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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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说明:本表格系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网络资料潜心整理而成,如与官方发布的正规文件有差异,请以官方数据为准)
二、疑难解读
1、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3、伤残系数:
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即二级90%,三级80%……九级20%,十级10%。

4、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

其他伤残II-V级(2-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6-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5、精神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第(九)条指出: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者近亲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者近亲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会议认为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10000元。

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

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六、时间界限: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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