,提高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效率,现将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报送终稿公告文件及发行申请文件。
涉及财务数据更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本所报送终稿公告文件及发行申请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不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本所网站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市场公告发行结果。
二、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债券登记上市手续。
不能按时办理的,承销机构需对逾期原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承销机构应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递交登记上市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合规性和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三、公司债券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承销机构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申请书面材料递交工作,并督促发行人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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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https://img.taocdn.com/s3/m/b95cebdc240c844769eaee4c.png)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颁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三节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四节发行与承销管理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银发[2003]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银发[2003]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edf4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dd.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银发[2003]7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为了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对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再逐期审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发行后可上市交易,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除外。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外公布每期债券的上市日期。
债券的上市日期为当期发行债券的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债权债务登记日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债券发行结束后,为发行人和认购人办理债权和债务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期。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好每期债券上市的准备工作,确定债券代码等要素,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备案。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交易信息系统公告市场成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6069cb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25.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上证发〔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136644d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56.png)
第九条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存在高比例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事项,可能 造成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稳定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对其经营、融资环境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一)报告期内有息债务余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且速动比率小于 1;
(二)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有息债务与净资产比例均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30%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报告期内有息债务增长幅度较大 的原因及相关财务指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并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确定 公司
(二)发行人开展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形成的拆借款项;
(三)发行人受政府委托或者授权,作为区域内借款主体向政策性银行统一贷款后,转贷给区域内其他国有企 业形
成的应收款项;
(四)发行人按照所属集团公司资金归集要求,向集团或者集团财务公司进行日常资金归集形成的应收款项;
(五)发行人属于合作开发项目的参与方,因联合开发项目对项目相关方的资金拆借款项;
第二章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存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显示存在失信情形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 事件起因、进展情况及其对自身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影响。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对本次债 券发行构成实质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前款规定情形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较大的,发行人应量化分析本次债券偿付资金来源,细化偿债安排,并充 分说明偿债安排的可行性。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八~十四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八~十四期)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7b4fe9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85.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八~十四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10.22•【字号】沪财库〔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八~十四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4-2026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支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九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十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一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十三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二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十四期)(以下简称“本批债券”)。
现就本批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
本批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90亿元。
(三)时间安排。
2024年10月31日上午9:30-10:10招标,11月1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1月1日进行分销。
(四)上市安排。
本批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其他事项。
详见下表。
本批债券由上海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时间安排。
2024年10月31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91ebfe4a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1.png)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3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08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永续债通知”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8日。
附件:1.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1月19日附件1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1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现就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7d6588941ea76e58fa04f1.png)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各结算参与人:
为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现就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若资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标准,其现券交易均可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若资信状况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现券交易可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
1、债项评级不低于AA;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或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项规定、且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全部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其现券交易纳入逐笔全额结算范围。
三、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参照公司债券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5-06-12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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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实行全价交易模式,即以全价(即含息价)进行报盘、竞价、撮合、成交,并以全价结算。公司债券现货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天买进的公司债券,经确认成交后,可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五、回购交易
三、代码及简称
公司债券的编码区间为112XXX。
公司债券的证券简称由八位字符组成,其中,首二位字符为发行年份的末两位数字;第三至六位字符为发行人简称;末二位字符若当年该发行人仅有一个品种债券发行,则为“债”,若有二个以上品种债券发行则为债券品种的序列号。
(五)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货银对付结算原则,各会员单位须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未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申购无效。
二、证券帐户
所有持有深圳A股证券帐户的投资者均可参与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购和交易。
(一)向上市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按照现行新股增发中的老股东优先配售业务模式办理。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可采用其他方式发行。
(二)网下发行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报送网下申购订单进行申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订单簿记建档情况对所有有效订单进行配售。
(一)公司债券实施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现阶段与企业债、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合并计算标准券,并共用同一回购代码和简称:
1天回购RC-0011319102天回购RC-002131911
3天回购RC-0031319007天回购RC-007131901
(三)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七、关于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及信息披露,本所将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另行规定。
八、其他有关公司债券交易的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等关于企业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债券大宗交易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Reserved
(二)具体可用于质押的品种及执行的标准券折算率由我所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另行规定。
六、大宗交易
(一)公司债券可利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9-19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发行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网上分销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公司债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人可安排当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全部或部分比例向上市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或网上公开发行(网上资金申购或网上分销),其余部分由主承销商或承销团组织网下发行。
(三)网上资金申购按照现行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业务模式办理,并实行T+3日申购资金解冻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流程。网上资金申购中,有效申购总量少于原定采取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规模的剩余部分采用其他方式发行。
(四)网上分销部分,在分销期间内主承销商可在设定的价格区间内或以固定价格在本所挂牌分销,所有持有深圳A股证券帐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购。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从上午9:15开始接受申购委托,按报盘申购“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网上分销剩余部分采用其他方式发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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