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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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及其工作(教职)人员,违反中央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中小学校或中小学生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在中小学生就学过程中,收取提留统筹款、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投保的; (三)对中小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四)对所属部门、中小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规定,超标准收费,以及不采用规定的普通黑白版课本,强行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课本收费的; (二)以“建校费”、“教育基金” 、偿还“普九”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义向学生收费的; (三)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代收其他各种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的; (五)农村中小学校为学生统一着装强行收费的; (六)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收取相关费用的; (七)中小学校及在职教职员工,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校外举办复习班、补习班、辅导班、实验班、实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收取费用的; (八)借征订教材、开学、升学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配推销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用品收费的; (九)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或者对规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因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致使多次发生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隐瞒、包庇袒护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
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的; (三)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乱收费的; (四)将所收取的款额,用于吃喝、送礼、旅游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提供原始票据、帐册和转移资金的;
第八条本规定发布前乱收费所得,主动如数上交或退赔并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减轻处分;不上交或退赔、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中小学收费管理规定,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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