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2.06
•【字号】吉省收字[2001]27号
•【施行日期】2001.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吉省收字[200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1997年下发的《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2号),对城市占道费的有关政策作出了规定。

由于对占道收费存在不同理解,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中产生偏差,扩大了收费范围。

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以收代管”,对一些非法占道,通过收取占道费,使非法占道“合法”化。

也有一些临时占道变成永久占道,妨碍了交通,影响了市容。

同时一些地方也反映收费标准偏高。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占道费收费进行规范整顿,并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道路占用的审批。

对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
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发生占道行为的,占道时间在五天以上(含五天)必须按规定缴纳点道费,占道时间在五天以内免收占道费。

使用本单位自用停车位停车不收占道费。

本文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管线走廊,安全通道。

经批准的城市占道,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醒目处设立城市道路临进占用标志。

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已明确规定不允许占道的,各级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批准其占道,更不允许收取占道费。

要坚决制止以收费代替管理的行为。

三、市政工程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自用道路不属于占道收费范围。

四、已规划但未建成的规划道路不许收取占道费。

五、对落地或通过支架落地占用了道路的广告标志,可收取占道费,计费面积按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墙体平面广告、空中广告不收取占道费。

六、对持下岗证从事人力车营运的下岗人员,免收占道费,其他个体人力车营运每辆车按月定额收取。

七、农民运销自产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的车辆不缴纳占道费。

八、因特殊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拆毁花坛、草坪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缴纳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

九、下调城市占道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废止《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
知》(吉省价收字[1997]12号)文件。

十、收取的城市占道费和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执收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件:一、《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二、《吉林省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
附件一:
吉林省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说明:①道路类别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没确定道路类别的执行同类占道费的最低标准;
②临时停车场系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的临时停车场、存车处;
③县级市(含县城)按上列标准60%执行,延吉市按上列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建制镇按上列标准30%执行。

附件二:
说明(1)花坛除按草坪标准执行外,另加构筑物造价;(2)绿篱根据树种类别按上列标准50%执行;
(3)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议定补偿费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