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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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抛弃时效利益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子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子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子一、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7)4号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自愿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债务人继续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此时债权人的债权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新的协议达成而部分或全部恢复,诉讼时效从达成新协议之日重新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实际是新的协议所产生的诉讼时效。

二、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作出的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是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从确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该行为属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

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与行使抗辩权是相矛盾的。

如果债务人仅承认自然债务的话,就必须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或拒绝签字盖章,或在注明已超过诉讼时效属自然债务之后签字盖章,而不应仅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需要指出的是催收通知的内容应当是在债务人知道的情况下签字盖章的,如果债权人采用邮政快件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在邮政快件回执上签字盖章,收到快件,此时是否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呢?对到期债务,债务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债权人为取得证据往往采用邮政快件的方式进行催收,意在保全证据。

收件人在回执上签字时并不一定了解邮政快件的内容,如果快件封面注明了催收××债权,而收到快件的又是债务人(债务人是单位的应是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话应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

如果邮政快件封面未注明催收具体债权的内容,或系其他人员签收的话,不能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新确认原债务的意思,此时仅是收到邮政快件,相当于订立合同中的收到要约,而不是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确认。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现已修改至3年)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应具备两个条件: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相结合,才构成时效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故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们这里只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进行阐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应具备下列要素: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的期间;3、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引起了其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注意: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物抵债解除的法律后果(3篇)

以物抵债解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即债务人以其所有或拥有的财产抵偿债务的行为,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作为一种灵活的债务清偿方式,被广泛运用。

然而,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解除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以物抵债解除的法律后果,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以物抵债解除的情形1. 债务人违约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抵债义务,债权人可以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此时,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债权人违约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务人可以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此时,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以物抵债协议无效以物抵债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

4. 以物抵债协议被撤销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以物抵债解除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物抵债解除后,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债权人已经接受的抵债财产;(2)支付违约金;(3)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物抵债解除后,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债务人已经交付的抵债财产;(2)支付违约金;(3)赔偿债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恢复原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解除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恢复。

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债务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4. 财产归属以物抵债解除后,抵债财产的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抵债财产归债务人所有;(2)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3)抵债财产归国家所有。

四、案例分析某甲欠某乙10万元债务,双方签订以甲的一套房产抵债的协议。

协议签订后,甲将房产过户给乙。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乙故意隐瞒了房产存在抵押的事实。

甲遂请求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经法院审理,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如何清收欠款?

如何清收欠款?

企业如何清收欠款企业中的欠款又称应收账款,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主们为了扩大市场,允许企业进行赊账,这几年房地产经济不景气,导致相关行业的经济效益下滑,处于房地产链条中的欠款处于赊欠状态,清收欠款也是供应商的当下的一个任务。

如何对应收账款进行清收,如何清收欠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非诉讼方式,另外一种是诉讼方式。

非诉讼的方式有:1、签订还款协议,2、签订双方或多方抹账协议,3、签订担保合同,发催款函或律师函。

4、申请仲裁,5申请支付令等。

非诉讼方式清欠有何优点和不足:成本低,时间段,负担小,方式灵活自由。

不足之处:不具有强制力,结果无法保障。

诉讼方式清收欠款:优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力,可以采取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事先固定对方财产。

劣势:采取诉讼的方式会产生诉讼费,保全费(最高5000元、最低30元),耗费一些时间,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

普通程序期限6个月。

后期执行同样存在耗费时间。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两年之内不起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不予保护,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变为自然之债。

我国欠款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提起仲裁、诉讼、申请支付令可以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人承诺履行的,自债务人承诺履行之日重新计算防止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一、每隔一段时间与债务人进行一次书面对账,目的是通过主张债权使诉讼时效频繁开始重新计算,达到不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

这时目前公认的最简便最行之有效的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办法注意:1、建议指派专人负责对账事宜,不建议采用邮寄对账单方式对账,最好亲自上门2、每次对账时间最长不建议超过一年,即最好在年底与所有债务人均进行对账3、对账单要求写清欠款数额,防止因其他证据缺失导致将来可能提起的诉讼失利和为将来可能申请支付令做准备4、对账单要求债务人加盖公章或财务章5、用快递邮寄催款函或律师函,快递最好选择顺丰或EMS,在快递单上注明:“请支付材料款200万元”,保存好快递单。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关于诉讼时效,目前较为全面的是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务中,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法释〔2014〕1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之日起计算。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期限内,权利人未行使权利,法律便不再保护其权
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
律关系的稳定和效率。

第241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出权利主张,或者义务人承认债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
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延长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诉讼时效期限进
行延长。

例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此外,第241条还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旦诉讼时效期满,义务
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

但是,诉讼
时效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的消灭,只是权利人失去了通过诉讼
程序强制实现其权利的途径。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时效性的规定,旨在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促进法律关系的及时解决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债权债务期限是多久

债权债务期限是多久

债权债务期限是多久一、债权债务期限是多久1、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2、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3、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约定的方式来全面履行应负的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三、债权债务期限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以上,就是由整理的关于债权债务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

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需要在三年诉讼时效之内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在三年内不主张权利过诉讼时效,对方债务人提诉讼时效抗辩,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最高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地债务,其余部分可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附2个相反判例)民商事裁

最高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地债务,其余部分可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附2个相反判例)民商事裁

最高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可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附2个相反判例)民商事裁...编者按:(一)欢迎订阅《民商事裁判规则》,这里集合了几十万对民商法感兴趣的优秀读者!每天利用10分钟闲暇时间阅读,长期坚持必定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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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不能重新计算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作者:唐青林李舒张博一(北京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裁判要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

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债权并不因此而能被重新计算。

案情简介一、1996年,熊猫商城公司、戚务诚事务所及新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熊猫万国商城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的合同》,约定戚务诚事务所完成熊猫商城的布局调整等任务。

熊猫商城公司应支付费用800万元。

二、2010年12月,熊猫商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向戚务诚个人支付港币22万元。

2012年12月7日、12月24日,戚务诚事务所先后向熊猫商城董事长李思廉及办公室邮寄商榷函。

三、2013年4月,戚务诚事务所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熊猫商城公司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用本金800万元及利息。

一审成都市中院及二审四川高院均判决:熊猫商城公司应向戚务诚事务所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580万元及利息。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事诉讼法案件中我们通常都会接触到这样的一个名词起诉时效,很多人对于这一名词还不是很了解。

如果过了起诉时效还没有行使权力,就表示不再追究。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也是可以中断、延长的,在什么情形下是可以的呢?以及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那么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作者:赵峰日期:2010年04月08日 13时17分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1、民事诉讼时效效力:---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2、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3、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两年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5、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6、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不可变行使撤消权的期间/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一般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7、子法条:民法通则13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6,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13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3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3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40,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54,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的,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通意见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起算合同法:1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环保法: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海商法:265,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国家赔偿法: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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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

最⾼⼈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向债权⼈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
请⽰的答复
⽂号: [2003]民⼆他字第59号
颁布⽇期:2004-06-04
执⾏⽇期:2004-06-0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法律
重庆市⾼级⼈民法院:
你院渝⾼法[2003]232号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的中国农业银⾏重庆市渝中区⽀⾏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重庆市渝中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在信⽤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认定和处理。

此复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4.06.0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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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阅读提示依照理论通说观点,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不积极主张、行使权利的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务将变为自然债务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丧失胜诉权。

但超出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不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是否知情,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重新确认债务,并承诺将来继续履行的行为都将导致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保护的效果,从其行为或承诺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且不允许债务人撤回该行为或承诺。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债务人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明确表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但债权人未在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也未再次签章确认,而后债权人又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 中汽公司工行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4份借款合同,分别为:金额450万元,期限从1995年11月16日至1996年7月10日;金额100万元,期限从1996年2月12日至1996年9月9日;金额200万元,期限从1997年2月27日至1997年11月27日;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从1997年6月20日至1998年2月20日。

2. 2000年4月29日,工行湖南省分行与华融公司长沙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债权。

2000年6月30日,中汽公司对该转让协议签章确认,并于2000年11月向华融公司长沙办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盖章确认。

3. 2003年5月14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向中汽公司催收通知单,中汽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签章确认。

4. 2004年7月29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将其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融瑞公司,并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及转让公告。

5. 2007年2月13日,融瑞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并进行公证。

2008年7月30日,融瑞公司与鸿达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将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鸿达公司。

2008年8月22日,鸿达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并进行公证。

2010年7月29日、2012年4月16日、2014年4月10日,鸿达公司三次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并进行公证。

6. 一审:2014年10月,原告鸿达公司起诉被告中汽公司,要求偿还欠款。

长沙市中院认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中汽公司应偿还欠款。

7. 二审:湖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就借款合同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二审时双方亦无争议,予以认可。

8. 再审:鸿达公司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债权诉讼时效再次届满的事实,仅因中汽公司第一次对借款本息进行签章确认即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属适用法律不当。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受让人鸿达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债权存在两次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1. 案涉四笔贷款最后一笔的还款日期为1998年2月20日,至华融公司于2000年4月29日受让该债权时,已经超出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由于中汽公司2003年5月16日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2. 2004年7月29日,华融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融瑞公司并发布公告,诉讼时效中断,至2006年7月28日时效期间届满。

2007年2月13日融瑞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以及随后融瑞公司将该债权转让于鸿达公司,鸿达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等事实,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中汽公司也未再对债权进行确认,因此再一次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一审长沙市中院仅根据中汽公司第一次盖章确认原债务的事实,认定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以重新起算,而未关注案涉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再次届满的事实,故最高法院根据第二次届满的事实,认定案涉债权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我们就最高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论债务人对期间届满的事实是否知情,其主动偿还借款或者签章重新确认原债务,承诺将来继续履行的行为都将导致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使得债务人失去时效利益的保护。

2. 对债务人重新确认原债务的形式并无具体要求,可以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盖章确认,也可以是债务人主动或者被动向债权人发出将继续履行债务的承诺函。

实践中存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向银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数额的行为,被最高法院认定构成债务人重新确认。

更有甚者,债务人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诺将变卖公司资产以偿还债权人的,也被法院认定债务人重新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的核心在于是否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具体形式不作要求。

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与质权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如协议中债务人没有作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明确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而是双方就该自然债务达成的新还款协议。

基于该还款协议,原债务人和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依据新的还款协议主张债权。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2004.06.0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论述: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债权包含四笔贷款,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款期限是1998年2月20日。

至华融公司于2000年4月29日受让该债权时,已经超出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由于中汽公司2003年5月16日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2004年7月29日,华融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融瑞公司并发布公告,诉讼时效中断,至2006年7月28日时效期间届满。

2007年2月13日融瑞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以及随后融瑞公司将该债权转让于鸿达公司,鸿达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等事实,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中汽公司也未再对债权进行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能够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事由,鸿达公司受让的涉案金融不良债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得以已经放弃的时效利益进行抗辩,在债务人同意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如诉讼时效期间再次届满,债务人仍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金融不良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至2006年7月28日再次届满的事实,仅因中汽公司曾于2003年5月16日对借款本息进行签章确认,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支持涟钢公司提出的此项抗辩,适用法律不当。

尽管中汽公司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涟钢公司等中汽公司股东仍有权据此提出抗辩。

鸿达公司对中汽公司的债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其要求中汽公司股东就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涟钢振兴企业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230号];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涟钢振兴企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65号] 延伸阅读有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重新确认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 债务人虽未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但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承诺变卖公司资产以偿还债权人的,是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重新作出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案例一:都江堰市英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颖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208号]最高法院认为:“三、英华铝业公司关于颖博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事实,颖博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履行了代英华铝业公司还款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英华铝业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

虽颖博公司因未在2004年9月30日前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但英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在都江堰市公安局的询问中,承诺以变卖英华铝业公司的资产来偿还颖博公司的债务,是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该笔债务重新作出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6月16日开始重新计算。

因此,颖博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2.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中债务人没有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明确意思表示,不属于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而是双方就该自然之债达成的还款协议,不符合《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情形。

《和解协议书》对已成自然之债的贷款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辽阳市太子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中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56号]最高法院认为:“一、关于《抵押借款合同》项下2310万元贷款本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凯公司主张《抵押借款合同》项下2310万元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太子河联社认为其一直在主张该债权,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抵押借款合同》项下2310万元贷款本息已超过诉讼时效,太子河联社依据《抵押借款合同》向中凯公司诉讼主张2310万元贷款本息,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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