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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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制度

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梅政发〔2005〕2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鄂政办发〔2004〕121号、鄂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平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等五个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按省政府规定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机关及本次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中非财供无编的合同制工人,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且正常缴费未间断的人员,维持原参保办法;缴费间断的人员,改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缴纳的养老金充抵按本实施办法应缴的同等数额的养老基金。

涉及县乡联动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参保办法。

第四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分级负责。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的构成、费基、费率与缴费时间(一)构成: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统筹金两部分构成。

(二)缴费基数:财政供给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档案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人员,2005年年底前,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以本人上年度档案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统筹金部分,原则上以全县事业单位职工近10年月平均工资(依据县统计局资料测算为595元)作为缴费基数。

从2006年起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金统一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或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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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于今年元月3日正式下发,确定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

为便于学习了解该文件精神,现将其中财政内涵主要内容梳理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

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1.03•【文号】民办发[1992]2号•【施行日期】1992.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方案草案几经征求意见,并在几十个试点县(市)试行了一个阶段。

实践表明,《方案》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是可行的。

现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

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1.保险对象: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

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

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湖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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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企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
湖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
湖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湖北日报讯据新华社北京14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这一系列决定,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待遇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2004年,天门、洪湖、监利、麻城、安陆、老河口、咸安等七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推动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省政府决定,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争2005年底前完成。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体实施办法全省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则上按《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由于参保范围的扩大和实施时间的变动,对《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1、将《实施意见》第九条调整为:“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

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划转。

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

”2、将《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调整为:“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xxx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

xxx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

xxx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导读:本文是关于xxx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希望能帮助到您!xxx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文章作者:芒种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8月28日9:29xxx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一、基本情况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是保持平衡稳定过渡。

2004年―2008年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对按历年档案工资足额缴费的,退休后待遇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按省121号文件规定,加发待遇差;对未按档案工资缴纳保险费而造成的待遇差,不予补贴。

为了保证政策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不变,尽量减少与“中人”退休人员的差别。

经测算“老人”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待遇不变;其它事业单位发放标准为经人事部门套批、财政部门实发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核定津贴资金之和;财政未发放退休人员待遇的单位参照执行。

(三)本着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乡镇事业单位之间差异很大,人员状况复杂,对参保过程出现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市在严格执行省政府121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注意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参保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妥善解决困难单位缴费难的问题。

考虑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经济困难的实际,对单位应缴费用部分明确由市财政承担70%,单位承担30%,减轻单位缴费压力。

对少数特别困难无力缴费的,经社保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可签订缓期缴纳协议。

二是妥善处理合同制职工参保问题。

明确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已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承认缴费年限,2003年12月底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数额划入个人账户。

断保的应从断保之月起按省政府121号文件规定续保。

三是妥善处理更改年龄职工的参保问题。

对乡镇事业单位职工超龄招工招干更改出生年月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对户籍、*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重新核实认定其出生年月,并按规定补缴一定的超龄费用。

印发《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印发《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梅政发〔2005〕2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鄂政办发〔2004〕121号、鄂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平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等五个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按省政府规定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机关及本次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中非财供无编的合同制工人,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且正常缴费未间断的人员,维持原参保办法;缴费间断的人员,改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缴纳的养老金充抵按本实施办法应缴的同等数额的养老基金。

涉及县乡联动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参保办法。

第四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分级负责。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的构成、费基、费率与缴费时间(一)构成: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统筹金两部分构成。

(二)缴费基数:财政供给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档案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人员,2005年年底前,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以本人上年度档案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统筹金部分,原则上以全县事业单位职工近10年月平均工资(依据县统计局资料测算为595元)作为缴费基数。

从2006年起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金统一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或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黄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黄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黄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梅政办发[2011]99号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县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鄂政办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激发他们安心基层、奉献农村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属地管理、低进低出、政策衔接、财政补贴、稳步推进”的原则,参照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农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全省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主职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主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一)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武汉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缴费基数及比例),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20%、计入统筹账户。

(二)村主职干部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补助。

三、待遇计发(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村干部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鄂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省社会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3月18日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1. 总体要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要点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参保管理、缴费
管理、待遇发放和信息管理。

2. 参保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要做好参保人员的登记、补缴、转移等管理工作。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的登记手续;对于已参保的员工,要及
时更新其个人信息,如工资变动、户口迁移等情况。

对于未参保或参保缴费不足的人员,需要及时进行补缴工作,以确保其养老保险权益。

3. 缴费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在缴费过程中,要
注意及时核对单位和个人缴费款项,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要及时解决
缴费问题中出现的疑问和争议,确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待遇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要按规定进行待遇计算和发放。

对于因病休养等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员工,要及时办
理待遇申请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发放。

同时,要加强对待遇发放过程中的监督,防止
出现违规操作和纠纷。

5. 信息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保人员的个人信
息和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以及及时更新和查询
的便利性。

同时,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
和合作,共同推进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要点包括参保管理、缴费管理、待遇发放和信息
管理等方面。

通过做好这些工作,可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有
效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湖北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湖北省)
关于养老保险缴源自基数04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重要政策依据:
湖北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 目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3号)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一)>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8号)
目录 CONTENTS
01 改革的目标任务 02 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原则 03 改革的主要政策 04 关于养老缴费基数 05 其他方面问题
改革的目标任务
01 改革的目标任务
政策文件 国务院:2015年1月3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湖北省:2015年10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5]64号) 房 县:2017年1月22日《房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房政发[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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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实施范围是: 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 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03 改革的主要政策
(二)关于缴费机制
(八)关于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 业年金,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按4%缴费,缴费全部记入本人职业年金个 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鄂政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鄂人社函〔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五章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第六章基金征缴第七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八章转移接续第九章定期待遇申领第十章待遇管理第十一章待遇发放第十二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十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四章统计分析第十五章稽核和内控第十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七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八章信息管理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原则,实行两个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发放”。

某某某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某某某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某某某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基本情况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乡镇配套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市严格按照鄂政办发[2022]121号文件规定,现已对全市乡镇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截止目前,己参保125个乡镇事业单位,职工1253人,实际参保缴费1207人(含参保退休人员),参保率96%。

严格按照鄂政办[2022]121号和《市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某政办发[2022]7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至2022年12月补建个人账户养老金共收缴692.4万元,缴费率98%;其中:财政承担381.3万元,现已落实到位。

单位缴费69.7万元。

个人缴费241.4万元(已参保人员的社保证全部发放到位)。

2022年1至6月已收养老保险费13万元;累计支付退休费47万元,人平680元,支付率100%。

二、主要作法(一)认真摸底测算,补建个人账户。

我市通过摸底测算、补建个人账户、制定实施方案等大量的工作预前准备充分,于2022年10月中旬正式启动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

2022年5月中旬开始,从组织、编制、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和乡镇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抽调86名干部组成12个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10个乡镇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职工人数、编制状况、招工招干手续、在岗状态、档案资料、历年档案工资、实发工资情况及职工的年龄、工龄、身份证号码、户口等情况逐单位逐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登记核实,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为参保缴费测算,补建个人账户提供详实可靠依据。

(二)明确思路原则,把握参保政策。

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是这次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从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入门,严格执行省里政策规定入手。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2021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2021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_2021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20________年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去年初,《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________〕2号)正式印发,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随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在此基础上,近期一些地区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范围、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支付等作了细化。

安徽省规定,机关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之和。

同时,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民办发[1993]4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3.04.27【实施日期】1993.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民办发(19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印发各地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会计工作,发挥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养老保险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保险基金和单位经费必须分帐管理,单独核算,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会计核算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反映全年的收支情况,在年终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帐务。

单位经费的会计核算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月份的划分,按照公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

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会计记帐方法采用“收付记帐法”。

其平衡公式是: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

第六条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组织第八条单位设财会股。

第九条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财务计划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反映和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加强经济核算。

二、反映和监督本单位对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财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lt;正&gt;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限于天门、洪湖、监利、麻城、安陆、老河口、咸安等七个试点县(市、区)范围内实施。

【总页数】4页(P24-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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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2.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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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乡镇畜牧兽医站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乡镇畜牧兽医站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为强化畜牧兽医公益性事业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解决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22〕144号文件和县委、县政府梅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畜牧部门实际,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的要求,在全县建立适应畜牧业持续发展,执法监督有力,动物防疫检疫规范,诊疗市场活跃的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稳定队伍,理顺管理,精简效能,创新体制,强化职能,促进发展。

二、改革内容与要求(一)、明确职能职责按照执法主体在县,服务工作在乡镇的原则,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由县畜牧局派员监督组织实施,派驻到乡镇从事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主要职能职责:一是组织实施当地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做好动物免疫人员与非专职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二是在县主管机构的组织下,做好当地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疫情测报工作;三是负责做好当地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市场监督工作,维护当地畜牧生产和畜禽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

(二)、依规定编定岗根据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遵照县委、县政府关于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和梅编〔2022〕19号文件规定,依规设置工作岗位,核定人员编制。

全县确定派驻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人员总数为32名,服务中心岗位控制数16名。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1、调查准备阶段(9月底至10月10日)(1)、成立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

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

(2)、制定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实施方案。

(3)、调查摸底。

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年龄、工作年限、在岗情况、身份、编制、供给状况、学历、奖惩等)造册登记,张榜公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鄂人社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1月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执行。

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二、调整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上提高23元。

其中:中央提高18元,我省提高5元。

我省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与扶贫开发县、一般县分别按6∶4、5∶5比例负担。

2018年提标省级负担部分先由各地统筹予以落实,省级在提前告知2019年省级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次年据实结算;县市负担部分由县市负责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可在中央和省提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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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发〔2005〕2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鄂政办发〔2004〕121号、鄂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平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等五个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按省政府规定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机关及本次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中非财供无编的合同制工人,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且正常缴费未间断的人员,维持原参保办法;缴费间断的人员,改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缴纳的养老金充抵按本实施办法应缴的同等数额的养老基金。

涉及县乡联动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参保办法。

第四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分级负责。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的构成、费基、费率与缴费时间(一)构成: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统筹金两部分构成。

(二)缴费基数:财政供给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档案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人员,2005年年底前,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以本人上年度档案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统筹金部分,原则上以全县事业单位职工近10年月平均工资(依据县统计局资料测算为595元)作为缴费基数。

从2006年起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金统一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或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时间:参保单位和职工从1995年1月(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费。

不补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补缴后,1995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六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县财政对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各参保对象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经费供给渠道不同,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补偿缴纳部分保险费。

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中的财供人员,单位和个人按档案工资的8%、财政按档案工资的3%分担;属财政差额拨款单位中财供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9%、财政按缴费基数2%分担;属自收自支单位人员及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中非财供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0%、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分担。

个人帐户养老金除财政分担之外的部分,个人和单位的分担比例可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但个人部分缴纳比例不得低于4%。

统筹金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财供人员,单位按缴费基数的3%、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4%分担;属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财供人员,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财政按缴费基数的9%分担;属自收自支单位人员及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中非财供人员,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3%、财政按缴费基数的4%分担。

统筹金单位应缴部分由参保单位向机关事业保险局签订书面还款计划;财政补偿缴纳部分,根据财力情况,分年拨付到位。

个人帐户养老金在2005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额缴清,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和个人缴足应缴的金额,单位未按时缴足的,从主管部门的财政拨款中划缴。

2006年1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供给人员,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其他人员,由转体单位或新的就业单位从单位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乡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之月至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止,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

未办理任何手续或未履行离岗协议的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养老金全部由个人补缴。

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等待安置期间的养老金由接收安置单位缴纳单位应缴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补缴。

安置后不足三年的,由按收安置单位为其补缴三年单位应缴部分。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由单位按改革实施后的缴费基数为其缴足至退休之月止单位应缴的养老金,个人部分及今后因政策性调整工资待遇应补缴的养老金,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乡镇事业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参保办法:属财政供给的退休人员维持原供给渠道不变,继续由财政发放退休工资;非财政供给的退休人员,由主管局负责牵头,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养老金实际发放水平(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全县平均值的改按全县平均水平,但最高不得高于退休档案工资水平)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金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九条社保经办机构从2006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的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第十条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按本人档案工资的11%的比例补建个人帐户。

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划入,差额部分从单位和财政缴费中划入。

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建至2005年12月底;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补建至2005年12月底。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转移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参保人员进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

(四)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重新就业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随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就业的,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代理继续参保并缴费。

(五)参保单位撤销的,退休人员继续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职人员按前款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第十五条属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已经退休的非财供人员,参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单位和个人按退休费实际发放水平(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全县平均值的改按全县平均水平,但最高不得高于档案工资水平)一次性补缴了10年养老金的,按其补缴养老金的标准发放。

今后,享受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水平的政策。

第十六条实施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补贴四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缴费每增加1年,计发比例提高1%。

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指数×计发比例(1.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综合性补贴参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综合性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实施意见第十六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中,2006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待遇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退休人员死亡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施行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

第二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事业单位应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231)、《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乡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同级财政应及时予以补齐。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按国家政策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征收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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