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存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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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所得税新政策

2014年所得税新政策

2014年新所得税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14〕10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81号)
税收优惠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34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3、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税[2014]39号、42号、总局公告34号)
4、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102号)
5、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4〕52号)
6、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2号)
7、支持文化企业改制发展的税收优惠(国办发[2014]15号)
8、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问题(财税〔2014〕79号)
9、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2014〕55号)
征收管理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2、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3、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4、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5、总局新申报表解读。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6列 “纳税
调整金
额”:
填报第 1-5列金 额。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1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2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3
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
4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
资产损失的 账载金额
资产处置 收入
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 基础
资产损失的 账载金额
资产处置 收入
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 资产损失的 纳税调整 基础 税收金额 金额
五、无形资产损失
1
2
3
4 5(4-2-3) 6(1-5)
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
六、在建工程损失
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第9行“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的 纳税调整 税收金额 金额
1
2
3
4 5(4-2-3) 6(1-5)
第1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
第2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第3行“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1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2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3
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
4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政策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存货非正常损失。

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进行分析。

对增值税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存货损失牵涉到涉税问题,所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货、拆除的情形。

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违反法律”四种情形。

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二、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l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l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存货过保存期限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政策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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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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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的解读
【标 签】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

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

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存货账实不符的会计账务处理

存货账实不符的会计账务处理

存货账实不符的会计账务处理对于在盘存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贬值等账实不符的,应在盘存后及时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盘盈、盈亏、毁损、报废等的原因。

比如存货的盘盈,可能是供应商的送货,但是库房和财务上都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入库手续,此时就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入库手续;也有可能是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等,不但需要办理入库手续,还需要在会计核算中确认一项收入。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盈亏、毁损、报废、贬值等,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

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

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亿的存货损失要作为盘亏计入当期损益,岂止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就能决定吗?第三步,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步,及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留档备查。

(一)存货盘盈的财税处理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如果是采购时,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赠品等,平时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等原因造成的: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营业外收入3、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存货盘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存货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会计处理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都直接计入了当期的应税所得,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存货盘亏的财税处理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管理费用(责任赔款不足部分)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保险赔款不足部分)其他应收款一保险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存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其进项税额在抵扣了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会计实务:企业存货销毁注意增值税及所得税风险

会计实务:企业存货销毁注意增值税及所得税风险

企业存货销毁注意增值税及所得税风险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对照该规定分析可知,虽然该制药企业销毁过期存货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但此类销毁可能不完全等同于条例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尤其出现较大批量的过期存货,不可否认是存在经营管理方面问题的,因而应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际上,在增值税方面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风险提示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虽然变质但仍能按原用途以较低价格变现(低于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残值变现),这种情况下,该批货物仍然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从理论上说其价值损失(正常销售价格与变价之间的差额)应视为正常经营损失,而像药品、食品等一旦过期、变质后则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实际上已经退出流通环节,而从原理上说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却没有对应扣除的销项税额。

虽然所销毁存货可能有已售和未售等不同情况,但略加分析就可以发现,只要对已售存货按规范程序办理退货手续,则所销毁存货价值中就不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存在应视同销售的情况。

而且这种情况对于制药、食品、饮料等企业来说具有经常性,数量金额也可能比较大,如果不剔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就侵蚀了应缴增值税额。

因此,从原理上看,这种情况在增值税方面应该归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存货损失的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探讨

存货损失的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探讨
一 一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 、 毁损 报废损失 , 转
让财产损失 , 呆账损失 , 账损失 , 坏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的损失 以及其他损失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
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 , 是指因管理 不善造成被盗 、 丢失 、 霉烂变质的损失 。 会计处理时 , 若企业发生非正 常损失 的购进货物及 相关应税劳务 , 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如 果企业 在货物发生非 正常损失之前 , 已将该购进 货物 的
而乙公 司也在年末进行 了盘点 ,全年 累计 盘亏 约 20 5万元 , 根据内部管理权 限经审批后 , 在管理 费用 中列
准后 , 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发生盘亏和毁损 的存货 , 在报经批准之前 , 根据 “ 存
对企业毁损 、 废的存货 , 存货的成本减 除残 报 以该 值 、 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 保 作为存货毁损 、 报 废损 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存货 , 以该存货的成本减 除保 险赔款 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 、 毁损 、 报废 、 等原 因不得从增 被盗 值税销项税额 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
银行存款 80 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7 5
货盘点表”按其成本转入 “ ,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
流动资产损溢” 目。 科 报经批准之后 , 再根据造成盘亏的 原因 , 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 属于定额 内损耗 的 , 经批准

增值税中企业存货损失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中企业存货损失的纳税筹划
的 金 额 为 :10 1 )× 5 2 .5万 元 。 因 此 , 业 的 损 失 (0 + 7 2 %= 92 企
为 :1 0 1 )2 .5 8 . f0 + 7一 92 = 77 5万 元 。
方 案二 : 损失 的存 货 贱卖 由于 贱卖 产 生 了增 值税 的纳 税 义 务 .确认 了销 项 税 额 。购 进货 物 的增 值税 专 用发 票 的链 条 没 有 中断 , 无 需 故 作 进项 税 额转 出 , 应 确认 贱 卖 收入 产 生 的销项 税 额 。假 但 使 贱卖 取 得 收 入 l 0万 元 .其 应 确 认 的 销 项 税 额 为 :0 1 ̄
税暂 行条例 》 十条第 ( ) 第 二 项所称 非正 常损 失 , 指 因管理 理 , 是 因此 , 于存 货 正 常损 失 , 论 报废 还 是 贱 卖 , 损失 对 无 其
不 善 造 成 被 盗 、 失 、 烂 变 质 的 损 失 。该 规 定 对 需 要 作 进 丢 霉
均 不作 进 项税 额 转 出处 理
物 中非 应 税 劳 务 的 非 正 常 损 失 不 得 抵 扣 对 生 产 经 营 过
( 货 成 本一 存 累计 跌 价 准 备 ) 相 关税 费 。存 货非 正 常 损 失 一
涉 及 进 项 税 额 处 理 问 题 , 理 不 当或 将 被 处 罚 . 处 因此 , 有 必 要进 行税 收 筹划
的损 失 ” 对 有保 质 期 的 货物 , 不仅 是 出于 质 量 管 理 的要 据 《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办法 》 定 , 予抵 扣 企 业 所 得 税 财 规 可 求 , 且这 类 存货 往 往 关 系人 身 安 全 , 而 如食 品 、 品等 , 药 同
时 国家相 关 部 门对 此 也 作 出严 格 的保 质 期 限 。这类 存 货

存货报损处理办法

存货报损处理办法

存货报损处理办法目录1、相关政策文件……………………………………02-092、根据政策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说明……10-132-1 税务申报2-2 企业内部证据2-3 存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2-4 内部审批流程一、相关政策文件:截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存货。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食品过期销毁的财税如何处理

食品过期销毁的财税如何处理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食品过期销毁的财税如何处理
1.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则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稽查建议:正常企业没有2-3年没有出现过期的月饼,应该加强稽查力度,保证食品安全有税务机关的份,帮个忙!
2.是否要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填报情况详解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 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 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 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 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填报情况详解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 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 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 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 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存货损失税务风险管理

存货损失税务风险管理

存货损失税务风险管理
这几日某位同学私信我,说:“企业年终盘点的存货损失,是不是都要按照税率13%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这位同学的这句话,反映了几个问题。

一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有对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有一定理解,所以才会认为只要是损失都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认为存货转出,就是全部按照13%税率转出,而不是根据抵扣多少转出多少原则,做分别处理。

三是存货损失不单单涉及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用以下篇幅试图将这个问题做一个梳理。

一:增值税风险管理
(一):涉及增值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原创】存货损失的十大涉税问题

【原创】存货损失的十大涉税问题

【原创】存货损失的十大涉税问题新朋友老朋友存货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少见。

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该事项的的主要税务问题有哪些呢?1、什么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

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洪涝灾害等)引起的损失、正常合理的进货损耗等,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一般是指由主观因素造成的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那么,什么叫管理不善?管理学上对“管理”一词的定义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等外部条件下,一个组织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由管理者对组织内部的各种资源进行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激励、控制和创新,促进其相互协调,以取得最大效益的动态过程。

“不善”的字面意思是:不妥善,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

根据以上定义,笔者认为,对管理不善的判定需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客观的答案。

对决策层约束不够、管理缺乏标准化、执行力不强、管理效率低下、创新力不够等等主观因素都可能归属于管理不善。

那么,从税法原理上来说,为何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三种损失,进项要求转出呢?这是因为增值税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既然企业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存货损失,sorry,企业就是最终消费者,购进时垫付的进项税也不存在退还(抵扣)的问题,该笔税款只能沉淀于企业成本中。

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货损失是一种常见的经营风险。

为了减少企业经营成本,税法规定了存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008年,我国税收法规对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旨在帮助企业减少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存货损失的定义。

根据税法规定,存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盗窃、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库存物资遭受毁损、丢失、报废的情况。

这种损失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存货损失准备,用于减少税前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其次,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提存货损失准备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税前利润的30%。

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扣除金额,但需确保不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

第三,存货损失的计提和核销。

企业在计提存货损失准备时,需经过专业会计人员核实,并确保计提金额属实合理。

一旦存货损失准备计提后,企业需要在下一会计期间内核销这一准备金。

核销时,企业应当再次核对损失的发生情况,并通过减少存货账面价值的方式进行核销。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存货损失的相关要求。

企业在计提存货损失准备时,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准确的记录和资料保存,包括存货损失的发生原因、核实过程等。

同时,在税务备案时,企业还需提供相关的凭证和报表作为依据,以便税务部门核实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

根据税法规定,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对于规模较大的特殊行业或特殊经营模式的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慎处理。

总之,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税法为促进企业减少经营成本而制定的政策。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库存物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税前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合理减负的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结束——。

台风损失相关涉税政策指导

台风损失相关涉税政策指导
如放弃1%的减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文件依据





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二)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 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细则第四十一条 )
举例
例:知道台风要来,采取必要措施,但是台
风威力太强,仓房玻璃破碎,进水导致存货受 损,进项不用转出
热点一总结

损失不是因为自己的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是台 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就不属于上述非正 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做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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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法规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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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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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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