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
附件三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1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注: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1.适用范围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点火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料种类点火次序发动机排量气缸数目及排列缸径、行程压缩比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怠速转速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氧传感器催化转化器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EGR(废气再循环)颗粒物捕集器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驱动型式相同;变速器型式相同;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4.23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4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3.4条款规定
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GB7258-2004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条件
5.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相 同; • R点坐标相同。
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 • • • •
GB18352.2-2001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 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 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 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如不同车型(系列车型)之间的制动系统; 如同一客车由于选装不同的座位数量的客车结构。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即 不能连续视同 ) • 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 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 对于汽车类,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
品,也包括半挂车产品。 – 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
• 《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 目
3.定义
• 同一型式(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 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 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 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 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 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 基础车型。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强检视同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 规范强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的 判定 - 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 - 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接受国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引言
在车辆制造领域,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确保车辆产品符合相
同型式的标准和规范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的基本概念、相关标准和判定方法。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基本概念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指根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评估车辆产品是否符合同一型式的要求。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车辆的设
计特性、性能参数、安全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相关标准和规范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制定离不开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例如国际机动车委员会(OICA)和ISO(国际标
准化组织)等,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车辆产品的同一
型式判定符合国际标准。
判定方法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的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评估车辆
的设计特性,包括外观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 2. 检测车辆的性能
参数,例如动力性能、操控性能等; 3. 测试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包括碰撞测试、电子控制系统等方面; 4. 对车辆的环保性能进行评估,例如尾气排放、燃油经济性等方面。
结论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是车辆制造企业必须遵守的重要
要求。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采用科学的判定方法,可以确保车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完善判定技术条件,确保车辆产品符合市
场和用户的需求。
以上是关于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
【3】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3.1】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GB 14622-2007
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I 型试验)
基准质量所对应的当量惯量相同或相邻;
传动装置相同或仅总传动比不同,两轮摩托车之间视同时每一档位总传动
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发动机和车辆参数满足 2 条款要求; 三轮摩托车视同两轮摩托车在满足以上第二、第三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排
【5】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 【5.1】安全防护装置 无视同。
GB 7258-2012
【5.2】车辆标志 无视同。
理解与释义: 车辆标志项目的考核内容包含 VIN 的打刻和位置。增二发为同企业时车 辆标记可不进行检验。
【5.3】车速表指示误差值 车速表生产企业、型号相同; 车速表驱动装置的总传动比相同; 驱动车速表的轮胎直径相同。
发动机 气缸数 发动机工作容积(±30%) 气缸体构造 气门数 燃料供给系统 冷却系工作方式 燃烧过程 缸径 气缸中心距; 理解与释义: 气缸体构造目前按整体铸铁式、铸铝(嵌入铸铁缸套)等等区分。燃料
供给系统相同目前按第2条款所列燃料供给系统参数相同判定。燃烧过程目前 按均质点燃、非均质点燃等等区分。冷却系工作方式目前按液冷、强制风冷、 自然风冷等区分。 ECU 生产企业、型号;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包括:
5 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理解与释义: 在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中,在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基础上,对各
检验项目分别提出了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以下来自于两个方面: 1)强制性标准本身 2)摩托车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考虑到目前产品数据库参数的容量,尽管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某些未列入
判定条件的因素(参数)可能对视同产生影响,但目前仅以列入判定条件的 因素(参数)进行视同判定。
最新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3月30日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4.5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年修订版〕目的为标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引用标准-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乘用车类别及代码;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那么。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那么类载客汽车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一样〔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异是指车身的构造、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异,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构造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和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异是指车身的构造、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异,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构造、形状和尺寸变化。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摩托车)2013年07月
贵金属含量(相同或更多)
理解与释义:贵金属含量目前指总含量
贵金属比例(±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封装型式 催化转化器位置; 空气喷射装置有/无; 空气喷射装置型式(脉动,空气泵,....); 废气再循环装置(EGR)有/无; 氧传感器有/无。
【3.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GB 18176-2007 同3.1条款规定。
型 式 B
型 式 C
中机
检验方案
3.《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主要内容 [1]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 制定本条件。统一同一型式判定尺度,科学合理 的确定检验项目,减少《公告》申报时重复进行 的强制性标准检验,减轻企业负担。 [2]适用范围 [2.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 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 验项目。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催化转化器生产企业、型号、数目、位置(在排 气系统中的位置与参照距离);
理解与释义: 催化转化器生产企业、型号相同时催化转化 器的尺寸和形状、催化活性的类型、贵金属含量 、贵金属比例等参数需相同 。
空气喷射装置生产企业、型号; 废气再循环装置(EGR)生产企业、型号; 氧传感器生产企业、型号。
[3.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 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理解与释义:
指出了进行同一型式判定的总体原则,这些 原则适用于所有系统和部件的同一型式判定。
[4.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理解与释义:
各系统和部件的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包括了欧 洲车辆技术法规的同一型式和扩展两种情况。由 于扩展车型不可以再扩展到其他车型,为简化操 作,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讲解
附件2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2015年修订版)1 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2019年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条件.ppt
要点: - 对于汽车车辆产品, 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品, 也包括半挂车产品; - 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 - 不作它用。
3.定义
3.1 同一型式(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 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 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 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大于±4%; * 油耗 对于M1类车辆不大于+4%;对于N1或M2(最大总质量≤3500kg)类车辆
不大于+6%; * 如标准规定了限值要求,不允许超出规定的限值。
4.4 对于部件的要求(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 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 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 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 一型式。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 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 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 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 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 如 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 术条件, 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 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对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 发动机生产企业; • 燃料种类(对限定燃料范围的发动机之间,燃气组分
相同); • 燃料供给方式; • 进气方式; • 冷却方式; •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 气缸排列型式; •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2013年7月
变化:与前一版相比发动机功率差由20%增加到30%。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 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 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 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 ,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 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 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变化:与前一版相比发动机功率差由20%增加到50%,去掉了行车制 动系型式相同的要求
4.3 O类(O1、O2、O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轴数; 对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的转向轴的数量和位置;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 倍以下); 车架纵梁结构,如直梁,阶梯梁,大鹅颈,小鹅颈等;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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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1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GB/-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车辆类型》;GB/T537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JB/T 8405-2001《农用运输车型式检验规则》;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注: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排量(仅指轿车);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转向轴(数量、位置);●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转向轴(数量和位置);●行车制动系型式;●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N类(N1、N2、N3类)载货汽车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驾驶室(车身)型式;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和高顶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
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车轴数;●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转向轴(数量和位置);●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行车制动系制动型式;●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O类(O1、O2、O3、O4类)挂车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轴数;●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
专用汽车4.4.1 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同一型号产品应符合~中的适用条款要求。
4.4.2 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合~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3 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给出编制产品型号。
其它规定4.5.1 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 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3 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品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5 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L1、L2、L3、L4、L5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和名称;●GB/-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车辆类型》中定义的车辆类型;●车辆名义外廓尺寸、轴距、轮距、整备质量、额定最大载质量、最高设计车速、车架特征尺寸(前伸角,发动机安装尺寸和车架基准尺寸变化不大于3%。
)、车架形式(菱形、摇篮形、双摇篮形、框架形等)、车架材料和成型方法(钢质、铝质、冲压、焊接、铸造、型材等);●发动机型式(指冲程数、气缸数与排列型式、缸径与行程、排量、配气机构、冷却方式、润滑方式、变速器型式);●有无驾驶室、驾驶室形式、发动机布置、传动方式发生变化不能视为同一型号。
注:驾驶室形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摩托车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选装不同的零部件,其选装件的范围举例如下:●摩托车的颜色、贴花(式样、花色、位置)、导流罩、整体或分体座垫、两侧护板、挡风板、保险杠、货筐、前(后)货架、后行李箱、靠背等零部件;●增加发动机起动方式、轮辋型式;●增加型式相同的发动机;●增加制动器型式、制动器操作方式、增加后视镜型式、增加灯具型式、增加反射器型式、增加电喇叭型式、增加光信号装置型式、增加单缸单排或单缸双排消音器。
6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三轮汽车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商标和车辆名称;●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中定义的类别;●驾驶室型式;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以下变化:①前面罩或前钣金件形状;②前照灯数量和形状;③驾驶室加装前保险杠或其形状、材料发生变化。
●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功率之差变化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时的倍以下);燃料类别。
●整备质量之差变化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最大设计总质量;●整车长度(或高度)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倍);●货厢栏板内尺寸长度(或高度)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倍);●轴距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货厢型式,如普通栏板式货车、自卸车、厢式货车;●车架型式;●行车制动系制动型式;●传动型式;●适用的排放标准及标准的实施阶段。
低速货车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产品商标和车辆名称;●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中定义的类别;●驾驶室型式;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功率之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燃料类别。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最大设计总质量;●整车长度(或高度)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倍);●货厢栏板内尺寸长度(或高度)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倍);●轴距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货厢型式;●车架型式;●行车制动系型式;●适用的排放标准及标准的实施阶段。
7 汽车发动机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企业;●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进气方式(普通、增压);●冷却方式(风冷、水冷);●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气缸数目和排列;●发动机排量;●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