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经营偷税金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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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包头:成功查处“帐外帐”偷税案

【税会实务】包头:成功查处“帐外帐”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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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包头:成功查处“帐外帐”偷税案
近日,一起由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线索,包头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账外账”偷税案成功查结。

2009年12月,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查处某案件时,发现包头市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分公司的两套账簿资料,可能存在偷税问题。

于是,扣押了这些账簿资料,并将该案源转交给包头市国税稽查局。

接到案件后,包头市国税稽查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该公司展开检查。

专案组调查了该公司从2006年到案发后三年多的纳税申报资料,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账簿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其中一套账记录的经营收入情况,与该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额相符,对应的记帐凭证资料齐全。

而另一套账记录的收入数则远远超过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额,并且这一套账簿对应的所有记帐凭证中,都没有该公司对外开具的销售发票;反映的收款方式全部是现金结算。

据此,可以断定该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专案组询问了该公司负责人及财会人员。

当事人承认存在内外二套帐,内部帐反映企业全部经营内容,外部帐反映该公司部分经营内容,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依据的事实。

经过检查确定:包头市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分公司采取内外两套帐簿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该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为1474.6万元,而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为465.4万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009.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9.9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9.1万元。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2019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2019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2019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了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保护税收安全,我国对偷税漏税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2019年的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个人偷税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小,一般会处以罚款并追缴欠税款项。

具体罚款金额根据欠税数额的大小来确定,一般为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

如果个人涉及的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企业偷税行为,处罚标准更为严格。

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发生偷税行为,不仅要缴纳欠税款项,还要处以高额罚款。

此外,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国家税务部门还有权利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取消其纳税优惠政策,甚至暂停或者关闭企业。

再者,对于涉及跨境偷税漏税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处罚标准更为严厉。

我国税务部门与国际税收机构合作,加大对跨境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旦发现跨境偷税漏税行为,不仅要缴纳欠税款项和高额罚款,还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甚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影响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经营活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偷税漏税行为不仅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面临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经济损失。

因此,个人和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税法,诚信纳税,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2019年的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明确而严格,对个人和企业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税收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希望个人和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税法,诚信纳税,共同维护税收秩序,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企业账外偷税的查账及稽查案例解读

企业账外偷税的查账及稽查案例解读

企业账外偷税的查账及稽查案例解读企业账外偷税的查账及稽查案例解读随着企业改制,个体私营业户增多,纳税人采取“飞过海”,收入不入账偷税现象趋多,如何通过税务稽查查出账外账,已成为税务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

以下解读一下税务查账的四个思路,然后在其指引下为各位解读两个税务稽查的案例,方便各位理解帐外偷税的查账方法。

思路一:从关联单据入手,发现偷税痕迹。

主要查“一票两单”。

“一票”即指运费发票,产品购销与交通运输紧密关联,按税法规定,企业的运费发票都要填写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结合企业材料采购、货物销售,认真核查产品到达地是否有相应销售发票开出,如没有,则企业可能有账外经营偷税行为发生。

“两单”即货物入库单、出库单,看这些单据记载数量与实地购入及销售情况是否吻合。

思路二:分析账户的勾稽关系,推算销售收入。

纳税人的“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等账户存在着一定的勾稽关系,从耗用的原材料,结合生产成本可以推算出产值,从产成品减少可以推算出销售收入,用推算值与账面数进行核对,看有无短记收入情况。

思路三:检查往来结算情况,看收入是否长期挂账。

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明细账,如长期存在货方余额等异常情况,可能就存有货物已发出,不及时记销售计提销项税金的情况。

思路四:核查资金来龙去脉。

货物购销与纳税人资金流出、流入是紧密联系的,通过企业“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情况与纳税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从中发现企业是否存有进销货物不入账,瞒天过海私设小金库等账外经营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标 签】确定偷税数额,补税罚款,偷税行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8﹞66号【发文日期】1998-05-12【实施时间】1998-05-12【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 乐税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国税函〔1999〕739号。

相应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

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三)如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

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

如何计算逃税罪中的逃税比例

如何计算逃税罪中的逃税比例

如何计算逃税罪中的逃税⽐例逃税罪是指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即构成逃税罪。

从⽴法要求看,本罪的认定需要同时满⾜以下两个条件:第⼀逃税数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第⼆逃税⽐例须达到应纳税额的10%。

在司法实践中,逃税数额5万容易确定,⽽逃税⽐例10%如何进⾏准确计算,则还需要有⼀定的税法基础。

⼀、关于逃税⽐例的司法解释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是指⼀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例。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按照⾏为⼈最后⼀次偷税⾏为发⽣之⽇前⼀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例确定。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例确定。

偷税⾏为跨越若⼲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达到刑法第⼆百零⼀条第⼀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应当按照最⾼的百分⽐确定。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1.确定的纳税期间:⼀般指⼀个纳税年度。

2.逃税数额的百分⽐计算第⼀种:按年度纳税的逃税百分⽐=本年逃税数/本年应纳税之和例: 2017年A公司申报纳税额为100万,经稽查需补税10万,逃税百分⽐=10/(100+10)=9.1%第⼆种:不按年度纳税的逃税百分⽐=最后⼀笔逃税发⽣⽇前⼀年的逃税数之和/本区间应纳税之和例:经稽查发现,A⾃然⼈最后⼀偷逃税款发⽣在2017年6⽉30⽇,2016年6⽉31⾄2017年6⽉30⽇应纳税额为120万,逃税30万元,逃税百分⽐=30/(120+30)=20%第三种:不满⼀个纳税年度的逃税百分⽐=本年逃税数/本年度实际应纳税之和例:2020年9⽉1⽇,A公司开业,经稽查发现,本年度A公司9-12⽉份申报纳税120万,逃税30万,逃税百分⽐=30/(120+30)=20%三、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向1.降低逃税数额2.降低逃税⽐例四、总结涉税刑事辩护具有⼀定的专业性,其不仅需要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同时还需要有⼀定的税法知识背景,唯有如此,⽅能最⼤限度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偷税漏税罪量刑标准

偷税漏税罪量刑标准

偷税漏税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偷税漏税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税漏税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达到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指达到5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达到1000万元以上。

在量刑上,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处罚的效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所得数额、违法所得去向、赃款赃物的追缴和没收情况等。

首先,处罚的效用是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起到震慑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作用。

量刑应当既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增强犯罪预防的效果,又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矫正。

其次,犯罪情节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犯罪分子是否有前科、是否自动投案、是否认罪悔罪等。

如果犯罪分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自动投案,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以鼓励其积极改造。

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屡教不改,还应考虑从重处罚。

第三,偷税漏税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此,量刑时还要考虑到社会危害程度。

在具体的判决中,可以参考前期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第四,犯罪所得数额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偷税漏税罪中,犯罪所得是指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获得的非法财物,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刑罚的轻重。

同时,追缴和没收犯罪所得也是偷税漏税案件中应该关注的问题,可以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进一步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也起到保护国家利益的作用。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法官会根据上述因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种因素来确定量刑结果。

不同的情节、数额和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等都会对刑罚做出调整。

同时,法官还会考虑到刑罚的分级制度,对偷税漏税罪分为两个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起止刑和监狱期限,以应对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我国对于偷税漏税罪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量刑,并在程序上保证了量刑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偷税漏税行为通常违反国家的税法法规,并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1. 税收违法行为:偷税漏税行为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

涉及的法律条款、法规和规定可能因不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逃避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行为。

2.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通常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滞纳金、税务违法行为公告等,金额和手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刑事处罚: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涉及巨额逃税、组织、领导、参与偷税漏税等情况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通常要求涉及偷税漏税的当事人补缴相应的欠税和滞纳金,以消除不当获利和纠正违法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此外,税务机关在处理偷税漏税行为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裁量,并依法进行税务调查和处理。

如果遇到涉及偷税漏税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海关规定逃税漏税标准

海关规定逃税漏税标准

海关规定逃税漏税标准海关规定逃税漏税标准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是我们引用比较多的,当查补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查补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引用六十三条就意味着要移送司法机关,引用六十四条就不会移送。

不同的理解,产生不同的后果。

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避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打击偷税惩治涉税犯罪起决定性的作用。

笔者通过查阅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两条的解释,将其整理后,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条款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一、偷税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二、偷税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上述偷税手段,侵占国家税收收入,这在主观上有故意性,在客观上有欺骗、隐瞒的事实,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偷税的构成要素(一)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偷税的违法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偷税的,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偷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中常见的60种偷税方法

审计中常见的60种偷税方法

常见的偷税方法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

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账,会计不记账。

(二)原材料转让、磨账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账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

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账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账。

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

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

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

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

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

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

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

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税务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机关在查处建筑公司异地承包寺庙工程偷税案过程中~案情把握全面~检查预案考虑周密~检查实施环节方法得当~取证环节认真细致~并能够主动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使案件查处迅速得到突破~对纳税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 案件来源2004年3月25日~某市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提供信息:某建筑公司自1996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原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出资开办~集体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为81万元~主管部门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为施某。

自1994年至1996年期间~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

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转制手续~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也增加为258万元~法定代表人仍为施某~股东为施某及其爱人。

该公司在经营上延续了原公司的范围~办理了变更登记。

公司主要从事古建筑、园林等工程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鉴于本案跨地域经营~涉及宗教政策等实际性的问题~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组织精干力量查处~经研究讨论后~初步确定了以下检查预案:1.该公司在某市周边地区的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属于账外账~取证难度高~要求必须做到快速高效~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基本证据。

如果检查人手不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

2.在调取账簿时~特别要注意其他书面资料的收集~如工程合同、账外记载的资料等等~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最容易被转移或销毁~所以要通过调账来及时保全证据。

3.如果不能及时、完整地取得账外账资料~调查取证的重点必将是工程发包方~即以寺院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账面记录为重要证据~所以对6座寺庙的取证工作也应同时进行。

账外经营是犯罪吗

账外经营是犯罪吗

账外经营是犯罪吗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如果有些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有意设置两本账分别是明账或外账,为法定会计账簿,记录正常业务;另⼀本是内账或暗账,为颇具神秘⾊彩账外之账。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账外经营是否构成犯罪。

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账外经营是犯罪吗
是的。

设置“账外账”进⾏“账外经营”构成偷税。

所谓“账外经营”,是指纳税⼈利⽤会计信息源的垄断性,对其所发⽣的经济活动事项故意不在法定会计信息载体上记载,使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逃避相关经济责任的⼀种经济违法⾏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三条规定,“纳税⼈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设置账外账,形成账外资⾦,在真实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等等,在形式上具备构成偷税⾏为的要件,企业的此种⾏为随时都⾯临着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旦查出,企业将⾯临着⼤额的财产损失,不仅需要缴纳滞纳⾦,还需承担0.5-5倍的罚款。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账外经营是否属于犯罪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设⽴账外之账,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税务监管,巧施⼿段账外作祟的⾏为。

其存在两层涵义,就是隐匿,或者转移资⾦,都⾼于⼤账之外的⼩账。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账外经营能构成犯罪吗

账外经营能构成犯罪吗

账外经营能构成犯罪吗
账外经营是⼀种偷税⾏为,在很多的企业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从法律的⾓度上看这肯定是不好的⾏为,具有很⼤的危害性。

因此账外经营可以构成犯罪,这就需要⼤家对此有更多的了解。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账外经营能构成犯罪吗
账外经营能构成犯罪,构成⽤账外客户资⾦⾮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账外经营的⾏为
(1) 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2) 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账户内轧差处理;
(3) 经营收⼈未列⼊会计账册;
(4) 其他⽅式的账外经营⾏为。

账外经营的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融机构直接负责的⾼级管理⼈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账外经营是⼀种很具有危害性的⾏为,对于企业来说会带来⼀定的⿇烦。

⼀旦被查处将会⾯临着法律上严重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为,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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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

如何辨别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

如何辨别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想赚点钱不容易,很多企业就设置外账内账两套账,账外经营这可是大忌啊,严重点就是偷税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如果税局的叔叔阿姨上门问好了,你的那套账会受到他们的质疑吗?小编教你如何一眼看穿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

有这么神吗?小编深受文化的熏陶,大公无私,乐于分享,现在就传授大家几招:1现金余额账实不符很多企业对现金管理意识淡薄,存在账面上的现金余额虚设,有些现金余额竟然是几十万元,这把小编吓的不轻,来,让我看看你家的保险柜,是否真有这么多钱?企业库存现金账实不符,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经不起税局叔叔阿姨的检查,理所当然要质疑你账外经营。

2存货账实不符小编曾经看到,某企业存货余额十几万元,而该企业产品单价近十万,这不用实地考察都觉得不正常,你说如果被税局看到该如何解释?存货账实不符,这明显的账外经营啊。

3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扫一眼固定资产清单,看看固定资产是否合乎公司经营需要,是否合乎经营常理。

小编再吐槽下,某设计公司,账上竟然没有电脑,没有电脑,没有电脑!这谁相信没有账外经营?实际上设计师人手一台电脑,买电脑时没发票不入账而已,那么问题是买电脑的钱哪来的?是否是账外收入呢?小编柯南故事看的不多,想不到更复杂更合乎常理的推理。

4费用少列正常公司经营需要什么费用,这老板、财务比小编更清楚,可小编还是看过很多企业的账册竟然没有必须的费用支出,例如办公文具费用、电话费、上网费、办公饮用水费等,这些费用别告诉小编你家是员工自掏腰包啊。

这还没说完,客户请小编在自家食堂吃饭,小编又陷入了沉思,食堂支出在哪里?5工资水平低再瞅瞅工资表,老板工资五千元,其他员工两到三千元工资,没有其他补贴、福利,这如果是北上广一线的公司,公司年收入达到几百上千万元,这样的工资水平有人信吗?6无审批等必要单据订的整整齐齐的凭证也容易让人质疑,为什么?因为附件少啊,就一张发票一张凭证,能订不好吗?更有甚者,付款几十上百万,仅一张发票或银行单据,没有老板不审批就支付的企业吧?总该有必须的审批单据、采购合同、订单之类的附件吧。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析5.1功能讲明涉税指标分析模块,依据企业的电子财务数据和有关经济信息一共设置了十一个指标分析模型,设置宗旨是想通过指标分析模型关怀稽查人员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涉税疑点,明确稽查重点,尽快发现重大稽查线索,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涉税指标分析模型仅仅提提供稽查人员一种查账思路。

稽查人员应依据稽查软件提供的假设干指标数据或图表,结合查账软件提供的表表核对、涉税信息中的模糊查询、分录批量比对和科目余额分析等其他软件查账方法,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平常个人的经验积存进行综合分析。

5.2指标模型一、利润率分析分析公式:利润率=利润总额÷收进总额×100%取数渠道:取企业两年的电子财务数据,“利润总额〞、“收进总额〞从有关财务账户取数计算后确定,即“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进〞—“主营业务本钞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进〞—“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进〞—“营业外支出〞+“补贴收进〞;“收进总额〞=“主营业务收进〞+“其他业务收进〞。

分析目的:依据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分析企业的盈利水平,判定是否异常。

分析方法:将各期的利润率的变动情况进行比立,假设某期的利润率畸低〔参照同行业水平〕,查证是否属于季节性变化、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较大、投资收益和补贴收进等因素,判定其合理性,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或多列费用、多转本钞票等情况。

分析形式:数据列表和曲曲折折曲曲折折折折线图示。

二、销售本钞票率分析分析公式:销售本钞票率=销售本钞票÷销售收进×100%取数渠道:取企业两年的电子财务数据,“销售本钞票〞“、“销售收进〞分不取自“主营业务本钞票〞、“主营业务收进〞账户分析目的:依据销售本钞票率的变动情况,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本钞票与主营业务收进是否相匹配。

分析方法:将各期的销售本钞票率变动情况进行比立,假设某期的销售本钞票率畸高〔参照同行业水平〕,检测已销存货本钞票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核对存货的发出数量和销售账册上的销售数量,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多转主营业务本钞票或少计主营业务收进等情况。

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及偷税认定

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及偷税认定

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及偷税认定一、定期定额户的申报义务在目前背景下,虽然法律规定个体户的征管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总局也发文鼓励和督促个体户建账,但目前来说,绝大多数只能采用定期定额方式。

定期定额,就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它的定额税种既包括增值税也包括个人所得税。

但是,确定为定期定额户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了。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有个类似于“汇算清缴”的程序,用实际经营额和所得额与定额比较,哪个金额高就按哪个缴税。

16号令还规定,如果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这个具体幅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比如,某省税务机关规定这个偏离幅度为30%,那么如果当期超过了偏离幅度,当期就要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

从上述规定看,貌似天衣无缝,如果能够得到执行,那么无论如何,国家都不会“吃亏”。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个体户都愿意采用定期定额方式,除了可以不用建账,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目前的定额普遍偏低。

而且一旦定了之后,就很难提高,阻力很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另外,在实际经营额和定额之外,还有个“开票额”。

经营额和开票额本来应当是一致的,但很多时候销售不开发票,这就在经营额、定额和开票额之间,产生了差异,经营额也被错误的理解为开票额。

比如定额三万元,那么只要开票不超过三万,就视为经营额没达到三万。

更有甚者,还有个体户认为,如果我的开票额没达到定额,我还剩下一部分额度“没用完”,这部分发票我还拿去“卖”,“卖”给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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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 007 年 1 0 月,某国税局在开展增值税专用发 票滞留票 核查工作中,发现某贸易有限公司有 1 份滞留票。发票金额 6 8. 4 6 万元,税 额 11 . 64 万 元,品名 为食用油 ,开票单 位为 某食品公司,开票日期为 2 006 年 8 月 13 日。该国税局向开 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经协查,此票为真票,且确 有该贸易公司向食品公司购买食用油的事实,实际购货金额 与票面金额一致。货物由贸易公司到食品公司仓库自提。国税 局同时对贸易有限公司所购食用油的去向进行了调查。发现 该公司已将购入的食用油全部销售给某超市,销售收入 7 9. 9 万元,税额 13 . 58 万元。此项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纳税。该贸 易 公 司 也未 将 其取 得 的 进项 发 票 进 行认 证 。 根 据国 税 函 [ 200 5] 7 63 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未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 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 额。因此,国税局根据该文件以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 公司追缴增值税 13 . 58 万元,并处以偷税金额 1 倍罚款。鉴 于该 公司所偷税款占当期应纳税额比 例为 10 . 1%,国税局以 涉嫌偷税罪为由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 二、本案焦点以及两文件相关内容的解析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本案中,该贸易公司对国税局认定 的账外经营事实和补税金额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偷 税额的确定。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账外经营部分的进项发票 未按照国税函 [ 20 05] 763 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认证,不予抵 扣 ,应补 增值税为 1 3. 5 8 万 元(即账外经营 的销项税 额减去 准予抵扣的账外经营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公司因账外经营 所少缴的增值税(即偷税额 )就是实 际应补缴的增 值税额,贸 易公司认为,其所 偷增值税的金额应 当按照国 税发[ 19 98 ] 6 6 号文件规定计算。即应当是实际发生的账外经营的销项税 额 减去实 际发生 的账外 经营的 进项税 额后的 余额 ,也就 是 1 3. 5 8 万元减去 1 1. 6 4 万 元后的余额,计 1. 9 4 万 元,偷税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低于 10%,未构成偷税罪。 (二)两份文件内容的理解问题。 1 、两份文件规定内容的含义。国税发[ 1 998 ] 66 号文件 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
账 外 经 营 偷 税 金 额 如 何 确 定
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 的销项 税额抵 扣账外 经营部分 中已销 货物 进项税 额后 的余 额。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此规定计算确定偷 税数额,以偷税额为依据处理。
而国税函[ 200 5] 7 63 号文件的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 专用发票”),必须自 该防伪税 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 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 证,纳税人认 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 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 项税额。鉴于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法治平台
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 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 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 税额。
2、两份文件规定内容并无矛盾。前者规定的是增值税一 般纳税 人采用 账外经营 手段进 行偷税 时偷 税数额 的计 算问 题。后者规定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 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期 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规定核算当期进项 税额并申报抵扣时,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的问题。
4、笔者的观点和理由。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在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账外经营手段偷税时,偷税额不等同于补 税额。
首先,偷税额与补税额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偷税额是据以确 定偷税行为社会危害性并决定行为人应受到何种程度的行政 处罚或是否构成犯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金额,是行为 人基于偷税故意、实施偷税行为所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实际后 果。而补税额还包括行为人除偷税之外所实施的其他行为所 造成的少缴税款的金额。其次,实际发生的账外经营的进项税 额不等同于准予抵扣的账外经营的进项税额。国税发[1998]66 号文件以实际发生的账外经营的进项税额作为确定偷税额的 依据;而国税函[2005]763 号文件以准予抵扣 的账外经营的进 项税额作为确定补税额的依据。二者不可混同。第三,实践中, 补税额不等同于偷税额的情况不乏其例。例如,在善意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件中,补税额就不等同于偷税额;再 如,《税收征管法》第 52 条将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不缴或 少缴税款的行为与偷税行为区分开,规定了不同的追征期,即 补税额不等同于偷税额。
3、两份文件执行中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偷税额应当是 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额。如果进项税额因不符合规定而不 能抵扣,那么偷税额应当是其账外经营所导致的实际少缴的 税额。即偷税额等于补税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计算补税额 时,应当按照 国税函[2005]763 号文件 规定,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进项不予以抵扣,并据以计算应补税额。但在计算偷税额 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实际发生的账外经营部分的进项税 额, 并按照国税发[1998]66 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偷税 额。对两份文 件的理解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甚至决定了直接责任人应 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由于理解不同,执行不一样。这直接影 响了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的信赖,因为纳税人难以预测自己行 为的法律后果。
而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法治平台
在税务机关查处的大量偷税案件中,账外经营是最为普 遍的偷税形式。实践中,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方 式偷税时,如何确定其所偷增值税的偷税额、应补税额以及据 以确定偷税罚款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偷 税数额,存在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源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 的通知》(国税发[1998]66 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取得 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 号)两 份文件的理解。本 文以税案 为例对涉案的法律问题和两份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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