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所涉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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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

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

一、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二、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行为怎么处罚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伤害他人达到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才会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达到轻伤程度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管是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在量刑时都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人何时承担责任已满16周岁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涉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纠纷的调解处理

涉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纠纷的调解处理

涉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纠纷的调解处理(一)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概述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

换句话说,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对自然人而言,能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正常识别能力和能预见行为可能发生的效果的能力为前提的,而识别能力和预见能力又与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关,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年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根据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其他民事活动的实施,则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再实施。

具体而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以下几种行为:(1)纯获益行为,即单纯取得权利,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义务的行为,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2)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生活行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一些日常生活必须的交易行为,比如购买零食或者文具、看电影、到游乐场所游玩等;(3)法定代理人事先授权的行为,即法定代理人事先为其子女确定目的范围,允许子女在该范围内处分财产。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对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年龄尚小,虽然也有一定的智力,但不能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为了避免他们蒙受损害,也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被告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情况复杂,再加上其未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侵权案例未成年人侵权案例的类型非常多,比如未成年人因玩具争吵引发打斗,未成年人酒驾致人死亡等。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界定。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和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赔偿责任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重要方式。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未成年人侵权后,及时进行调解和赔偿,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侵权行为。

如果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其未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上,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方面,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和情况,不能给未成年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规则摘要1、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提出十倍索赔是否应予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

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2066号2、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3、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4、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

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

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未成年人泳池溺水事故赔偿问题的法律调整

未成年人泳池溺水事故赔偿问题的法律调整

未成年人泳池溺水事故赔偿问题的法律调整近年来,未成年人泳池溺水事故时有发生,给孩子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和精神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家庭通常会追究泳池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泳池溺水事故的赔偿规定不够完善,赔偿金额也难以确定,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调整。

一、法律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若未成年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则他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承担责任。

同时,针对泳池事故,我国还有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例如,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游泳池安全标准》指出,任何独立的游泳池都应该设有一名救生员,而且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以提醒游泳者必须遵守安全规则。

二、法律问题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但是未成年人在泳池中溺水的赔偿问题依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因为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的限制,监护人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赔偿限额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的泳池事故赔偿限额。

3. 泳池管理者的保险问题:一些泳池管理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一旦出现泳池事故,赔偿责任全部由管理者承担,将对其经济造成巨大影响。

三、法律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在赔偿责任方面,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不能全部由监护人承担。

因此,应当加大对泳池管理者的管理和监管力度,加强安全警示的设置和救援设施的配置,降低未成年人泳池溺水事故的发生概率。

2. 赔偿限额问题:应当制定特殊的赔偿限额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和其家庭的利益。

在制定限额规定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受损害人的年龄、家庭经济情况、损失的大小、被告的能力等。

3. 泳池管理者的保险问题:泳池管理者应当购买足额的责任保险,以保护其自身利益。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泳池管理者的责任教育和监管,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

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

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
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是指当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时,如果因为游乐场设备故障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受伤,游乐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面是关于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的几个方面的解释:
1. 什么是游乐场
游乐场是指专门为儿童提供娱乐设施和服务的场所,包括游乐场、游乐园、游戏厅、儿童乐园等。

2. 游乐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果儿童在游乐场受伤,游乐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如果儿童的家长为此付出了经济和时间成本,也可以要求游乐场进行赔偿。

3. 游乐场需要遵守的安全标准
为了避免儿童在游乐场受伤,游乐场需要遵守一定的安全标准,包括设备安全、场地安全、管理安全等。

游乐场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游乐场也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儿童和家长注意安全。

4. 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赔偿的申请流程
如果儿童在游乐场受伤,家长需要及时向游乐场提出赔偿申请。

游乐场会安排相关人员对受伤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家长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在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方面,游乐场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儿童的安全和权益。

儿童游乐场骨折索赔流程

儿童游乐场骨折索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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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孩子得到及时的医疗照顾,这是最重要的一步。

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

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

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游乐场是孩子们喜爱的去处,然而在游乐场玩耍时不慎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如果在游乐场受伤,受伤者应该如何获得赔偿呢?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游乐场作为经营者,对游乐场内的安全负有严格的责任。

游乐场应当对游乐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游乐设施的安全性。

如果游乐场因为管理不善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游客受伤,游乐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受伤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轻微受伤的游客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如果受伤较重,需要住院治疗或造成长期伤残,游乐场经营者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受伤导致死亡,游乐场经营者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

此外,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还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不同地区对于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受伤者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申诉和索赔。

同时,受伤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游乐场经营者等。

总的来说,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是以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

游乐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在游乐场玩耍时的安全。

受伤者在获得赔偿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资料,以便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游乐场安全的监督,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游乐环境。

在游乐场受伤赔偿标准问题上,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游乐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合理的协商和依法维权,才能实现受伤者和游乐场经营者的双赢局面。

希望游乐场能够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为广大游客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游乐环境。

儿童游乐设施商家矛盾城管调解案例

儿童游乐设施商家矛盾城管调解案例

山东省临沭县消协调解一游乐设施伤人纠纷案11月3日下午,家住临沭县城的王先生一改愁容变笑容,连连感谢县消协帮他调解了孩子在游乐场所娱乐时受伤的消费纠纷。

事情缘由还要从10月16日说起,当天正是星期天,王先生就想趁着周日没事,带着7岁的孩子找个游乐场所玩玩,让孩子放松一下,说玩就玩,于是,就带着孩子高兴地到县城常林路的乐益智游乐园购买了两个人共计15元的门票,进入园内游玩,孩子看到滑梯比较好玩,就跑上玩,看到孩子在滑梯上玩的高兴,王先生也就没当心,过了一会,只听孩子“哇”的一声哭,王先生一看孩子在滑梯的下端头朝下,孩子面部与水泥地面相接着,嘴角受了伤,直向外冒血,王先生立即拨打“120”把孩子送进医院,医生给孩子嘴角缝了4针才把伤口处理好,孩子住了4天院,共花去医疗费1270元。

孩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王先生多次与乐益智游乐园联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可该乐园负责人拒不接见,于是,王先生到县消协进行投诉,请县消协帮助处理纠纷。

临沭县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经查看王先生购买的门票、“120”接处伤者记录和孩子的住院单据,认为王先生投诉情况属实,于是联系该游乐园负责人,可该游乐园负责人拒不接受调解,县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规定”,决定支持王先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经联系县司法援助服务中心为王先生书写了诉讼状,一纸诉状将游乐园法定代表人告到法院,该游乐园法定代表人收到诉状后,立即联系县消协,请求县消协调解,让王先生把诉状撤下来,于是,县消协把双方叫到一起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娱乐场所未成年免责协议

娱乐场所未成年免责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娱乐场所): [场所名称]乙方(监护人): [监护人姓名]鉴于:1. 甲方经营各类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KTV、酒吧、电子游戏室等。

2. 乙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愿意将未成年人送至甲方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3. 甲方深知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未成年人参与娱乐活动存在潜在风险。

4. 乙方明确了解未成年人参与娱乐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未成年人参与娱乐活动的同意1. 乙方同意将未成年人送至甲方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并知晓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

2. 乙方保证,在未成年人参与甲方场所娱乐活动前,已充分了解并告知未成年人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二、甲方责任1. 甲方承诺,在未成年人参与娱乐活动期间,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

2. 甲方有权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监管,以确保其遵守场所规定。

3. 甲方不对未成年人参与娱乐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重大过失。

三、乙方责任1. 乙方应确保未成年人具备参与甲方场所娱乐活动的基本条件,如身心健康、年龄符合要求等。

2. 乙方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使其了解娱乐活动中的风险,并遵守场所规定。

3. 乙方应对未成年人参与娱乐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免责条款1. 在未成年人参与甲方场所娱乐活动期间,若发生意外事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直接责任。

2. 若因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导致意外事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 若因甲方管理不善导致意外事件,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儿童乐园赔偿协议书模板

儿童乐园赔偿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儿童乐园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伤儿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背景鉴于【甲方】儿童乐园在【具体时间】发生的【具体事件】,导致【乙方】儿童在乐园内受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二、事故经过1. 【具体时间】当天,【乙方】儿童在【甲方】儿童乐园游玩时,因【具体原因】,导致【乙方】儿童受伤。

2. 事故发生后,【甲方】儿童乐园现场工作人员已对【乙方】儿童进行初步处理,并立即联系家长。

三、责任认定经双方协商,确认以下责任:1. 【甲方】儿童乐园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 【乙方】儿童在乐园游玩时,应遵守乐园的各项规定,对自身安全负责。

四、赔偿事项1. 【甲方】儿童乐园应赔偿【乙方】儿童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2. 具体赔偿金额如下:(1)医疗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元;(2)护理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元;(3)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4)其他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 赔偿金额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赔偿方式1. 【甲方】儿童乐园应在【具体时间】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儿童赔偿金额。

2. 赔偿金支付方式:【甲方】儿童乐园将赔偿金直接支付至【乙方】儿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协议履行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儿童游乐设施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游乐版)

儿童游乐设施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游乐版)

儿童游乐设施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游乐版)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乙方(受伤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并运营的儿童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乙方在使用该游乐设施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以下简称“伤害事件”),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赔偿协议书。

一、伤害事件的确认1.1 乙方在使用甲方游乐设施时,发生了意外伤害。

1.2 乙方同意对甲方的游乐设施进行正常使用,并了解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3 甲方承诺在本次伤害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乙方人身安全,并积极协助解决伤害事件。

二、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2.1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作为对乙方在伤害事件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补偿。

2.2 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将赔偿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三、保密条款3.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协议外,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署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2 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涉赔偿事宜完全解决后终止。

四、争议解决4.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五、其他条款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乙方(受伤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注:本协议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使用本协议前,请务必征求专业律师意见。

)。

儿童玩耍受伤赔偿协议书

儿童玩耍受伤赔偿协议书
第一条赔偿金额
1.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甲方儿童受伤所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上述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
第二条赔偿方式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赔偿金额支付后,乙方不再就本次儿童受伤事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双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一份。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受伤儿童监护人):__________
签字/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责任方):__________
签字/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实际合同签订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内容,并征求法律人士意见。)
儿童玩耍受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儿童监护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责任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甲方之子女(以下简称“儿童”)在乙方经营/管理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玩耍过程中不幸受伤,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儿童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张亮与石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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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张亮与石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吉08民终3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孙晓琦【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孙晓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张亮;石某1【当事人】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张亮石某1【当事人-个人】张亮石某1【当事人-公司】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代理律师/律所】白继业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金美荣内蒙古常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继业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金美荣内蒙古常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继业金美荣【代理律所】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常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张亮【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针对的客户群大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游乐设施、游乐环境尽到最高安全保障义务。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侵权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针对的客户群大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游乐设施、游乐环境尽到最高安全保障义务。

特别是对蹦床这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设施应派出足够的安全监管人员规范幼儿的游玩行为。

因上诉人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组织的游戏中,不允许孩子的父母共同参与,那么被上诉人石某1在参与游戏时即脱离了父母的监护,白城市羽硕蹦床游乐场应担负起监护的职责,但其工作人员却没有对石某1在蹦床上的危险行为进行正确地引导或制止,从而导致石某1受伤,故二上诉人对石某1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校园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未成年人校园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未成年人校园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一)未成年人校园赔偿纠纷概述未成年人校园赔偿纠纷是指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而引发的赔偿纠纷。

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纠纷双方即受害人或致害人,至少有一方是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第二,纠纷的原因是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了伤害事故。

通常情况下,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校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2)在课外活动过程中,学生之间相互追逐打闹而引发的人身伤害;(3)学校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4)学生本身有某种特定体质或患有某种疾病未告知学校而引发了事故;(5)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或体育竞赛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6)第三人进入校园侵害学生,校方没有履行好保护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7)因意外事件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寄托着父母的希望,因而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为社会所广泛关注。

一旦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不仅会给学生、家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也会给教师合法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秩序带来很大的冲击。

因此,正确处理因校园人身损害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对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校园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涉及学校、学生、学生家长三方主体,损害事故发生后,谁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

正确处理校园损害赔偿纠纷,要明确一个原则,即校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此首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学校来说,它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只有当它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学生带来伤害才承担赔偿责任。

小孩玩耍误伤调解协议书

小孩玩耍误伤调解协议书

小孩玩耍误伤调解协议书甲方:被害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小孩的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电话: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小孩玩耍过程中对甲方造成的误伤事件进行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1. 事实经过:在(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小孩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误伤了甲方。

2. 责任认定:乙方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在小孩玩耍时未尽到充分的监督和照顾责任,存在一定的过失。

二、保证书乙方郑重承诺:1. 乙方将对小孩进行有效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地认识和尊重他人的权益,养成安全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2. 乙方将严格监督小孩的行为,防止其对他人造成伤害。

3. 乙方将承担甲方因此次误伤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及时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双方约定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人民币(大写)。

4. 乙方将对甲方进行道歉并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 获得与赔偿金额相等的经济补偿。

- 获得乙方的真诚道歉。

- 获得合理的保险赔偿(如适用)。

2. 甲方义务:- 比较情有可原,对乙方给予宽容和理解。

- 对乙方道歉表示接受。

3. 乙方权利:- 获得甲方的宽容和理解。

- 在实际支付赔偿金额后,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 乙方义务:- 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 向甲方道歉并表示真诚的歉意。

- 加强对小孩的监管和教育,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四、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任何争议或纠纷提交相关法律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以维护双方权益。

五、生效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解除条件包括:- 甲方收到合理的经济赔偿;- 乙方完成向甲方的道歉;- 乙方启动并实施加强对小孩的监管和教育措施。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例第173号: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3号: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3号: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1.11.29裁判规则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开展诉源治理。

正文检例第173号: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关键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有偿陪侍情节严重督促监护令社会治理【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自2018年开始,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以及专人看管、“打欠条”经济控制、扣押身份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控制17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经营的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

张某要求未成年女性着装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等色情陪侍服务。

17名未成年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其中吴某等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辍学,杜某某等出现性格孤僻、自暴自弃等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刑事案件办理。

2019年6月27日,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张某经营的KTV,7月14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020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为由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游乐园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游乐园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游乐园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协议编号]协议日期: [协议日期]甲方:姓名: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方住址]乙方:(游乐园名称)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地址]鉴于,甲方作为游乐园乘客,在参与乙方游乐设施时不慎发生意外伤害,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并达成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事故背景1.1 甲方在协议签订前,作为游乐园乘客,发生了意外伤害。

1.2 乙方对该意外事件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1.3 甲方、乙方双方均希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以维护双方权益。

第二条:伤害赔偿金额2.1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为:[具体赔偿金额],作为对受伤及相关损失的补偿,并承诺不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2.2 赔偿金额应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第三条:适用法律法规3.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3.2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当地游乐园管理条例,促进游客的安全与权益保护。

第四条:协议生效与终止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4.3 经协商,如甲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无需退还已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未尽事宜6.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儿童乐园赔偿协议书

儿童乐园赔偿协议书

儿童乐园赔偿协议书甲方(乙方):儿童乐园地址:(具体地址)电话:(联系电话)乙方(甲方):(顾客姓名)住址:(顾客住址)联系电话:(顾客联系电话)鉴于甲方经营的儿童乐园服务项目,甲方同意按照以下协议向乙方进行赔偿:第一条赔偿责任1.1 甲方仅对其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 乙方在使用儿童乐园设施期间如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第二条赔偿范围2.1 乙方因使用儿童乐园设施而遭受的人身伤害,甲方将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乙方的个人过失所导致的损伤。

2.2 乙方因使用儿童乐园设施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甲方将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或者按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第三条赔偿程序3.1 乙方发现损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

3.2 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尽快与乙方进行沟通并调查核实损失情况。

3.3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四条免责条款4.1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故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2 乙方在使用儿童乐园设施时,应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乙方的操作指引。

如乙方的不当操作导致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生效与终止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5.2 若协议期满后,未发生任何损失,本协议自动终止。

如发生损失,本协议在赔偿完毕后终止。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释6.1 本协议如有任何变更,须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签字批准。

6.2 本协议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儿童乐园):乙方(顾客):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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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节录)(2004年7月23日建设部发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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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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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未成年人游乐场所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指的是未成年人在公园、游乐场、电影院等公共游乐场所因自身过失或游乐场所经营者过失而发生意外伤害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不包括发生在上述游乐场所的他人故意或过失伤害而引发的纠纷。另外,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因此此处所指的游乐场所不包括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场所。发生在游乐场所的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之所以特殊,一是因为人身伤害的发生地点是比较特殊的游乐场所,它们一般都是营利性的或由专门机构管理的场所;二是因为受到人身伤害的是未成年人,他们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相应的民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予以代理。
第二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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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关游乐场所涉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案例
狗熊咬伤小学生,赔偿问题惹争议
2003年10月28日,某小学近200名学生在5位班主任老师的带领下到公园游玩。看到这么多孩子想进动物园,工作人员主动降低门票价格,只要求每人给付学生票价的一半即1元钱。随后,亮亮一个人来到熊舍前,看着两只憨态可掬的狗熊,他好奇心突发,想让熊仔也尝尝汽水的味道。于是小亮亮翻越防护栏杆,将拿着汽水瓶的左手伸进熊舍的铁栏栅。悲剧瞬间发生了,狗熊突然间兽性大发,一口死死咬住亮亮的左臂,剧烈的疼痛使孩子本能地伸出右手来推挡,而此时另一只狗熊又扑上来将亮亮的右臂狠狠地咬了一口。亮亮凄厉的哭喊引起了其他游客和公园管理人员的注意,经紧急施救,小亮亮得以脱险,但双臂已被咬得血肉模糊,失去知觉。闻讯而来的老师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亮亮双上肢咬伤,多发性骨折,出血性休克。
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最有可能首先成为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游乐场所,未成年人进入游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实际上是与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形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开放式、公共性的游乐场所,尽管未成年人与游乐场所的管理机关不形成合同关系,但是后者同样要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该小学垫付了医疗费近2万元,但是同巨额的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2004年8月4日,亮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公园在经营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应负共同赔偿之责,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共计30余万元。
未成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其监护人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有监护人陪同,但仍然发生了意外的人身伤害,说明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已尽到监护责任,仍然无法避免伤害发生的,那么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遭受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应当知晓起码的安全常识及具备对其行为的危险性的认知能力,如果置警告、劝阻于不顾,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了人身伤害,那么伤害责任应主要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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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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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 游乐场所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注意经营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游乐场所作为供人休闲游乐的公共性场所,为了保障群众的人身安全,必须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危险的区域安装必要的防护性设施,竖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安全要求较高的游乐设施应注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人流量较大的封闭式空间应注意保障消防逃生通道畅通等。如果游乐场所已经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当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时,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就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最多给予道义性的补偿;否则,就应当视情况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不过,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抽象的、很难量化的民事义务,是否得以充分注意是不容易确认的,一般需要根据通行的标准、规则或合理的限度予以确认。
游乐场所涉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 游乐场所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概述
未成年人除了在学校学习之外,平时有十分充足的游乐休闲时间,因此公园、游乐场、电影院等公共游乐场所就成了未成年人光顾频率比较高的地方,同时它们也成为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可能性较高的场所。根据上海市卫生局2008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上海每年约有25万14岁以下青少年发生各种意外伤害,其中近30%的事故发生在假期。青少年意外伤害引起的死亡率已经超过了最致命的肺炎、恶性肿瘤、先天畸形和心脏病死亡率的总和,占到了青少年死亡率的40%以上,成为青少年死亡的第一大原因。暑期是青少年跌落、窒息、溺水、烫伤四大意外事件的高发期,这些意外伤害事件的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公共的游乐休闲场所。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成熟的辨别和判断能力,也没有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意外伤害发生后的人身赔偿问题往往会引发比较棘手的民事纠纷。
3.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遭受人身伤害,一定程度也与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薄有很大的关系。未成年人大多贪玩好动,往往无法预见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一时疏忽大意就会酿成意外事故。因此,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区,都有责任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对学校来说,要把安全教育融入日常的教学工作中,有计划地向未成年人普及安全知识;对家庭和社区来说,要特别注意在假期对未成年人的照看和管教,让未成年人尽量远离有潜在危险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 在独立地段专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十八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被狗熊咬伤时已12周岁,系小学高年级学生,按其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应当知晓起码的安全常识及具备对其行为危险性的认知能力。然而,在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公园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其竟置危险于不顾,翻越护栏,逗引狗熊,以致造成被狗熊咬伤的惨剧。对此,应当认定原告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40%)。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一) 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 方便游览观赏;
(三) 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 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 规定的设施齐全。
……
第二十一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
第三十条 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游乐园管理规定(节录)(2001年2月23日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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