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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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道伟、曹玉近、杨仁贵、李纯华、王光辉与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城建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道伟、曹玉近、杨仁贵、李纯华、王光辉与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城建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道伟、曹玉近、杨仁贵、李纯华、王光辉与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城建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湘07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道伟;曹玉近;杨仁贵;李纯华;王光辉;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程道伟曹玉近杨仁贵李纯华王光辉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程道伟曹玉近杨仁贵李纯华王光辉【当事人-公司】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程道伟;曹玉近;杨仁贵;李纯华;王光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鼎城区国土中心作为鼎城区自然资源局的内设机构,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故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基本认可。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鼎城区分局与原常德市规划局鼎城分局合并为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有关空间规划职责划分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等;鼎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审查、审批等职责。

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鼎城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仍未更换为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还查明,2020年5月15日,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已自行拆除案涉围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鼎城区国土中心作为鼎城区自然资源局的内设机构,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故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刘良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良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良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3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湘夏阳余旭东【审理法官】何建湘夏阳余旭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良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德市人民政府;陈建平【当事人】刘良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德市人民政府陈建平【当事人-个人】刘良金陈建平【当事人-公司】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德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李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龙立军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李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龙立军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涛李阳龙立军蒋彬彦【代理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良金;陈建平【被告】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德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起诉要有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现市自然资源局)发布[2018]32号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2018年11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8)政国土字第150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2018年12月14日,常德市政府发布常政征土告字[2018]86号《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载明: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常德市皇木关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征地位置为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马家吉社区、皇木关社区,征地面积为5.0920公顷(76.38亩)。

2018年12月24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常国土征补字[2018]4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载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以下简称武陵征拆所),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

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建材厂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再审案

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建材厂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再审案

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建材厂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再审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湘行终23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志林余俊杰曾昊锋【审理法官】朱志林余俊杰曾昊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建材厂;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建材厂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建材厂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徐德林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刘英婕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李银娥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德林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刘英婕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李银娥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德林刘英婕丁伟志李银娥【代理律所】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建材厂;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29日有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伍贤章、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伍贤章、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伍贤章、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湘07行终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伍贤章;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当事人】伍贤章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当事人-个人】伍贤章【当事人-公司】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范道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道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道华【代理律所】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伍贤章【被告】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第三人书证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伍贤章与澧县征补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规定可确认无效的情形,理由如下:第一,未发布征收决定,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

行政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虽然澧县人民政府未针对桃花滩改造点项目发布征收决定,但是为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澧县经济建设,澧县征补办作为专门负责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部门,有权在公平、平等、自愿、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并不一定要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后才能签订,只要澧县征补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发布征收决定前,与被征收人在公平、平等、自愿、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房屋征收协议,其效力应予认可。

第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不必然无效。

本案中,桃花滩改造点项目较小,被征收户数较少,被征收人具有签约意向,签约氛围好,所有被征收人(含伍贤章)均在评估机构出具估价分户报告前与澧县征补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川14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兵高莉姚俊辉【审理法官】陈继兵高莉姚俊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学万【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学万【当事人-个人】刘学万【当事人-公司】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琼【代理律所】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刘学万【本院观点】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东坡区自规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刘学万作出的〔2019〕1号行政处理决定。

在机构改革后,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的权利义务,已由上诉人东坡区自规局承继,因此,应认定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作出的上述告知、通知,可视为东坡区自规局已实施的行为,东坡区自规局对刘学万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之前,已对刘学万实施了安置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6:50:10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川14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唐本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放,男,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湘鑫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允诺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湘鑫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允诺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湘鑫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允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允诺【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湘07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继春刘应典唐招军【审理法官】王继春刘应典唐招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黄湘鑫【当事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黄湘鑫【当事人-个人】黄湘鑫【当事人-公司】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锋【代理律所】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被告】黄湘鑫【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就是西洞庭管委会应否按照西管(2008)13号文件规定对黄湘鑫给予一次性奖励。

【权责关键词】行政奖励行政允诺合法违法废止基本原则合法性维持原判撤销原判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就是西洞庭管委会应否按照西管(2008)13号文件规定对黄湘鑫给予一次性奖励。

就上述问题,原判对黄湘鑫作为招商引资人的资格、投资协议的认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核定、项目投入营运等事实进行了详细的叙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本案应适用当时有效的西管(2008)13号文件规定而不能适用以后制定的西发(2017)7号、西办法(2018)12号文件规定进行了全面阐述;对西洞庭管委会应履行行政允诺,按照(2008)13号文件规定支付黄湘鑫一次性奖励进行了全面阐述,说理充分,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应予维持。

上诉人西洞庭管委会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石门土地侵权纠纷案例

湖南石门土地侵权纠纷案例
丘 ” 的 主 张应 予 支 持 。被 申请 人 王 西 文 户 虽 然享 有 收 回争 议 地 块 “ 斗 丘 ” 的 五
生 纠纷 ,2 0 年年 初兰 坪 同艺场 司法 06
所 组 织 当 事 人 进 行 调 解 ,此 次 调 解 争
议 双 方 未 达 成 ~ 致 协 议 。2 o ̄ 2 2 o6 月 4
二 、案情
19 年5 ,兰坪 园艺 场六 分场 5 99 月
是 其 二 轮 承 包 土 地 为 由 , 妨 碍 我 的 正 常 生 产 ,多 次 毁 损 所 种 作 物 ,严 重 侵 害 我 的 权 利 ,要 求 王 西 文 户 赔 偿 损 失
58元 。 50
组 有 1亩 以上 土地 抛荒 而无 人耕 种 , 0 为此5 组 长提议 从 本场6 转进 一个 组 组
仲 裁 委 员会 依 法 受 理 并 进 行 了处 理 。
湖南省石 门县兰坪 园艺场六分 场5
组余 大姣 户 ( 简称 申请 人 )与本 组 王
西 文 户 ( 称 被 申请 人 )农 村 土 地 承 简
包 经 营权 侵 权 纠 纷 。
三 、争议焦点
申请 人 称 :争 议 地 块 “ 斗 丘 ” 五 是 六 分 场 5 发 包 给 我 的 家 庭 承 包 方 式 组
户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王 两 文 趁 余 大 姣 外 … 走 亲 戚 时 , 又 毁 坏 余 大 姣 户 存 争 议 地 块 “ 斗 丘 ” 所 五 种 的 黄 豆 干 花 生 。后 来 ,兰 坪 同 艺 场 ¨ 司 法 所 组 织 当 事 人 进 行 多 次 调 解 都 未
请人 余 大姣 户 ,六分 场重 新发 包争 议
愿 意 迁 人 落 户 5 ,5 全 组 1 个 农 户 Nhomakorabea组 组 1

铁岭调兵山市设立涉自然资源“老赖”曝光台

铁岭调兵山市设立涉自然资源“老赖”曝光台

看辽宁/动态阜新:开展鸟类保护管理督导检查2月28日,省林草局野生动物保护第五督查组来阜,检查指导鸟类等野生动物管控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督导组先后来到红玛瑙市场、人民公园、细河区百鸟驯养繁殖基地和海棠山保护区进行现场指导。

督察组详细了解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措施、打击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等工作,并对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督查组要求,下步,要继续加殷志勇大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力度,坚持常抓不懈,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保护监测防控工作氛围,进一步加强野外巡护、执法检查以及疫源疫病的防控力度,确保候鸟安全迁徙。

铁岭:调兵山市设立涉自然资源“老赖”曝光台过去堂而皇之混迹社会的"老赖”如今在辽宁省调兵山市遇到了"克星”:每天在调兵山市中心广场上的LED电子大屏幕都在滚动播放失信执行人的名单,“老赖”想躲却背负着巨大社会舆论压力。

调兵山市设立"老赖”曝光台以来,被曝光的250多名"老赖”近三分之一主动还清欠款。

治理"老赖"一直是地方比较棘手的事情,调兵山市为此建立了统一的征信平台,将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的涉及恶意欠缴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人员统一列入"老赖”的名单里。

并决定利用社会舆论压力迫使"老赖"执行判决。

全郝挥市在人流最密集的地段设立"老赖”曝光台,滚动播出“老赖”欠款原由、数额,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让市民随时监督"老赖”的高消费行为。

曝光台的设立,使一些想赖账的人打消了想法,为避免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积极想办法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铁岭:调兵山市局抓实新冠病毒防疫工作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闻令而动、众志成城,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措施、最大的投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突出"快'"'准'"细",不断抓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李军与澧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二审裁定书

李军与澧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二审裁定书

李军与澧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湘07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军;澧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李军澧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李军【当事人-公司】澧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许文静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文静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文静【代理律所】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军【被告】澧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澧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澧自然资决字[2019]第80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被拆迁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交待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

另查明,在一审开庭时,审判长问:“问原告,你是否收到809号决定书?什么时候收到?"。

李军特别授权代理人回答:“2019年6月18日收到。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澧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澧自然资决字[2019]第80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被拆迁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交待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李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开庭时认可李军于2019年6月18日收到决定书,李军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且没有法定扣除起诉期限的事由,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邓文才与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邓文才与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邓文才与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湘07行终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文才;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邓文才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邓文才【当事人-公司】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波【代理律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邓文才【被告】石门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邓文才是否系违法搭建柑桔储存加工大棚,是否必须拆除;二、被诉处罚决定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证据不足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邓文才是否系违法搭建柑桔储存加工大棚,是否必须拆除;二、被诉处罚决定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邓文才确系违法搭建柑桔储存加工大棚,但不是必须拆除。

第一,对案涉土地应按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该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周清华(常自然资罚字〔2021〕8号)

周清华(常自然资罚字〔2021〕8号)

周清华(常自然资罚字〔2021〕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常自然资罚字〔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31670420000【处罚日期】2021.05.21【处罚机关】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常德市【处罚对象】周清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09:4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自然资罚字〔2021〕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周清华违法行为类型:非法占地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1/05/21违法事实:2018年6月,周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居委会集体土地906.8平方修建钢构厂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内容:1、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861.58平方米林地上修建的钢构厂房及其他设施。

2、按未报先用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8136元。

罚款金额(万元):1.8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有效期:2022/05/21公示截止期:2022/05/21处罚机关: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00MB1920351J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汉寿县水利局、汉寿县洲口镇人民政府与彭克广及原审被告汉寿县公安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汉寿县水利局、汉寿县洲口镇人民政府与彭克广及原审被告汉寿县公安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汉寿县水利局、汉寿县洲口镇人民政府与彭克广及原审被告汉寿县公安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湘07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审理法官】杨晋覃宏庆杨名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汉寿县水利局;汉寿县洲口镇人民政府;彭克广;汉寿县公安局【当事人】汉寿县水利局汉寿县洲口镇人民政府彭克广汉寿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彭克广【当事人-公司】汉寿县水利局汉寿县洲口镇人民政府汉寿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杨志芳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李协华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志芳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李协华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志芳李协华【代理律所】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汉寿县水利局;汉寿县洲口镇人民政府【被告】彭克广;汉寿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汉寿县水利局与洲口镇政府联合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二、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基本原则管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汉寿县水利局与洲口镇政府联合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二、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汉寿县水利局与洲口镇政府联合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1、彭克广的建房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需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湖南省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为管理范围。

李爱云、李建民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爱云、李建民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爱云、李建民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1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爱云;李建民;常德市信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当事人】李爱云李建民常德市信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李爱云李建民【当事人-公司】常德市信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周海鹰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海鹰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海鹰丁伟志【代理律所】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爱云;李建民【被告】常德市信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储备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建民、鼎城自然资源储备中心是否应对李爱云的受伤承担责任;2、一审判决对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建民、鼎城自然资源储备中心是否应对李爱云的受伤承担责任;2、一审判决对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安乡县自然资源局与常德市阳和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潘文建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

安乡县自然资源局与常德市阳和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潘文建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

安乡县自然资源局与常德市阳和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潘文建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湘07行终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继春唐招军刘应典【审理法官】王继春唐招军刘应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阳和实业有限公司;潘文建【当事人】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阳和实业有限公司潘文建【当事人-个人】潘文建【当事人-公司】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阳和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红杰【代理律所】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安乡县自然资源局;潘文建【被告】常德市阳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在为潘文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否撤销。

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以行政公章名为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第三人质证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阳和公司于1997年7月12日取得了由原安乡国土管理局颁发的安国用(97)第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土地坐落在安乡县黄山头镇友谊路,地号为,地号为03-03-03-175用权面积为壹万肆仟陆佰伍拾陆点柒平方米,安乡县黄山头商贸城项目修建在该宗土地上。

安乡县黄山头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5日成立。

1998年3月21日,安乡县黄山头实业有限公司以“黄山头镇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998年4月29日,原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向安乡县黄山头实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安政房第112551号房屋所有权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常政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设(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安委)及其办公室,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增强议事协调能力,落实督查、评估、奖惩职责,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协调。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组织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的“四有”标准,加强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村级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

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村级交通安全劝导站负责有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协办、代办交通管理相关业务,协助辖区交通通行管理,劝导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布局合理、用警及时、管控到位”的要求,加强农村交警中队建设,进一步充实农村交通民警队伍,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年轻民警担任农村交警中队长。

进一步加强农村交警中队业务用房及装备建设,配齐配全必要的执法装备。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社会化,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良性互动、有力监督。

王家春与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白艳军、熊小红、向金凤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家春与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白艳军、熊小红、向金凤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家春与安乡县自然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白艳军、熊小红、向金凤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湘07行终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继春刘应典唐招军【审理法官】王继春刘应典唐招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家春;安乡县自然资源局;白艳军;熊小红;向金凤【当事人】王家春安乡县自然资源局白艳军熊小红向金凤【当事人-个人】王家春白艳军熊小红向金凤【当事人-公司】安乡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戴建国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建国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建国戴红杰【代理律所】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家春;白艳军;熊小红;向金凤【被告】安乡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白艳军于2002年买受涉案房屋,原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于同年12月6日为其办理了安乡县城关镇房权证字第某某-200xxx号房屋产权证书。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六)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六)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六)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为规范自然资源领域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严肃查处了一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一批典型案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一、周瑞堂、曹静非法采矿案违法当事人:周瑞堂、曹静违法事实:2018年7月,汉寿县龙潭桥镇石板滩社区村民周瑞堂、曹静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龙潭桥镇石板滩社区丹若湾组开采砂石,并对外出售从中获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处理情况:2019年8月6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对周瑞堂、曹静非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进行评估。

9月30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了价值评估意见书,认定周瑞堂、曹静非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346578元,已涉嫌犯罪。

10月18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汉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澧县小华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石灰岩案违法当事人:澧县小华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2019年9月,澧县小华矿业有限公司在澧县码头铺镇码头居委会六组境内,越界开采制灰用石灰岩0.71万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处理情况:2019年9月16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澧县小华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

11月4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向澧县古北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澧自然资罚字〔2019〕第09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澧县小华矿业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越界部分进行复耕复绿;2、没收违法所得99400元,并处罚款29820元。

三、澧县古北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石灰岩案违法当事人:澧县古北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2019年9月,澧县古北矿业有限公司在澧县甘溪滩镇古北村五组境内越界开采水泥用石灰岩0.62万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6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常政发〔2016〕1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6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常政发〔2016〕1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6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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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6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常政发〔2016〕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6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开展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常政发〔2016〕16号附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结束——。

国土资源局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常德日报多媒体电子版

国土资源局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常德日报多媒体电子版

国土资源局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常德日报多媒体电子版
本报讯(通讯员袁露影)12月3日下午3时,津市市国土资源局邀请长沙消防知识培训中心王亮教官给全体职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课。

在培训会上,王亮教官结合各地火灾案例,以现场图片和实物演示等方式,讲解了容易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隐患、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火灾发生后的紧急逃生知识,并通过现场提问的方式,与干部职工进行互动交流,纠正了干部职工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消防误区。

通过此次培训,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为今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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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整治大行动--武陵区河洑镇采砂采矿综合整治记实

矿山整治大行动--武陵区河洑镇采砂采矿综合整治记实

矿山整治大行动--武陵区河洑镇采砂采矿综合整治记实
钟海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导刊》
【年(卷),期】2005(002)001
【摘要】@@ 河洑山森林公园是常德市旅游景点之一,那里丛林密布、鸟语花香,是常德市民休闲度假的绝佳去处.同时,在这片密林深处储藏着大量的优质砾石砂土.近年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采矿变相为一种对资源的无限制掠夺.当这块"宝藏"被人们无所顾忌地采挖几年后,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已是另一副截然不同的景象:采矿现场一个个巨坑张开大口,一台台挖掘机仍在地平线下继续掘进,"天坑"的峭壁几乎是成90°角垂直,随时有塌下来的可能,望眼之处皆是触目惊心,危机四伏.常德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曾多次展开专项整治,未果.遂于2004年11月初,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部门联合参与、密切配合,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矿山整治大行动.【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钟海
【作者单位】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湖南,常德,4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认真贯彻水利法规强力推进河道整治——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道采运砂专项整治工作小记 [J], 李晓辉;
2.重拳出击整治采砂开展金马河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纪实 [J], 向继林
3.针对特点采取措施联合执法——九洲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措施与成效 [J], 黄俊
铭;
4.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水河湖[2021]80号) [J],
5.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水河湖[2021]113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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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五)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一批典型案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一、石门县中茅坪白云石矿越界开采案
违法当事人:石门县中茅坪白云石矿
违法事实: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石门县中茅坪白云石矿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超深越界开采石灰岩、白云石矿8200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属越界开采。

处理情况:2019年9月12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中茅坪白云石矿超深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同年9月28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矿下达石自然资监决字〔2019〕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罚如下:1、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820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16400元。

二、桃源县云雾洞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
违法当事人:桃源县云雾洞石材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桃源县云雾洞石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架桥镇祠堂村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200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属越界开采。

处理情况:2019年7月16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桃源县云雾洞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同年7月26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桃自然资罚〔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罚如下:1、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840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6800元。

三、常德市源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常德市源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常德市源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桃源县漳江街道金凤村集体土地9932平方米(其中旱地6704平方米、林地3226平方米、水利设施用地2平方米)修建桃源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属非法占地。

处理情况:2019年4月1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常德市源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同年4月18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桃自然资罚〔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罚如下:1、责令常德市源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漳江街道金凤村村委会;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并处罚
款人民币9932元。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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