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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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在说到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时,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深奥,其实这就像我们挑选水果一样。

想象一下,你在市场上看到一堆苹果,有红的、绿的、还有黄的,你就得琢磨这些苹果是不是同一类型的。

这儿的“同一型式”就像是苹果的品种。

其实啊,汽车的型式判定也是一个类似的过程,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实际上挺有意思的。

大家要知道,汽车的型式判定就是确认不同车型之间是否属于同一个“家族”。

这就好比你看到一群小狗,虽然它们有的毛色不同,但你一看就知道它们都是同一品种的。

这就需要我们去仔细观察这些汽车的各个方面,比如车身的尺寸、发动机的类型、配置的不同等等。

就像我们在挑水果时,除了外表好看,还得看看口感、香味,对吧?再说说这些技术条件,它们就像是一个个小规则。

你得明白,汽车的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这些都是判定的重要标准。

好比买西瓜时,得挑个既甜又水灵的,汽车也是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被认为是“合格”的。

某些车看起来很酷,但要是安全性不达标,那就真是得不偿失了。

然后,型式判定还得考虑生产的一致性。

这就好比一家餐厅的招牌菜,不管你什么时候去,味道都得是一致的。

汽车也是如此,生产线上每一辆车都要保持一定的标准,不能有太大的出入。

这就像你做饭时,要把调料量掌握得恰到好处,太多或太少都会影响最终的口味。

再往深了说,汽车的同一型式判定还涉及到技术文件的审核。

你想啊,就像考试时,老师会检查你写的每一道题,汽车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也得经过严格的审核。

这就好比你去买房,房产证得合法有效,汽车也得有相关的技术证明才能上路。

这些文件就像是汽车的身份证,证明它的“身份”和“资历”。

判定的过程可不是一帆风顺的。

就像你在选苹果时,难免会遇到些瑕疵果。

汽车的检测也会碰到各种问题,比如排放不达标、零件不一致等等,这些都得及时处理。

假如发现问题,那就得像换个坏苹果一样,赶紧修正,不然就会影响到整车的表现。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些条条框框太麻烦,其实不然,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条件,才能让我们的出行更安全。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 概述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指对于同一车型的不同生产批次或不同生产厂家的车辆产品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同一型式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2.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目的和意义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同一车型的不同生产批次或不同生产厂家的车辆产品在技术要求和规范上达到一致,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通过同一型式判定,可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产品差异化和质量问题,提高车辆产品的统一性和可靠性。

3. 判定依据和技术要求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其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依据,其包括车辆生产许可、车辆技术标准和车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则是对车辆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进行具体规定和说明。

根据判定依据,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外观和尺寸外观和尺寸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对车辆外观和尺寸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结构、车身尺寸、外观装饰等方面。

3.2 动力性能动力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关键指标之一。

主要包括发动机功率、车辆加速性能、制动性能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动力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车辆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3.3 安全性能安全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要包括车辆结构安全性、碰撞安全性、制动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安全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

3.4 环保性能环保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必要要求之一。

主要包括排放标准、噪声标准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环保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车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环保要求。

4. 判定方法和程序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样车申报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需要将待判定车辆样车提交给相关部门,填写样车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精编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精编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附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适用范围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驱动型式相同;变速器型式相同;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适用范围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驱动型式相同;变速器型式相同;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Part
03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的判定标准
车辆外观判定标准
车身尺寸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同 或相近的车身尺寸,以确保 车辆在外观上的一致性。
外观设计
车辆的外观设计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无明 显差异,保持一致性。
颜色与涂装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 同或相近的颜色和涂装, 以保持视觉上的统一感。
02
标准化判定流程
03
透明化判定流程
建议制定标准的判定流程,明确 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操作规范,确 保判定过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建议增加判定流程的透明度,公 开判定标准和判定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和评价。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国际统一的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标准 。
03
现场审查过程中,需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由申请 人确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判定结果通知与公示
01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判定机构确定申 请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02 将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产 品进行公示,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0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判定机构需向申请人说明 原因,并指导其进行整改和重新申请。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技术性审查,包括产品结 构、性能、安全等方面。
STEP 03
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资料 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 件。
审查过程中,需关注资料是 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国 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现场审查
01
审查机构对申请车辆产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产品与申请资 料的一致性。
02
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外观、结构、性能试验等,以确保产品符 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按3.4条款规定
4.23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4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GB7258-2004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条件

5.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相 同; • R点坐标相同。
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 • • • •
GB18352.2-2001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 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 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 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如不同车型(系列车型)之间的制动系统; 如同一客车由于选装不同的座位数量的客车结构。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即 不能连续视同 ) • 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 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 对于汽车类,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
品,也包括半挂车产品。 – 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
• 《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 目
3.定义
• 同一型式(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 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 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 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 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 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 基础车型。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强检视同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 规范强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的 判定 - 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 - 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接受国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2013年07月)1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5375-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JB/T 8405-2001《农用运输车型式检验规则》;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注: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略)5 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L1、L2、L3、L4、L5类)5.1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定义的车辆类型;●车架特征尺寸(前伸角,发动机安装尺寸和车架基准尺寸变化不大于3%。

)、车架形式(菱形、摇篮形、双摇篮形、框架形等)、车架材料和成型方法(钢质、铝质、冲压、焊接、铸造、型材等);●车辆名义外廓尺寸之差、轴距之差、轮距之差不超过5%;●整备质量之差、额定最大载质量之差不超过5%;●最高设计车速;●发动机型式(指冲程数、气缸数与排列型式、缸径与行程、排量、配气机构、混合气形成方式、冷却方式、润滑方式、变速器型式)或驱动电机产品名称代号及性能参数代号;●适用的排放标准及标准的实施阶段;●有无驾驶室、驾驶室形式、发动机或驱动电机布置、传动方式发生变化不能视为同一型号。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检验,明确检验时应考虑的内容,统一汽车部件、系统、整车同一型式判定的尺度,避免重复检验,制定本原则.第二条本原则用于指导在某一特定检验项目工作的开展之前,分析汽车产品的状态变化对该项目检验结果的影响,以作出是否检验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挂车、汽车整车及由整车衍生形成的底盘产品。

第二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当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规定执行。

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状态变化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包括:没有不良影响、有不明显的不良影响、有明显的不良影响等三种。

原则上对有前二种情况的产品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对于第三种情况实施检验.第六条按照“同一车型边界条件”的规定,属于同一车型范围内的产品,对照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同一车型边界条件如下:各类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应不超出下述范围(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单位:倍第七条与已经批准、公告的车辆产品比较,整车及系统、部件的技术特性参数发生变化时,按照±5%的比例控制同一型式判定的界限,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5%时,原则上应当实施检验;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 ±5%时,可判定为同一型式,不实施检验。

第八条构成系统或整车的总成或部件即使符合要求,并不表明系统或整车在安装该总成或部件时的也符合要求。

即不能按同一型式判定。

第三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要求第九条产品发生以下方面的变化认为对各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按同一型式判定。

1.车辆的品牌、商标及商品化名称变化。

2.构成产品的分总成供应方(制造企业)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

(分总成供应商仅考虑到整车企业的第二级供应商)3.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条件的变化(如车辆用途、被考核件装不同总成、使用介质变化等)不影响检验结果;4.产品的技术特性参数的变化(如质量变化、轴荷分配等)在要求的范围、不影响检验结果;5.产品的结构变化(如造型、形状、尺寸、承载件结构等)不影响检验结果;6.构成产品的材料、制造工艺及材质性能的变化(如骨架、纵梁、内饰材料等)不影响检验结果;7.产品的匹配方式或装配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8.有关的控制原理、参数设置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9.系统或整车选装件的安装与否不影响检验结果。

汽车车型同一型号判定技术规范

汽车车型同一型号判定技术规范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驾驶室(车身)型式,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及高顶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者(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及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座位/卧铺,短头车,平头车,长头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型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2 N类(N1,N2,N3类) 载货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者(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及名称,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引言
在车辆制造领域,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确保车辆产品符合相
同型式的标准和规范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的基本概念、相关标准和判定方法。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基本概念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指根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评估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同一型式的要求。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车辆的设
计特性、性能参数、安全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相关标准和规范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制定离不开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例如国际机动车委员会(OICA)和ISO(国际标
准化组织)等,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车辆产品的同一
型式判定符合国际标准。

判定方法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的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评估车辆
的设计特性,包括外观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 2. 检测车辆的性能
参数,例如动力性能、操控性能等; 3. 测试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包括碰撞测试、电子控制系统等方面; 4. 对车辆的环保性能进行评估,例如尾气排放、燃油经济性等方面。

结论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车辆制造企业必须遵守的重要
要求。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采用科学的判定方法,可以确保车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完善判定技术条件,确保车辆产品符合市
场和用户的需求。

以上是关于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GB 34660-2017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GB 34660-2017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GB 34660-2017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a)宽带发射:●车身或外壳基本材料相同;●发动机舱总体形状和尺寸相同;●电气/电子部件总体布置及总线布置相同;●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汽油发动机火花塞、高压线、点火线圈、发动机ECU(硬件和软件)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柴油发动机电控喷油泵、电控喷油器、电控EGR阀、柴油发动机ECU(硬件和软件)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发电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刮水器电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暖风电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电动空调压缩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闪光继电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位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后位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示廓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后示廓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侧标志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昼间行驶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雾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后雾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照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侧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后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电动汽车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电动汽车DC/DC变换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车载能源管理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组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

b)窄带发射:●车身或外壳基本材料相同;●发动机舱总体形状和尺寸相同;●电气/电子部件总体布置及总线布置相同;●汽油发动机ECU(硬件和软件)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柴油发动机ECU(硬件和软件)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位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后位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示廓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后示廓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侧标志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昼间行驶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雾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后雾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照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前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侧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后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制动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高位制动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车载音视频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有意发射模块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刮水器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暖风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空调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组合仪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显示屏(娱乐应用除外)型号、生产企业相同;●行驶记录仪型号、生产企业相同;●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间接视野摄像监视系统(CMS)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电子防盗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气囊或安全约束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可调节电子悬架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电子助力转向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定速巡航控制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限速装置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可调节缓速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制动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电动汽车整车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电动汽车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电动汽车DC/DC变换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车载能源管理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组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3】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3.1】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GB 14622-2007
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I 型试验)
基准质量所对应的当量惯量相同或相邻;
传动装置相同或仅总传动比不同,两轮摩托车之间视同时每一档位总传动
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发动机和车辆参数满足 2 条款要求; 三轮摩托车视同两轮摩托车在满足以上第二、第三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排
【5】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 【5.1】安全防护装置 无视同。
GB 7258-2012
【5.2】车辆标志 无视同。
理解与释义: 车辆标志项目的考核内容包含 VIN 的打刻和位置。增二发为同企业时车 辆标记可不进行检验。
【5.3】车速表指示误差值 车速表生产企业、型号相同; 车速表驱动装置的总传动比相同; 驱动车速表的轮胎直径相同。
发动机 气缸数 发动机工作容积(±30%) 气缸体构造 气门数 燃料供给系统 冷却系工作方式 燃烧过程 缸径 气缸中心距; 理解与释义: 气缸体构造目前按整体铸铁式、铸铝(嵌入铸铁缸套)等等区分。燃料
供给系统相同目前按第2条款所列燃料供给系统参数相同判定。燃烧过程目前 按均质点燃、非均质点燃等等区分。冷却系工作方式目前按液冷、强制风冷、 自然风冷等区分。 ECU 生产企业、型号;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包括:
5 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理解与释义: 在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中,在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基础上,对各
检验项目分别提出了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以下来自于两个方面: 1)强制性标准本身 2)摩托车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考虑到目前产品数据库参数的容量,尽管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某些未列入
判定条件的因素(参数)可能对视同产生影响,但目前仅以列入判定条件的 因素(参数)进行视同判定。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讲解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讲解

附件2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修订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浅谈汽车产品在申报公告中同一型式/同一型号的判定

浅谈汽车产品在申报公告中同一型式/同一型号的判定

浅谈汽车产品在申报公告中同一型式/同一型号的判定作者:黄先国,吴杰灵来源:《专用汽车》 2016年第5期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黄先国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吴杰灵摘要:《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是我国汽车产品公告申报规范的主要依据,本文系统地分析该技术条件关键项及变化,同一型号判定条件中放宽了M类载客汽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和O类挂车车架纵梁结构;同一型式中放宽对同一集团公司子公司、制动及防抱制动性能要求、排放油耗、部件装车特性试验的厂家等要求,熟练掌握判定技术的要求,是企业对产品规划过程中重要参考。

主题词:同一型号同一型式判定2015年12月13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工信部装(2015)4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

按通知要求,修改了《车辆产品技术审查流程》,《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修订版)》(简称《同一型式/型号判定条件(2015修订版)》。

《车辆产品技术审查流程》中调整审批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方便快捷了企业的申报,但增加企业申报的技术难度,企业在认真校对申报数据的同时需检查申报方案完整,方案表不可缺项,漏项等,还要核对视同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视同条件,因此企业及检测机构需要仔细研读《同一型式/型号判定条件(2015修订版)》,减少相关认证工作及费用,争取能按时一次性通过汽车产品公告审查的要求。

同—型号判定条件在《公告》管理中的作用及变化同一型号判定条件的目的是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熟悉理解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条件,可减少汽车产品车型数量,减轻企业管理工作及相关认证费用负担。

其判定原则关键项目及2014版本差别如表所示。

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在《公告》管理中的作用在《公告》管理流程中需要对申请《公告》的车辆产品进行技术审查,以确认车辆产品符合备案参数,并满足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同时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判定的依据,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以下基本定义和原则:a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对象可分为系统和部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_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_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

附件2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修订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更新、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更新、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更新、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5.31 汽车护轮板 GB 7063-2011●车身形状和尺寸相同。

(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栅、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形状和尺寸变化。

)●轮胎断面宽度相同或减少,轮辋直径相同;●悬架型式相同。

5.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 GB 11555-2009●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R”点坐标相同;●除霜系统工作原理相同;●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5.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 GB 11555-2009●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R”点坐标相同;●除雾系统工作原理相同;●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乘员座位数量相同或减少。

5.42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 GB 11566-2009●车身及其外装饰件相同。

注:不包括仅仅是车身的加长或缩短,其余不变。

5.43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24406-2009●座椅结构型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座椅固定件结构、材料及固定方式相同;- 1 -●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或减少;●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44 汽车座椅头枕 GB 11550-2009●座椅和头枕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座椅固定方式相同;●座椅“R”点坐标相同。

5.50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 14023-2011a) 上电且发动机不运转模式下:●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车载音视频系统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汽车组合仪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汽车危险报警控制器(闪光继电器或ECU)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空调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刮水器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气体放电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b)发动机运转模式下:●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分电器、高压线与点火线圈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火化塞规格型号相同;●ECU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发电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柴油发动机电控喷油泵、电控喷油器、电控EGR阀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相同;c) 对新能源车辆:●动力电池组总电压、总容量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动力电池组安装位置相同;●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安装位置相同;●整车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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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适用范围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驱动型式相同;变速器型式相同;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注: 1)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

2)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以第一类车进行的试验可以视同第二类车,反之不可。

3)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点火方式冷却方式燃烧系统或供油方式燃料种类发动机排量±15%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心距气门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注:允许车身、变速器、轮胎尺寸不同。

4.2曲轴箱污染物4.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系统原理相同;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4.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同4.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4.3蒸发污染物4.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发动机生产厂家相同;燃料/空气计量(即:喷射、化油器)的方式相同;燃油箱的材料、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相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相同;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空气滤清器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在10mL以内;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脱附点的设定相同,ECU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4.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4763-2005同4.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4.4怠速排放 GB18285-2005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

4.5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污染物GB17691-2001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辅助空气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装车特性相同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注:若装备压燃式发动机的N1、M2类车辆已按标准进行认证,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认证。

4.6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烟度GB3847-2005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燃烧系统说明(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催化转化器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装车特性相同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飞轮和变速器组合惯性矩变化在15%之内。

4.7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2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最大净扭矩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旁路混合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旁路燃油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蒸发器/压力调节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旁路气化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旁路混合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旁路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燃料电控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空气喷射系统EGR(废气再循环)装车特性相同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4.8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1994按条款规定4.9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1994按条款规定4.10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1998按条款规定4.11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4.12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4.13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4.14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4.15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4.16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4.17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4.18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235-1994按条款规定4.19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按条款规定4.20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按条款规定4.21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按条款规定4.22前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按条款规定4.23侧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按条款规定4.24后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按条款规定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按条款规定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4785-1998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GB7258-2004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允许车辆长度变化,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长度基本不变;允许车辆宽度变化,但只允许由于增加或减少车身装饰件如加装轮边装饰板等而引起的宽度变化;车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基本不变;保险杠尺寸、材料和形状基本不变;乘员舱外形尺寸不变,车门数量无变化;乘员座位数量由多减少时;发动机、变速器的布置不变,排列方向不变,连接型式不变;车辆整备质量变化小于8%;转向机构无变化;前排座椅型式、规格型号和调节范围相同;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约束系统无变化。

4.29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材料相同;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车辆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车辆宽度相同或减少。

4.30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侧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材料相同;侧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车辆轴距相同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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