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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 概述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指对于同一车型的不同生产批次或不同生产厂家的车辆产品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同一型式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2.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目的和意义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同一车型的不同生产批次或不同生产厂家的车辆产品在技术要求和规范上达到一致,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通过同一型式判定,可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产品差异化和质量问题,提高车辆产品的统一性和可靠性。
3. 判定依据和技术要求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其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依据,其包括车辆生产许可、车辆技术标准和车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则是对车辆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进行具体规定和说明。
根据判定依据,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外观和尺寸外观和尺寸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对车辆外观和尺寸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结构、车身尺寸、外观装饰等方面。
3.2 动力性能动力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关键指标之一。
主要包括发动机功率、车辆加速性能、制动性能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动力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车辆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3.3 安全性能安全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要包括车辆结构安全性、碰撞安全性、制动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安全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
3.4 环保性能环保性能是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必要要求之一。
主要包括排放标准、噪声标准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估。
通过对环保性能的检测和比对,可以确定车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环保要求。
4. 判定方法和程序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样车申报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需要将待判定车辆样车提交给相关部门,填写样车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适用范围: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 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应试验。
适用范围: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车(不能同时燃用)应分别试验; - 由于装车特性的检验尚未进行,暂不允许用GB17691或GB14762标准相关检验替代本检验项目; -停止了气体燃料国三的申报。 -主要变化: a.催化器、颗粒物捕集器 容积统一改为体积; b.新增载体尺寸、载体和涂层生产企业; c .对柴油EGR新增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
4.8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要点: - 明确了改装车关于上述整车性能试验项目与原二类底盘或整车之间的视同关系; - 改装后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应在原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范围内; - 改装后的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如超出原二类底盘的最大总质量或轴荷,二类底盘应重新申报。 - 新增了油耗和限速装置的条件。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A.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的相同结构、功能或相同规格(型号)的部件产品,对该部件强制性标准检验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B.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的相同结构、功能或相同规格(型号)的部件产品,对受该部件影响的系统强制性标准检验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C.相同结构、功能或相同规格(型号)的部件产品,对受该部件影响的系统强制性标准检验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需要考虑的主要约束因素有: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用户质量争议和交通事故处理的解决依据;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部门的管理要求等。
4.5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
Part
03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的判定标准
车辆外观判定标准
车身尺寸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同 或相近的车身尺寸,以确保 车辆在外观上的一致性。
外观设计
车辆的外观设计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无明 显差异,保持一致性。
颜色与涂装
同一型式的车辆应具有相 同或相近的颜色和涂装, 以保持视觉上的统一感。
02
标准化判定流程
03
透明化判定流程
建议制定标准的判定流程,明确 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操作规范,确 保判定过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建议增加判定流程的透明度,公 开判定标准和判定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和评价。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国际统一的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标准 。
03
现场审查过程中,需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由申请 人确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判定结果通知与公示
01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判定机构确定申 请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02 将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产 品进行公示,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0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判定机构需向申请人说明 原因,并指导其进行整改和重新申请。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技术性审查,包括产品结 构、性能、安全等方面。
STEP 03
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资料 是否符合同一型式判定条 件。
审查过程中,需关注资料是 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国 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现场审查
01
审查机构对申请车辆产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产品与申请资 料的一致性。
02
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外观、结构、性能试验等,以确保产品符 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4.23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4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GB7258-2004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对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对限定燃料范围的发动机之间,燃气组分相同); 燃料供给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缸心距; 进/排气阀数;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额定功率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 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 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
(产品管理)车辆产品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附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适用范围1.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1.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GB18352.2-2001●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驱动型式相同;●变速器型式相同;●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GB14763-2005
适用范围:装用汽油或两用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 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 要点: - 两用燃料(不能同时燃用)只试验汽油。
5.5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 减少。
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 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 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 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 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 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 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 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 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 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载体(结构、尺寸和材料); 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 载体生产企业 贵金属比例; 涂层生产企业 载体(结构、尺寸和材料); 再生方法或系统; 载体生产企业 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 涂层生产企业 范围; 孔密度; 若周期性再生: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两次再生之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1);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 -再生期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2); 基准距离);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 催化转化器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和基准距离);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氧(或氮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试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 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适应柴油EGR)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 其它系统。
精编(汽车行业)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
(汽车行业)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附件三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仍;之上;且;当下;和;可是;能够;俩;见;某公司;运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仍;之上;且;当下;和;可是;能够;俩;见;某公司;运营;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仍;之上;且;当下;和;可是;能够;俩;见;某公司;运营;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2013年7月
变化:与前一版相比发动机功率差由20%增加到30%。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 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 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 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 ,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 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 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变化:与前一版相比发动机功率差由20%增加到50%,去掉了行车制 动系型式相同的要求
4.3 O类(O1、O2、O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轴数; 对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的转向轴的数量和位置;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 倍以下); 车架纵梁结构,如直梁,阶梯梁,大鹅颈,小鹅颈等;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等。
同一型号判定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3年6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讲解
附件2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修订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5 年 3 月30 日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4.5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
– – – – – – – – – – – – – – – – – – –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额定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5.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4763-2005
5.4怠速排放
GB18285-2005
•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 GB18352 排气污染物要求) •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 部件相同
–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 催化转化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包括催化转化 器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贵金属总含量
• 对于部件的要求(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
的部件)
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 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 对于系统的要求
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 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 型式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部件
生产企业 生产场所
√ ---
整车产品
√ √
规格型号 商标
√ ---
5.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相 同; • R点坐标相同。
– 对于汽车类,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2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修订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3月30日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系统或部件,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相应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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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附件:车辆产品同壹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适用范围1.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1.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2.1同壹型式——指某壹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壹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壹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壹型式。
2.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壹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均有可能存于同壹型式。
3.同壹型式判定原则3.1同壹型式判定需于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壹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能够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GB18352.2-2001●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驱动型式相同;●变速器型式相同;●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壹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壹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壹档位传动比和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注:1)驱动型式分为:俩驱、非全时四驱(有俩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能够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俩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俩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能够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
2)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壹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以第壹类车进行的试验能够视同第二类车,反之不可。
3)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点火方式●冷却方式●燃烧系统或供油方式●燃料种类●发动机排量±15%●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心距●气门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壹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注:允许车身、变速器、轮胎尺寸不同。
4.2曲轴箱污染物4.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GB18352.2-2001●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系统原理相同;●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4.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GB11340-2005同4.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4.3蒸发污染物4.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GB18352.2-2001●发动机生产厂家相同;●燃料/空气计量(即:喷射、化油器)的方式相同;●燃油箱的材料、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相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相同;●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空气滤清器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于10mL以内;●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脱附点的设定相同,●ECU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俩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4.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GB14763-2005同4.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4.4怠速排放GB18285-2005●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
4.5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污染物GB17691-2001●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辅助空气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装车特性相同●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注:若装备压燃式发动机的N1、M2类车辆已按GB18352.2标准进行认证,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认证。
4.6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烟度GB3847-2005●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燃烧系统说明(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催化转化器●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装车特性相同●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飞轮和变速器组合惯性矩变化于15%之内。
4.7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GB14762-2002●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最大净扭矩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旁路混合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旁路燃油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蒸发器/压力调节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旁路气化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旁路混合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旁路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LPG燃料电控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空气喷射系统●EGR(废气再循环)●装车特性相同●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4.8前照灯配光性能GB4599-1994按3.4条款规定4.9前雾灯配光性能GB4660-1994按3.4条款规定4.10后雾灯配光性能GB11554-1998按3.4条款规定4.11后位灯配光性能GB5920-1999按3.4条款规定4.12前示廓灯配光性能GB5920-1999按3.4条款规定4.13前示廓灯配光性能GB5920-1999按3.4条款规定4.14后示廓灯配光性能GB5920-1999按3.4条款规定4.15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20-1999按3.4条款规定4.16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20-1999按3.4条款规定4.17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GB5920-1999按3.4条款规定4.18倒车灯配光性能GB15235-1994按3.4条款规定4.19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1998按3.4条款规定4.20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1998按3.4条款规定4.21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1998按3.4条款规定4.22前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按3.4条款规定4.23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按3.4条款规定4.24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按3.4条款规定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按3.4条款规定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GB7258-2004●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GB11551-2003●允许车辆长度变化,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长度基本不变;●允许车辆宽度变化,但只允许由于增加或减少车身装饰件如加装轮边装饰板等而引起的宽度变化;●车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基本不变;●保险杠尺寸、材料和形状基本不变;●乘员舱外形尺寸不变,车门数量无变化;●乘员座位数量由多减少时;●发动机、变速器的布置不变,排列方向不变,连接型式不变;●车辆整备质量变化小于8%;●转向机构无变化;●前排座椅型式、规格型号和调节范围相同;●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约束系统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