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方:关于银行贷款逾期诉讼的一审判决公告 2011-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011-03-31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二条自2013年11月8日起废止。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王健、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健、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26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智慧江春虹龙燊【审理法官】陈智慧江春虹龙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健;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健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健【当事人-公司】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琳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琳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琳杜黎明【代理律所】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健【被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1.南部农商银行是否应协助王健消除不良征信?2.南部农商银行是否应赔偿王健精神损失与其他损失200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一。
南部农商银行在一审中自愿表示愿意配合王健消除不良征信,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维持。
其二审中辩称的无法履行,必须通过行政诉讼来消除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的是让南部农商银行履行协助王健消除不良征信的义务,并不是让其作为消除主体,《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相关不良征信可以更正,因此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二。
王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需符合两个条件:1.南部农商银行对其存在侵害人身权益行为;2.该行为造成了王健的严重精神损害。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5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杨子善【当事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杨子善【当事人-个人】陈琼杨子善【当事人-公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方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洪毅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方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洪毅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玉才金莎方伟洪毅【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琼;杨子善【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及借款本息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南方风机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1.涉案借款发生前,陈琼卡号62×××12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陈琼账户)与杨子善卡号60×××63、卡号62×××11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杨子善账户)存在交易往来。
2.2017年5月18日,杨子善账户向陈琼账户支付40万元后,陈琼账户向杨子善账户支付涉案借款2000万元。
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3月16日,杨子善账户逐月向陈琼账户支付40万元(详见计息附表)。
刘进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进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3【案件字号】(2022)粤51民终6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雪玲黄泽鹏沈国斐【审理法官】黄雪玲黄泽鹏沈国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进伟【当事人】刘进伟【当事人-个人】刘进伟【代理律师/律所】官大万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林彦廷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官大万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林彦廷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官大万林彦廷【代理律所】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进伟【本院观点】刘进伟以谢敬春、张湘莲夫妻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自2011年开始多次共同向其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谢敬春、张湘莲付还借款110万元、969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令作为上述969万元借款担保人的美地公司承担该款共同还款义务,判令刘进伟对揭阳市英皇陶瓷有限公司为上述969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并提供了借据、借款单、转账凭证、协议书等为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进伟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为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潮州市枫溪区,提供了潮州市枫溪区池湖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陈述了刘进伟自2017年1月20日起一直租住在该村联村东路的情况。
鉴于该证据系单一证据,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证据无法证明刘进伟的经常居住地在潮州市枫溪区并无不当。
中色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22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11-017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58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1年03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58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到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1年04月10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出换届选举。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设9名董事,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
根据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罗涛先生、张克利先生、武翔先生、王宏前先生、韩又鸿先生、聂军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王恭敏先生、冯根福先生、杨有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简历附后)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及除其本人之外的其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
公司将把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1年4月8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3月18日董事候选人简历罗涛,男,1953年7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干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人事司司长,中国铝业公司筹备组成员、中国铝业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现任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ST 创智:重整计划 2011-06-03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目录释义 (2)前言 (5)正文 (8)一、创智科技基本情况 (8)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13)四、债权受偿方案 (14)五、经营方案 (17)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 (18)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19)八、关于重整计划特殊事项的说明 (20)释义除非本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法院”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创智科技”或“债务人”指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整计划”指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创智信息系统公司”指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南创智集团”指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地”指创智科技现大股东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创智科技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创智科技股东“流通股”指创智科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指创智科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票“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确定之债权”指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所记载的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或是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对创智科技的债权“评估机构”指由法院摇珠选定的,为创智科技重整案件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的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指深国众联评报字(2011)第3-007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深国众联评咨字(2011)第Z-014号“让渡股票”指创智科技全体股东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无偿让渡的股票“重整计划之通过”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之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创智科技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指人民币元前言债权人创智信息系统公司以创智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创智科技进行重整。
陈文、江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文、江芳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8【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九香廖军雷金梅【审理法官】张九香廖军雷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文;江芳飞【当事人】陈文江芳飞【当事人-个人】陈文江芳飞【代理律师/律所】李雅克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雅克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雅克【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文【被告】江芳飞【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陈文于2019年12月30日到华融湘江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贷款300000元,当天陈文通过手机转账252000元给案外人张海荣。
该笔贷款于2020年12月结清。
(二)陈文与江芳飞系朋友关系。
从2020年3月起,江芳飞多次向陈文借款,陈文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借款给江芳飞共计300000元。
分别为:2020年3月现金50000元、2020年4月19日转账20000元、2020年5月22日分五笔转账共30000元、2020年5月31日转账20000元、2020年6月21日转账10000元、2020年6月29日转账20000元、2020年7月8日转账50000元、2020年7月11日分两笔转账共计100000元。
2021年3月,江芳飞补具《借条》给陈文,《借条》主要载明:“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陈文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每月利息2100元。
现每月5号按期付息,到2021年6月30日到期归还本金叁拾万元整。
深圳市行政执法素质测试-10_真题-无答案

深圳市行政执法素质测试-10(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刘某200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
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下列正确的说法是______。
A. 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B. 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C. 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某进行补偿D. 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2. 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______A. 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B. 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 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 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3. 设定行政许可遵循的规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 必须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B.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C. 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D.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4.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是______。
A. 甲省交通厅批准了某市交通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取养路费的申请B. 商标局同意了乙公司对注册商标“白兰”续展注册的申请C. 丙市政府经招标赋予某单位独家经营自来水供应D. 丁市公证处对福利彩票的开奖进行了公证5. 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______。
A.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 应属政府行政行为C.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6. 《公务员法》制定颁布实施,一单位组织学习讨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张某在风景区旅游,见一失恋女子跳崖自杀。
张某赶忙救助,她明确拒绝:“让我去死。
不要管我。
”张某不听,强行将女子送到医院,为其支付医疗费1000元。
在救助过程中,自己的相机和女子的钱包都不慎遗落。
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违背女子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张某可以要求女子支付医疗费1000元和自己相机的损失C.张某可以要求女子支付一定报酬D.张某应当赔偿女子钱包的损失【答案】 B2、甲有一玉石,委托乙出售50万,丙丁均乐意购买,丙出价60万,丁出价40万。
乙准备跟丙达成协议时,丁找到乙,协商35万购买该玉石,其余5万作为乙的好处费,乙答应后告知甲该玉石最近市场价波动较大,且未来有贬值的可能,甲信以为真,遂以35万出售该玉石。
后甲了解到实情,要求撤销该协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购买协议当然有效B.购买协议当然无效C.乙丁应承担甲的损失D.购买协议属于重大误解【答案】 A3、深圳天行实业公司与天津联云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
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B.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5万元担保,否则不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C.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D.通知有关银行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答案】 A4、五个发起人拟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为4000万股。
关于该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筹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全部发起人首期出资至少要达到800万元B.全部发起人至少要认购1400万股C.考虑到专利的贬值趋势,甲的专利以8折评估作价D.在向社会募股时,发起人既可以自己销售股份,也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答案】 B5、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35题)1、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5名股东设立的。
下列对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B.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C.股东会的临时会议,经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D.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 B2、大阳公司因为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其破产财产中房产包括尚未卖出的商品房若干套(该块土地为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有一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这些房产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用于偿还债务B.未卖出的商品房连同该幅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箅,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收回C.未卖出的商品房作为破产财产,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清算财产D.未卖出的商品房连同该幅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但是应当把土地收益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上缴国家【答案】 B3、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的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
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
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
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 C4、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
最高院: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院: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法律依据(一)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注意把握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本解释所规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在裁判文书判付之后、罚息计算期间,恰巧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调整、如何计算不无疑问。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依据旧利率执行,有些依据新利率执行,还有的根据新、旧利率分段计息,处理方法不统一。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每满一年按相应档次法定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因此,在计息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适用短期贷款利率的应不调整利率,适用中长期贷款利率的则应在下一年度按新利率计算。
二、注意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所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在责任范围上存在不一致,即当事人通过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所获得的赔偿额可以适当高于逾期付款损失,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蓝帆股份:关于公司与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1-03-16

证券代码:002382证券简称:蓝帆股份公告编号:2011-003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新材料”)近期拟从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增塑剂”)采购1,500吨增塑剂产品,金额为288万美元。
鉴于齐鲁增塑剂为公司关联方,故该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振平先生、李彪先生、刘文静女士、刘延华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该项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1、基本情况中文名称: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4年01月15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043万元注册地址: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平工商注册号:370000018003851经营范围:邻苯二甲酸酐、顺丁烯二酸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1年7月7日);增塑剂、电子元器件、微特机电的生产、销售,增塑剂相关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1,2-丙二醇、二甘醇的销售;资格证书范围内自营进出口业务;房屋、仓库、车辆(火车槽车)租赁业务;化工技术咨询服务、转让业务。
公司2010年从齐鲁增塑剂采购原料情况:单位:元注:上述比重是该金额占同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齐鲁增塑剂总资产80,628.99万元、净资产15,951.30万元,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39,573.32万元,实现净利润3,193.20万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2、关联关系齐鲁增塑剂与本公司及蓝帆新材料的关联关系如下: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本公司及蓝帆新材料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刘四海、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四海、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29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四海;陈峰;刘明霞【当事人】刘四海陈峰刘明霞【当事人-个人】刘四海陈峰刘明霞【代理律师/律所】李思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思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思远【代理律所】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四海【被告】陈峰;刘明霞【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明霞并未在刘四海提交的借条上签字认可,且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陈峰出具借条时刘明霞在场参与并对借款均知情,并有与陈峰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充分证明本案借款系陈峰与刘明霞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所需或共同生产经营所用,故上诉人刘四海提出的上诉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借款是陈峰与刘明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其主张刘明霞应负共同偿还借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因本案借条上并未约定有利息,且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显示双方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或偿还过利息,故对上诉人主张利息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邹永与刘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永与刘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89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永;刘新伟【当事人】邹永刘新伟【当事人-个人】邹永刘新伟【代理律师/律所】马洪星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洪星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洪星【代理律所】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邹永【被告】刘新伟【本院观点】根据刘新伟出具的白条以及邹永提交的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向邹永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可知,邹永在从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贷款3万元后,将款项交给刘新伟使用,刘新伟出具白条对该事实予以追认,并承诺还本付息。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了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二审期间,刘新伟陈述其与牛伟是朋友关系,牛伟的岳父在单集信用社的3万元贷款到期后,让刘新伟找人贷款周转,刘新伟找到邹永,邹永贷出来的款还了牛伟岳父的款项。
邹永提交的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向邹永发出的2018年10月25日贷款催收通知书载明:借款人邹永,借款日期2011年3月,借款到期日2012年3月2日,到期金额3万元,欠息金额41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刘新伟出具的白条以及邹永提交的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向邹永发出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可知,邹永在从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贷款3万元后,将款项交给刘新伟使用,刘新伟出具白条对该事实予以追认,并承诺还本付息。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男、乙女于1999年在广州认识,后因工作关系二人于2002年一起调至北京,并于次年4月在北京登记结婚。
2004年,甲男赴美国学习,留下乙女一人在深圳居住,2006年乙女去探亲,后二人在美国纽约州定居。
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8年,乙女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乙女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A.只能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D.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 D2、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是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的作为证人B.证人出庭费用是谁申请谁负担C.在民事案件中,单位不可以作为证人D.16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证人依然需要签署保证书【答案】 A3、2013年5月,高某租赁品尚公司商业铺面,约定租期1年,到期后支付租金。
租期届满后,高某仅支付6个月租金。
品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是高某的好友,因此品尚公司一直未予主张。
2017年10月赵某离职后,品尚公司起诉高某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和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品尚公司并入金光公司。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不应受理品尚公司的起诉B.高某可反诉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C.公司合并后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D.原告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答案】 D4、周某有一辆奔驰轿车要出售,分别与陈某杜某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日期分别是4月2日、4日和6日。
8日,周某将车辆交付给了杜某,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11日,周某又将此车过户登记给了邹某。
后来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该车交付之后,所有权已经转移B.陈某可以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请求周某将车交付给自己C.法院应当判决汽车归杜某所有D.若周某没有将汽车交付给杜某,也没有过户给邹某,此时应当优先保护陈某,因为陈某的合同签订在先【答案】 B5、甲方2010年11月2日给乙方去信提出要约,要求乙方在同年11月17日以前送达答复。
崔国权、江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国权、江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粤民终1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旺肖薇郑华平【审理法官】秦旺肖薇郑华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国权;江碧辉【当事人】崔国权江碧辉【当事人-个人】崔国权江碧辉【代理律师/律所】傅炜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炜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炜成【代理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崔国权【被告】江碧辉【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崔国权与黎某好于1979年登记结婚,黎某好的户口于2007年2月注销并迁移加拿大。
佛山市南海家乐日用器皿有限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黎某好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崔国权为总经理,股东为佛山市南海沙头家明实业有限公司、利时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股东变更为银柏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崔国权主张案涉借款系江碧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应当认定无效。
对此,崔国权依据江碧辉关于案涉借款资金是贷款而来的陈述提出上述主张,此外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根据崔国权的申请依法调取的江碧辉名下银行账户明细,并未表明江碧辉出借给崔国权的款项系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足以认定案涉借款源于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上诉人刘玲杰与上诉人冯晓宇、被上诉人鲍双飞、鲍思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玲杰与上诉人冯晓宇、被上诉人鲍双飞、鲍思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5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峰王瑞煊陈海波【审理法官】黄伟峰王瑞煊陈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玲杰;冯晓宇;鲍双飞;鲍思朝【当事人】刘玲杰冯晓宇鲍双飞鲍思朝【当事人-个人】刘玲杰冯晓宇鲍双飞鲍思朝【代理律师/律所】李伟龙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李俊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庄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龙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李俊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庄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龙李俊刚庄卓【代理律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刘玲杰;冯晓宇【被告】鲍双飞;鲍思朝【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关于2017年10月27日借条金额的构成,刘玲杰陈述:包含2017年4月14日抵押金额100万元(由30万元2602室房屋定金、2016年11月22日借款2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借款18.8万元以及现金借款、利息等构成),2017年5月23日刘玲杰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POS机刷卡30万元,刘玲杰为冯晓宇垫付贷款材料费用0.7万元以及2017年10月11日银行汇款20万元,共计150.7万元。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大题(共10题)一、材料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新华网北京2018年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如何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答案】二、案情:快乐国际夜总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3环,是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级娱乐场所。
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中外合资公司。
夜总会餐饮娱乐项目包括KTV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娱乐项目分账簿记账营收。
2010年5月I】日晚10点多,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快乐国际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KTV包房有侍女陪带、客房部存在卖淫等违法活动。
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夜总会所有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账簿,冻结北京快乐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快乐国际夜总会停业6个月的决定。
在5月11日晚执法行动时,李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K,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工作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在该夜总会110客房休息,因为饮酒过量,感到不适,点单要服务生送酸梅汤到客房。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大题(共12题)一、2011年3月2日,A省某市数家企业向坐落在该市C区的市政府递交申请,申请在本市建设一大型商业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对这几家企业递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于是派工作人员王某审查材料。
王某审阅后,觉得材料不够完备,于是,市政府在2011年3月10日告知这几家企业补正全部内容。
2011年3月15日,几家企业再次将材料递交,市政府综合了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认为商业区的建设有利于本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该商业区的建设需要占用本市B区一部分居住用地,市政府在B区发布公告,告知该规划内容和需要占有住宅用地的范围、补偿措施,并且在公告中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的权利。
该住宅区的部分居民在2011年3月18日向市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在4月23日发布公告:市政府将在2011年4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熟悉本区情况,参与审査商业区建设许可的副市长赵某主持。
听证会当日,为了维持现场秩序,市政府禁止记者和非B区居民进入听证现场旁听。
听证会后,市政府根据听证笔录作出了批准建设大型商业区的决定。
决定作出之后,市政府参照本机关发布的关于拆迁户行政补偿的规定确定的补偿数额,并且与相关市民就搬迁问题达成协议:由市政府按每户居民现有的住房面积,发放补偿款,并且约定了补偿款的发放时间。
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根据各户的住宅面积发放补偿款。
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居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举行听证的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2.若陈某等10户居民认为市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过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遂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且申请审査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拆迁户行政补偿的规定》,对于该规定的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陈某等10户居民向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4.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陈某等人依旧不服复议决定,则被告是哪个?管辖法院是哪个?为什么?【答案】二、张某因涉嫌恐怖组织犯罪被甲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甲市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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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ST南方公告编号:2011-018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贷款逾期诉讼的一审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2010]南市民二初字第90、91、92 号和93 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分别就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宁民族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宁国贸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1、有关农行南宁民族支行的诉讼
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6月2日、2006年6月28日和2006年8月2日向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入1440万元、3000万元和1480万元、借期为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由于本公司资金方面的原因造成该借款逾期未还。
据此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上述三笔人民币借款的本金,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2、有关农行南宁国贸支行提起的诉讼
1994 年6 月,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斯壮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农行国际业务部”)借款50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5月26日。
1997年4月23日,农行国际业务部通知广西斯壮公司,该美元借款债权已全部划转至农行广西区分行,农行广西区分行此后又将该借款债权划转到农行南宁国贸支行。
由于该借款发生在本公司上市以前,时间较长且本公司缺乏相应的核对资料,至目前为止公司尚未清偿完毕该外币借款。
据此农行南宁国贸支行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
欠款本金230.00万元美元,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有关上述本案起诉的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0年11月10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诉讼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0-052)。
(二)法院受理及审理情况
南宁中院受理了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和农行南宁国贸支行对本公司提起的诉讼,本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收到南宁中院关于本案的《一审应诉通知书》,本公司委托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卢涛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应诉。
南宁中院经审理后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二、南宁中院的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
南宁中院以[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0、91、92、9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款本金1409万元人民币;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利息1,071,544.5元人民币;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1409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07年8月17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为实现上述债权,在被告本公司不能依上述判决偿还债务时,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有权对被告本公司的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145,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0,818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二)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款本金14,393,470.6元人民币;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利息1,094,623.44元人民币;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14,393,470.6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07年6月4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为实现上述债权,在被告本公司不能依上述判决偿还债务时,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有权对被告本公司的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150,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5,058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三)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利息2,281,500元人民币;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3,00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07年6月29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为实现上述债权,在被告本公司不能依上述判决偿还债务时,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有权对被告本公司的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26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1,050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四)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本公司归还农行南宁国贸支行借款本金230万美元;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国贸支行支付利息567,434.15美元;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国贸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230万美元为基数,从2009年6月2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案件受理费150,596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为止,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由于本公司对南宁中院一审判决中有关人民币借款案利息、罚息的计算存在异议,对美元借款案的诉讼标的存在异议,因此本公司将委托律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将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如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将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向债权人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偿还美元借款230.00万美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
1、本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就农行民族支行的人民币借款计提了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因此对以前年度的损益不会产生影响;但在尚未清偿该债务前,本年度需计提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具体影响数额视何时清偿完毕该债务方能确定,如该债务在本年度不作清偿,则将对本期的利润影响数约为1130万元(支付利息和罚息);如该债务延至以后年度偿还,也将对以后年度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2、由于历史原因,本公司没有与农行国贸支行的美元借款的相关资料及凭证,因此尚未就该美元借款计提相应的利息,一旦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需补计提以前年度相应的利息合计约1200万元,本公司将按会计准则及财务制度调减以前各年度利润;如该债务在本年度不作清偿,则将对本期的利润影响数约为220万元(支付利息和罚息);如该债务延至以后年度偿还,也将对以后年度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如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在上述的诉讼案件败诉,本公司需调减以前年度利润约1200万元;如该债务在本年度不作清偿,则将对本期的利润影响合计数约为1350万元(包括支付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
备查文件:
1、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2、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4、南宁中院[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