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黄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常学常新】12组常见公文标点符号错用案例

【常学常新】12组常见公文标点符号错用案例标点符号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公文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
笔者在公文审核过程中,经常碰到文笔流畅但标点符号屡犯错误的情况,归纳起来,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主要有以下十二组:公文写作中的这些标点错误,你犯过吗?看完可以在留言板感慨一下。
常见错误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错误)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正确)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错误)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正确)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常见错误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例3: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错误)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正确)例4: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错误)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正确)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常见错误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例5: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错误)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0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8b9b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b.png)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0号2002年8月29日)邯郸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市《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请示》(邯价呈字[2002]21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号)规定,经研究,核准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
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黄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三月七日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投资及偿债的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决定设立“黄冈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第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项资金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还本付息。
(二)额度匹配,控制风险。
专项资金的筹集金额应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及偿债额度相匹配,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防范债务风险。
(三)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建设投资及偿债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来源构成:(一)土地出让(出租)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入、土地成本返还及土地出租收入等;(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三)其它资金: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用途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如下:(一)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投入;(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偿还。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3]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6f84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6d.png)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3〕9号)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项目支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市级财政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包括市本级财政专项和上级财政对我市转移支付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市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黄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黄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0.07.25
•【字号】鄂价费字[2000]225号
•【施行日期】2000.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
黄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0]225号2000年7月25日)
湖北金路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沪蓉国道主干线黄(石)黄(梅)高速公路是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全长142公里,其中黄(石)界(子墩)主线工程、黄(梅)小(池)联络线分别于1999年元月和2000年元月建成通车,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贷款。
通车以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黄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鄂政办函[1998]9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鄂价费[1998]392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车辆通行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同时坚持文明执勤,礼貌服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促进高速公路规范化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核定黄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见
附表)。
有关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其他事项,仍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鄂价费[1998]392号文件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设立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财综发[2003]1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2.27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
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3]13号2003年2月27日)
随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立项的请示》(随财文[2002]15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鄂政函[2001]8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办函[2001]1号)的
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随州。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黄政规[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市财政局是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政府性基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政府性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法规规章清理
【发⽂字号】鄂价⼯服[2016]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期】2016.02.06
【实施⽇期】2016.06.3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地⽅规范性⽂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政府性基⾦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鄂价⼯服〔2016〕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2015年10⽉发布的《关于公布⾏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录清单的公告》中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全国政府性基⾦⽬录清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政府性基⾦管理后,其收费标准按政府性基⾦管理规定执⾏,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另⾏制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联合批复各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相关⽂件
(见附件)于2016年6⽉30⽇废⽌。
附件: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件⽬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2⽉6⽇
附件
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件⽬录。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八:怎样正确运用“等”和“等等”-行政公文-实用模板

常见公文写作规范一、公文的定义及种类1.公文定义。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
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2.公文种类。
为了使各种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以便利于正确有效地形成和办理公文,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叫文种。
党政机关法定的公文有15个文种: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3.常见文种。
通知、意见(如:县教育局下发的文件);报告、请示、计划、总结、简报、方案等(学校向教育局报送的材料)。
4.公文特点。
公文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无论从事专业工作,还是从事行政事务,都要学会通过公文来传达政令政策、处理公务,以协调各种关系,使工作正确高效地进行。
二、公文格式(适用于学校报送的计划、总结、简报、方案、请示、报告等)公文格式,即公文规格样式,是指公文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构成方式,它和文种是公文外在形式的两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公文效用的发挥。
包括公文组成、公文用纸和装订要求等。
(一)公文用纸及版面要求1.公文用纸。
指的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一般采用A4型纸,即297mm×210mm。
2.页面。
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
文字资料一律纵向横排,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段落设置为固定值28磅。
3.页码。
插入页码时设置为:位置:页面底端;对齐方式:外侧;格式:数字左右各有一条一字线;选择4号宋体。
这样设置的页码单页码居右,双页码居左,适合双面打印和左侧装订。
4.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的颜色均为黑色。
公文写作中经常用错的标点符号对照

标点符号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公文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
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文笔流畅但标点符号屡犯错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归纳起来,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有以下十二个: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例3: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例4: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例5: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解析:用分号隔开的几个并列分句不能由逗号统领或总结。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财综发[2009]3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9]3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7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资金管理方式等,要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7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c754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0.png)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78号2002年12月3日)大庆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庆政呈[2002]19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八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煤气设施(含民用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征收160元(其中含供热设施50元,民用天然气30元)。
并由你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民用天然气及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17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1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4fd7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2a.png)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2)178号2002年8月27日)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办字[2002]82号)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复[2002]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中心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为80元/平方米;周边城区即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以上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黄政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收费行为,优化市区营商环境,确保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用途,结合我市实际,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二)产权为学校(含收归市政府所属投资平台管理的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租房;医院、养老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公文写作格式要求及常见错误

网运部关于公文写作格式要求及常见错误的学习材料一、公文版式格式要求(一)字体字号1.公文大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或华文中宋体字)居中排布。
如两行以上、需要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布美观,尽量用梯形或菱形排布,不适用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也尽量不适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
2.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字(1)文中结构(标题)层次序数应依次用“一、”“(一)"“1.”“(1)"。
(2)正文中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二级标题用楷体字,三级以后同正文用仿宋体。
(3)一级标题单独作为段落时不加标点,二级以后标题单独作为段落时应加句号.(4)全文加粗,并点击字体中的Times New Roman字体,使全文的数字显得饱满且醒目。
(5)领导讲话稿等材料字体字号可灵活掌握。
(二)页面设置1.公文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设置方法为,页边距设上3.7cm,下3.5cm,左2。
8cm,右2.6cm;行间距设固定值、28.95磅。
2.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居中排布。
3.特殊情况可适当微调.(三)落款排布1.盖章的公文(如对外发便函),在正文之下空3行排布发文机关书名和成文日期,日期右空4字排布,发文机关以日期为准居中排布。
例:***********2016年XX月XX日2.不盖章的公文(如签报),在正文之下空1行排布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并按照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首字右移2字、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字数长者右空2字的规则排布。
例:**********2016年XX月XX日3.特殊情况可灵活掌握。
二、主要公文类型通信中心涉及可能涉及的公文主要包括文件、函、签报等。
(一)文件和便函指网运部负责主办的通信中心管理文件和便函,按照通信中心有关程序办理。
(二)请示、报告和意见指网运部负责主办的通信中心向上级管理单位,或网运部向通信中心领导报请的请示、报告和意见。
需要请上级管理单位或中心领导指示和批准的,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领导询问的,用“报告”;就有关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用“意见”。
湖北省城市配套建设费征收流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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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冈市市辖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服[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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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冈市市辖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冈市市辖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服[2008]12号)黄冈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黄冈市物价局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审批黄冈市市辖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黄价房地文[2007]18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市呈报的黄冈市市辖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进行了审核。
根据审核小组意见,黄冈市市辖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黄冈市市辖城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黄冈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本批复一并呈报黄冈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黄冈市市辖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一月九日黄冈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1212738535Ⅱ935564396Ⅲ722432275Ⅳ523334181Ⅴ338260-团风县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450270186Ⅱ305210164Ⅲ203170138红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626396265 Ⅱ375275170 Ⅲ254206114Ⅳ173167麻城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1156645350Ⅱ870492278Ⅲ656349216Ⅳ468277158Ⅴ305227-浠水县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905446292Ⅱ776367248Ⅲ655303205Ⅳ553267163罗田县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Ⅰ549360276Ⅱ349261209Ⅲ250200160Ⅳ201171-英山县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501342259Ⅱ252200Ⅲ222195141Ⅳ190160-蕲春县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787405302Ⅱ627320238Ⅲ475235179Ⅳ348152127Ⅴ222--武穴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793524373Ⅱ548394285Ⅲ426306219Ⅳ253179Ⅴ260226-黄梅县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途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844421340Ⅱ681367251Ⅲ508287172Ⅳ326201——结束——。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表制”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表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黄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表制”的通知黄政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限制收费自由裁量权,确保基本建设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保证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表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用途,结合我市实际,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二)工业企业内配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医院、疗养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管理(一)“一表制”主要是用于规范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收费行为。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保证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上述五类基本建设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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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黄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70号 | 发布日期:2012-06-29
黄冈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全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黄价房地[2011]66号)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规[2011]47号文件对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
依据规定,现将黄冈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黄冈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罗田县城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30元/平方米调整到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
征收范围、缴费对象以及减免等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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