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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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

浙江张氏叔侄案例分析【摘要】2013年张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

最后将提出本人对张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

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氏叔侄所为。

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张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张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

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张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正文】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

一.程序错误(一)口供1.拘留按照法律规定,张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

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报告

氏叔侄案例分析【摘要】2013年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

最后将提出本人对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高平和侄子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

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

2003年5月19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

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氏叔侄所为。

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

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2004年4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辉死刑、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省高院终审改判辉死缓、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3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辉、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辉、高平无罪。

【正文】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问题。

一.程序错误(一)口供1.拘留按照法律规定,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

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

这就为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张氏叔侄案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的热点,从媒体的陆续报道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逐一展现在我们眼前,通过这些客观的报道,我们不得不深思,中国的法制化进程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中国人权现状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恰逢这两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潮,出现这样的冤案,一方面印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旨在警醒我们,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程序公正与保障人权应得到我们的足够重视,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已然成为了冤案,遭到公众对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质疑,但我国各级机关依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办案草率,刻意追求效率与政绩评价,从而导致悲剧一再上演,无辜的群众被冤枉,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我认为法律打击的是罪犯不是人民。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虽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但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对于人们的行为给予了普遍的规范。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最后底线。

一旦失守那将使无数的人民蒙受不白之冤。

显然,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已不是个例,它频繁的发生的背后一定隐藏着某些共性的规律,我们需要透过案件现象来揭露其本质的内容,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运用过程中,公检法是如何一步步背离其立法原意以及其背离的动机。

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

对于十年的冤案,很多痕迹和证据都已随着岁月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整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

公安机关作为通常刑事案件的第一把关人,在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中理应恪守自己的职责与办案的程序性要求,但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氏叔侄二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同时指令同监犯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而且还以该同监犯证言作为证据。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损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检察机关客观上面临着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的干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起诉决定。
进一步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完善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机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如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检察官张飚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要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要高度重视,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二)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张氏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冤案是指清代乾隆年间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府的一起冤案。

案中的受害者是张氏叔侄二人,他们因为被人陷害而遭受冤屈,最终导致了一场悲剧的结局。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成为了清代社会中的一段历史佳话。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的起因。

据史料记载,张氏叔侄二人原本是常州府的一户普通百姓,过着平凡的生活。

然而,因为一场意外事件,他们卷入了一场与当地官员和地主的纠纷之中。

这场纠纷的起因可以追溯到一块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而这块土地的所有权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一场严重的冤案。

接着,我们来分析一下案件的经过。

在这场土地所有权纠纷中,张氏叔侄二人被诬陷谋害了当地的地主之子。

虽然他们对此坚决辩解,但是在当时的审判中,由于官员的偏袒和地主的利益驱使,他们最终被判定有罪。

这个冤案的审判过程充满了不公正和丑陋的一面,而张氏叔侄二人也因此而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和折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的结局。

由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完善,张氏叔侄二人最终无法逃脱冤屈的命运,他们被迫接受了不公正的审判,并最终遭受了酷刑和处死的命运。

这起冤案的结局是悲惨的,也揭示了当时社会中的一些丑恶现象和制度弊端。

综上所述,张氏叔侄冤案是清代社会中的一段悲剧,它反映了当时社会中的一些不公正现象和制度弊端。

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我们应当从这起冤案中汲取教训,努力构建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类似的冤案再次发生,也能够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张氏叔侄案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的热点,从媒体的陆续报道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逐一展现在我们眼前,通过这些客观的报道,我们不得不深思,中国的法制化进程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中国人权现状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恰逢这两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潮,出现这样的冤案,一方面印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旨在警醒我们,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程序公正与保障人权应得到我们的足够重视,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已然成为了冤案,遭到公众对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质疑,但我国各级机关依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办案草率,刻意追求效率与政绩评价,从而导致悲剧一再上演,无辜的群众被冤枉,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我认为法律打击的是罪犯不是人民。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虽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但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对于人们的行为给予了普遍的规范。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最后底线。

一旦失守那将使无数的人民蒙受不白之冤。

显然,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已不是个例,它频繁的发生的背后一定隐藏着某些共性的规律,我们需要透过案件现象来揭露其本质的内容,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运用过程中,公检法是如何一步步背离其立法原意以及其背离的动机。

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

对于十年的冤案,很多痕迹和证据都已随着岁月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整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

公安机关作为通常刑事案件的第一把关人,在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中理应恪守自己的职责与办案的程序性要求,但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氏叔侄二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同时指令同监犯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而且还以该同监犯证言作为证据。

由浙江张氏叔侄错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浙江张氏叔侄错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浙江张氏叔侄错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作者:薛凤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 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而两名被告因“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该案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冲击了司法的公信力甚至整个权力系统的权威性。

本文以该冤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错案平反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浙江刑事错案成因平反作者简介:薛凤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60-02近年来我国刑事错案频出,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沉重话题。

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的曝光,又一次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

联想前些年一系列冤假错案,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云南孙万刚案、山东陈世江案、河北聂树斌案等,不禁让人对我国刑事错案数量之多程度之严重感到触目惊心。

那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冤假错案屡禁不止?为何发现冤假错案如此之难?冤假错案为什么难以平反?如何通过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来尽量杜绝本应避免的错案?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今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刑事案件从被立案开始,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才能终结,因此一桩错案的形成,存在多种因素,难以归咎于一方。

公安机关错误侦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展现了完整的刑事错案发展过程。

再加上行政力量的非法干涉,社会舆论的引导等因素,使得刑事错案的原因更加错综复杂。

下面,笔者就从微观原因入手,并以此深入分析我国刑事错案形成的宏观原因。

(一)刑事错案形成的微观原因1.侦查阶段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篇一:张氏叔侄案例分析】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篇二:张氏叔侄案例分析】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摘要】1995年石东玉案2000年杜培武案,2003年张氏叔侄案,2005年佘祥林案,2010年赵作海案,2010年李怀亮案等若干个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使被冤屈者丧失自由甚至生命、家庭破裂,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

故此如何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大背景下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本文针对刑事错案的原因提出几点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冤假错案;证据底线;提高素质;案件质量把关当前出现的刑事错案中,除了由于认识能力局限等客观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刑事错案以外,在刑事错案的致错因素中,可人为控制的因素很多,既有理念上的也有素质上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的,也有个人方面的,既有证据方面的,也有法律方面的,本文着重从落实证据实施、规范证据运用,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程序把关机制三方面阐述如何防范错案。

一、落实证据实施规范证据运用证据是公正裁判的核心所在。

实际上,很多错案是因为认定事实有误,在证据调查工作上出了问题;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关键作案细节不吻合、被害人指甲末端检出的混合DNA可以排除张氏叔侄等证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冤案发生。

故要落实证据法实施、规范证据的运用。

首先,要严格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区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其次,要正确对待口供,重视实物证据。

避免口供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线”,认识到口供的价值,更要警惕虚假的危害;取得口供要合法,坚决依法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要加强对口供的审查,防范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而隐瞒事实真相或编造谎言,更要防范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

在处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时,在未提取到实物证据时,应当特别慎重;另外还要加强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尤其对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慎重的判断,在审判中,认真贯彻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实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2 . 非法证据难 以排 除。非法证据就像毒瘤一样 侵蚀着正常 的诉讼机体 。一方面,执法机关为 了完 成高难度 的追诉任务 ,不得不依赖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的行为恰恰是导致错
案最主要的危 险因素 : 隐瞒、 伪造证据, 阻止证人作
公诉 , 无一例外地要求法 院判决有罪, 显然不符合刑
刑事错 案产生 的原 因及其 预防对策
应敏骏
( 宁海县人 民检察 院, 浙江 宁海 3 1 5 6 0 0 )
【 摘 要】 刑事错案会对被告人的生命和 自由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错案的发生有侦查机关、 检 察机关和 司法机关 的原 因, 也 与 多种 外部 因素的 影响 有 关 。应树 立程 序 正 义理 念 , 遵 守 司法客 观规 律 , 做好 错 案 的预 防工作 , 以避 免 冤
2 0 1 3 年 lபைடு நூலகம்2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 u b e j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De c . 201 3
第1 2期 总第 1 4 7期
NO. 1 2 Se r . NO . 1 47
假 错 案 的发 生 。 ・
【 关键词】 刑事错案 ; 程序 正义 ; 原 因; 对策
【 中图分 类 号】 D 9 l 5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2 -0 1 3 3 -0 3
近几年来, 以湖南滕 兴善“ 杀人碎尸” 案、 湖 北佘 祥林 “ 杀妻” 案、 吉林孙邵华杀人案 、 云南孙万 刚案、
被称 为“ 浙 江赵 作海” 的吴 大全死 刑案、 杭州张辉、 张 高平 叔侄奸 杀案等 “ 为代表 的冤假错 案屡屡 发生,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篇一:张氏叔侄案例分析】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篇二:张氏叔侄案例分析】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杭州张氏叔侄案件反思

杭州张氏叔侄案件反思

摘要: 张氏叔侄”案之所以酿成当然有着其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比如,当地公、检、法机关权力不平衡并且随意践踏司法程序,比如压迫式的“命案必破”的刑事司法政策,比如执法司法界疑罪推定潜规则、比如刑事追诉制度存在漏洞等等。

但当我们回过头来再一次认真审视“张氏叔侄”案发生的始末,仅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的时候,相信大多数的人都会毫不犹豫的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冤案的始作俑者——公安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

事实告诉我们,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第一土壤。

关键词:张氏叔侄”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度审判刑讯逼供赔偿侦查机关沉默权法治理念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当事人张高平回忆,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

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途至杭州某立交桥,王某到达目的地下了车,而张高平叔侄继续前往上海。

数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

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

2004年4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

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

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2]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

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坐牢的十年来,张高平叔侄一直不断的申诉[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浙江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浙江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浙江杭州张氏叔侄案案例分析姓名:陆敬阳学号:2011200378指导老师:刘计划2014/1/7在看完张辉、张高平的冤案纪录片以后,我内心百感交集。

有对于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的同情,有他们终获正义的庆幸,但更多的是对于他们所遭受的不公待遇的愤懑和对于我国刑事侦查司法状况的失望、反思。

(一)冤案成因可以说,酿成这起冤案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集中在办案人员对于程序正当的忽视。

1.证据(1)定案证据不充分本案证据的合理合法性是最大的疑点,也是导致冤案的直接成因。

在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书里,共列出了26条证据来证明张氏叔侄有罪。

有5条是关于死者位置、衣着、死因、遗物等的描述,9条是关于死者王冬行程、通讯等情况的证明,还有9条是关于张氏叔侄户籍背景、抓捕情况、指认现场、货车及侦查实验等相关阐述。

剩下的3条中,一个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刑侦大队证实从未对张氏叔侄进行过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

第二个是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袁连芳的人,证明听到过张辉说他奸杀了17岁的女孩王冬的证词。

第三个是张氏叔侄的口供,他们承认实施了奸杀受害人王冬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证据数量繁多,但能直接证明叔侄二人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二人的口供。

我国旧刑诉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即便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普通人的常识,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交代和同监狱被关押人的证词就认定其有罪并判处死刑,都知道这样的做法与草菅人命无异。

但是当时的办案人员,不管是出于政绩考核的考虑,还是出于打击犯罪的积极性,却表现得如此业余,与他们应有的职业素质和精神操守相去甚远。

除了本案以外,我国另外几起有名的冤案也几乎都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还都有不同程度的诱供、逼供现象。

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警方、检察官和法官似乎都不以为意。

张氏叔侄案件法律分析(3篇)

张氏叔侄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张氏叔侄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冤错案件。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程序违法等方面对张氏叔侄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揭示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张氏叔侄案件发生于2003年,涉及河南省禹州市张氏叔侄二人。

叔侄二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后经审理,叔侄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问题。

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最终宣告叔侄二人无罪。

二、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叔侄二人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但经再审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叔侄二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

2. 刑事诉讼法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起诉、审判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张氏叔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问题,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

三、证据分析1. 证据不足张氏叔侄案件的主要证据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出现矛盾,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 证据合法性存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的合法性存疑。

如部分证人证言系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部分鉴定意见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程序违法1. 刑讯逼供张氏叔侄案件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违法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的取证程序违法。

如部分证人证言未按规定程序收集,部分鉴定意见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五、结论张氏叔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冤错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问题。

这起案件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程序违法等。

为防止类似冤错案件的发生,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改革: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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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作者:周洪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1期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刑事错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层面也特别重视防范冤假错案,不仅对错案予以坚决纠正,还出台了相关防范措施。

这标志着刑事法治的进步。

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接触在押未决犯时间最长、最直接的部门,较为容易通过保障在押未决犯的合法权益来防范冤假错案。

因此,在检察工作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的法律监督,发现、防止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冤假错案防范一、浙江叔侄错案的审理情况(一)一、二审情况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

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两人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送货去上海,途中经过安徽省歙县竹铺镇非典检查站时,遇要求搭车的同县女青年王某,张高平同意将王捎带至杭州市。

当晚12时左右,该车到达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停车休息片刻,于次日凌晨1时30分到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

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周荣箭要求其前来接人,周荣箭让王某自己打的到钱江三桥后再与其联系。

张辉见此遂起奸淫王某的邪念,并将意图告诉张高平后,驾车调头驶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僻静处停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

王某挣扎,张高平即应张辉要求按住王某的腿,尔后张辉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奸淫,并致王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张辉、张高平将被害人尸体抛于路边溪沟,并在开车逃离途中将被害人所携带的背包等物丢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辉因被害人孤立无援而产生奸淫之念,并与被告人张高平沟通后,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判决被告人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

二审判决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再审情况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的证据,现已查证不实。

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杭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22日将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某某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

2011年12月6日,该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某某的STR分型。

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经再审查实,罪犯勾某某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12月4日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某某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

2005年4月22日,勾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经核准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综合本案现有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某某杀害被害人王某的可能。

二是原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

再审庭审中,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以两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均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等为由,申请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排除。

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

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

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判,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二、检察机关办理张高平申诉案的情况2005年5月26日,张高平、张辉从浙江调往新疆,张高平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张辉在新疆焉耆监狱服刑。

2007年7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张飚、毛笃生等同志在巡视检察时,了解到服刑人员张高平一直喊冤叫屈,不认罪,不参加劳动等情况,找张高平谈话,但张高平述说案情时,情绪特别激动,哭诉自己冤情,不服原判决,自称无罪,坚持要申诉,要求对其无罪释放。

同时,张高平请求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协助递交申诉状,并提供了相应材料。

这次谈话后,张飚同志立即向主管院领导和监所检察科科长魏刚汇报。

同年底,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转寄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

2008年7月间,张飚、高晨两位检察官与张高平谈话,张高平反映,他在“民主与法制”第13期看到一篇文章,写的是一起凶杀案被告人被无罪释放的内容,其中上面提到一个在该案作伪证的证人叫“袁连芳”,张飚立即向领导汇报,展开调查。

同年12月17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将张高平申诉材料和2008年“民主与法制”第13期相关内容复印寄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收到该申诉材料,并转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30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魏刚、张飚在石河子监狱会见张高平,对案件做进一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张高平称自己和张辉未作案,并就判决中所列证据、自己曾作的有罪供述、DNA检材情况等进行说明。

2009年1月24日,石河子市检察院将调查笔录及张高平申诉材料以机要文件形式寄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同年8月16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将张高平申诉材料以机要文件形式寄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收到该申诉材料。

2010年5月,张飚同志还以个人名义,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写了一封信,希望引起检察长的重视,启动再审程序。

在这封信中,张飚同志写道:“我就要退休了,退休之前我想说个事,就是张高平这个案件,存在非常多的疑点,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

三、从该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刑事错案严重践踏人权,涉及一个人的生命、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

像湖南省滕兴善案、内蒙古呼格吉列图案,侵犯了他们的生命,而其他众多刑事错案则侵犯了自由权。

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两人被羁押将近10年。

当然,刑事错案除侵犯人身自由外,还同时侵犯人格尊严等。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6、9、10条分别规定了生命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此也有具体的规定。

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发现报道了不少刑事错案,也纠正不少刑事错案。

关注刑事错案本身就标志着刑事法治的进步。

国家很重视防范冤假错案,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提出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防范冤假错案上更是责无旁贷。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提出“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并就检察各个环节在防范、发现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刑事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也是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印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也提出:“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正冤假错案”。

(一)充分发挥看守所检察功能,防范冤假错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中是接触在押未决犯时间最长,最直接的部门,较为容易通过保障在押未决犯的合法权益来防范冤假错案。

一是严格收押检察。

收押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拘禁和羁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检察监督。

这是发现和纠正错拘、错捕、错押和非法关押的首要环节,当然,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

要检查被羁押人犯是否有法定的文书和手续是否合法和完备,对一切不合法的收押甚至错关押提出纠正意见。

对入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要实施严格的监督,注意发现在押人员是否有出血、红肿、瘀瘢等外伤体征或疼痛、功能障碍等外伤症状,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另外,还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

二是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所以,能够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就能较大程度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是加强对看守所内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预防。

按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非特殊情况,一般均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驻所检察官要督促看守所规范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尤其是讯问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检查。

必要时,驻所检察官在办案人员讯问后也要主动找犯罪嫌疑人谈话,检查犯罪嫌疑人体表情况。

比如河北王玉雷错案,最先发现王玉雷遭受刑讯逼供的是驻所检察官,也正是驻所检察官的积极推动,才避免了这起错案的发生。

三是重点对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所外提讯进行监督。

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查,注意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等调查方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二)切实通过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积极发现冤假错案控告申诉权是在押人员享有的合法权益,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保障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权的行使,也要积极通过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发现冤假错案。

发现不了冤假错案,也就无从谈起纠正冤假错案。

一是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

在押人员与检察官的讯息交流畅通,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规范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发现、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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