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过追诉时效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立案不办案,的举报成功案例
立案不办案,的举报成功案例一、基本案情(一)赖某育通过“套路贷”骗取邓某飞约220万元邓某飞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向赖某玉借款共计72.64万元,但赖某玉要求以斩首利息和高额违约金的形式偿还292万元。
于是,赖某玉通过砍头利息和高额违约金,要求邓某飞给他约220万元。
(二)何某强、黄某安、吴某国等通过“砍头息”进行利息诈骗为了偿还赖某育的借款本息、砍头息、高额违约金等,邓某飞只得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偿还,此时,邓某飞又落入了赖某育的圈套。
赖某育介绍其舅子黄某安、朋友何某强、何某强的发小吴某国给邓某飞借款,然后又通过“砍头息”的方式骗取邓某飞的财物。
(三)何某强、吴某帅合伙骗取邓某飞31.5万元2018年,邓某飞先后向何某强借款共计280万元。
2018年3月30日,何某强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江西银行的银行卡图片给邓某飞,并注明了“吴某帅”,要求邓某飞将还款金额转入该银行卡内。
之后邓某飞根据何某强的指令将还款金额打入吴某帅的账户,先后转账共计31.5万。
2019年1月,何某强向进贤县人民法院起诉邓某飞归还280万元借款,不承认其指令邓某飞打款至吴某帅账户。
由于邓某飞不懂诉讼,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使得一审法院对何某强的诉求予以全部支持。
邓某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吴某帅出庭作证,称其与邓某飞存在借贷关系,故委托何某强将银行卡号转发给邓某飞。
最终二审法院对该31.5万元的还款的事实未予以认定。
实际上,邓某飞并不认识吴某帅,也不与吴某帅存在任何联系,更没有借贷关系。
二、案件进展及复核结果2020年及2021年,邓某飞向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举报赖某育、何某强、吴某帅等人向其进行套路贷。
2021年9月22日,该县公安局向邓某飞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进公(刑)不立字[2021]0011号)。
2021年10月28日,该县公安局向邓某飞出具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进公(刑)复字[2021]001号)。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篇一:银行贷款使用虚假模具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龙源期刊网 .cn使用虚假使用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作者:吴杰张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5期一、基本案情2021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新生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
2021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偿债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
2021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约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偿债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2021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新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恐吓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两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要犯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地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股份公司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刘某的李某行为不构成骗取商业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预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2021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朱某伙同被告⼈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付了⾸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邓某不⽀付⾸付便向银⾏贷款89.6万,⽽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额为59.34万元。
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朱某及某公司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造成银⾏损失贷款本⾦88.607544万元。
⼆、诉讼过程
近⽇叠彩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第七⼗五条之⼀的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乐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以欺骗⼿段,帮助他⼈骗取银⾏贷款,给银⾏造成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五条之⼀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县律师
⼤⽵刑事律师。
诈骗罪3万3不起诉案例
诈骗罪3万3不起诉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到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因诈骗被起诉,但在被告人退赔全部款项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公司员工张某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接到了一名自称是某银行客服的电话。
该“客服”声称张某的银行卡存在异常情况,并引导其通过ATM机操作进行解决。
结果张某被骗取了3万3千元。
随后,张某报警并联系银行进行核实。
银行确认该笔交易为盗刷,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过调查,警方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对李某立案侦查,并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自己曾经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实施多起类似的诈骗行为。
而此次盗刷张某银行卡的目的是为了还债。
但是,在检察机关要求李某退赔全部款项后,李某主动退还了被害人3万3千元的全部款项。
检察机关在考虑到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全部款项等情节后,决定不起诉。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到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实施多起类似的诈骗行为,涉嫌数额较大。
但是,在被告人退赔全部款项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退赔全部款项并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但是,在具体情况下,是否起诉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考虑到了李某的认罪态度较好、退赔全部款项等情节,并且该案件是李某第一次犯罪,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太大的损失。
因此决定不起诉。
结语本案提醒广大市民,在接到银行、公安机关等单位的电话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实。
如果发现自己被骗取了财物,应当及时报警并联系银行进行核实。
同时,也提醒犯罪嫌疑人,不要以身试法,违法必究。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判例:
1. 案例一:张某以虚构的身份和假冒的企业信用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
经查,张某骗取了150万元的贷款资金,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这笔资金。
法院认定张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 案例二:李某伪造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
李某通过虚构的企业名义和信用资料,成功获得30万元的贷款资金。
经审判,法院判决李某犯有骗
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案例三:王某与他人合谋,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并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多笔贷款。
王某成功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贷款资金,并将其中一部分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定王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请注意,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骗金额大小、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等来决定。
2020年骗取贷款判决案例
2020年骗取贷款判决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二、案例经过
三、案例结果
四、案例分析
五、总结
正文:
【案例背景】
2020年,我国某地发生一起骗取贷款的判决案例。
被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此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对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经过】
被告是一家从事钢材贸易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
为了维持公司运营,被告通过编造钢材销售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未能发现被告的欺诈行为,放款给被告。
【案例结果】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决被告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同时,法院还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银行因被骗取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
此案例反映出金融行业在贷款审核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审查,确保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此外,企业应诚信经营,遵循法律法规,切勿为了一时之利而走上犯罪道路。
【总结】
2020年骗取贷款判决案例对金融行业及企业都敲响了警钟。
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查,确保资金安全;企业要诚信经营,避免触犯法律。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62号】: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62号】: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律师咨询网编辑首发。
严禁私自转载本文内容,如转载须标明来源自包头律师咨询网。
本网将定期对搜索引擎收录内容展开检查,非法转载者必究,谢谢合作江树昌骗取贷款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工业园区航塘路4588号D座23号,法定代表人江树昌。
被告人江树昌,男,1963年7月30日生,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逮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航旭公司、被告人江树昌犯骗取贷款罪,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被告人江树昌作为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上海闵行九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钢材,并提供了与上海屹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荣公司)虚假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虚报公司财务状况。
同年1月13日,航旭公司取得九星小贷公司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万元后,即用于归还航旭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贷款和债务。
同年2月至7月,航旭公司支付利息61. 72万元,其余款息至今仍未归还,给九星小贷公司造成损失538. 28万元,2013年3月1日,江树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航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江树昌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538万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航旭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2.被告人江树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竞;3.追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海闵行九星小贷公司。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犯罪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犯罪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需要遵守诚信守法、秉持专业持证进行工作,但是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在拥有便利条件的情况下,违背职业道德,非法放贷,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增加,同时也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江苏某市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小张,在职期间将客户信息出卖给其他人,利用客户信用卡恶意套取贷款并分赃。
同时,小张还通过伪造客户签名、承兑不实的方式将不良贷款批准通过,致使该银行金额为数百万元的贷款爆发违约事件,涉及多名客户受害。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小张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另一起案例中,河南省一家农商行某分支机构的一名客户经理不当操作导致银行发生上亿元坏账,被该行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发现,该客户经理在担任该行内勤时,伙同另一名营业员,采取多种非法手段暴力推销房贷、小额信贷等各种高风险产品,造成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水平迅速提高,并一度达到银行总贷款水平的15倍之多。
这样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银行业内受到了广泛谴责,同时也给银行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一旦银行工作人员因为贪婪等原因非法放贷,将会带来深远的后果。
首先,被害人将失去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经济问题,会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其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因此产生巨额不良贷款,将会使得银行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引起银行崩盘,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问题,银行监管应该加强,加大对银行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应该倡导职业道德,提高自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并始终坚守银行行业的准则,不做违法颠覆重要金融安全的事情。
在这个基础上,银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同时也为银行业的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十年银行融资贷款会计从业经验,办理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互保联保贷款、保理融资、信托融资等各类贷款业务,熟悉银行/信托/保险/资管信贷政策,制作一切贷款资料(报表、审计报告、流水、银行回单等),了解银行考察重点和难点。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在本期风控君整理了近期以及以往的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
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
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
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
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
超过法律追诉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跨越法律追诉期的冤案,揭示案件背后的真相,以及当事人为追求正义所付出的努力。
二、案件背景200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被害人被残忍杀害。
警方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指认了同案犯李某。
随后,李某也被抓获。
经审理,张某和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张某和李某可能存在冤情的疑点。
经过调查,辩护律师发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且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三、冤案真相1. 侦查过程中的疑点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获取了张某和李某的供述,但这两份供述存在诸多矛盾。
例如,张某供述称是李某指使他去抢劫杀人,而李某则供述称是张某指使他去作案。
此外,两人的供述中关于作案工具、作案地点等细节也存在差异。
2. 缺乏确凿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然而,警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和李某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发现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3. 法院判决存在疑点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犯有抢劫杀人罪。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承认了案件存在疑点。
但考虑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法院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
四、跨越法律追诉期的追寻1. 申诉之路在判决生效后,张某和李某的家人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然而,由于法律追诉期的限制,法院以超过追诉期为由驳回了申诉。
2. 真相的曙光在申诉无果后,张某和李某的家人决定寻求媒体关注。
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此时,有关部门开始重新审视这起案件。
3. 重审与平反在媒体的推动下,有关部门对这起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张某和李某的供述存在虚假成分,且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抢劫杀人案。
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张某和李某的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案件超过法律追诉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县某镇村民。
2005年3月,李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张某某刺成重伤。
案发后,李某某潜逃,未归案。
2015年,张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案发时间:2005年3月。
2.案发地点:某市某县某镇。
3.犯罪行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张某某刺成重伤。
4.犯罪结果: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4月去世。
5.案件侦破:2015年,张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关于追诉时效:本案中,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本案中,自2005年3月案发至2015年报案,已超过二十年,按照法律规定,不再追诉。
2.关于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中,张某某的家属在2015年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追诉时效已过,公安机关未立案。
3.关于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骗取贷款案件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案件典型案例骗取贷款案件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犯罪分子通过虚构身份、伪造文件等手段,以获取贷款资金而不偿还或以虚假资料骗取贷款。
下面是10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诈骗行为。
1. 虚假身份案例:犯罪分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伪造个人信息,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使用偷来的身份证明文件或通过黑市购买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
2. 虚构企业案例:犯罪分子虚构公司或企业,并提供虚假的企业资料和财务报表,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伪造公司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等文件。
3. 虚假资产案例:犯罪分子虚构或夸大自己的资产状况,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车辆登记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等文件。
4. 虚假就业案例:犯罪分子提供虚假的就业信息,声称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伪造工资单、劳动合同或雇主证明等文件。
5. 虚构借款目的案例:犯罪分子虚构借款的目的,声称需要资金用于紧急医疗、教育费用或投资项目等,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投资计划书等文件。
6. 虚假担保人案例:犯罪分子找人冒充担保人,提供虚假的担保文件,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伪造担保人的身份证明、资产证明或担保合同等文件。
7. 虚构贷款用途案例:犯罪分子虚构贷款的用途,声称需要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购买设备或进货等,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提供虚假的生产计划、设备报价或采购合同等文件。
8. 虚假还款能力案例:犯罪分子虚构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或财务报表,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伪造工资单、银行对账单或投资收益证明等文件。
9. 虚构贷款历史案例:犯罪分子虚构自己有良好的贷款历史,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或还款记录,以此申请贷款。
他们可能会伪造信用报告、银行对账单或贷款合同等文件。
10. 虚构合作伙伴案例:犯罪分子虚构合作伙伴关系,声称与知名企业或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此增加贷款申请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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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过追诉时效案例
钱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1月1日。
被告人于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在四
川省简阳市圆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圆梦公司”)所属简阳分公司乘机言诈骗取共
计人民币九万八千余元小额贷款一案,系逃犯,由袁公安局抓获。
一、事实概述
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在简阳市圆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多次乘机
言诈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九万八千余元,其中,2007年6月,以钱某某名义申请人民币三万元贷款,该贷款第一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到账后立即提出申请,
并成功领取了贷款。
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以钱某某名义申请人民币六万元贷款,
被告人到账后立即提出申请,成功领取贷款。
2008年4月,圆梦公司发现,被告人多次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立即向袁公安局报案。
5月,圆梦公司 select 了几名警官前往袁捕捉被告人,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已从袁
跑走,妨碍进行追捕施政。
2008年7月,袁公安局经过搜查,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在袁潜逃,并成功将被告人捕获归案。
二、法律判决
视乎被告人钱某某构成乘机言诈骗取贷款罪,经袁市人民检院认定,于2008年7月
30日作出判决:准许某某在三年以内以此骗取贷款行为案例追诉时效,并处以拘役十个月、罚金,获得袁市人民检院终审一案批准答复,判处被告人钱某某以乘机言诈骗取贷款罪,拘役原则十个月、罚金九万八千元。
三、总结
钱某某以虚假资料申请贷款,多次骗取九万八千余元,圆梦公司追查发现她的言行后,马上向袁公安局报案,在经过积极的搜查追捕,最终将其归案。
为此,袁市人民法院裁定,在三年之内以此案例追诉时效,并处以拘役十个月、罚金九万八千元。
此次案例有助于加
强防范各行业贷款欺诈,防止和惩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