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通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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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条文全文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条文全文
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 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 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 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 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 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条文全文
E组(发货)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目录前言. 1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5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10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3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16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18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20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22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24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27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3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

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

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

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

国际商会商法和实践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贸易领域,该委员会宽泛的专业技能确保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各地的商贸需要照应。

国际商会向Fabio 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实践委员会的成员表示谢意,向由Charles Debattista(副组长,英国),Christoph Martin Radtke (副组长,法国),Jens Bredow (德国),Johnny Herre (瑞典),David Lwee(英国),Lauri Railas (芬兰),Frank Reynold(美国),Miroslav Subert (捷克)组成的起草小组致谢,并且向对11条规则的表述给予帮助的Asko Raty (芬兰)致谢。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ICC)重新编写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2010年9⽉27⽇公布,于2011年1⽉1⽇开始全球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付各种收费时的⾓⾊,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此外,新通则亦增加⼤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以及电⼦交易程序的适⽤⽅式。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1⽇正式⽣效,但并⾮2000通则就⾃动作废。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不产⽣必然的强制性约束⼒。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的时间效⼒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2000通则就⾃动废⽌,当事⼈在订⽴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2000通则甚⾄1990通则。

相对2000通则,2010通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1)13种贸易术语变为11种;(2)贸易术语分类由四级变为两类;(3)使⽤范围的扩⼤⾄国内贸易合同;(4)电⼦通信⽅式被2010通则赋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以上内容整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朱*⽣主编,⼈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9⽉出版)、《国际贸易实务》(张*芳主编,⼈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3⽉出版)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INCOTERMS2010于2011年1⽉1⽇起正式实施,2010与2000相⽐主要变化有: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2.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DutyPaid)。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和相关的国际法规。

第二节术语定义及解释原则本节详细定义了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并解释了解释原则,包括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的约定。

第二章贸易各方的义务和责任第一节包装本节详细介绍了包装的要求和责任,包括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责任。

第二节运输本节介绍了贸易中的运输方式和相关的责任,包括船运、空运和公路运输等。

第三节运输装卸本节详细解释了运输装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装卸操作的安全、有效和及时性要求。

第三章确认和通知义务第一节通知义务本节详细介绍了贸易各方在交付、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通知义务,包括时间、方式和内容等。

第二节保险通知义务本节解释了贸易各方在保险方面的通知义务,包括提供保险资料和及时通知保险索赔等。

第四章签证及其他形式的验单第一节签证本节详细介绍了签证的义务和要求,包括进口国和出口国对于货物合规性的确认和审批等。

第二节验单本节解释了贸易各方在验单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验货、验运和确定货物数量的过程和要求。

第五章付款第一节支付方式本节介绍了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和保函等,以及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不可撤销信用证本节详细解释了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要求和条款,以及付款的过程和条件。

第三节托收本节解释了托收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委托、托收指示和付款条件等。

第六章解释规则第一节约定解释规则本节详细解释了贸易各方之间的约定解释规则,包括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的解释原则。

第二节基于惯例和交易习惯的解释规则本节介绍了基于惯例和交易习惯的解释规则,包括国际商会发布的相关规则和惯例。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媒介解决争议本节详细介绍了贸易争议的媒介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二节争议解决的程序本节解释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包括申请、听证、裁决和执行等。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付款方式的内容是指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价款和出口商在发票帐单和汇票上承诺到期付款日或见票后一定期限付款的义务。

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应由买卖双方通过磋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买方实际已接受了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交易条件。

2、从法律角度看,是指一定的时间内,以支付一定金额为代价,来换取对特定物品所有权的一种转移。

(其中“金额”为货币时,指的是一次性的货币数量;为劳务时,指的是延期支付的费用。

)以汇票为例:支付人即债权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但需经债权人同意),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不得拖欠。

汇票的承兑是支付行为的最后一个步骤。

3、一般来说,要求以发票帐单承兑时,应有发票帐单作保,不仅在出口国,就是在进口国,这也是构成发票帐单最低要求的必备单据。

4、延期付款方式是指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达成协议,在交货后一定期限内或若干个月后,才按一定比率或金额偿付货款。

其特点是:(1)以延期付款方式购销产品,贸易关系相对稳定。

(2)延期付款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对进出口双方均有约束力。

(3)贸易双方相互提供一定的信用,增加资金周转。

(4)买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急需采购的困难。

5、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即买方)的申请开立的承诺在其规定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6、信用证中除具体规定有关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件外,一般还规定有“不可撤消的跟单汇票”,即有一定条件的汇票,其跟单内容一般涉及货物的价格、运输、装卸、保险、保管、检验、索赔、仲裁等多方面的内容。

7、对来自某些特殊国家的商品,一般需要制定专门的合同条款,以便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法律依据。

8、凡未列入《通则》的,则应参考国内的有关法规。

9、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也是国际贸易常用的方式之一,主要包括托收、托收方式结算、付款交单(DTL)、即期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等。

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

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

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
摘要:
1.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背景和目的
2.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变化
3.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11 种贸易术语
4.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IF 贸易术语的修改
5.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范围
正文: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一种规范,旨在统一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减少贸易纠纷。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之前的术语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变化包括: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上传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此外,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新增了DAT 和DAP 两个术语。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11 种贸易术语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另一类是适用水上运输的四种方式:FAS,FOB,CFR,CIF。

每一组术语可按照清、风、保、运、费来记忆,卖方义务越来越大,买方义务越来越小。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IF 贸易术语做了修改,将风险划分点从装运港的船舷改为在装运港的船上,使风险划分更加明确和具有操作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发布生效。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10年通则》的实质性的主要修改《2010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 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组。

《2010年通则》删掉了4个D组术语:DAF、DES、DEQ和DDU,新增2个D组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

2. 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3. 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2010年通则》增加了DA 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4. “船舷”的变化。

《2010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5. 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

2010通则

2010通则

一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2010。

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国际贸易术语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

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贸易术语2010 与国际贸易术语2000的关系:虽然国际贸易术语2010 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国际贸易术语2010实施之后并非国际贸易术语2000就自动作废。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贸易术语2000甚至贸易术语1990。

二、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通则2010》的分类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和复杂。

为了规范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流程、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国际商会(ICC)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其中,2010 年版的通则在贸易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涵盖了 11 种贸易术语,分别是 EXW (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 (完税后交货)、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首先,我们来看看 EXW 这一术语。

在 EXW 条件下,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承担自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这种术语对于买方来说,需要具备较强的运输和物流安排能力,但同时也赋予了买方最大的控制权。

FCA 术语则要求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与 EXW 相比,卖方在FCA 条件下需要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PT 和 CIP 术语在运费的承担上有所不同。

CPT 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而 CIP 则在此基础上,还需为买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

这两种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但在货物运输的安排和费用承担上有明确的规定。

DAT 和 DAP 是 2010 通则中新增的术语。

DAT 要求卖方在指定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而 DAP 则是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这两个术语在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细节上有所区别,为贸易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DDP 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术语,卖方需要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第一章 - 总则第1条 - 定义本通则所采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第2条 -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中涉及的贸易术语解释。

第3条 - 目的与原则本通则的目的在于为国际商事中的贸易术语提供一致的解释,并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第4条 - 解释权对于本通则中的贸易术语的解释,以及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国际贸易规则之关系的解释权。

第5条 - 基本原则解释贸易术语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 货物交付第6条 - 交付交付货物的含义及要求。

第7条 - 转让转让货物的含义及要求。

第三章 - 买卖合同第8条 -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定义及要求。

第9条 - 合同条款解释买卖合同中条款的解释原则。

第四章 - 目的地交货第10条 - 目的地交货目的地交货的含义及要求。

第11条 - 运费与保险费运费与保险费的支付责任及解释。

第五章 - 通知义务第12条 - 通知义务交易各方履行通知义务的要求及解释。

第13条 - 通知内容及方式通知内容及方式的解释。

第六章 - 结算和支付方式第14条 - 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解释。

第15条 - 结算和支付结算和支付的要求及解释。

第七章 - 不可抗力第16条 -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及其与贸易合同关系的解释。

第八章 - 争议解决第17条 - 争议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解释。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买方:在交易中购买商品的一方。

2、卖方:在交易中出售商品的一方。

3、交货:将商品提供给买方的行为。

4、转让:将商品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行为。

5、目的地交货:将商品送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的行为。

6、不可抗力:不可被一方所预见、控制或避免的不可抗拒的事件,使得该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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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目录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1.引言2.EXW3.FCA4.CPT5.CIP6.DAT7.DAP8.DDP9.FAS10.FOB11.CFR12.CIF《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INCOTERMS 2010 (2011年1月第二版)引言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EXW(EX Works工厂交货)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它适合国内贸易,而FCA一般则更适合国际贸易。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特别建议双方在指定交货地范围内尽可能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因为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

买方则需承担自此指定交货地的约定地点(如有的话)收取货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工厂交货)术语代表卖方最低义务,使用时需注意以下问题:a) 卖方对买方没有装货的义务,即使实际上卖方也许更方便这样做。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R2010(国际商会第715号出版物)2010年1月1日起实施DAT(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R2010终点站交货(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终点站)引言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在内。

“终点站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点站,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

“终点站”包括任何地方,不论是露天的或有遮蔽的,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或航空货运站。

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点站和卸货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当事人应尽可能清楚地指明终点站,如果可能,指明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内的一个特定地点,因为至该地点的风险归卖方负担。

卖方应取得一份符合该要求的具体的运输契约。

此外,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将货物自该终点站运送至另一地方,并负担运送和处理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AP或DDP 术语。

DA T术语要求卖方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然而,卖方并无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A卖方义务B 买方义务A1 卖方的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要求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按合同规定需提供的任何其他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凭证。

A1至A10中所提及的任何单据,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已另有惯例,均可为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1 买方的一般义务买方必须依照买卖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1至B10中所提及的任何单据,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已另有惯例,均可为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A2 许可证、核准书,安检以及其他手续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书,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B2许可证、核准书,安检以及其他手续在清关适用的地方,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以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通A3 运输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点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4.新增了2个术语:DA 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 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5.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在FAS,FOB,CFR和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Incoterms2010 are 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Any Mode of Transport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CPT –Carriage Paid ToDAP –Delivered At Place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DDP –Delivered Duty PaidEXW –Ex WorksFCA –Free Carrier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CFR –Cost and Freight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FAS –Free Alongside ShipFOB –Free On Board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通则确定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术语以及这些术语的解释和使用原则。

这些术语的目的在于确保商品贸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护和平衡,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包括出口、进口、运输、保险、支付等。

第二章商品交易中的术语第一节通用术语第三条在本通则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卖方(卖家)是指商品的提供方,即销售商品给买方的一方。

2.买方(买家)是指购买商品的一方。

3.合同是指卖方和买方之间订立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4.交货是指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的行为。

5.货物是指商品或货物的总称,包括原材料、成品、设备等。

第二节装运和交货术语第四条在商品交易中,涉及到装运和交货的术语如下:1.装船港是指船只装货的起始港口。

2.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交通工具(如船、飞机、火车等)并准备运输的行为。

3.交货港是指船只卸货的目的港口。

4.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行为。

5.目的港是指最终将货物卸下的港口。

第三节付款和结算术语第五条在商品交易的付款和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术语如下:1.信用证是指买方通过银行发出的支付指示,向卖方保证支付商品所需的款项。

2.汇票是指买方向卖方开出的一种票据,用于支付商品的款项。

3.承兑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同意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4.电汇是指通过银行电子系统进行转账支付的方式。

5.付款期限是指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截止日期。

第四节保险术语第六条在商品交易中涉及到保险的术语如下:1.保险费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保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2.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向卖方或买方发放的证明文件,确认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

3.索赔是指当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时,卖方或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

4.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对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完整版)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目录1.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1. 引言2. EXW3. FCA4. CPT5. CIP6. DAT7. DAP8. DDP9. FAS10. FOB11. CFR12. CIF《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INCOTERMS 2010 •(2011年1月第二版)引言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EXW(EX Works工厂交货)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它适合国内贸易,而FCA一般则更适合国际贸易。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特别建议双方在指定交货地范围内尽可能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因为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

买方则需承担自此指定交货地的约定地点(如有的话)收取货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010贸易通则

2010贸易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简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一、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Incoterms2010 are 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Any Mode of Transport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CPT – Carriage Paid ToDAP – Delivered At Place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DDP – Delivered Duty PaidEXW – Ex WorksFCA – Free Carrier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CFR – Cost and Freight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FAS – Free Alongside ShipFOB – Free On Board《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

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

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是指由国际商会(ICC)于2010年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Incoterms 2010)。

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一套国际贸易术语规则,旨在统一国际贸易中的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商业术语和定义。

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包括了11个不同的贸易术语,每个术语都有特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以下是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中的术语:1. EXW(离岸价):卖方将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需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2. FCA(离岸价运费支付人):卖方将货物交于指定地点,买方需要自行安排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和风险。

3. CPT(运费支付人):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地点的费用,买方需承担货物运输的风险。

4. CIP(运费保险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地点的费用,并提供货物保险。

买方需承担货物运输的风险。

5. DAT(交货地卸货):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的港口或终点站,卸货由买方负责。

6. DAP(交货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

7. DDP(交货权转移):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所有运输手续和关税。

8. FAS(离岸价船上交货):卖方将货物交至船上指定港口,买方负责之后的运输和费用。

9. FOB(离岸价船上交货):卖方将货物交至船上指定港口,之后的运输由买方负责。

10. CFR(费用运费支付人):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目的港口的费用,买方需承担负责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和费用。

11. CIF(费用保险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目的港口的费用,并提供货物保险。

买方需承担负责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和费用。

以上是2010贸易术语通则表中的术语简介,每个术语都有详细的定义和适用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通则2010

国际贸易通则2010

国际贸易通则2010摘要:一、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概念与背景二、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主要内容三、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意义和影响四、应对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建议正文:一、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概念与背景国际贸易通则2010,是指在2010 年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并发布的一份国际贸易规则,旨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一套规范化的交易流程和规则,以便于降低贸易风险,提高贸易效率。

国际贸易通则2010 是基于1980 年的国际贸易通则(INCOTERMS 1980)进行修订的,相较于1980 年的版本,2010 年的版本更加注重贸易的实际操作性和便利性,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通则2010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中常见的术语,如FOB、CIF、DDP 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以便于贸易双方理解并使用。

2.贸易流程:通则规定了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包括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支付等各个环节。

3.贸易单证:通则对贸易中常见的单证,如发票、提单、信用证、装箱单等进行了规定,以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

4.贸易条款:通则对贸易中常见的条款,如价格条款、数量条款、质量条款、交货条款等进行了规定,以保证贸易双方的权益。

三、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意义和影响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发布,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规范贸易流程:通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规范化的流程和规则,有助于降低贸易风险,提高贸易效率。

2.促进贸易发展:通则的使用有助于消除贸易中的障碍,促进贸易的发展。

3.保护贸易双方权益:通则对贸易双方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有助于避免贸易纠纷。

四、应对国际贸易通则2010 的建议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应对国际贸易通则2010,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培训: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国际贸易知识培训,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国际贸易通则。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引言国际贸易中的术语和定义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为了统一和规范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ICC)制定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本文档将介绍这一重要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其中的定义。

2. 背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导致交流和交易过程中的混淆和误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发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在1952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和更新。

2010年版的通则是对2000年版的一次更新,并继续保持其全球通用性和适用性。

3. 术语解释原则通则的准则和原则旨在确保术语的一致性、明确性和可连接性。

以下是通则中的两个基本原则:3.1 共同和通用的理解通则的目的是确保全球贸易中的术语具有统一的定义和解释。

共同和通用的理解意味着贸易主体应遵守通则中提供的定义,并在国际贸易中保持一致性。

这有助于消除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术语差异而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3.2 通则优先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存在术语解释的分歧,则通则的定义应优先适用。

这意味着贸易主体在交流和合同中应参照通则的定义,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争议。

4. 术语定义范围通则中包含了大量常用的贸易术语和定义,涵盖了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通则中涵盖的一些重要术语范畴:- 运输术语:包括船务、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等不同运输方式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

- 保险术语:涉及保险领域中使用的术语,如保险责任、索赔和免赔等。

- 支付术语:规定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如信用证、承兑和预付款等。

- 货物交付术语:定义了交付货物的方式和时间,如装运期、交货地点和交付方式等。

5. 使用通则的好处遵守《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诸多好处,不仅可以降低交易风险,还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和准确性。

以下是使用通则的一些主要益处:- 减少误解和纠纷:通则的定义明确且被广泛接受,有助于消除因术语解释不一致而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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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有变
文章来源:网络添加人:56885 添加时间:2011-1-15 14:21:00
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于2011年元旦实行。

鉴于此前各版本是广泛应用的贸易工具,新版《通则》值得贸易各方重视。

历次修订适应形势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 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

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于1967年补充了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DDP)两种贸易术语。

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于1976年增订了机场交货(FOB Air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至门的交货方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

为配合此种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8O年增订了货交承运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过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继续运输。

1990年,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被日益频繁应用,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通讯联络来处理。

为了适应这种形势,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

同时,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0年第3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单证代替纸质单证将成为全球贸易的潮流,从而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于国际贸易。

因此,1990年修订的《通则》中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提供“相等电子单证”,以替代纸质单据。

1999年,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全球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三大变化意在解决THC
据报道,此次最新修订的《通则》主要有三大变化。

首先,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至11个,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

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

业内人士称,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HC)的责任方。

现时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是来自卖方,一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第二,在2010新《通则》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

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

《通则》亦因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

第三,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通则》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

换言之,在原先的FOB、CFR和CIF术语解释中“船舷"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 on board)。

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无强制性业界反应冷淡
此次新颁的《通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

此前的版本已被广为传用,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已深入人心,此次修订实行本该是一件较为重大的事情,然而经记者多方访问,事实却是业界对此反应冷淡。

国家海关总署负责统计外贸数据的人士甚至不知道有这件事,经记者解释后评论说:“这是属于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内容,我们的研究和分析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个人认为,这对贸易的总量和流向都不会有影响,只是交易规则的变化(或者说是针对具体合同条款的更好的约定),应该是技术层面的东西,不是左右贸易的因素!”
中远集运也有人士认为,修订后的《通则》对航运的影响比对贸易的影响更小。

至于是否真如媒体报道得那样能改善目前的THC纠纷,担任了几十年船长的刘有钟并不乐观:“新通则中有一项规定:‘DAT规定,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似乎到了目的地,卖方就可以不用承担风险和费用了,包括THC,对此,船公司可以说:箱子还在你车上,你能说你到了吗,如果你认为到了目的地,那你就留在码头上等吧,
如果要喝水吃饭再把车拉出去,我们欢迎你再开回来,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呀,如果船到了,轮到你装船时,我们会打你手机叫你。


即便不出现船公司故意“抠字眼”刁难对方的假设情况,据记者了解,《通则》的制定者是国际商会,这是一个全球性商人的民间团体,其制定的规则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使用了该组织制定的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才会因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据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人员介绍,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通则》本身只是一个方便贸易双方沟通的工具,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合意,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通则》新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DAF,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估计很难真起作用。

只有工具性,没有强制性,大概是业界对新修订的《通则》反应冷淡的原因。

把握术语避免贸易纠纷
尽管新版《通则》也许对贸易、航运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毕竟这些术语将被广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写进贸易合同的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不理解这些术语的内涵而导致贸易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而且经修订,《通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由于目前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区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1953年为边境贸意而增订的DAF,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

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理解这些术语,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为此记者采访了汇盛律师事务所的卢敏律师。

她详细解释了DAT和DAP两个新贸易术语。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

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与原先的DEQ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

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

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

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的。

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

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

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

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贸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的时候,应该注明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贸易纠纷。

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类11个术语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PT -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EXW - 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 -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 -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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