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随着科技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专利权人也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而专利侵权人往往采用等同技术来替代原专利技术,游走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缘。
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若仅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保护范围来判定侵权而不考虑等同技术,则难以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基于等同原则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对策建议。
标签: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等同技术;保护范围;利益平衡1引言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权利要求逐一对比,若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表面上不相同,但实质上是以相同的方式或手段,替换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那么认为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被我国借鉴后逐步广泛地用于司法实践中,并且起到良好的作用。
迄今为止,我国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未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解决一些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司法机关往往会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等同的技术比较。
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将等同原则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标准。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取“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来限制等同原则的滥用。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对一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和针对专利局审查的通知作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起专利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
它体现在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重新纳入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所谓“公知技术”,通俗的讲就是共有领域的技术,它不属于任何专利权人,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总之,我国对于等同原则的司法实践比较晚,还不成熟,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也还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原则是指被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与专利权利要求的要素完全一致,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公众的利益的平衡。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等同原则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案例一:PCB板专利侵权案2017年,一家电子公司针对一款PCB板的专利进行诉讼。
被告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是,他们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因为被告公司使用的材质和原告公司专利权要求中所述的材质不同。
法院认为,这个反驳意见并不成立,因为按照等同原则,材质虽然有所不同,但被告方的产品与原告方专利权的要素相似,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案例二:汽车玻璃专利侵权案2019年,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商被控对对手的专利进行了侵权。
针对该案件,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产品虽然在外观上与原告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致的技术特点,并直接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等同原则,法院以专利侵权为由最终判定被告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三:医药制剂专利侵权案2018年,一家制药公司被指控侵犯了一家竞争对手的专利。
在针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控制药物虽然使用了一种新型的配方,但仍然保持了与原告公司药物相同的作用和效果。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方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
综上,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的审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个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它在保护专利权利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促进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发展。
然而,等同原则的具体应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在一些案例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可能存在歧义,也可能与申请人的意图不符,这为等同原则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同时,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如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领域,技术变化极其迅速,如何适应等同原则也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
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正如鲁迅在《朝花夕拾》中所说的“真理需要时间来验证”,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也需要经过长时间的验证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不难发现,对等同原则并不能完全无限制地适用于各种情况,其适用范围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会详细分析和介绍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让大家对该原则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之一是“条件限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条件复杂的事情,这些复杂的条件往往会对等同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接受赠品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赠品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比如购物金额达到一定数量、购买某些指定的商品等等,这时候我们就很难再使用等同原则来判断赠品的市场价值是否与其本身价值相等。
因此,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事物的条件复杂度。
其次,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之二是“信息不对称限制”。
我们在判断两件事物的价值是否相等时,往往会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厂商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比如产品的用途、特性、质量等等,而局限我们知识范围的信息不全面,这时候就难以使用等同原则来判断该产品的真实价值。
因此,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着不完全性,在信息匮乏或不对称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会被限制。
第三,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之三是“主观因素限制”。
在判断两件事物的市场价值时,我们往往会受到个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例如,当我们面对某个产品时,我们往往会受到自己喜好、审美、经验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完全客观地去判断其市场价值。
与此类似,是一些服务为主的行业,比如旅游、婚庆等行业,很难用等同原则去衡量其市场价值。
因此,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其适用性也会因此而受到限制。
第四,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之四是“环境因素限制”。
等同原则是一种理论模型,它的适用范围也要受到实际环境的限制。
例如,在涉及到一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的市场价值往往会出现波动或波动较大。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等同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等同原则指的是,当专利申请中的某一技术特征与已有专利的技术特征具有相似的作用和效果时,即使具体的实现方法有所差异,也可以认定为等同的。
等同原则的适用在专利审查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等同原则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技术特征的比较在专利审查中,首先需要对比申请专利和已有专利中的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是定义专利范围的关键。
如果申请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和已有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作用和效果,即使实现方法不同,也可以认定为等同。
这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对比技术特征时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的本质和实际应用情况。
二、技术领域的界定在确定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需要将其放置在特定的技术领域中进行界定。
不同的技术领域可能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有所差异。
在某些领域,一些细微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技术的本质发生改变,而在另一些领域,更加宽泛的技术特征可以认定为等同。
因此,在专利审查中,需要充分考虑技术领域的差异性,以确保等同原则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三、技术创新和进步的评估等同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技术创新和进步的评估。
如果申请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性和进步性,即使与已有技术存在差异,也可以认定为等同。
这是因为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并保护新颖、有用和非显而易见的专利技术。
因此,在专利审查中,需要对技术的创新程度进行准确评估,以确定等同原则的适用性。
总的来说,等同原则在专利审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灵活性,同时鼓励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特征的比较、技术领域的界定以及技术创新和进步的评估,以确定等同原则的适用性。
这将有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通过以上对专利审查中等同原则及其适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等同原则对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益和鼓励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

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一、前言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专利法起到重要的作用,既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工具。
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是其中一个基本原则,广泛应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侵权诉讼等方面,对于专利的有效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专利法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等同原则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何准确理解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对于保证专利的有效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二、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不仅限于专利权的字面含义,而且还包括那些与专利权文字上不同但本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简单地说,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包括与专利权文字上不同但与之本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等同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不能过度限制他人的技术发展和创新。
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审查专利申请时,要根据专利文件的字面上的内容,来确定专利申请的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但是,专利申请中的描述和权利要求不一定完全准确和精确,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问题。
因此,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灵活运用等同原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相应地调整和规定。
(二)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专利权人在维护自己的专利权时,需要通过专利侵权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等同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注重专利权字面的保护,可能会忽略到技术的本质和实质,造成对专利权人的不公正待遇。
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需要积极适用等同原则,对专利访没的范围进行相应地限制和规定,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对他人技术发展和创新的不必要限制。
(三)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等同原则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等同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权人在向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机构申请专利时,需要遵守该国家的专利法规定。
适用专利等同侵权有哪些限制

适用专利等同侵权有哪些限制等同侵权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严格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和社会公众对专利文件的信赖,因此在充分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加以适当限制。
由于技术的发展、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原因,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很难穷尽所有的技术方案,侵权人往往会抓住这一漏洞,通过对一两个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从而逃避侵权指控,这显然会打击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
等同原则的正确适用,可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激励创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如果适用不当,则有可能造成专利权的滥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很有必要对等同原则的适用采取合理的限制,来合理平衡相关利益。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裁判文书中述明,如果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已明确知晓相关技术方案,但并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适用等同理论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确定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是否明确知晓并将特定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内容予以认定,并应将说明书及附图作为整体看待,判断的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之后的理解。
同时,专利主题名称一般而言具有限定作用,其限定了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
我国在以往的专利司法实践中已经摸索形成了一些具体的限制规则,具体如下。
一、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发明的法律制度,通过专利的授予,创新者可以获得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等同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它在确定专利审查中的技术等同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等同原则指的是在专利审查中,当申请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存在某些区别,但仍然具有与现有技术相同的功能、效果或目的时,可以认为这两者是等同的。
等同原则的适用可以帮助审查员评估是否已有技术的存在对于专利申请是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专利审查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领域的界定:等同原则可以用于界定技术领域的范围。
当技术领域的范围被界定后,审查员可以确定与已有技术相关的领域和专利文件,从而判断申请的发明是否与已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
2. 发明的技术特征:等同原则可以帮助审查员确定发明的技术特征是否与已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
通过对比已有技术和申请的发明之间的功能、效果或目的的相似性,审查员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技术等同性。
3. 专利文件的比较:等同原则可以用于比较专利文件之间的相似性。
审查员可以通过对已有专利和申请的发明之间的技术特征、功能、效果或目的的对比,判断是否存在技术等同性。
等同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持专利审查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在专利审查中,如果没有等同原则的应用,将会存在不同审查员对同样的申请发明做出不同结论的可能。
通过引入等同原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误判,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等同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等同原则的判断是主观的,可能存在不同审查员对等同性的不同解读。
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的具体特征,不能简单地套用通用的标准。
此外,等同原则需要审查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以避免对技术等同性的误判。
综上所述,等同原则在专利审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审查员评估已有技术与申请发明之间的关系,并确定技术上的等同性。
等同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下加以限制和审慎判断,以确保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

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
谭筱清;王燕仓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4(014)002
【摘要】在专利侵权判定的案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一直是其中的难点。
近几年等同原则在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呈现出一系列新的发展动态,与其相关的理论也得到不断完善,该问题再次引起了国内一些学者的关注。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等同原则的理解、适用存在着困难和偏差,也凸显了理论上所存在的缺陷和空白。
本刊组织的这三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阐述了等同原则适用应考虑的因素和限制条件问题,探讨了等同原则和公知技术抗辩在侵权判定适用时产生的交叉和冲突,对比分析了我国和美国在审判实践中对相似案例判决上的差别。
等同原则及对适用等同原则的限制理论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实践中如何更加准确和客观公正的理解和运用,需要我们共同的思考和探索。
【总页数】5页(P27-31)
【作者】谭筱清;王燕仓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 [J], 谭筱清
2.“特意排除”规则: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新规则 [J], 闫文军;殷宗萍
3.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以规制专利权滥用为视角 [J], 吴胜华
4.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J], 陈钧
5.等同原则的限制性规则——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J], 黄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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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浅议

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浅议 本文讲述了关于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论文摘要作为重要的专利系统法律原则,等同原则在保护专利权方面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以实现公平为其最终目的,是一项世界性的法律准则。
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等同原则规定,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确定为判定专利侵权的司法准则。
等同原则在国外法律系统中规定较为成熟,应积极移植、借鉴先进经验。
将等同原则适用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时,应注意判断主体、侵权时间标准等问题,要做好等同原则立法完善以及适用限制方面的工作。
论文关键词等同原则专利侵权适用 一、等同原则概述 等同原则不是相同原则,相同原则指专利侵权审判中侵权产品具有与权利人提供的针对专利产品的技术书中规定的产品相同的技术特征,若侵权人只对技术做些许的该改变,在法律上行为人并无侵权行为,但该技术本质上仍归属专利权人,这样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无从保护。
等同原则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专利技术具有与权利要求人申请判定的技术在某个技术特点上存在差异,但该技术特性是在同样的方式,实现了同样的功能,产生效果基本相同,则该专利权应该得到保护,行为人构成侵权。
例如,采取部件移位、等同代替、分解货合并的方式完成专利发明或积极成效,和专利技术比较存在功能、成效、目标上大致相同或完全一样,则被控侵权方法受法律的保护,是种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中较易被侵权的是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在侵权审判中,原告通常采取等同原则与相同原则相结合的方式保护自身权利。
所以,可以说等同行原则是相同原则一定程度的补充,可对原告的合法权利做更加有效的保护。
等同原则可对侵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或产品的非实质性变更做有效的规避,通过权利的保障提倡技术创新,若行为人仅以同等性形式改变专利特征代替技术创新,则这种改动等同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另外,等同原则可促进社会发展与技术的交流应用。
等同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民法体系中公平原则的结果,在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对以等同改变行为盗取专利的行为做侵权认定,同时鼓励公众创新。
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的开题报告

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的开题报告
1.研究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
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保护。
然而,在专利技术的使用和市场竞争中,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等同原则是
一项重要的适用原则之一,其基本思想是,只要本质上与专利控制的技
术相同,就应视为专利侵权,即使控制的技术表面上有所区别。
因此,
研究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及限制,对于揭示专利权利的实质和
防范专利侵权具有重要意义。
2.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旨在对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及限制进行研究,具体内
容包括:(1)等同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深入解释等同原则的涵义、基本思想和适用条件等;(2)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区分和定义,以明确何种情况下适用等同原则;(3)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分析等同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和限制条件,以确保等同
原则的适用不变形和滥用;(4)等同原则在案例中的应用,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等同原则的实际应用效果和局限性。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力求全面客观地探讨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及限制问题。
3.预期成果:
通过对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及限制进行研究,将有助于促
进专利权保护及专利纠纷解决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也可为企业
或个人自身专利权利的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研
究意义。
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

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谭筱清[基本案情]甲公司拥有“甲代烯丙基磺酸钠(下称SMAS)生产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
其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一种甲代烯丙基磺酸钠SMAS生产方法,以甲代烯丙基氯和无水亚硫酸钠为原料,其特征在于它采用母液循环法制SMAS。
”其中(1)明确:“通过搪玻璃反应釜将甲代烯丙基氯连续滴加至亚硫酸钠溶液中制得粗SMAS,并脱反应前期水,然后反应液经无定型锯末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对于(2)(3)(4)后三个步骤当事人均无争议故从略]。
专利权人并在其专利说明书中明确:第一过程为反应、脱反应前期水、活性炭吸附及过滤过程。
另据专利文献记载:涉案专利在1998年2月11日第一次申请公开文件中,权利要求1对脱除杂质铁离子的技术特征表述为“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
在授权审查阶段,针对审查员就涉案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的疑问,专利申请人于1999年1月21日向原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意见陈述书》中表明:“本发明申请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点表现在:……(3)本发明申请的工艺过程有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的过程;(4)本发明申请的母液循环过程包括结晶后的固液混合物进入离心机,离心后的母液循环返回吸附釜进行活性炭吸附;……”。
《意见陈述书》还陈述“……所用的活性炭为无定型锯末活性炭,根据申请人实践,这种活性炭能够在碱性溶液中最好地吸附絮状金属离子。
……”专利申请人并为此专门于1999年3月3日第二次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明确:“对权利要求1‘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修改限定为‘反应液经无定型锯末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
”后通过审查被授权。
经过庭审确认,SMAS不属于新产品。
被控侵权方乙公司生产并且销售SAMS产品,根据调查乙公司的技术资料并经法院现场勘验确认:乙公司也是采用甲基氯丙烯(即甲代烯丙基氯)和亚硫酸钠为原料,来获得甲基丙烯磺酸钠,然后通过蒸发、结晶、母液循环洗涤的方法获得高纯度甲基丙烯磺酸钠。
浅谈等同原则的限制

浅谈等同原则的限制[摘要]等同原则是全世界国家的专利系统的都具有的一条法律原则,是为了弥补文字叙述的不足,避免不道德的仿冒而确立的,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等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
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介绍了国内外的司法适用情况。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绪论等同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无法用文字对设备或方法发明进行完整而准确的概括,从而使得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权力要求中定义的技术方法进行某些非实质性的改动以避开侵权的问题。
但对等同原则的过分扩张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技术改进的障碍,也会造成权力要求范围的不确定,因此,对等同原则的限制是必须的,等同原则的限制理由可以是禁止反悔、在先技术、捐献原则、全面限制原则(即逐项对比原则),本文将从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进行探讨。
一、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禁止专利权人通过诉讼的形式将其放弃或从专利局得不到的权利要求“捡回来”,即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里所作的承诺、放弃或认可,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其目的是减少权利要求的不确定性。
(一)Festo案Festo案是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限制的应用中不得不提的经典案例。
Festo公司拥有两项工业设备专利(4,354,125;3,779,401),其中一个专利在审查过程中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基于美国《专利法》第112条驳回。
申请人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即限定该设备含有两个单向密封环,其外套筒用可磁化材料制造。
另一个专利在复审程序中也进行了修改,加入了上述密封环限定。
被告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SMC)公司的产品中使用一个双向密封环和非磁化材料制造的外套筒。
Festo主张基于等同原则,被告SMC的产品对其专利构成侵权,而被告SMC 辩称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原告关于被告的设备为原告设备等同物的主张不成立。
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由此产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规定的很少,给专利侵权判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何判定专利是否侵权已成为当今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专利维权法律工作多年,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作浅显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等同原则(The Doctrine of Equiralents,DDE)的含义、意义等同原则是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专利权人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以对付侵权而经常使用的一项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
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设计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合并或分解等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的适用,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等同原则是为了弥补字面侵权的不足,为了鼓励发明、避免不道德的仿冒而确立的,是权利要求的对应产物,同时也是语言特性决定的。
世界各国专利界业已意识到,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申请人划定一个极其精确的边界是过于苛刻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不可能捕捉到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准确的描述新颖性的范围,如果专利总是用字面含义进行解释,那么对于利用非重要性和非实质性的部件替换这种简单的复制行为就无法制裁,专利权的价值将大大降低.这对专利权人是十分不公平的。
在专利侵权者中,完全照抄照搬专利技术而不改头换面的,仅占较少的部分,如果在判定专利侵权时,仅以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描述为准,而不考虑等同物,侵权者将非常容易逃避侵权责任,专利权便会变得一钱不值甚至成为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专利制度就不能真正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专利制度亦将名存实亡。
等同原则的适用与限制的开题报告

等同原则的适用与限制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意义等同原则是一种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法律原则,用于维护公正和平等,确保人们在法律和社会制度下受到公平对待。
然而,尽管等同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但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和特殊情况,使得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研究将就等同原则的适用与限制进行探讨,以期深入了解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2. 研究问题和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一是等同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哪些局限性和问题?二是如何解决等同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适用难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将探讨两个方面的研究目的:一是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深入了解等同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二是通过比较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探究其对等同原则的理解和实践,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3.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等同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情况;二是等同原则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包括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困难、不平等现象和社会实践中的限制等;三是国际与国内对等同原则的理解和实践,比较和分析其异同,为相关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四是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旨在推动等同原则的深入实践和完善。
在方法上,本研究将采用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相结合的方法。
其中,案例分析用于探究等同原则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文献综述则用于比较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并综合归纳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同时,本研究将从多个角度出发,包括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政策研究等,力求全面深入地探究等同原则的适用与限制问题。
专利等同侵权适用之限制

专利等同侵权适用之限制专利是指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由国家授予发明人独占使用、制造、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权的一种权利。
而专利等同侵权是指对于某项专利权的行为与专利权的享有人的经营行为具有等效性,即该行为与专利权人的经营行为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效果,因此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侵害。
对于专利等同侵权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一些限制。
专利法中规定了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不能主张专利权侵权,这些法定限制包括:一、非商业使用限制专利权人不能主张专利权侵权,当他人对专利技术进行非商业使用时,例如个人学习、科研、教学、评估、新闻报道等。
二、国家紧急情况限制专利权人不能主张专利权侵权,当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或向他人授权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时。
三、制 pharmaceutical 目的限制专利权人不能主张专利权侵权,当他人为了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医药产品,以及进行农业生产时,使用专利技术。
四、产品进口限制专利权人不能主张专利权侵权,当他人在境外制造专利技术涉及的产品,但是不能在境内进行制造和销售。
五、反垄断限制专利权人被反垄断法认定为滥用专利权时,不能主张专利权侵权。
除了法定限制外,还有一些合同约定和自愿限制可以适用于专利等同侵权的情况。
一、授权许可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授权许可协议,允许他人使用专利技术并支付使用费用,从而减少可能的专利等同侵权情况。
二、技术交叉许可协议专利权人可以与其他专利权人签订技术交叉许可协议,允许彼此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从而避免专利等同侵权。
三、被授权许可使用者积极防御义务专利权人可以要求被授权许可使用者积极防御专利侵权诉讼,例如向专利等同侵权控诉人提出反诉等。
以上是专利等同侵权适用限制的一些内容,为避免侵权,我们应该了解这些限制并避免违反。
当然,如果遇到侵权情况,也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我们可以选择采取禁令、赔偿、停止侵权等手段,并向法院提出诉讼。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等同侵权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一、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
尽管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其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物判定为侵权。
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虽然被控物缺少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范围研究

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范围研究发布时间:2021-06-18T09:27:10.135Z 来源:《河南电力》2021年2期作者:李新瑞1 李莎2 [导读] 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
新经济形态下,知识技术在社会经济生产要素中的占比逐渐扩大,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重视创新型人才的不断培养,并且在产品创新中,国家通过专利法对人们创造的新产品进行保护,市场经济下,为避免非法窃取他人创造成果现象的发生,在专利法使用中,还应注重等同原则内容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等同原则的限制范围,进而提升等同原则的适用性和专利法整体价值。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6;2.华智数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00)摘要:等同原则是专利法中的基本原则,其在保护人们创造产品及产品使用功能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专利侵权案件中,等同原则的单一的界定方式并不适用,这要求在施工专利法等同原则时,应注重其适用性和限制范围的有效区分。
本文在阐述专利法等同原则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就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展开分析,同时指出等同原则的限制因素,期望能灵活地使用专利法和等同原则,进而实现人们专利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专利法;等同原则;适用范围;限制因素;侵权处理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
新经济形态下,知识技术在社会经济生产要素中的占比逐渐扩大,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重视创新型人才的不断培养,并且在产品创新中,国家通过专利法对人们创造的新产品进行保护,市场经济下,为避免非法窃取他人创造成果现象的发生,在专利法使用中,还应注重等同原则内容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等同原则的限制范围,进而提升等同原则的适用性和专利法整体价值。
一、专利法等同原则的基本内涵作为全世界范围内专利系统中所涉及的一条法律原则,等同原则具有内容丰富性和应用广反省的特点。
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以规制专利权滥用为视角

等同原则的适用及限制——以规制专利权滥用为视角吴胜华【摘要】加强对等同原则在适用中的限制、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将"整体比较"原则和"逐一要素此较"原则综合起来对案例加以判定;二是对于发明点的技术特征不宜适用等同原则;三是禁止反悔和自由公知技术原别应纳入到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中,而不能仅仅作为抗辨原则;四是建立统一的上诉法院,制定统一的等同原则适用标准.【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0(000)003【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等同原则;无形财产权;判定标准;专利权滥用【作者】吴胜华【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安徽,马鞍山,243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3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和纠纷呈急剧上升态势,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权也不例外。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之一,对其财产边界的界定一直困扰着法律界。
长期以来,各国司法界和学术界致力于寻找合适的方法和途径以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样既能严肃制止侵权,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而等同原则就是其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追溯历史,最先在英国出现了“精髓”理论[1],克服了以字面方式进行专利解释从而过度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弊端,尝试在判决侵权案件时区分必要和非必要的专利权利要求。
后来,在其它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产生了一些稍有不同的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途径,而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等同原则”。
从1814年的“欧迪恩”案[2],到1950年“克拉夫”案[2],接着到1983年的“休斯”案[3],再到1997年“希尔顿”案[4],最后到2002年的Festo Co案[5],美国法院将近两个世纪的审判历程为我们认识和理解“等同原则”勾勒出一副清晰的画卷。
等同原则在美国经历了从“仅仅以似是而非的不同或轻微的改进,不能动摇原有发明人的权利”的原始设想到“‘功能/方式/效果’三要素”标准的建立再到“整体等同”规则的实施最后到采用“全部要素等同”规则判案的漫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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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同原则适用限制条件的探讨谭筱清[基本案情]甲公司拥有“甲代烯丙基磺酸钠(下称SMAS)生产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
其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一种甲代烯丙基磺酸钠SMAS生产方法,以甲代烯丙基氯和无水亚硫酸钠为原料,其特征在于它采用母液循环法制SMAS。
”其中(1)明确:“通过搪玻璃反应釜将甲代烯丙基氯连续滴加至亚硫酸钠溶液中制得粗SMAS,并脱反应前期水,然后反应液经无定型锯末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对于(2)(3)(4)后三个步骤当事人均无争议故从略]。
专利权人并在其专利说明书中明确:第一过程为反应、脱反应前期水、活性炭吸附及过滤过程。
另据专利文献记载:涉案专利在1998年2月11日第一次申请公开文件中,权利要求1对脱除杂质铁离子的技术特征表述为“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
在授权审查阶段,针对审查员就涉案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的疑问,专利申请人于1999年1月21日向原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意见陈述书》中表明:“本发明申请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点表现在:……(3)本发明申请的工艺过程有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的过程;(4)本发明申请的母液循环过程包括结晶后的固液混合物进入离心机,离心后的母液循环返回吸附釜进行活性炭吸附;……”。
《意见陈述书》还陈述“……所用的活性炭为无定型锯末活性炭,根据申请人实践,这种活性炭能够在碱性溶液中最好地吸附絮状金属离子。
……”专利申请人并为此专门于1999年3月3日第二次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明确:“对权利要求1‘反应液经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修改限定为‘反应液经无定型锯末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
”后通过审查被授权。
经过庭审确认,SMAS不属于新产品。
被控侵权方乙公司生产并且销售SAMS产品,根据调查乙公司的技术资料并经法院现场勘验确认:乙公司也是采用甲基氯丙烯(即甲代烯丙基氯)和亚硫酸钠为原料,来获得甲基丙烯磺酸钠,然后通过蒸发、结晶、母液循环洗涤的方法获得高纯度甲基丙烯磺酸钠。
经双方确认:乙公司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技术的主要区别在于:在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步骤之前,也就是在亚硫酸钠溶解后加入反应釜之前脱除杂质铁离子。
且脱除的方法是将亚硫酸钠溶液调整PH至弱碱性、再加EDTA(一种碱性物质),通过化学反应使铁离子与EDTA 生成稳定的络合物后予以去除。
甲公司就乙公司采用的被控侵权方法构成专利侵权诉讼至法院。
[法院裁判]就相关技术特征是否适用等同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杂质的去除方式和顺序上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不同,但在化工工艺中,活性炭吸附铁离子与调整PH、加EDTA使亚硫酸钠中的铁离子生成络合物都属于常规的吸附手段,其作用都是便于通过过滤介质截留固体,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联想到这些技术手段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
同时,反应前与反应后去除铁离子尽管顺序不同,但没有证据证明这种不同有本质区别,乙公司主张会对甲代烯丙基磺酸钠的收率有影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能采纳,该特征也属等同。
故乙公司的生产方法落入甲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
二审法院则认为,根据乙公司二审提交的涉案专利文献记载,在专利审查阶段,专利申请人为了取得专利授权,强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已有技术的区别,缩小限定“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为“无定型锯末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并最终作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的重要技术特征,被原国家专利局确认后授权。
现在专利侵权诉讼阶段,甲公司又推翻其专利审查阶段对涉案专利中该本质性技术特征的限定,要求法院适用等同原则扩大其专利保护范围,有违禁止反悔原则。
故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阶段已以《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方式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明确限定其采用“无定型锯末活性炭吸附脱除杂质铁离子”作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内容,故专利侵权诉讼阶段不能再适用等同原则将其专利保护范围延伸到该技术内容所限定的范围。
故一审法院脱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不适当地运用等同原则扩大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当,应予纠正。
[判解研究]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适用等同替代原则,乙公司的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技术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专利侵权。
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不适用等同原则,因为对于非新产品的化学方法专利,在是否侵权判定过程中不能适用等同原则,本案不构成等同侵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非新产品的化学方法专利,在侵权判定过程中可以适用等同原则,但本案不构成侵权。
不侵权理由分别是:一种意见明确化学方法与物理方法本身就属于不同类别的方法,属于“基本手段”不同,故不符合等同判定的基本要求。
另外意见则认为,是否适用等同要首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此进行限制,本案应当结合当事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的陈述,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然后确定是否适用等同原则。
上述意见的分歧实际上涉及到专利等同判定过程中,对于适用等同原则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和等同原则适用的条件限制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归纳,以求教于同仁。
一、等同原则适用的条件限制等同原则伴随着我国专利审判的开展,早已运用于审判实践。
2001年6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专利司法解释)第17条对等同问题明确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下称“三个基本加显而易见的联想”)。
等同原则实质上是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等同的部分,结果是扩大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其中不可避免的渗入专利法官的主观因素。
因此等同原则是一个平衡点,它的基本要点就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把握适当,既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否则就可能适得其反。
鉴于美国适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问题走过不少弯路,相关的判例也存在前后不一致问题。
且等同原则跳出作为特别法的专利法,重新回到民法通则确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来处理具体案件,故专利侵权判定实务中,适用等同判定是一把“双刃剑”,笔者一直主张审判实践中对此应当审慎而有限制地使用。
在不排斥适用等同原则的前提下,笔者认为目前的等同原则的适用不是太少,而是太滥,有必要重申适用等同判定的限制条件。
(一)关于非新产品的化学方法专利在侵权判定过程中能否适用等同原则,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非新产品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不宜适用等同原则,其理由是:对非首创发明适用等同原则易损害公众的利益,限制了公众适用自由公知技术的权利,违背了专利法的宗旨。
且不具有专利价值的改进型技术成果易被等同覆盖。
但多数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等同原则进行判定。
理由:1.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
因为等同原则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的判定原则,无论是从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的内容,还是专利司法解释第17条内容,均无法得出在非首创化学发明专利侵权判定中禁止适用等同原则的内容。
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不限制的基本原理,不应人为的在该类型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中排斥适用等同原则。
2.国内外相关的专利审判实践也表明,对该类型案件已经有适用了等同原则进行判定的先例。
当然是否最终符合等同侵权构成要件,则属本论题另外的概念了。
国内案件如某涉及化学催化剂生产方法专利侵权案,其中涉及的就是老产品生产发明专利。
国外案件如美国涉及一种化学上制备治疗心血管疾病的一种药品的方法侵权案,其中也是非首创发明化学药品专利。
故笔者认为,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时,没有必要人为的再区分所谓的案件类型,主要是考虑否符合等同侵权构成要件。
同理可证,在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判定时,也没有必要排斥以化学手段代替物理手段就没有等同替代的可能性,主要是看该手段的相互替代是否产生实质性不同,否则就不能排斥适用。
(二)等同原则适用的前提和限制。
等同原则的限制或称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条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一般包括适用等同原则的基本条件“三个基本加显而易见的联想”以及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对此的限制。
而狭义上就是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进行限制。
本文采狭义说。
美国关于等同原则适用前提条件的争论持续已久,至今未有定论。
1997年3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希尔顿·戴维斯化学公司诉华纳·杰肯斯公司一案的判词中重复了1950年在格里夫油罐案中适用等同原则所要考虑的因素:“在确定两种技术特征是否相互等同的时候,法院必须考虑专利的内容、现有技术和美国专利案件的特定环境等一系列的因素。
在确定等同的时候,法院必须考虑这一个成分在专利权利要求里的作用、含量、功能以及这个成分和其他成分组合在一起时所产生的特性。
确定等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所属领域里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意识到了这两种技术特征可以互相替换。
”美国最高法院强调认为:“另外甲和乙等同,乙和丙等同并不意味着甲和丙也等同。
”其中确立的个案分析方法,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为专业专利法官提炼有关分析方法预留了广阔的空间,也为等同理论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
我国目前通行的观点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通常包括两个原则的适用:一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将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和/或专利无效审查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关于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不得反悔,应当作为确定其权利范围的依据。
二是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下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决不能运用等同原则将已有公知技术解释为原告的专利技术。
结合本案与国内外其他案例,笔者认为有必要就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1)对是否构成禁止反悔的原因与条件应当具体审查在Bai v L.& L Wings Inc.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确立了必须要审查权利要求修改原因的原则。
其中明确:“如果某个申请人对权利要求做了实质性修改,而且这个修改显然是为了答复审查员依据现有技术对该权利要求提出的不能授予该专利的驳回意见,那么,申请历史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该权利要求。
如果该修改的原因非常明显,那就不必采用禁止反悔的推定适用。
所余下的唯一问题就是禁止反悔的范围。
另一种情况,如果为答复先有技术驳回而作出的修改的原因不十分清楚,在申请过程中也没有另外的说明,那么推定该修改原因与专利性(即与先有技术比较是否具有专利性)有关。
然后即可对该权利要求后来添加的特征适用申请历史禁止反悔的原则,除非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做的修改的原因与专利无关。
”在该案中,由于专利文档记载的申请历史清楚地显示:专利权人加入“半球形”一词的原因是为了区别于现有技术,否则其不具备专利性,因此属于该专利的发明点,故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适用申请历史禁止反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